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改革开放带来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带来了环境问题。环境问题愈演愈烈,在发展经济的同时,环境问题同样不容忽略。我国应该建立和完善以保护环境为目的的生态税制体系,通过调整完善现有的生态税收、开征独立的生态税税种、增加生态税收优惠措施等,提高对环境污染的治理力度,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地球,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生态税制 环境保护 可持续发展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口的继续增长,我国所面临的生态环境问题将日益突出。要达到“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目标,税收作为政府宏观调控的重要的经济调节手段理应发挥不可或缺的作用。在以“可持续发展”为战略目标的前提下,对构建我国的生态税收体系的问题进行深入的思考,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结合国外的成功经验,立足于我国的实际国情,以可持续发展为目标,对我国的生态税改革有以下建议:
一、近期建议—调整现有的生态税收制度
(一)调整税率
税率的设计不能太高,太高容易加重纳税人的负担,纳税人为了不支付高昂的税收负担而过分加大在环保方面的支出费用,结果反而会浪费了社会资源;同时也不能设计得太低,太低起不到税收应有的调节作用,纳税人宁愿支付税费也不愿意为环保花费更多的代价,因此税率的设计应该是弹性的,有差别的。
(二)扩大某些生态税种的课税范围
首先是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应该扩大。我国原有的资源税的征税范围仅限于燃料、矿产资源和一些有色金属及盐类。对于很多非可再生的、恢复速度较慢的、稀缺的资源应该列入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包括水资源、森林资源、渔业资源、海洋资源和草场资源等等。其次是消费税。在新时期消费税的作用不仅仅只局限于调节收入,改变人们的生活习惯,还应该在保护环境方面发挥作用,主要是对破坏生态、浪费资源和损害环境的行为征税,计税依据可以选择企业生产的对生态环境有害的产品的价值。比如非可回收的饮料容器、含磷的洗涤剂、原浆纸、一次性纸制品、电池、相机、电动剃刀、高档建筑装饰材料及能对臭氧层造成破坏的氟里昂产品、塑料袋等都应该作为消费税的征税对象。
(三)完善现有生态税的计税依据
随着某些税种课税范围的增加,计税依据也应该相应的调整并加以完善。比如说资源税,我国原有资源税都是在销售环节按销售量课征的,会使得一部分税收流失。调整后的资源税应以实际的开采量为计税依据,会比较真实合理的反映纳税人因资源的开采所承担的税收负担;对于刚刚扩围进来的水资源可以以实际占有量为计税依据,森林资源以砍伐量为计税依据,渔业资源以捕捞量为计税依据。
二、长远建议—开征独立的生态税税种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我国应该在试点的基础上开征独立的生态保护税税种,并使之逐渐成为生态税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开征独立的生态税对我国的环保工作具有长远的意义。生态税,应该定性为一个综合性税种。根据不同的征税对象设置不同的税目,其中税目的适度调整则可以参考实际的具体情况。根据当前我国的实际状况,生态税可以设置以下税目:
首先是水污染税。水污染税的征收对象是我国境内的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及城乡居民排放的废水,以排放废水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以排污量和污水的浓度为计税依据,对企业和个人应采用分别征收的办法。对企业排放的污水以测定的排放量为计税依据,并根据排放污水所含污染物质的成分和浓度不同,设计差别的定额累进税率,实行按量定率征收,对居民排放的生活废水,由于其浓度基本相同,可以居民的实际用水量为征税根据,并采取无差别的定额累进税率,累进税既能有效地防止对居民用水负担过重的问题,又能起到倡导节约用水的作用。
其次是大气污染税。大气污染税是对排放的空气污染物征收的一种税收,其征税范围主要包括纳入空气污染指数的二氧化硫、二氧化碳、氮氧化物和总悬浮颗粒物等。以我国目前的环境状况和征税水平来看,可以分为两种:二氧化碳税和二氧化硫税。二氧化碳的排放主要是化石类燃料燃烧而产生的,因此碳税最终将落在煤、石油、天然气以及成品油这些化石类能源上,即根据这些燃料的碳排放量以这些燃料为课税对象征收碳税。在纳税环节上因为燃料才开采到使用会经过很多环节,可以在生产、进口环节一次性课征。这样可以在源头上控制二氧化碳的排放,而且方便征收管理,节约征税成本。对于有些关系到民生的行业例如居民生活用的天然气,煤炭等和火车用的燃料可以适当的设置一些税收优惠政策,保障人民的生活水平。二氧化硫的排放量过大导致酸雨也是环境污染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但是二氧化硫排放量的监测技术难度较大,我国目前的水平还无法精确地测定其排放量,这也是开征二氧化硫税的主要困难之一。在开征初期我国可以采取简单的做法:针对一些大的固定污染源,进行定期监测,根据监测数据实行从量征税;二是对小排放源直接根据其所消耗燃料的价值实行比例税率。
再者是垃圾税。垃圾税以我国境内的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和居民排放的各种固体废弃物为课税对象,以排放固体废物的单位、个体经营者和居民为纳税人。对需不同方式处理、不同种类的垃圾采用不一样的计税方法。以垃圾实际排放量为计税依据,实行从量课征。设置税率时,对相同种类的垃圾,还应考虑其堆放地点、处理方式是否相同。但在现实生活中实际操作是很有难度的,因此可以暂时采取变通措施:第一,针对于一次性使用的消费品可以在生产或销售环节征收,例如一次性筷子、电池、饮料容器、塑料袋等;第二针对居民生活垃圾可以采取从量征收,按人口分配的方法,即根据一个居住小区在处理垃圾的重量征税,然后按人口平分到每个家庭,分月或分年征收;第三针对企事业单位的垃圾可以根据其对环境污染的程度不同设置差别税率,并且根据企业的生产规模和产品總产量实行核定征收,税务机关应参考环保部门数据进行核定税额。
综上所述,完善我国的生态税收体系是一个长期的庞大的工程,所有的完善改革措施都应该遵从“循序渐进”的原则逐步推行。生态税收的完善要建立在我国整体税负水平不变的基础之上,使我国逐渐地摆脱经济和环境相互制约的瓶颈,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体系,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作者简介:王淑颖(1991-),汉族,河北邢台人,本科毕业于东北财经大学,现在在东北财经大学读税务硕士专业,研究方向:财政学税务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