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大松 刘玲玲
有关央企慈善捐赠的几点理论认识
●邓大松 刘玲玲
央企由于其性质的特殊性,在慈善领域的一举一动都备受社会各界的关注。本文通过对央企历年的捐赠数据进行搜集、整理和计算,在此基础上,对央企的慈善捐助情况进行说明和介绍,并对央企在慈善领域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进行分析,提出强化央企慈善捐助行为的对策建议。
在我国,随着改革开放进一步深化,经济在加速转型过程中,居民的收入差距也在逐渐拉大。我国的基尼系数已由改革开放前的0.16上升到目前的0.474,突破了0.4的国际警戒线,收入差距大已经成为困扰我国经济社会平稳发展的一大难题。新时期,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现收入分配公平,缩小收入分配差距,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工作的重要内容。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存在三种收入分配方式——初次分配、再次分配和以慈善捐赠为主要形式的第三次分配。在我国,较早提出第三次分配方式的是著名的经济学家厉以宁教授,他在《股份制与现代市场经济》一书中指出:初次分配是市场按照生产要素的贡献进行的分配,动力机制是效率;再次分配是政府按照兼顾效率和公平的原则,通过税收、转移支付、社会保障等方式进行的分配,动力机制是公平;第三次分配是在社会道德力量的作用下,个人或企业通过自愿捐赠等非强制方式进行的分配,动力机制是伦理道德。卢汉龙(2005)认为,第三次分配对调节社会公平发挥着重要作用,是社会保障的“最后一道防线”。在生产高度社会化的今天,慈善捐赠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表现形式。企业作为法人应该积极参与第三次分配,尤其是央企,作为国民经济的骨干力量,所涉及的行业大都集中在关乎国计民生的关键领域。因此,央企在第三次分配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不仅是社会赋予它的责任和使命,更是全社会对央企的殷切期盼。
对央企参与第三次分配的研究具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在理论上,有助于丰富央企在慈善捐赠领域的基本理论,为央企慈善捐赠事业的发展提供新方法和新思路。在实践上,就央企如何改善慈善捐赠行为以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赢得更多公众的认同提供政策建议。不过,企业尤其是央企参与第三次分配,在我国还是一个比较新的研究领域,目前关于这方面的文献甚少,本文可参考的研究资料十分有限,因此只能对文章主题做出一些粗浅分析。
(一)央企慈善捐赠的合法性和必要性
目前,学术界对央企慈善捐赠行为的合法性还存在一些争议。有些学者认为“央企没有捐赠的权利,央企的钱是国家的,所以央企的利润只能上缴国家用于社会再分配或者留在企业内部进行调配。央企捐赠是“慷他人之慨,贪天之功,据为己有。”另外一些学者认为,慈善捐赠是央企承担一部分政府职能的一种实现形式,央企在慈善领域不作为或作为小,是“为富不仁、吝啬、没有履行应承担社会责任”的表现。叶檀在《弥补央企社会责任的裂缝》(2008)一书中认为,央企的捐赠行为不能归入慈善范畴,尤其是享受政府补贴的央企,与其说它的捐款活动是慈善行为,不如说是公共财政的转移行为。国家农业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研究员刘年艳2010年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社会公众对央企捐赠有较大争议,主要在于央企的性质决定了其生产的产品大都是垄断产品,使得公众只能购买高价的垄断产品,而对公众而言,更关心的是能否买到低价优质的产品,央企更重要的社会责任应是对老百姓负责,服务大众。
针对上述争议,笔者认为央企参与慈善捐赠不仅是合法的,而且是必要的。首先,从合法性角度讲。1999年我国颁布的《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八条明确规定,“国家鼓励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公益事业进行捐赠。”央企的身份是企业,作为法人,是在国家鼓励捐赠的范畴内。《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十条规定,“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央企作为企业,具有法人财产权,其创造的利润,在按规定向国家上缴一部分以外,剩余利润,央企享有一定的占有、支配、处分、收益权。央企可以将剩余利润用于科研、投资、扩大再生产和职工福利等,也可以用于慈善捐赠来回馈社会,履行社会责任。国资委在2008年1月出台了 《关于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该文件从八个方面规范了央企履行社会责任的主要内容,其中第十五条规定:“央企应热心参与慈善、捐助等社会公益事业,鼓励员工志愿服务社会。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时,应积极提供财力、物力及人力等相关方面的支持和援助。”为了引导央企行为,鼓励并规范央企在慈善捐助事业中积极作为,国资委在2009年12月出台了第317号文件《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该文件对央企慈善捐赠管理制度进行了完善,使央企慈善捐赠流程和权限得以明确,并对审批程序作了严格规定,央企慈善捐赠支出项目必须向国资委及时备案。2010年4月国资委又发布了《关于印发〈对外捐赠支出〉的通知》,该通知规定央企必须将当季的对外捐赠支出项目在《对外捐赠支出季报表》中逐项填报,填报内容需包括捐赠对象、捐赠数额、捐赠用途等,审核汇总后需要报送国资委。由以上国家出台的相关法律文件和规定可以看到,央企的慈善捐赠行为是合法的。
其次,从必要性角度讲。战略性慈善捐赠能提高市场和社会对企业品牌的认知度,有助于扩大企业产品的销售量,实现企业利润,帮助企业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提升企业市场竞争力。改革开放后,我国的民营企业如雨后春笋般迅速发展,加上外资企业的大量涌入,央企的生存环境发生巨大变化,市场竞争异常激烈。央企要在激烈的竞争环境中生存,除适应时代的发展进行股份制改造建立现代企业管理机制外,还必须转变发展理念,勇于承担社会责任,积极参与第三次分配。一方面,持续、有效的慈善捐赠行为可以维护并增强央企与政府、社区、客户、供应商等利益相关主体的经济关系,优化企业的战略和竞争环境,提升企业的市场垄断地位;另一方面,积极参与慈善捐赠事业的优秀企业有助于吸引、激励和留住优秀雇员,与以往“经济人”不同,现代雇员更有“社会人”偏向,他们为企业工作,不再仅满足于获得一份报酬,更期望企业能给自己带来荣誉和尊严,以实现“自我价值和社会责任感”的均衡,因此,央企积极参与慈善捐赠,能使雇员以企业为荣,能吸引更多优秀人才加入企业团队,增强央企的综合竞争实力。由此可见,央企慈善捐赠是必要的,不仅是央企履行社会责任的天然使命,更 是央企发展的战略必要选项之一。
表1 2007年至2011年央企捐赠情况一览表
(二)央企慈善捐赠的现状分析
央企的慈善捐赠能发挥援贫济困、缩小贫富差距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作用。2003年,国资委成立初期,我国共有196家中央企业,经过历年的资产重组,截至2013年11月,我国的央企数量为113家。2007年至2011年央企慈善捐赠情况见表1。
由表1可以看出,2008年是特殊的一年,受地震、雪灾双重自然灾害的影响,142家央企的慈善捐赠总额达到历史最高值57.50亿元。也由于受自然灾害和金融危机等因素的影响,央企的经济效益出现了六年来的首次下滑,仅为 6961.80亿元,捐赠总额上升、利润总额下降,因此该年央企的捐赠总额占利润总额的比率也达到历史最高值0.82%,央企捐赠总额增长率达到90%。2010年,央企捐赠又出现了一个小高峰,110家央企慈善捐赠总额达到41.90亿元,受玉树地震等灾害的影响,央企的爱国热情和捐赠热情被激发,该年的捐赠总额与2009年相比增长了22.51%,占央企利润总额的0.31%,捐赠额占利润额的比重下降,主要原因是2008年金融危机后,我国政府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经济形势有所好转,央企利润额上升,而央企捐赠额的增长速度没有利润额增长速度快,因此,央企捐赠额占利润额的比重与上一年相比有所下降。由表1可以看出,2007年至2011年间,我国央企慈善捐赠额基本呈一个“M字型”变化。2008、2010两个灾害年是慈善捐赠的两个“高峰拐点”,说明央企的捐赠行为受外在因素影响较大,灾害较能激发个人、企业和社会团体的捐赠热情。
数据来源:国资委网站历年数据整理所得
图1 2007年至2011年央企利润额与捐赠额变化表
图2 2007年至2011年央企与各类企业捐赠情况变化表
数据来源:国资委网站历年数据整理所得
图3 2007年至2011年央企与各类企业捐赠额变化表
根据图1发现,2007年至2011年间,除特殊年份外央企的利润总额是逐年稳步增长的, 年平均利润额为10721.4亿元,年均增长率为15.72%。根据图 1、图 3可以看出,央企的捐赠总额也基本是呈逐年缓慢增长的趋势,5年间平均捐赠额为40.312亿元,2007年除外年平均增长率为15.49%。但是,由图 2、图 3可以看出,央企的捐赠总额占各类企业捐赠总额的比重却是呈逐年下降的趋势,年平均占比率为11.18%,年平均下降11.33%。其中,2007年 央 企占 比 率 最 高 , 达 到15.84%。 2010年占比率最低,仅为7.01%。各类企业捐赠总额逐年稳步增长,2010年为597.72亿元,达到最高值,2007年最低值为191.04亿元,年平均捐赠额为393.96亿元,年平均增长率为33.84%。以上图表和数据说明,虽然央企的捐赠总额逐年增多,但增幅较小,其他企业在履行社会责任方面比央企作为大,捐赠额逐年增幅高于央企。尤其在灾害年间,如2008年和 2010年,各类企业捐赠总额都比前一年高出许多,央企捐赠总额占各类企业捐赠总额的比率在这两年则是下降的。这说明在灾害年间,央企的慈善作为力度比其他类型企业作为力度小,央企在第三次分配中的作为还有待加强。
图4 2007年至2011年央企利润与捐赠额占利润额比重变化表
由图4发现,不考虑自然灾害的影响,央企的利润总额是在逐年稳步增长的,年均增长率为15.72%。但捐赠总额占利润总额的比重却是逐年下降的。2008年的异常在上文已经分析过,由于自然灾害的原因,央企的捐赠热情上涨捐赠总额增加,利润额下降,才会导致这一年捐赠总额占利润总额的比率奇高,呈现异常。在利润额逐年上升、捐赠额占利润额比重逐年下降的情况下,说明央企在慈善捐赠领域作为不够,更深层次表明,央企对自身责任和慈善捐赠对自身的意义认识不到位。
数据来源:根据国资委网站历年数据整理计算所得
图5 2007年至2011年央企捐赠额与捐赠额增长率变化表
根据图5所示,央企的捐赠总额逐年缓慢增长,但央企的捐赠总额增长率却呈不规律变化。2007年至2008年捐赠额激增,捐赠额增长率达到90%。008年到2009年捐赠额激降,捐赠额增长率为-40.52%。2009年至2011年间2捐赠额增长率又是呈先上升后下降的变化。这一情况除说明国家自然灾害导致央企捐赠额增长率呈现不规则变化外,更说明央企的捐赠行为是无计划的。央企慈善理念还很不成熟,没有将慈善理念融入企业文化之中,没有将慈善捐赠计划规划到企业的长期发展战略之中。央企的慈善捐赠行为是偶发性的、暂时性的、无计划性的。
通过对央企慈善捐赠现状的分析,发现央企的慈善捐赠行为主要存在以下三个问题:
(一)捐赠水平低
央企在慈善捐赠领域作为不足、捐赠水平低下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捐赠力度小、捐赠形式单一、捐赠行为缺乏计划性。通过对央企慈善捐赠现状的数据分析,可以看出,央企每年的捐赠额占利润额的比重都比较低且呈不稳定状态。表1显示2011年是央企年利润总额最高的一年, 达到5023.20亿元,捐款总额却仅为37.70亿元,占利润总额的比重为 0.25%。1008年是央企捐款总额最高的一年,捐款数额达到57.50亿元,占利润总额的20.82%,但是这一年也是央企利润总额最低的一年,只有6961.80亿元,因此捐款总额占利润总额的比重较高。根据国资委现行规定,央企利润上缴的收取分为三类,电力、烟草等资源垄断性企业利润上缴比例为10%,钢铁、电子等一般竞争性企业利润上缴比例为5%,粮储、棉储等政策性企业暂不上缴利润(数据来源于2007年12月财政部会同国资委发布的《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可见,央企利润上缴比例在0%-10%之间不等,还有90%-100%的利润空间没有上缴仍留在企业。因此,央企在满足自身科研、投资等发展需要外,在慈善捐赠领域捐的赠力度还可进一步提升。
财政监督CAIZHENGJIANDU 20142
二是捐赠形式单一。慈善捐赠形式多种多样,包括资金、产品(包括本公司产品和非本公司产品)、劳务、设备、技术等。卢汉龙在《上海企业捐赠社会公益研究报告》(2002)中通过对上海503家大中型企业问卷调查发现,绝大多数企业选择资金捐赠的形式,其次选择捐赠非本公司产品,再次选择本公司产品,小部分选择提供劳务捐赠和援建公益基础设施。杨团在《公司与社会公益》(2003)中通过对30家大型企业调查研究,发现企业捐赠的主要形式是资金捐赠。张传良在《中外企业慈善捐赠状况对比调查》(2005)中也认为,资金捐赠是企业捐赠最主要的形式,仅有约5%的企业参与过志愿服务。从央企慈善捐赠形式来看,资金捐赠是央企现阶段参与慈善捐赠最主要的形式。目前在我国慈善组织发展不健全、公信力不高的情况下,单一的资金捐赠方式存在许多弊端。
三是捐赠行为缺乏计划性。央企参与慈善捐赠大都是为了响应政府号召的一时之举。社会在遭遇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时,政府作为央企的出资人和监管者,要求央企能配合政府,履行一定的社会职能,参与慈善救助。央企为了“讨好”政府,获取更多的垄断资源,必须响应政府的倡导,完成政府摊派的任务。目前,大多数央企并没有将慈善捐赠计划纳入企业的发展规划中,没有将慈善捐赠行为作为企业改善公共关系、树立公众形象、履行社会责任、赢取长期利益的一种持续性行为。因此,央企的慈善捐赠行为具有偶发性和暂时性,缺乏计划性。
(二)组织管理水平低
一个完善健全的企业慈善捐赠组织管理体系,应设有独立的管理慈善捐赠行为的部门,成立专业的企业基金会,应按期发布企业社会责任报告。首先,一个独立的慈善捐赠管理部门能对企业的慈善捐赠工作进行有效地组织和领导,将企业的发展战略与社会责任相联系,制定长期的、持续的慈善捐赠计划,并结合中央政策规定和企业自身的发展状况制定合理的捐赠标准,使企业的慈善捐赠机制规范有序地运作。一个独立、专门的慈善捐赠管理部门还能对企业的慈善捐赠行为进行事后监督和反馈,对企业慈善责任的实施进展情况进行衡量、评估、反思、加强和改进,使企业的慈善捐赠工作规范、持续地推进。专业的企业基金会是企业参与慈善公益活动的重要形式和重要保证。如表2所示,我国最早成立企业基金会的央企是宝钢集团,于1990年成立宝钢教育基金会,主要扶持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截至今日,我国成立专门企业基金会的央企仍仅有8家,它们分别是宝钢教育基金会、南航“十分关爱基金会”、中远慈善基金会、招商局基金会、中国移动基金会、国家电网公益基金会、华润慈善基金会、神华集团基金会,成立慈善基金会的央企数占央企总数的7.08%(数据来源于国资委网站2012年数据并计算所得)。目前,我国大部分央企还没有设立独立的慈善捐赠管理部门、成立专业的企业基金会,这使得央企的慈善管理工作缺乏有效的运行机制和管理机制,央企的慈善捐赠工作组织管理水平低下。
表2 成立企业基金会的央企
其次,央企的社会责任报告是央企对阶段性慈善捐赠信息的披露和总结,有助于公众及时全面地了解央企的慈善捐赠情况,是央企提升企业形象、提升管理水平、提升竞争力、改进社会责任工作的重要途径和手段。根据国资委网站2011年数据可知,截至2011年,我国发布社会责任报告的央企只有76家,占央企总数的67.26%,但还有2/5的央企没有发布过社会责任报告。另外,报告发布的持续性较差,连续3年及3年以上持续发布社会责任报告的企业只有33家,占发布报告央企数的43.42%,占央企总数的29.20%。只有不到1/3的央企能持续发布社会责任报告,持续性有待于加强。此外,已发布报告的质量和规范性也有待于进一步改进,有些报告在实质性问题上泛泛而谈,“报喜不报忧”选择性地披露信息,有些报告时效性不足。总之,央企慈善捐赠组织体系的组织管理水平还有待进一步提升。
(三)舆论宣传水平低
受企业特殊性质的影响,央企的慈善捐赠行为一直备受社会各界非议。有些公众指责央企的捐赠水平不如民企,社会责任感没有民企高。2008年汶川地震,大家都对王老吉凉茶捐赠1个亿的慈善举动印象深刻,“要捐就捐一个亿,要喝就喝王老吉”一次捐赠让王老吉有口皆碑。民企的这种公益营销模式为企业赢得了良好的公益形象。但大家并不知道,央企在这次地震中也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如中石油在灾难发生的第一时间就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全力抢修油气设备保障灾区油气供应,为灾区捐款捐物累计折合人民币3.43亿元 (数据来源于中石油网站2008年数据)。但央企没有选择合适的媒体和宣传途径将自己的慈善行为发布出去,有些央企只在自己官网公布慈善信息,受众面较窄,导致很多群众不了解央企的慈善作为,有些群众甚至压根不知道央企有慈善捐赠这一举动,还有些新闻媒体为了迎合大众心理,频频报道甚至夸大央企慈善捐赠行为的一些负面消息,使得公众对央企的慈善举动质疑声更大。因此,央企慈善捐赠行为的舆论宣传水平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四)对募捐接受主体的选择存在局限
我国的募捐接受主体有各级民政部门、各级红十字会、各级慈善会、官方和非官方基金会、个人等。杜莹在《中国企业慈善责任存在的问题及对策》(2012)中调查研究发现,2008年各级民政部门接受捐款占全国捐款总额的44.2%,红十字会系统占24.8%,慈善会系统占14.5%,有官方背景的慈善组织得到的捐款额占捐款总额的84%左右。其中,这些慈善组织系统内部接受的捐款比例也不均衡,国家民政部、中华慈善总会、中华红十字总会收到的捐款额是各级下属部门的20倍。央企受国有性质的影响,慈善捐款也主要流向这些有官方背景的组织,这存在很大的局限性。因为这些有官方背景的慈善机构接收的慈善捐款除灾害年间大量流向灾区外,正常年份主要流向慈善组织成熟公益项目多的发达地区,这使得经济落后的中西部地区得到的慈善捐赠机会少,广大的慈善需求得不到满足。
央企的慈善捐赠行为受多方面因素的综合影响。宏观方面,受社会环境因素和政府因素的影响;微观方面,受慈善组织和企业自身因素的影响。
1、社会环境因素。社会环境对央企慈善捐赠行为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社会的慈善氛围,二是公众对央企的偏见。我国的慈善文化源远流长,早在春秋时期,孔子就提倡“仁爱”思想,后人对孔子的思想不断继承和补充,形成了以“仁爱”“仁政”“善道”“民本”等思想为基础的儒家慈善文化。但是,我国现代慈善事业起步较晚,特别是现阶段,我国还处于经济转型时期,成熟的现代慈善理念和良好的慈善氛围尚未形成。人们对财富的观念还停留在“留给子孙后代”这一传统的血缘家族观念中,认为慈善救济主要是政府的责任。央企的财富观也很大部分局限在上交税利、扩大再生产、提高员工福利等低层次需求上,缺乏更为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同时,央企的慈善行为受政府的行政性干扰较大,自愿成分较低。
公众的偏见也会影响央企的慈善行为。社会公众普遍存在一种“仇富”心理,央企由于身份的特殊性,其慈善行为很难得到公众的理解和称颂。公众认为央企的钱是国家的,慈善捐赠是央企的责任,捐再多都是应该的。另外,由于央企的舆论宣传水平低、信息不对称,社会公众很难真正了解央企的慈善捐赠情况,只能通过媒体的报道了解,而有些媒体对央企慈善捐赠情况的报道有失偏颇,造成公众对央企慈善行为的误解。这种种因素都影响央企的慈善捐赠热情。
2、政府因素。央企的特殊性质决定央企的决策必须与政府保持高度的一致。在大多数情况下,央企的慈善捐赠行为是在政府的号召下发生的,央企会根据中央的政策文件精神来决定捐赠意向,在捐赠领域的选择、捐赠对象的确定、捐赠金额的多少等行为方面都可以看到行政的影子。另外,政府部门自行指导央企进行慈善捐赠,在慈善领域“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由于缺乏外界有效的监督和审计,慈善项目运行不公开,慈善款项去向不明,行政成本居高不下,这会引起捐赠人的质疑,导致政府公信力不够。政府这种“非自愿”、“强制摊派”的做法和公信力不高的状况会打压央企的捐赠积极性。
现今我国涉及慈善事业及公益捐赠的法律法规只有《公益事业捐赠法》、《红十字会法》、《基金会登记管理条例》等,到目前为止我国还缺乏一部关于慈善事业的专门法律,也没有专门的规范慈善组织实体内容的法律法规。即使已颁布的涉及慈善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也因为零散笼统缺乏具体可操作的配套政策而难以落实。国资委虽然在2009年出台了 《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对央企的捐赠行为进行了规范,但在具体操作中,仍存在捐款领域小、方向散、效果不明显等弊端。法制环境的不理想和法律框架的不健全使有意参与慈善公益事业的企业或个人望而却步。另一方面,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政策不利于调动央企慈善捐赠的积极性。这主要表现在慈善捐赠方面我国现行的税前优惠减免制度不合理。税法规定,纳税法人慈善公益性的捐赠额,在年度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免除,超过部分仍需企业缴纳所得税。这意味着央企捐赠越多,所要纳的所得税也就越多。虽然新税法将优惠比例提高到了12%,但与国外捐赠额税前百分百扣除的政策相比,我国税收优惠的支持力度还是不够的。此外,我国的慈善捐赠退税程序十分繁琐,央企慈善捐赠行为发生后,要进行免税申请,往往耗时耗力,这无疑抑制了央企的捐赠热情。
3、慈善机构因素。2000年,财政部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 27号),文件规定:“纳税人通过国家机关或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向红十字会等慈善组织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准予全额从税前扣除。”目前,我国享有准予企业从税前扣除权力的慈善组织只有21家 (数据来源于财政部下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而且这21家慈善组织都是带有官方色彩的机构,如中华慈善总会、中华红十字总会等。这就使央企为了能享受税收优惠,只能通过这21家慈善机构进行捐赠,央企募捐主体的选择受到了局限。
我国的现代慈善事业起步较晚,慈善机构发展较慢数量很少。1994年我国才成立第一家真正意义上的慈善机构——中华慈善总会。发展到现在,我国也只有一百多家慈善公益组织,而且从分布上来看,这些公益组织都集中在省市一级,县乡基层一级的慈善组织基本空白。虽然现行的《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企业法人或企业家个人可以成立非公募捐的私立基金会,但必须挂靠一个官方主管部门才允许在民政部注册。很多慈善机构因找不到挂靠部门,只能非法存在或登记为企业,按照营利性企业纳税。这制约了慈善机构的发展和普及,不利于慈善事业的发展。
另外,慈善机构理财能力不足,运作不透明、管理制度上存在漏洞、违规挪用善款、贪污腐败等现象的存在,使慈善组织的公信力缺失,如胡曼莉事件、付广荣事件以及近年比较火的郭美美事件。慈善机构的这些丑闻会影响央企的捐赠行为。
4、企业自身因素的影响。企业自身因素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受企业自身发展阶段的约束;二是企业的慈善理念还不够成熟。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一般而言企业需经历三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是企业利润至上阶段,在这个阶段企业还处于资本原始积累时期,为了在激烈的竞争环境中生存,利润最大化成了企业唯一的目标,这一阶段,企业只关心股东利益;第二阶段是企业规模扩张阶段,在这一阶段,企业除关心营利外,还开始承担一部分的社会责任,如:关心职工的职业发展、工作环境及社会保障等方面内容;第三阶段是企业社会责任由对内转向对外阶段,在追求利润和员工的合法权益外,还关注社会公平,开始将企业的发展战略与社会发展和社会利益相挂钩,使自身有所作为。我国由于市场经济起步较晚,央企的市场化改革进程较缓慢,另外改革开放后,大量外资涌入加上民企崛起导致央企的竞争压力进一步加大,目前大部分央企还处于发展的第一或第二阶段,这就使得央企更关注自身的发展,而忽略相应的社会责任,对慈善事业关注度不高。
受社会环境和企业自身发展阶段的影响,我国大部分企业还未形成自己独特的慈善文化,央企也不例外。大部分捐赠行为都是受政府的影响,而不是自身慈善文化内在道德驱动力下的自发行为。将捐赠视为行善,而不是看作企业公民的责任,企业发展战略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也没有和规范化的慈善活动相联系。可见,我国企业的慈善理念还很不成熟。
央企作为天之骄子,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既要求能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追求利益最大化”,又要求能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既要求能促进自身的可持续发展,又要求能推动社会和谐和进步。这是时代赋予央企的责任,也是央企不可推卸的义务。在加强央企慈善捐赠行为方面,主要可以从以下四个层面加以改进:
(一)社会层面
首先,社会应该营造一个良好的慈善氛围。学校不仅要教学生知识技能,还要向他们灌输慈善理念,教育学生尊重生命、热爱生命,营造“人人参与慈善”“慈善光荣”的校园慈善文化,鼓励学生参与慈善实践活动,使学生树立起关心他人、帮助他人、服务他人的价值观,形成根深蒂固的慈善意识。社区也要定期举行公民慈善教育讲座,可以与西部偏远落后地区“结对子”形成“一帮一扶”的友好慈善关系,定期举行慈善活动,鼓励人们参与进来。社会公众人物应充分发挥自身的社会效益,慈善从自身做起,呼吁人们参与到慈善中来,发挥自己的带动效益,使慈善意识和慈善文化得到更广泛的传播。良好的慈善氛围才能带动个人和企业更积极的慈善行为。
其次,公众应该以公正的眼光来看待央企的慈善行为。央企巨大效益的取得不是垄断二字可以简单解释的,其中离不开各代新老职工的辛勤努力和巨大付出。因此,对央企的慈善捐赠行为应该以一种赞许而不是苛责的眼光来看待。各新闻媒体也应该秉承职业道德,如实合理地报道央企的慈善作为,使公众对央企的慈善行为有一个正确全面的了解。另外,媒体应该向公众积极传播国家新出台的关于慈善事业发展的法律政策,大力宣传企业对慈善捐赠事业的支持与参与,大力宣传慈善道德楷模的慈善事迹,激发社会各界的慈善热情,使慈善成为我国一种社会文化和大众时尚。通过大力宣传使个人和企业树立正确的财富观——以合情合法的方式获取财富,以利己、利他、利社会的方式使用财富。
(二)政府层面
首先,政府应该尽快出台专门性的慈善事业法律法规,加强具体配套设施的建设,使现有的法规政策具有可操作性并能够得到有效的落实。政府也应该尽快建立慈善组织的管理监督体制,对慈善组织的人事制度、财务制度进行有效的监管。政府可通过建立由民政部门、税务部门、慈善部门三部门明确分工、相互监督、相互协作的监管体系,来加强对慈善机构的监管,使慈善机构规范有序地运作,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为个人或企业慈善捐款免去后顾之忧。
其次,政府应该加大税收优惠幅度。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税收手段对引导、调节公众或企业的慈善行为意义重大。我国现行所得税法新规定,将企业慈善性质的支出税前扣除优惠比例由原来的3%提升到12%,这对企业的慈善行为有一定的激励作用,但这种税收优惠支持力度还是不够的。政府应该进一步调节税收优惠政策,提高免税比例,来鼓励企业捐款。另外,我国还应该简化申请慈善捐款退税的程序,提高退税部门的办事效率,避免有捐款意愿的央企面对繁杂的免税申请望而却步的现象发生。
再次,政府应降低慈善组织的准入门槛,建议取消现行《基金会管理条例》中要求慈善组织必须有挂靠的行政管理部门才准予登记的规定,降低成立慈善组织所需资金和人数的要求,这样才有利于慈善组织机构数量的充分扩展 (姚建平,2006)。此外,政府还应该增加享有准予企业税前扣除优惠比例权力的慈善组织数,扩大央企对募款接受主体的选择范围。为了保证慈善组织纯洁、规范募捐,政府还应该尽快出台一套科学、规范、具有可操作性的慈善组织等级评估制度,对慈善机构运作的透明程度、工作效果和效率等指标进行动态评估,动态确定慈善机构的等级,动态筛选出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慈善机构,以刺激慈善机构改进工作、提高效率。
(三)慈善机构层面
首先,慈善机构应该根据政府出台的各项法律法规,严格规范自身的运作,定时详细地向公众公开公益项目和善款去向,提升自身的理财水平和管理能力,加大对违规挪用善款、贪污腐败现象的打击力度,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努力提升公众形象和公信力。
其次,慈善机构还应该逐步建立起从业人员的资格认证制度,通过设立慈善机构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教育和考试,来考核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准,激励从业人员学习专业慈善知识,提升自身专业素质,以适应现代慈善事业的发展。总之,慈善机构的良好运行,能激励央企的慈善捐赠行为。
(四)企业层面
首先,央企应该提高认识——在当前的竞争压力下参与慈善捐赠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尤其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央企的发展早已超越了国界,迈入世界市场。企业竞争力的强弱不仅得依靠经济上的成功,还得凭借其在承担社会责任方面的出色表现。企业的公众形象和声誉,对企业的发展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因此,央企应该将慈善理念融入企业文化中,不断强化自身的慈善意识,将慈善捐赠行为与企业长期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相联系,积极投身慈善公益事业,来提升企业的竞争软实力。央企的慈善公益行为,还有助于企业向更高的层次发展,不仅能在公众心中留下良好的印象赢得消费者的信任增加产品销量,还能使本企业职工以企业为荣,增强员工的凝聚力,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企业生产力和经济效益,提升企业在社会竞争中的优势地位。
其次,央企应该建立健全企业慈善捐赠组织管理体系,设立独立运行并管理央企慈善捐赠行为的部门,成立专业的企业慈善基金会,并给予适当的权利。管理慈善捐赠行为的专业部门,应根据国家规定和央企的发展战略制定合理的捐赠计划,防止央企的慈善捐赠决策由少数管理高层“拍脑袋”临时决定。慈善捐赠管理部门要对制定的捐赠计划进行充分的考核论证,邀请工会参与讨论,充分尊重并采纳员工的合理建议和意见,对慈善捐赠行为的效果进行事后监督和反馈,对企业慈善责任的实施进展情况进行跟踪评估,使企业的慈善捐赠工作得以规范、持续地推进。2009年11月国资委副主任黄淑和在主持召开的中央企业社会责任会议上指出,应建立健全央企社会责任报告制度,3年内争取所有的央企都能发布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时至今日,这个目标仍没有实现。因此,央企应加快脚步建立健全社会责任报告制度,并按期向社会发布企业的社会责任报告,这样有助于公众及时全面地了解央企的慈善捐赠资信,也有助于政府把握央企的慈善捐赠状况。作为央企应不负国家和社会各界的重望,积极肩负起自身的社会责任,为构建和谐社会,实现民族振兴、国家富强的中国梦贡献力量。■
注:由于篇幅限制,本文的注释和参考文献不一一列出。
(本研究受2013年深圳市软科学研究项目“收入分配改革分析研究”〈项目编号:RKX20130423165411884〉资助。)
(作者单位:第一单位:武汉大学深圳研究院,第二单位:武汉大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
(本栏目责任编辑:郑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