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舆论的消极影响与有效监管

2014-04-28 15:43陈党高聪
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学报 2014年2期
关键词:网络暴力网络谣言网络舆论

陈党 高聪

[摘要]网络舆论是一把“双刃剑”。网民在网上的发言虽然不乏理性分析、善意批评与合理化建议,但也有一部分人利用网络宣泄情绪,发表偏激言语和极端意见,甚至散布虚假信息误导网络舆论。网络舆论的非理性是网民极端或畸形的心态与行为,主要表现为“网络媒体审判”、“网络暴力”、“网络牢骚”与“网络谣言”等,其消极影响和社会危害不容小觑。目前各国对互联网的管理主要有三种模式:以德国、新加坡为代表的直接控制型,以英国为代表的间接控制型和以美国为代表的行业自律型。一方面,要保障公民在网络空间的表达自由;另一方面,要通过法律规制、行政监管和技术控制等多种途径,对网络舆论和网络空间实行有效的监管。

[关键词]网络舆论;网络媒体审判;网络暴力;网络牢骚;网络谣言;网络技术控制

中图分类号:C91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410X(2014)02-0088-06

“所谓网络舆论,是在网络空间产生并传播的,通过对社会热点问题关注而产生的有一定影响力的共同意见或信念的总和。简而言之,网络舆论就是网络空间的舆论形态。”[1]就目前我国的网络舆论情况看,大多数网民的参与和表达是理性的,但非理性的网络言论依然在一定范围内存在。换句话说,网民在网上的发言虽然不乏理性分析、善意批评与合理化建议,但也有一部分人利用网络宣泄情绪,发表偏激言语和极端意见,甚至散布虚假信息误导网络舆论。因此,一方面要保障公民在网络空间的表达自由;另一方面还要通过立法、行政和技术手段,加强对网络舆论的有效监管。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发挥网络舆论的监督作用,尽可能地避免或减少其消极影响和社会危害。

一、网络舆论的消极影响

网络舆论是一把“双刃剑”,它既可以扩大公众的政治参与和促进民主政治发展,也可以导致信任危机并进而影响政治和社会稳定。网络舆论的非理性是网民的极端的或畸形的心态与行为,主要表现为“网络媒体审判”、“网络暴力”、“网络牢骚”与“网络谣言”等。尽管这些都是非主流的网络行为方式,但其产生的消极影响和社会危害不容小觑。

(一)“网络媒体审判”影响司法公正

在互联网时代,“媒体审判”成为网络媒体滥用话语霸权干预司法独立的典型代表。网络媒体审判最主要的特征是,网络媒体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案情作出判断,对涉案人员做出定性、定罪、定量刑以及胜诉或败诉等结论。通过这样的预测性报道,使接受媒体信息的公众在法院判决之前就对案件形成了先入为主的心理定式,导致法官不能独立地根据事实和法律做出决定。这种行为的弊端不仅体现在网络舆论的“越位”行为,即网络媒体在案件审结之前就对案件的结果发表带有一定主观感情色彩的评论,或者对存有疑点、未经证实的案件事实进行肯定的论述,更为严重的是通过网络舆论和“民意”对司法机关施加压力,妨碍司法独立,影响司法公正。具体表现为:一是网络舆论直接对法官施压,使其在审理案件时曲意逢迎舆论;二是网络舆论通过影响上级法院或有关领导,使其出面干预具体案件的审理。假设民意是A,权力部门是B,法院是C,这样就构成一种三角关系:一方面,A可以直接向C施加压力;另一方面,A更重视同B的对话,并通过B去干预C审理案件。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对网络舆论往往表现出两种不应有的态度:一是“烦”;二是“怕”。其实,舆论的影响和压力在传统媒体中就已经显现,在互联网时代则更加强大。

(二)“网络暴力”侵害公民权利

网络本来是民意表达的空间和监督官员的平台,但在中国的网络空间尤其是网络论坛里,却充斥着非理性的表达和大量的人身攻击,引发网络暴力等网络无政府主义现象。美国学者凯斯·桑斯坦说过:“毫无疑问的,群体极化正发生在网络上。……网络对许多人而言,正是极端主义的温床,因为志同道合的人可以在网上轻易且频繁地沟通,但听不到不同的意见。持续暴露于极端的立场中,听取这些人的意见,会让人逐渐相信这个立场。各种原来无既定想法的人,因为他们所见不同,最后会各自走向极端,造成分裂的结果,或者铸成大错并带来混乱。”[2] (P50-51)在2008年“抵制家乐福事件”中,网络空间大都是极度情绪化的表达,当某知名人士告诫大家要理性爱国时,竞招致网络空间的一片谩骂。在现实生活中,成千上万的网民动辄针对某人发出集体“网络追杀令”,通过“人肉搜索”侵犯个人隐私,并干预其现实生活。网络舆论暴力有三个基本特征:一是以道德的名义,恶意制裁、审判当事人并谋求网络问题的现实解决;二是通过网络追查并公布当事人的个人信息(隐私),煽动和纠集人群以暴力、语言进行群体围攻;三是在现实生活中使当事人遭到严重伤害并对现实产生实质性的威胁[3]。“史上最毒后妈事件”和“死亡博客事件”,可以说是网络暴力的典型案例。2007年12月29日晚,女白领姜岩因丈夫王菲有婚外恋情而自杀,其大学同学张乐奕注册了与姜岩博客名称相同的网站——“北飞的候鸟”,并在首页介绍该网站是“祭奠姜岩和为姜岩讨回公道的地方”。网友对王菲的行为非常愤慨,对其进行“人肉搜索”,不仅在网上公布了他的个人信息,还有部分网民直接到其父母家进行骚扰,从而由网上谩骂演化为现实生活中的暴力。

(三)“网络牢骚”导致信任危机

在网络舆论产生和传播过程中,网络牢骚是一种值得关注的网络社会现象。网络牢骚是一种以网络为载体的社会心理现象,是网民抑郁不平的情感在网络空间中的表达,是不满情绪在网络中的宣泄[4]。就网络牢骚的内容看,有的涉及政治生活,如党风廉政建设、重大事项决策、用人不公、司法腐败和人权保障等;有的涉及经济生活,如就业、收入分配、物价、食品安全、社会保障以及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等。网络牢骚一般没有明显的违法言论,但明显流露出对现实状况的无奈和不满。就其表现形式看,有的网络牢骚长篇大论,以主题文章形式出现;有的则三言两语,隐藏在时政新闻的跟帖中;有的“含沙射影”、“指桑骂槐”;有的则“单刀直入”、“言辞激烈”。 网络牢骚广泛存在于网络论坛和聊天室中,存在于个人博客和微博客上,存在于网络新闻下的回复评论栏目中。无论在网民的互动交流还是在网络批评和网络争论中,我们都可以看到各种各样的网络牢骚,并可以深深感受到部分网民的强烈不满情绪。这些网络牢骚与现实生活息息相关,极易引起网友的共鸣,往往是话题刚一出来,就跟帖如潮,使个体网民的不满情绪迅速演变成网络共同体的心声。传统牢骚一般以口头语言表达为主,也有少数通过文字形式表达的,但其发散性不强、影响范围不大。与传统牢骚相比较,网络牢骚借助互联网,传播速度更快,持续时间更长,影响范围更广。倘若得不到有效的疏导和控制,网络牢骚就会愈演愈烈,不仅造成网络空间的无序和混乱,甚至还会导致信任危机,进而影响现实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四)“网络谣言”破坏社会稳定

谣言是一种没有被证实的、不权威的信息,在《辞海》里被解释为“没有事实根据的传闻”或“捏造的信息”。网络作为一种新型媒体,缺少了传统媒体信息传播的审查机制,再加上信息的发布主体具有虚拟性,少数别有用心的网民出于特定的动机和目的,便会有意散布虚假消息甚至谣言。网络谣言往往发端于网络论坛、个人博客、网站留言板和即时通讯工具并借助于网络迅速扩散,网民数量的庞大以及网络传播的快捷性、匿名性、互动性和任意性加速了谣言的传播速度,使一条谣言从产生到被广泛传播可能仅需要两个小时的时间。从理论上讲,当网络论坛上出现谣言时,尽管网络管理者可以及时予以删除,但网络具有瞬时性和交互性,即使虚假信息在一个地方被删除,还会被网民转帖在其他网站上。例如,2009年7月下旬,在杭州“5·7”交通肇事案一审判决的消息报道后,湖北省鄂州市无业人员熊忠俊以“刘逸明”的化名在网上发布了《荒唐,受审的飙车案主犯“胡斌”竟是替身》一文。从7月23日到8月2日,熊忠俊又在互联网连发8篇文章,捏造各种所谓的“证据”,持续不断地炒作“替身”谣言。在此期间,负责审理该案的西湖区人民法院和检察机关先后通过媒体澄清事实,但被污蔑为造假包庇,引发部分网民声讨司法机关,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事实证明,网络谣言具有强大的影响力和渗透力,容易引起人们的思想混乱,进而导致社会动乱。在一些地方发生的校园骚乱、非法聚集、游行示威和暴力抗法中,网络谣言都发挥了不可小视的作用。

二、国外网络监管的基本模式

各种非法、有害信息在互联网上的传播,给现实生活带来了消极影响,从而引起了各国政府、民众以及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2006年底在雅典举办的“互联网治理论坛”(Internet Governance Forum,简称“IGF”)上,与会代表就网络内容管制问题达成三点共识:一是实行内容管制有利于确定哪些内容对国家有害,同时还可以为言论自由、种族问题、再版权利等的监控奠定基础;二是如果决定实行内容管制,就必须确定管制对象,即内容提供商和内容浏览者;三是必须在内容自由和未成年人保护之间找到平衡。从总体上看,目前世界各国对互联网的管理主要有三种模式。

(一)以德国、新加坡为代表的直接控制型

直接控制型管理模式是指政府采用专门立法等手段,直接从事网络内容的监管,这种模式主要以德国和新加坡为代表。对于言论自由,德国采取的是“宪法保护与普通法律保护、限制相结合”的相对保障方式。《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一方面为保护言论自由提供了宪法基础,另一方面则允许普通法律对言论自由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对互联网内容管理的总方针是在确保信息时代民主的同时,制止互联网的滥用。1997年6月13日,德国联邦议会正式通过了《为信息与通讯服务确立基本规范的联邦法》(简称《信息与通讯服务法》,又称《多媒体法》),这是世界上第一部网络成文法,对包括网络内容在内的网络关系和行为提供了全面而系统的法律规范。新加坡对媒体内容实行严格的管制,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政治方面,要求媒体不准宣传原教旨主义和大民族主义等,严禁危害政局稳定和社会公共安全的内容传播;二是在道德方面,要求媒体发布的内容不得与政府提倡的社会价值观相违背,禁止媒体播放淫秽色情和极度暴力的内容,以维护社会道德和净化民众思想。从1996年7月到2002年12月,一直由新加坡广播局负责对网络内容的管理,2003年1月广播局和电影与出版物管理局、电影委员会三家机构合并,成立了隶属于新加坡新闻、通讯和艺术部的媒体发展局,成为新加坡互联网内容的主管机构。在新加坡媒体内容管制方面,专门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广播法》、《广播(分类许可)公告》和《互联网行为规范》等,《刑法》、《内部安全法》、《煽动法》、《不良出版物法》中也有一些相关的规定。在完善相关法规、加强行政监管的同时,新加坡政府还注重对网络内容的技术控制,积极倡导行业自律。1998年国家互联网咨询委员会对行业自律提出了“三步走”建议:第一步,根据网站内容对国内网站进行分类;第二步,制定行业业务规范;第三步,建立自律机构贯彻业务规范。

(二)以英国为代表的间接控制型

间接控制型管理模式是政府通过具有半官方色彩的行业自律组织来间接控制网络内容,这种模式主要以英国为代表。英国既没有专门针对网络内容的立法,也没有统一的新闻法或出版法,而是秉持“监督而非监管”的理念,更多地借助行业自律来实现对网络内容的管理。1999年9月,在讨论的基础上,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协会、伦敦网络协会、安全网络基金会等三家民间组织制定并公布了第一个网络内容监管方面的行业性规范——《R3安全网络:分级· 检举·责任》,该规范确立了控制网上有害信息的五项原则和三项基本措施,并明确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终端用户和编发信息的网络新闻组尤其是网络信息提供者的职责分工,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由安全网络基金会发展而来的英国互联网监察基金会是一个管理和监督网络内容的具有半官方性质的行业自律组织,其工作目标是培养现在和将来的网络用户对网络的信心和责任感,帮助网络服务提供商与滥用他们的系统发布犯罪内容的行为做斗争,协助执法部门打击网络上的内容犯罪。就其内容来看,英国互联网监察基金会的工作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对外开设热线,接待公众投诉;二是设立内容分级和过滤系统,让用户自行选择需要的网络内容。2003年7月17日,英国议会通过新的《通讯法》,英国政府依据该法律将原有的五家电信和广播电视管制机构合并为统一的通讯办公室,全面负责英国电信、电视和无线电的监管。这个通讯办公室既不是政府的组成部门,也不是民间组织,它直接对议会专门委员会负责,财务接受国家审计办公室的审计监督。

(三)以美国为代表的行业自律型

行业自律型管理模式是政府采取“最低干预原则”,对网络内容的管理主要由非官方性质的行业协会自发进行,这种模式主要以美国为代表。美国是互联网的发源地,对互联网的管理奉行“少干预、重自律”的最低干预原则。美国联邦法院在“威尔逊案”的判决中明确指出:互联网络和其他类型传播信息的网络是一种“新的表达媒体”,因而应享受联邦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的新闻自由,同时受法律上的义务与责任条款的规范和约束。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美国国会先后制定两部与互联网内容管制相关的法律,一部是《通讯净化法》,另一部是《儿童在线保护法》,但它们都因被联邦最高法院裁定违反了联邦宪法第一修正案,尚未正式实施就失去了法律效力。在立法努力屡次受挫后,美国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承认“网络内容不适宜以法律管制”,逐步转向网络内容的行业自律以及借助技术手段加以规范。美国主要由各个网站自行开展管理工作。以电子公告系统(BBS)的内容管理为例,各大网站一向比较重视人身攻击、侵犯隐私权和色情泛滥等问题,在实践中逐步形成了一套通过制定规则、要求发言者自律的管理办法,其具体做法包括提醒发言者不得侵犯他人,不得鼓吹违法活动以及接受网络举报、及时删除违规信息、制止违规行为等,在某些情况下网站甚至可以暂时关闭“论坛”。

上述三种模式各有优长亦各有不足,其中成功的经验值得借鉴,失败的教训需要汲取。尽管世界各国在互联网内容监管上采取的方法不同,但具有三个方面的共同特征:一是重视采用技术手段规范网络内容;二是注重发挥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三是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对网络内容的监督。

三、加强网络监管的有效途径

我国自1994年正式接入互联网以来,网民数量快速增加。“互联网就像一条大河,在滋润两岸土地的同时也带来泥沙俱下,各类科技信息、文化信息、商业信息中夹杂着垃圾信息、色情信息、暴力信息、造谣诽谤信息等有害信息以及破坏性程序、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信息。”[5] (P495)在这种情况下,虚拟空间,尤其是网络媒体和网络论坛就成为政府管制的新领域。互联网管制涉及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纵向关系,如政府对网民的管理、对网络媒体的管理和对网络内容的管理,以及对言论自由、网络监督和公民隐私权、名誉权的保护,其中对网络内容的管理是互联网管制的主要方面。

(一)法律规制

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使得网络空间日益成为一种新的生存和生活方式,这就要求制定一套新的法律规则,以便调整发生在网络空间的社会关系和社会行为。从某种意义上说,互联网开启了真正的“言论自由”时代,不需要经他人允许,网民就可以随心所欲地发表自己的观点。但是,世界上不存在没有限制的权利,网络空间的表达自由也如此,出于公共利益或国家安全的需要,它在行使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受到一些限制。《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9条对言论自由做了两项限制:第一,要尊重他人的权利和名誉;第二,要保障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卫生及道德。《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为了规范网络新闻和网络论坛,2000年9月25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电信网络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1)反对宪法所确立的基本原则的;(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9)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2001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规定,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对利用互联网“造谣、诽谤或者发表其他有害信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或者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窃取、泄露国家秘密”、“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等四大类行为,可依法予以刑事制裁。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网民在网络上发表言论时不得泄露国家机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扰乱社会秩序,不得侵害他人的隐私权和名誉权,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009年12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首次规定了网络侵权问题及其处理原则,并就“网络侵权”确立了两大规则。一是提示规则,即“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二是明知规则,即“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二)行政监管

网络的行政监管主要指政府对民众使用和利用互联网所实施的监视、干预和控制的活动或过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18条规定:“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法对互联网信息服务实施监督管理。新闻、出版、教育、卫生、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和公安、国家安全等有关国家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互联网信息内容实施监督管理。”根据上述规定和我国互联网管制的实际情况,中国参与互联网管制的行政机构可大致分为三类。第一类是负责接入管制的行政机关,主要有信息产业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前者主要负责经营性网站的审批、非经营性网站的备案以及电子公告服务的许可;后者主要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营业执照管理,并对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等行为进行查处。第二类是负责安全管制的行政机关,主要包括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第三类是负责内容管制的行政机关。其具体分工是:中央和地方的新闻办公室主要负责互联网登载新闻业务资格的审批;对外宣传办公室主要负责对网络媒体的日常管理。此外,参与网络媒体内容管制的还有文化部门、新闻出版部门、广播电视总局等有关行政机关。

行政监管的主要内容,一是准入管理,二是内容控制。一方面,按照《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等,从事与互联网有关的网络传播活动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并经过主管机关批准或者在主管机关备案。没有依法履行审批、备案手续而从事网络传播或提供互联网服务的,则为非法活动,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表达自由并不意味着网民在表达时可以不受任何限制,也不是说任何媒体都可以随心所欲地登载自己想登载的内容,必须受到一些必要的限制。目前,我国互联网上的内容控制基本上采取的是列举方法。

1998年8月,公安部正式成立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局,负责组织实施维护计算机网络安全,打击网上犯罪,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情况进行监督管理。2006年1月1日,深圳市率先推出网络警察公开上网巡逻制度,检查网上言论资讯。2006年5月16日,公安部决定在重庆、杭州、宁波、青岛、厦门、广州、武汉、成都等八个试点城市推广深圳市公安机关的做法,设立网上“虚拟警察”,公开管理互联网。2009年1月5日起,国务院新闻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文化部、工商总局、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等七部门联合开展全国整治互联网低俗之风专项行动,并在媒体上公布“低俗网站”名单。2011年12月1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市公安局、市通信管理局和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四部门共同制定的《北京市微博客发展管理若干规定》发布并同时开始执行。2013年5月至6月,在规范互联网新闻信息传播秩序的专项行动中,共有31家非法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业务的网站被关闭。

(三)网络技术控制

网络媒体的发展源于信息网络技术,而网络内容的规制也离不开信息网络技术。经过数年持续不懈的努力,中国的互联网内容监管已由过去的被动防御转变为立体防控,逐步形成了包括监测、阻断、过滤在内的多层次、多手段的网络技术控制局面。目前,我国在互联网技术屏障方面有一系列技术手段和措施。

1.防火墙技术。防火墙作为一种网络访问控制技术,是在专用网络和公共网络之间设立的一道隔离墙,在此检查并决定进出专用网络的信息是否被准许通过、用户的服务请求是否被允许,从而阻止对信息资源的非法访问和非授权用户的进入,其目的是在不安全的网络环境中构造一个相对安全的子网环境。概括起来,防火墙具有以下功能:其一,过滤进、出网络的数据;其二,管理进、出网络的访问行为;其三,封堵某些禁止的业务;其四,记录通过防火墙的信息内容和活动;其五,对网络攻击进行检测和告警。

2.过滤技术。过滤的基本原理是依据设定的标准,对那些包含特定词语的网上内容进行堵塞、屏蔽。信息过滤在技术上需要使用算法来分析元数据,并实现推荐或排除。常用的过滤办法有三种:(1)基于内容的过滤技术,即通过检查“进来的”和“出去的”内容,如关键词或短语过滤、特征过滤、图像分析等,决定能否接受该内容;(2)基于源的过滤技术,即利用包含在请求或响应中的地址,进行数据包过滤、URL过滤;(3)组合的过滤技术,即把关键词和网址过滤等技术方法结合起来使用,采用多种过滤方法可以更好地达到有害信息过滤的目的。政府在对无数的网络用户进行有效监管的情况下,可以利用ISP实现对特定内容的控制。目前,在大多数网站、论坛、聊天室以及QQ等即时通讯软件中,都广泛采用了内容预审查技术,即通常所说的敏感词过滤,以阻止不良信息的生产和传播。敏感词分为固定和临时两种,用户发布的信息中一旦出现这些敏感词汇,就不能在网上发表或被删节后才能发表。此外,含有敏感词汇的个人电子邮件有时也会被阻挡或删除。上述技术手段的综合运用,也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净化网络空间、加强网络监管的作用。

参考文献:

[1]林凌.论网络舆论的基本特征[J].东方论坛,2007,(5).

[2][美]凯斯·桑斯坦.网络共和国[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

[3]邓晓霞,王舒怀.对“网络舆论暴力”说“不”[N].人民日报,2007-08-10.

[4]王天意.网络牢骚的疏导及控制[J].红旗文稿,2004,(24).

[5]蒋志培.网络与电子商务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责任编辑:何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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