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执法实践新探:滥用标准必要专利权的规制

2014-04-26 01:52于凯旋
电子知识产权 2014年9期
关键词:新探专利权反垄断法

反垄断法执法实践新探:滥用标准必要专利权的规制

在科技大爆炸的年代,企业的目标已经不仅仅是制造产品和树立品牌,优秀的企业做的是标准。纵观全球通讯领域,高通、三星、华为、诺基亚、IDC、爱立信六家企业霸占4G关键技术专利的半壁江山,围绕这些标准必要专利的攻防战受到世界瞩目,三星与苹果、微软与摩托罗拉的持久战余波未了,华为与IDC的反垄断和标准必要专利之争便将战火硝烟弥漫至中国战场。除了这些典型的专利战外,标准必要专利可能衍生出的垄断问题也不容忽视,欧盟一直是反垄断执法实践的领头羊,其对摩托罗拉的反垄断调查中,为所有寻求标准必要专利授权的使用人创设了“安全港”。中国在反垄断实践层面也做出了不懈努力,比如去年年底发改委依据《反垄断法》启动对高通的反垄断调查,今年7月公布了初步调查结果,对高通涉嫌垄断的行为进行分析,这是发展中国家首次对高通发起反垄断调查,可谓意义重大。

我国反垄断相关部门已对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滥用专利权实施限制竞争的行为日益关注:在立法层面,今年6月工商总局发布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7月最高法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虽然均为征求意见稿,但其中均阐明了关于标准必要专利许可、FRAND原则和禁令救济等问题的基本立场,对“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以及“相关市场”等概念进行界定;在司法层面,华为与IDC的开拓性判决开创我国因标准必要专利引起的诉讼案先河,首次引入FRAND原则作为判案依据,这起跨国争端在国内外引起了巨大反响;在执法层面,商务部在审查经营者集中和知识产权合并案件时,愈发重视标准必要专利对市场竞争可能产生的影响。例如在微软收购诺基亚案中,为了防止可能发生的标准必要专利权滥用,商务部在批准合并的附加条件中做出了较为详细的预防性规定。以上事例均反映出为了抑制标准必要专利权滥用,我国所做的积极应对和探索。

回归标准必要专利本身,标准是在一定范围内的最佳秩序,带有规范性、强制性和公益性,是公权和私权的融合。持有人不应将标准必要专利作为专利挟持的武器,更不应将禁令救济视为谈判时的砝码,这样只会给科技发展和公共利益带来负面影响。中国企业也应不断加强创新能力,防止标准必要专利掣肘,让自己的技术成为新的标准,博观而约取,厚积而薄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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