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农村法律文化建设

2014-04-29 21:08余聃
西江月·上旬 2014年4期
关键词:法律文化法制权益

余聃

【摘 要】我国是一个传统的农业大国,农民占全国人口的绝大部分,因此,农民权益保护问题历来是政府工作的重点和广大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也是我国法制建设新农村建设中的难点问题。尽管当前我国在农民权益保护方面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是,农村的法律问题人不可忽视,在当前农村的法律普及力度有待加强,因此,我们要重视法律文化对农民权益保护产生的影响,同时通过在广大农村建设现代化法律文化,加强农村法治建设,以达到真正的保护农民权益,构建和谐社会。

【关键词】农村;权益;法律文化;法制

法律文化,指一个民族或国家在长期的共同生活过程中所认同的、相对稳定的、与法和法律现象有关的制度、意识和传统学说的总体[1]。农村法律文化顾名思义是在我国农村的长期实践中形成的法律文化,包括包括法律意识、法律制度、法律实践,是法的制度、法的实施、法律教育和法学研究等活动中所积累起来的经验、智慧和知识,是人民从事各种法律活动的行为模式、传统、习惯。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三农”问题一直是困扰我国经济建设的主要问题,农村作为我国社会结构的主体,约占领土的57.79%,承担了约70%的农业人口,创造了30%的GDP,农村农民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过程中的地位毋庸置疑。然而,在当今社会,东西发展不平衡、城乡二元结构明显,农村问题、农业问题、农民问题突出,一直阻碍着我国经济社会的整体性发展。为解决三农问题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做出了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大决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离不开法治的保障和推进, 农村法治化是依法治国战略目标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农村的法治化,也就没有整个中国的法治化,然而要向农村法治化的实现,关键在于农村法律文化建设。农村处于社会主法制建设的边缘,法律焦点问题具有其特殊性。通过对农村各类焦点问题的分析,发现绝大多数都是与农村法律文化建设不完善有关。

一、农民法律地位趋于边缘化

“作为一个合格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同时具备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能力,这是成为法律关系主体的必备条件[2]。”在我国,农村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比重较大。所以农民这一特殊群体在法治建设中占有重要地位,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主体,农民的法治主体现正趋于边缘化,将严重影响农村法制化进程。

二、现代法治文化与传统法律文化的冲突

作为本土的传统文化,儒家文化是中国封建社会赖以存在的精神支柱, 因此深受儒家文化影响的法文化与现代的法治观念之间存在诸多矛盾。

(一)儒家文化崇尚“人治”而轻视“法治”

传统法文化中的“人治”思想与现代法治中的法律至上观念的存在冲突[3]。虽然随着改革开放的进行,民主、法治的思想的传播,“人治”思想有所改观。但在我国农村偏远地区仍受传统思想的影响,“重人治、轻法治”的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来自当权者的侵害时,他们大多会选择上访,寄希望于政府能够主持公道,寻求更大的权力来保护自己。极少有人会想到去法院提起诉讼,拿起法律的武器来实现正义。他们相信权力多过于相信法律。

(二)传统文化中宗族主义的影响

人们世代聚居,珍视“皇权”和“族权”,服从统治集团的要求。儒家思想中“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封建等级观念极为森严。作为国家的臣民,要做忠于皇帝的好臣子,做服从统治的“良民”和“顺民”,所以几千年来人们的意识中义务是主词,少有权利的奢望。即使随着改革开放的进行,随着法治的民主思想的传播,在广大落后的农村依然以义务为本位。

三、乡风民俗与法律分庭抗礼

我国制一个发展中的农业大国,农村的发展对中国现代化的进程举足轻重,中国法制建设的进程有赖于农村法律建设的步伐。然而,当中国的现代化进程推进到农村时,传统风俗问题就成为必须面对的一个现实。农村风俗问题集中体现了传统与现代化目标之间的复杂关系。传统与现代性作为一对很难解的结的,并行于法律发展的整个过程中,在迅速走上法律现代化道路的中国,传统习俗依然以特定的方式影响今天中国人的法律生活[4]。

四、司法制度本身存在缺陷(着重在基层法院)

在中国历史上,司法历来与行政合一。这一体制使后来中国的老百姓产生了一种极其错误的观念:司法与行政一体,法官对抗不了行政人员。这一观念不仅使司法在实现独立的路上困难重重,也使司法的终极权威受到了极大的挑战。行政权力凌驾于司法之上,行政横加干涉司法工作的现象屡见不鲜。这种现象在基层农村大行其道,表现为:基层法检无人身自主权,无财政决定权,这些权力集中到地方政府手中。在这种情况下,司法机关受制于行政机关,司法独立很难实现。

五、普法工程徒具形式

实践中,农村的法律宣传工作做得并不好,以至于多数农民表示根本没有接受过法律教育。其所谓的普法,形式呆板生硬,往往是简单地将一部法律或部分法条在基层政府或村委会的黑板上一写或在广播里一播了事,也不管是否有听众,有没有听懂,只不过是村委会为相应上级号召而作的形象工程。再者,法律条文往往都是对普遍现象进行专业化的高度概括总结得来的,是语言的精华,如此只有形式没有内容的“送法下乡”,又如何能使农民理解法律、接受法律呢?

在我国,科学文化落后,文盲半文盲占了人口的1/4,特别是在农村,普遍是文盲。农民文化素质的低下,是法治文化建设面临的最大障碍。许多人既不知道自己享有哪些权利,也不知如何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政治参与、民主监督往往流于形式。这不仅使社会主義法治缺乏应有的社会基础,也为一些执法人员“知法犯法”创造了条件。因此,必须树立科学精神,创新精神,以发展个性、发挥潜能为基础,全面培养全民族的创新思维。加强法治文化建设,全面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

人类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是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诸领域有机结合、相互作用的统一体,不断从低级走向高级。文化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实现国家发展、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社会和谐,不仅需要强大的经济力量,而且需要强大的文化力量;不仅要有坚实可靠的物质基础,而且要有丰富多彩的精神生活。没有文化的积极引领,没有人民精神世界的极大丰富,没有全民族精神力量的充分发挥,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不可能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历史表明,文化看似柔软,实则坚韧[5]。当历史的尘埃落定,许多喧嚣一时的东西都会烟消云散、归于沉寂,唯有优秀文化才会长留世间、历久不衰。从这个意义上讲,文化建设在国家发展事业中具有无可替代、无可比拟的独特地位。

【参考文献】

[1]夏登峻,等.英汉法律词典[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98

[2]马新福.法理学[M].长春:吉林大学出版社,2001:256.

[3]伯尔曼.法律与宗教[M].梁治平,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275,277

[4]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5]徐勇.中国农村村民自治[M].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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