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飞飞
摘要:自美国次贷危机后,世界各国都在寻找下一轮的经济增长点,纷纷出台各种不同的措施,选择不同的方法来振兴本国的经济,当然中国也不例外,“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提出,就是我国用来摆脱次贷危机的影响和转变国内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举措,虽然经过几年的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取得了不俗的成就,但是在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过程也暴露出不少的问题,其中突出的就是遭受国外的贸易壁垒问题,本文从我国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过程中遭受的贸易壁垒现状出发,重点探讨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走出去”如何避免贸易壁垒的路径选择。
关键词:中国;战略性新兴产业;贸易壁垒
一、研究背景
(一)研究的背景
自美国次贷危机后,世界各国都在为本国经济的发展寻找新的增长点,我国当然也不例外,在2009年年9月21日和22日,中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召开三次新兴战略性产业发展座谈会,提出要发展新能源、节能环保、电动汽车、新材料、新医药、生物育种和信息产业七大新兴战略性产业。并最终在2010年9月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该决定结合我国国情,从我国的产业和科技基础出发,提出现阶段应集中力量发展的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分别为: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和新能源汽车。
在明确的方针指导下,我国开始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各省和地区根据自己不同的比较优势和地域上的差异,纷纷出台本地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重点,从而使得在短期内,我国所倡导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取得了迅速的发展,但是,到了2011年,以美国Solarworld为首的七家制造商共同向美国商务部和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进行投诉,并申请对中国75家出口美国太阳能电池板相关企业进行“双反”调查,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问题开始凸显。2011年11月8日,美国商务部宣布正式启动对中国光伏产业的“双反”调查,这也是我国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遭受的第一个“双反”贸易壁垒。几经周折在2012年10月10日,美国最终对中国的光伏企业征收反倾销税税率为18.32%-249.96%,反补贴税税率14.78%-15.97%。
2012年7月,欧洲最大的太阳能电池板制造商Solar world公司和其他几家公司向欧盟提交了一份秘密的诉状,指控中国光伏企业非法补贴和倾销,并希望对中国太阳能电池板征收反倾销关税,2012年9月6日,欧盟委员会发布一份通知,接受欧洲光伏产业联盟在中国的反倾销调查。最终在2013年7月,双方达成价格和解。
2012年中兴、华为进军美国市场被堵,美国政府以威胁“国家安全为由”将中兴、华为在美国开拓市场的计划撕碎;2012年9月28日9月28日,美国总统奥巴马以“威胁美国国家安全”为由,签发行政命令禁止三一集团关联公司RALLS在美国俄勒冈州一军事基地附近兴建4个风电场,并要求RALLS在90天之内从该项目中撤出全部投资。
二、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走出去”可能遇到的贸易壁垒分析
(一)“双反调查”是重灾区
所谓的“双反”就是针对一国产品在受到国内补贴的情况下以低于市场的价格进入本国市场,从而给本国的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性的损害而进行的贸易救济方式,这在WTO的协议中是完全合法的[3]。我们知道,战略性新兴产业都是一些以高新技术为媒介发展起来的,这样一些产业的突出特点就是收益的不确定性和前期的研发成本比较高,一般的企业很难承受长时间的不盈利,这就需要国家的扶持,而国家扶持的最基本措施就是国家直接给予补贴,从而由国家来承担可能研发不成功而带来的损失,这样一来就为反补贴提供了依据,也正是基于存在政府的补贴行为,有了成本上的优势,有些企业在已取得研发上的一点点成就时,就将其投入的产品生产,最终批量生产,以低于同类产品的价格销往海外,最终被国外相关企业的行业协会以“存在政府补贴和倾销给本国相关产业为名“告上贸易主管部门。我们国家的光伏产业就是一个典型的案例,最终使得其在美国完全失去市场。
(二)“威胁国家安全”正成为贸易保护的借口
2012年,华为、中兴、三一重工都分别被美国以“威胁国家安全为由”,被要求寻找新的合作伙伴或撤资,但真的背后的原因是什么,很多人给出了不同的看法,中国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研究员梅新育在接受商报记者采访时认为,表面看来,是目前美国经济低迷,又逢大选,多种复杂的因素造成了目前的这种局面。但究其背后的主因,则是中国企业快速成长进而使得西方国家对中国企业有了严重的猜忌和防范之心。而笔者认为更多的是因为华为,中兴、三一等为代表的一大批中国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新起与其国内的战略性产业产生了冲突,从而使其借用“危害国家安全”为名来实施的贸易保护措施,中国的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中,信息技术、高端制造设备和新能源以其高度的敏感性和其他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合性在未来可能遭受到更多的将会是“威胁国家安全”为借口的贸易保护壁垒。
(三)“反垄断调查”很有可能是未来贸易壁垒的方向
从我国对外贸易过程中所遭受到的贸易壁垒的趋势来看,在贸易初期,首先就是关税壁垒、紧接着就是反倾销和反补贴,随后就是更多的诸如环保、技术等贸易壁垒,而到了今天,之前所用过的贸易壁垒也在不断的更新换代,再加上我国现在正在提出的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而反垄断调查就很有可能是下一个实施的贸易壁垒手段,战略性新兴产业正如上文所提到过的由于其前期开发成本高,具有极大的规模效应再加上本身具有极高的集聚性,很有可能在“走出去”的过程中遭到各国的反垄断调查,这在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中信息技术领域和高端制造领域表现的极为突出,这些行业的企业在走出去的过程中要高度的重视可能来自其他国家的“反垄断调查”,一旦遭受反垄断调查,也就意味着海外市场的失败,特别是美国,“反垄断”开出的罚单是1亿美元至10亿美元不等。因此这些企业在进军海外时,一定要引起高度的重视。
三、战略性新兴产业遭受贸易壁垒的对策分析
战略性新兴产业是我国的夕阳产业,其承担这我国产业结构升级和经济发展方式根本转变的重大任务,事关整个国家的战略,而现实情况却是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在“走出去”的过程中受到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各国的各种贸易壁垒,研究如何避免这些贸易壁垒就迫在眉睫了,只有在面对贸易壁垒时,我们沉着应对,才可能使我们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在“走出去”的过程中受到损失最小,而获得利益最大,使得整个国家的产业战略能够彻底的实施。常见的避免贸易壁垒的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首先,在面对国外的“双反调查时”我们首先的就是要积极应诉,积极应诉是挽救“双反”调查初期最行之有效的方法,比如,在美国对从我国进口的太阳能电池板征收“反倾销税”的过程中,就区别了应诉企业和非应诉企业,对于应诉企业,天合光能被征收31.14%的反倾销税,尚德电力被征收31.22%的税率,英利等其他应诉企业责被征收31.18%的税率,反之对于未应诉的企业一律征收249.96%的反倾销税。可见应诉与非应诉之间的差距之大。
因此在遭受“双反”时,第一步我们就要应诉;其次、我国应当规范补贴范围,落实补贴的相关政策,而不是一味的盲目补贴,同样以光伏产业为例,如果我们将政府补贴从生产环节转换到安装环节,进行电价补贴,而不是对光伏企业提供税收、贷款优惠可能就不会导致欧美国家对我国的光伏产业展开“双反调查了”;因此在面对“双反调查“时,我们的企业要敢于积极应诉,国家对积极应诉的企业应当给予各方面的支持与帮助,与此同时政府在战略性新兴产略的发展过程中,一定要对补贴进行规范化,要经过科学的论证,从而避免落入“反补贴”的深渊,从而促进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健康发展。
其次,在应对“以威胁国家安全”为由等与政治相关的贸易壁垒时,国家要积极参与,成为企业的坚强后盾。近年以来,美国、澳大利亚等国纷纷以“威胁国家安全”为由。将中国很多企业拒之门外,特别是在2012年,中国通信行业的排头兵华为、中兴再加上装备知道早的三一重工都被美“以威胁国家安全”为由拒之门外,这不得不引起我们的反思,作为中国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典型代表,在国外经营之路为什么会变得如此崎岖,其中重要的一点就在于这与国家的战略和政治相关,因此“美国以威胁国家安全”为由设置贸易壁垒就不足为奇了,但是我们应当怎样去面对了,在牵涉到国家的战略和政治时,单单至是依靠企业很难抗衡。对此,中国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研究员梅新育说,在时机成熟的时候,中国可以在国内市场采取“以牙还牙”的措施,对美国企业在华投资进行一定的限制。
时至今日,中国已跃居世界第二进口大国,国内消费连续10年保持两位数或接近两位数增幅,从而使中国得以凭借强大进口能力带动贸易伙伴经济增长。这都为中国实施“以牙还牙”措施提供了底气和铺垫。当然,这样的措施也不能滥用,过多的使用可能会影响投资环境。因此在面对美国等以“威胁国家安全”为由等与政治相关的贸易壁垒时,我国政府应当成为战略性新兴企业的坚强后盾,利用各种国家措施来对外国施加压力,从而减少这方面的贸易摩擦。
第三,可以通过合理的战略选择来规避贸易壁垒;企业在进行“走出去”的过程中,特别是战略性新兴产业在“走出去”的过程中一定要有自己的战略选择,包括在企业的目标市场选择、企业的发展方向、目标市场的法律、WTO的相关协议都必须做到精通的地步。因为战略性新兴产业是很多国家现今都在集中力量发展的产业,因此各国都会有相关的立法对本国的这一“幼稚产业”进行保护。
因此我国的战略性行新兴产业在国际化经营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在走出去之前,是否进行了国内的充分竞争,“波特的国家竞争优势模型”[4]给我们一个重要的启示就在于当企业考虑国际化的经营时,首先必须要在国内进行充分竞争,它才可能获得竞争优势,而作为我国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更应该在国内进行充分的竞争,因为这些产业在一定上都还属于“幼稚产业”[5],如果不经过国内的充分竞争,首先满足国内市场,从而使技术走向成熟,很难在国际上具有竞争力,与此同时反而可能因为别国实行“幼稚产业”保护而遭受贸易壁垒。
2、在战略选择是特别要注意目标市场国的法律和WTO的相关协议条文,这是战略性新兴产业必须加以重视的内容,正如在本文第一部分表1的相关内容我们可以得知,很多国家在发展本国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时,都会有相关法律方面的保护,再加上WTO的相关法律条文,很容易被目标市场国用来当贸易壁垒使用,因此战略性新兴产业在战略选择时,一定要注意目标市场过和WTO相关协议条文,即使遭受贸易壁垒时,也可以利用相关法律和WTO的相关协议进行庇护,从而将损失降到最少,实现利益最大。(作者单位:四川大学经济学院)
参考文献:
[1]袁艳萍.战略性新兴产业链构建整合分析[D],成都:西南财经大学,2012年4月
[2]牛立超.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与演进研究[D],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11年5月.
[3]肖慈方,蒋国庆,吴永红.国际贸易学[M].成都:四川大学出版社,2006
[4]迈克尔·波特,国家竞争优势[M].北京:华夏出版社,2002
[5]保罗·克鲁格曼,战略性贸易政策与新国际经济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