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丽芳
【摘 要】现代科技的高速发展使得互联网络得到了前所未有的普及和盛行,网络虚拟财产这一应运而生的新事物随着网络的发达和普及更多地走向人们的日常生活中,然而由于法律的滞后,对于实践中日益增多网络虚拟财产纠纷,司法界还没有明确统一的解决办法。这就需要各方面积极行动起来,采取措施,尽快确立和肯定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实现对其的法律保护。
【关键词】网络;虚拟财产;法律保护
文章编号:ISSN1006—656X(2013)12-0053-02
随着现代科技日新月异的发展,网络在社会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网络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密不可分的一部分。互联网在给人们带来巨大经济效应和精神抚慰的同时,也带来了对司法立法与实践领域的挑战。根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调查统计显示,有61%的游戏用户有过网络虚拟财产被盗的经历。因此,由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缺失带来的社会问题,需要引起社会的关注。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界定
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范围界定,一般认为是指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存在于网络之中的网络物品,如游戏物品、游戏币等。实际上,网络虚拟财产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网络虚拟财产指网络货币以及网络游戏中的角色、装备等;广义网络虚拟财产包含所有存在于网络环境中的有专属性的财产,除狭义的网络虚拟财产外,还包括网络账号、网络商店以及网络服务账号(如QQ、YY)等。因为的狭义网络虚拟财产更明显地表现为“物”,更容易被大众理解,所以司法实践中的纠纷大多集中在狭义网络虚拟财产上,不过狭义的网络虚拟财产限制了网络虚拟财产概念的外延。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与进步,网络虚拟财产的内容也在不断地丰富和增加。
学界关于网络虚拟财产法律属性的争议,主要有三种代表性的观点:一是物权说。这种学说认为网络虚拟财产是属于存在予服务器的“电磁记录”,是用户通过劳动或者金钱而获得的,是当然的物权,所有者对其享有绝对支配权,网络虚拟财产是物权的客体,是一种真实、合法的财产,应纳入物权的保护范畴。二是知识产权说。这种学说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它属于开发商的智力成果,应列为知识产权中的著作权范畴。另一种观点认为网络虚拟财产是用户的创造性智力结果,认为用户在游戏过程中耗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伴随着智力性的劳动投入,因此可以把虚拟财产权利作为知识产权。三是债权说。这种学说认为网络虚拟财产权是一种债权,这主要是源于用户与服务商之间的服务合同,网络虚拟财产只是用户得以请求服务商为其提供特定服务内容的证据,性质上属于格式合同,所以重点在于他所反映的服务合同关系。
笔者认为,网络虚拟财产作为网络世界中的虚拟物,应该把它视为物,作为一种物权来加以保护。因为物有三个基本的法律特征:排他支配性、特定性和价值上的独立性,而这三个特征网络虚拟财产都有。首先,网络虚拟财产所有者可以通过设置密码来支配网络虚拟财产,也可以通过一定的程序操作网络虚拟财产,因此其具有排他支配性。其次,网络虚拟财产具有特定性。虽然网络虚拟财产是看不见摸不到的数据,但其所有者可以通过交换对其买卖、消费,还可以委托运营商对其保管,这都说明网络虚拟财产具有社会观念中的特定性。最后,网络虚拟财产具有价值上的独立性。网络虚拟财产是其所有者通过支付金钱或付出劳动获得的,具有财产性,当网络虚拟财产同现实中的货币价值挂钩时,其经济价值就更显而易见了。
二、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现状
在我国,网络虚拟财产并没有得到有效的保护,究其原因在于现行法律只对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予以认可,并没有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合法性作出明确规定。我国网络立法与其他网络发达国家相比较为滞后。近年来,司法界和学术界立法保护网络虚拟财产的呼声不断高涨。但截至目前,我国法律尚未对网络虚拟财产的界定、量化及管理作出规定。这就使得猖獗的网络盗窃在现实中很少被追究刑责,即便偶有入罪,不同地区司法部门判处的罪名也不相同。
而从国际上来看,全球已有90多个国家制定了专门法律保护互联网信息安全。美国47个州颁有《电脑犯罪法》,英国专门立了一部《计算机滥用法》。韩国将网络虚拟财产犯罪以计算机诈骗罪定罪。韩国是世界上网络游戏产业最发达的国家之一,韩国法律明确承认网络虚拟财产是具有价值和法律地位的,且认为网络虚拟财产与存放于银行的财物性质类似,网络开发商或运营商只是提供了一个存放网络虚拟财产的平台。在我国台湾地区,不仅对其加以法律保护,而且是单独订立法条进行保护。这些都值得我们借鉴。
三、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法律保护的必要性
网络作为一个新兴领域,尽管发展历史不过只有数十年,可是却已成为了不容小觑的文化产业。在一些发达国家,网络产业甚至已经成为支撑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仅仅是网络游戏市场的销售收入统计就已经超过了四百亿人民币,其他的相关收入更是不容忽视。然而,在网络产业迅猛发展的同时,也随之出现了一些新的法律问题和社会问题,尤其是网络虚拟财产方面,因为缺乏明确统一的法律学说,这就使得许多纠纷得不到及时有效地解决,用户的利益得不到保障。一个缺少相关法律制度保障的行业,不可能发展为真正成熟的行业。因此,建立健全保护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法规,是规范和发展网络产业的需要。我国在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立法方面还是一片空白。在实践工作中,只能借助《民法通则》、《合同法》或《消费者权益保障法》中的近似条文予以解决,但往往又会出现这几部法律无法涉及的新情况、新问题,并且网络虚拟财产应具备的法律性质问题和归属问题没有权威性的解释,也就无法适应当前的法律需要,这就给法律的实施工作带来了不少困难。
四、网络虚拟财产法律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不完善,保护不足。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结合近年来的案例不难发现,网络虚拟财产被盗通常只有通过起诉游戏运营商违约才有可能得到赔偿。但是,用户要想通过司法机关立案处理相关案件非常困难,公安机关通常以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为由不予立案。这样的话,就会发生如果把网络运营商作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因为没有司法部门的介入,用户不能获得直接证据,他最终胜诉的可能性就很小。司法机关在这个意义上体现出了对处于弱势地位的用户合法利益的忽视,而导致这种局面的最直接原因是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缺乏保护力度。
(二)如何认定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
这是实践中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网络虚拟财产是一种无形物、虚拟物,因此难以确定自身价值,争议一直较大。
(三)怎样分配举证责任
我国的民事诉讼一般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主张权利的当事人需要提出证据证明,否则就需要承担不利后果。但这个原则应用于网络虚拟财产纠纷是有所不妥的。因为当用户与网络开发商或运营商发生纠纷时,用户明显处于弱势,且组成网络虚拟财产的数据是储存于开发商或运营商控制的服务器中,用户举证会存在困难。开发商或运营商也会利用这些优势,隐藏甚至消灭对自己不利的证据。
五、网络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的几点建议
网络虚拟财产纠纷这种法律现象的出现,随着网络的发达和普及会更多地出现在我们的现代生活当中。因此,这就需要国家采取措施,尽快确立和肯定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实现对其的法律保护。
首先,加大对现有案例的研究和分析,为立法工作做铺垫。加快出台规范网络管理的法律。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性质、范围进行界定,明确网络虚拟财产权的主体、客体、内容以及取得方式、侵权责任等,其实只要能够对网络虚拟财产以相应的合法解释,就能解决现实中存在的公安机关以 “法无明确规定不立案”的困境。将网络虚拟财产纳入法制范围内,才能够更好地处理纠纷,解决问题,确保网络虚拟财产得到及时、有效、全面的法律保护,净化网络空间、稳定社会秩序。
其次,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认定,可以根据用户为使用服务而向网络开发商或运营商付出的费用来计算。也可以通过用户之间的成交价格来计算。用户之间的交易价格是遵循市场价值规律而确定的,有一定的参考性。还可以根据用户的投入认定网络虚拟财产价值。这里的投入不仅仅包括金钱上的投入,还要包括时间上的投入和精力上的投入。用这种方式确定的网络虚拟财产价值应该较为准确,但是要求用户对所有的证据做完整的保存。当前,法律实践中还没有一个明确的统一的标准,只能进行个案具体分析,结合上述三种方式综合考量得出网络虚拟财产的基本价值,虽然不甚准确,但可以解决大部分问题。此外,随着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评估体系的建立完善是指日可待的。
再次.明确网络虚拟财产的管辖范围和举证责任。
因为网络虚拟财产的管辖范围问题在法律上还没有明确规定,对此项提到的侵权行为地究竟是网络开发商或运营商的服务器所在地,还是用户个人计算机的所在地,会有不同的理解。所以有必要针对管辖范围进行规定。
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纠纷的举证责任,不论是选择民事诉讼还是要求司法机关立案,关键是用户要就自身的网络虚拟财产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一般的举证责任,用以证明自己所有的网络虚拟财产的真实存在性和合法有效性。再者。由于用户的弱势地位,应当根据民法的公平原则及举证规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运营商来证明其网络服务不存在违约或过错的行为,如果其举不出相关有效的证据,则应根据 “推定过错”责任来追究运营商的违约或侵权责任,以最大限度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这也有利于督促游戏运营商强化其游戏网络管理、保障用户利益的社会责任。
如果是刑事诉讼,用户应当尽量搜集上述证明网络虚拟财产所有权的材料,争取获得公安机关的立案受理,然后由公安机关出面要求网络运营商给予必要的配合来追查相关嫌疑人下落,追究其刑事责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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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利明主编:《物权法专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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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李 琦:《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及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