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村环境抗争中运用人民调解方式解纷的优势分析

2014-04-29 21:08廖沅
西江月·上旬 2014年4期
关键词:人民调解优势

廖沅

【摘 要】近年来,农村环境污染加剧,农村环境抗争日益增多且矛盾冲突不断升级。探索出一条切实可行又能实现实质公平的解纷途径,无论是对于维护受损农民的合法权益或是维持社会稳定,实现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都是尤为必要的。人民调解天生具有群众性、民间性、自治性等特性,在农村环境抗争中运用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具有诉讼、仲裁、协商等解纷方式所不具备的优势。

【关键词】农村环境抗争;人民调解;优势

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的推进,农村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日益突出,成为影响农村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在农村环境抗争中,施害方往往是经济资本、社会资本都比较雄厚的污染企业,而受害方则是处于社会底层的,拥有较少社会资源的农民群体。受损农民群体往往法律意识淡薄,不能及时运用合法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至于环境损害纠纷不能及时解决,随着时间的积累,纠纷容易升级为暴力性冲突事件,进而增加了农村环境抗争处理的困难性。探索出一条切实可行又能实现实质公平的解纷途径,无论是对于维护受损农民的合法权益或是维持社会稳定,实现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都是尤为必要的。而人民调解天生具有群众性、民间性、自治性等特性,在农村环境抗争中运用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具有诉讼、仲裁、协商等解纷方式所不具备的优势。

一、我国人民调解制度简介

人民调解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具有中国民族深厚的传统文化。是我国独创的化解矛盾纠纷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调解既可以理解为一种纠纷解决的方式或方法,也可以理解为一种制度或程序。从纠纷解决的方式的角度看,调解是在第三方协助下,以当事人自主协商为主的纠纷解决活动或方式。从制度的角度看,调解是透过第三方(调解机构或调解人)的斡旋、调停、劝说等,帮助纠纷当事人达成和解,解决纠纷的制度。调解制度依托于特定的组织和人员,由一系列原理、原则、程序和规范构成。”[1]

人民调解能够及时、方便地解决民事纠纷这是人民调解的显着特点。调解组织分布广泛,定期排查纠纷的工作机制,使得纠纷被消灭在萌芽状态,在基层就得到及时解决,预防并调解了大量的社会纠纷。全国的人民调解员达到494万人的规模,形成了覆盖全国城乡厂矿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近年来,“全国的人民调解组织直接调解成功2795万余件,成功率达96%;防止民间纠纷引起的自杀10万余件,防止民间纠纷转化成刑事案件25万余件,开展矛盾纠纷排查90万余次,专项治理各类矛盾纠纷108万件,制止群众性械斗18万余起,防止群体性上访16.6万余起。”[2]人民调解作为预防和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重要手段,是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是增进团结、和谐的“润滑剂”,同时也是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人民调解较之其他纠纷解决方式的优势

(一)相较于诉讼的优势

诉讼作为公力救济的主要方式,以国家强制性和严格规范性为本质特征,可以使环境纠纷得到最终解决,最大限度的满足环境纠纷主体对实体公平正义价值的追求。国家强制性和严格规范性是诉讼解决环境纠纷的优势,同时也促生了其解决环境纠纷的劣势。第一,人民调解可以减轻农村环境抗争中当事人的诉累。诉讼的国家强制性使得其具有程序繁琐、专业化程度高、时间长、成本高等特性。而人民调解程序灵活,对举证、质证、鉴定等程序没有严格的要求,减少了双方当事人时间上的耗费。第二,人民调解节省行政和司法资源。环境污染的加剧,环境抗争日益增多,面对“诉讼爆炸”的局面,难免陷入司法资源不足的境地。人民调解整合社会资源,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广布,能够实现在节省司法救济成本的情况下及时化解环境纠纷。第三,人民调解有利于农村环境抗争当事人之间冲突的真正化解。人民调解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在当事人合意的基础上展开,主要方式是说服和疏导,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真正沟通,更易于维系双方当事人的共同利益,消融双方的对抗情绪,所产生的社会效果更好。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更加强了人民调解的公信力。第四,人民调解组织能够及早介入,有利于防止农村群体性环境损害民事纠纷的扩大和激化。诉讼中法院实行“不告不理”原则,而人民调解可主动介入,在当事人自愿的情况下起到沟通的作用,在均衡双方各自利益的基础上进行调解劝导,帮助制定补偿或和解方案,引导农民群体通过合法渠道维权,使问题和平解决,有效地防止农村环境抗争被扩大和激化。

(二)相较于仲裁的优势

我国《仲裁法》第2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3]。由此,在我国仲裁的适用范围有一定的限制,即其只适用于财产权益纠纷。但是环境纠纷不仅涉及到经济利益,而且涉及到人体健康损害等人身利益。但这就不在仲裁所能解决的纠纷的范围之内了,而人民调解则没有这方面的限制。并且,仲裁的申请必须以双方已经达成仲裁协议为前提。而在人民调解中,既可以由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主动调解(当然前提是双方当事人均自愿)。由此可见,调解的适用程序较之仲裁更加简便与效率。在人民调解与仲裁中,当事人都具有相应的规则选择权和程序选择权,两者的主要区别即在于最终的处分权。当事人选择仲裁就意味着要接受仲裁人所作出的强制性的决定,而人民调解中,调解人的作用是促成和解,当事人对和解是否达成合意具有完全的处分权。因此,人民调解中调解人的非决定性作用更加有利于彻底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

(三)相较于协商的优势

在我国的法律实践中,协商和调解是解决环境纠纷诉讼外解决方式的最主要的形式。协商与调解均具有简便的程序、迅速解决纠纷的特点,利于使当事人多元化的利益需求得到满足,能够维持双方当事人关系,缓解司法资源有限的压力和缓解社会压力,推动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在农村环境抗争中协商是一种经济成本最低的纠纷解决方式,然而,由于缺乏社会诚信,环境争议双方地位差异大,所达协议不能强制执行等原因,我国在利用协商解决农村环境抗争方面收效甚微。而人民调解有利于平衡当事人双方的悬殊实力。在农村环境抗争中一方是受到侵害的农民群体,一方是财大气粗的污染企业。二者在擁有的社会资源,信息的知悉途径,经济实力等方面均存在巨大差异,致使弱势农民群体的利益难以得到平等的保护。再者,司法确认制度保障人民调解调解协议的执行力。通过协商所达成的和解协议仅仅具有民间合同的性质,没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倘若一方不履行,便只能再寻求其他途径的解决办法,这无疑增加了当事人的时间成本跟经济成本,在这个方面人民调解相较于协商的优势得以体现。

人民调解方式在解决农村环境抗争中所具有的这些其他解纷方式均不具有的优势更加体现了其在维护受损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持社会稳定中所能发挥的重要作用,应当大力提倡在农村环境抗争中运用人民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实现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注释:

[1]范愉.调解制度与调解人行为规范[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0:5.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法制司.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解读[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9.

[3]《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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