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佳颖
1. 行政执行的效率原则
公共行政中的效率观就是指公共行政体系的设计与在管理中一些需要执行的行政效率价值。这其中包括了如何使行政成本的最低消耗制造出行政主观的最大化,行政效率一直都是公共行政追求的目标之一。
任何管理活动都高度重视效率问题,行政管理活动更是如此。行政效率是行政管理活动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行政管理所追求的最终目标。它贯穿在行政管理的各个环节和各个层次中,是行政管理体系当中多种因素的综合反映。行政管理应当首先确定好行政目标,然后尽可能地减少人、财、物、时间等资源的消耗,讲实效、高质量地完成行政目标。这种低成本、高产出的行政管理就是高效率的行政管理。
政府公共行政的效率除了要在速度、时效、理想产出的投入的比例上面,还要在当今社会效益上面体现其价值。行政效率是“数量和质量的统一,价值和功效的统一”。[2]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它已经超越了效率本身的含义,还具有效益的意思。这说明政府行政管理活动追求的价值目标不仅仅只停留在单纯的经济效率上,而是还应该顾及更加多元的社会价值。政府行为所追求的结果,其蕴含的价值取向,就是效率。
2. 行政执行原则的冲突
2.1 效率与正义
2.1.1 正义所包含的涵义
人们平常挂在嘴边的正义是指满足社会公众的共同利益原则和道理,常用“正义”来表的社会人员在生活中那些必不可缺的伦理思想和道德底线。也正因为如此,正义则成了行政伦理学中需要处理的最基本的现象。“正义”一词是伦理学里的最基本的概念,它所包含的内容是人类道德的最基本的构成因素,为人类道德的各种表现形式和人的道德行为提供支持以及评判标准,它贯穿于所有美德之中。[1]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都认为,国家的任务就是要实现德性和幸福;国家体制和法律的目的就在于能够使尽可能多的人来一同为善而创造条件,即保证社会福利。这便是城邦国家的正义之所在。
在实践过程当中,以正义原则为基础的行政伦理观强调行政活动的公共性,反对权力私有化以及部门利益化。行政权力和行政部门都是公共资源,他们在追求公共利益的实现过程中,不得利用公共权力为个人和部门窃取公共资源。公共行政要求行政人员在行政管理的活动中只能处于正当考虑和无私动机,必须排除一己私念和特殊利益的考虑。因此,在通过行政管理途径分配资源和创设规范时,必须平等地对待全体社会成员,使其能够平等地成为公共行政的受益人。
2.1.2 效率与正义的冲突
行政管理活动主要是以效率为基本原则,它既能够体现出制度的有效性也可以代表制度的合理性。但是,在一些比较特殊的环境情况下,此有效性与合理性所表现的制度含义不一定是公平的,因为在追求效率的情况下会将另外少数部分人的利益忽略掉,甚至有可能会以牺牲或者放弃的方式来体现。这一情况所表现出行政管理活动只追求效率从客观的角度上来看是没有公正性的。
效率原则认为,“一种结构,当改变它来使一些人(至少是一个人)状况变好的同时,不可能不使其他人(至少一个人)的状况变坏时,这样的结构就是有效率的”。[3]按照这一原则,如果在某一部分人中分配特定数量的财富,增加某些人的利益,必然会减少其他人的所得。这样的分配是有效率的,不存在让所有人都得以同时增加财富的有效的分配模式。如果把这种分配原则运用于政府决策,政府在制定分配政策的过程中,就只需考虑效率,并不需要考虑财富如何分配才能够保证公正。功利主义原则符合这种效率导向,“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只关心分配的效率,从而忽视了分配的有效结构可能会导致极少数人获得了“最大利益”,而大多数人拥有“最少的利益”。这样的分配允许社会财富仅向某部分人聚集,在效率导向的功利主义原则下,财富的单向聚集方式并没有违背分配的效率结构,它尽管是有效的,但是不正义。这一原则在高效率地创造财富的同时,也造就了社会的贫富差距。这就使得经济的发展无法摆脱自相矛盾的困境:创造财富的高效率和分配财富的非正义。这也是实现制度道德价值的致命障碍。
2.2.效率与公平
2.2.1公平的定义
从某种角度来讲,公平只是一种行为指令和对人的评价标准,用公平来对个人,对团队,对政府都能起到一定的规范和指引效应,其能够体现出人们对某种社会秩序的渴望。从行政伦理学的角度来看,人们会经常把公平看作是行政管理中应该遵循的一个原则,希望政府所制定出的公共政策和行政工作人员的行为须公平的对待每一位人员和社会团体。
一般来说,公平原则包含以下内容:一,公平含有平衡的意思。这里所指的平衡就是在调节各种社会关系时,需要找到对立双方之间平衡关系的恰当结合点。二,公平应当包含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关系,要求人们履行应尽的道德义务以及享受应得的道德权利,两者对等相称。三,公平还包含着社会关系的和谐与人类生活的幸福。
总之,公平是在广泛的社会生活中用来努力维护社会关系健全与和谐的行为准则,是每一个处在社会关系系统中的个人正确地对待他人与自我的理性觉悟,也是贯穿于一个社会的政治和经济制度设置中的基本理念。尤其是在社会治理体系当中,公平是一个需要通过制度来体现,并且通过行政人员的行政行为来得以实现的目标。
2.2.2 效率与公平的冲突
一直以来,人们普遍认为,效率与公平是一对难以调和的矛盾。它们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矛盾性主要表现在:一方面公平相对于效率来说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当效率开始提高了,旧的公平观却仍然居于主导地位,在一定程度上阻碍着生产力的发展;另一方面,有时在一定时期内为了追求一个目标,就不得不以牺牲另一方为代价,效率与公平难以同时保证。
在建设社会主义初期,社会制度的基本道德价值就在于高度发达的生产力和人民的富裕生活,因此要先把国民经济发展起来,提高社会的劳动生产力,因为只有强大的经济效率才能够成为社会主义制度的道德合理性的首要基礎,当时的中国存在着这样的实际情况:中国地广人多,各地区间的经济、文化、自然和社会条件差别很大。鉴于此,政府提出了“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口号。之后,经济建设也取得的显著成效,百姓的生活水平有所提高。但这一政策的实践结果也不可避免地导致了部分地区、企业和个人的收入与其他地区、企业和个人之间出现差距,贫富差距逐渐拉大,财富逐渐集中到少数人手中,致使富人越来越富,穷人越来越穷,社会公平离人们渐行渐远。
我们还可以发现,功利主义的自由理论承认每个人的权利都是平等的,应当得到同等对待。但效果论却只追求效率,而不考虑公平,这恰恰违背了人人平等的自由权,可谓是功利主义理论的内在矛盾。假如公共行政活动以此为导向,必然会损害那些处于相对不利地位的人,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可见,效率与公平是一对无法平衡的矛盾体,二者难以兼得。(作者单位:湘潭大学)
参考文献
[1]张康之. 行政管理学[M]. 北京: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07:25
[2]黄达强. 行政学[M]. 北京:人民大学出版社,1988:365-366
[3]约翰.罗尔斯. 正义论[M]. 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88: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