就性交易问题,加拿大政府近日推出法案,准备禁止“买春”而不禁“卖春”。这一新法案实际上是去年底被最高法院推翻的反卖淫法的变通版,通过禁买不禁卖的方式绕过女权、女性安全等敏感议题。
矛头指向嫖客和皮条客
去年12月,最高法院推翻了加拿大反卖淫法中的核心条款,理由是这部实际上把卖淫列为犯罪的法律在很大程度上不仅不能保护妇女,相反,还危及妓女的安全,使地下性交易、人口贩卖等问题变得突出。
最高法院作此决定是因为3名性工作者的请愿。她们批评反卖淫法中禁止妓院、禁止卖淫、禁止在公开场所主动提出卖春请求等规定把妓女人身安全置于险地。
但最高法院并没有提出替代反卖淫法的相应规定,而是让议会去讨论是否应该对性交易施加硬性限制,例如限制场所、限制交易方式等。
加拿大政府司法部长兼总检察长彼得·戈登·麦凯4日推出新法案。按路透社说法,该法案把法律矛头指向嫖客和皮条客,而不把妓女和卖淫本身作为法律惩罚的对象。
为妓女招揽生意也犯罪
麦凯4日对媒体记者说,新法案追究法律责任的方向是“那些作恶者、使她人堕落者、以及那些可耻行为的顾客一方”。
新法案虽然对妓女本人未作出是否犯罪的司法定义,但却认定,性工作者在可能有孩子出现的公共场所招揽顾客的行为为犯罪。另外,为性工作者招揽生意或打广告等行为也被界定为犯罪。这部新法案对违反者的惩罚从大约1000美元罚金至14年监禁不等。眼下,新法案仍需经过议会讨论和最高法院批准。路透社解读,在最高法院作出最终裁定前,这一新法案可以被表述为“在字面上合法化卖淫,但在操作层面禁止买春”,实际上是禁止了性交易。
一些人预测,司法系统对这部新法案提出挑战不可避免,最高法院不太可能轻易对它开绿灯。
法案套用了北欧模式
路透社说,加拿大这部新法案实际上套用了北欧模式。
瑞典1999年推出“买春犯罪”的概念,禁“买”而不禁“卖”。此后,这套法律被挪威引入,又被芬兰模仿。但芬兰的规定范围更窄,只禁止从被贩卖或被皮条客包养的性工作者处“买春”。
在美国除内华达州以外地区,性“买卖”被双向禁止。在欧洲和拉美大部分地区,卖淫本身并不被法律禁绝。荷兰、德国和瑞士等国则合法化妓院,但设定其他限制。
尽管不同国家对性交易有着不同法律界定,但大多数国家都认为,只要有卖淫活动存在,就會引发一些犯罪问题,例如人口贩卖。法国去年12月推出新法案,对嫖客予以严厉罚金惩罚。摘自《京华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