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颖
摘要:食品安全问题不仅关系到公众健康,更加关系到社会安定,垃圾明胶问题再一次刺痛公众的心。食品安全犯罪频发背后有着错综复杂的原因,面对日益严峻的食品安全犯罪,如何有效地防止和控制此类犯罪才是研究的重中之重。
关键词:垃圾明胶;食品安全;原因;对策
俗话说“民以食为天”,英语中也有“you are what you eat”的说法,可见无论古今中外,饮食对人民生活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然而,从三鹿毒奶粉到地沟油,从瘦肉精到染色馒头,从注水肉到死猪肉,近年来,我国的食品安全犯罪可谓是愈演愈烈。民众“谈吃色变”,其危害已经不仅限于危害公众健康或社会管理秩序,更是成为造成民众大面积恐慌,直接影响社会安定的重大社会风险来源。
一、垃圾明胶问题
今年的“3·15晚会”上,被曝光的“明胶”问题又引起我们的关注。央视报道称从制革厂采购大量的垃圾皮料加工成的明胶产品,竟然成为糖果企业的合格原料,这样的明胶生产企业包括具有100多年历史的全球最大的明胶企业嘉利达,而雅客、金冠、蜡笔小新等糖果企业就采购使用这种垃圾明胶来制作糖果。其实,食用明胶是一种应用非常广泛的食品添加剂,起到粘合的作用,果冻、糖果、冰淇淋、肉冻、香肠、粉丝、罐头、方便面等在生产制作过程中都会使用明胶,因为应用广泛,所以国家对食用和医用明胶的制造有着非常严格的规定,必须要有新鲜的、经过严格检疫的、没有经过任何化学处理的动物骨骼或原皮加工,而且必须用全封闭的流水线进行烘干和粉碎。而涉事企业却是把垃圾明胶按照5%—7%的比例进行添加,混合其他糖果原料,经过熬制、成型、冷却,就摇身一变成了看上去鲜美可口的橡皮糖、QQ糖等凝胶型软糖。这一事件无疑又一次打击了我国民众对食品安全仅存的一点信心。
二、食品安全犯罪频发的原因简析
诚如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所指出的:“资本害怕没有利润或利润太少,就像自然界害怕真空一样。一旦有适当的利润,资本就胆大起来。如果有10%的利润,它就保证到处被使用;有20%的利润,它就活跃起来;有50%的利润,它就铤而走险;为了100%的利润,它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300%的利润,它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绞首的危险。”市场经济下,个体参与市场活动的积极性得到空前增长,人们的一切经济活动都是在经济利益的推动下进行的,个人追逐利益的本性不断膨胀,欲望空前强烈。
而我国当前政府和社会对食品安全监管不力,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尤其是行政执法部门的运动式执法、选择性执法,总之,监管中的漏洞百出加上地方保护主义,进一步助推了企业和个人为逐利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同时,在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有关食品的信息严重不对称也是造成有毒有害食品被消费,具有广阔市场的重要原因。犯罪人肆意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对食品进行加工,在其中添加各种不易被检测到的有毒有害物质,如在奶粉中添加三聚氰胺,用技术手段提炼地沟油。面对生产经营者的这种高科技欺诈行为,普通消费者根本无法识别。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也导致消费者难以维权,传统的监督作用也就无从发挥,而政府部门对有毒有害食品查处的主要信息来源又是消费者的举报,这样的恶性循环更加推动了食品安全犯罪的高发。
当然,食品生产经营者之所以违反法律规定从事不法经营,除了自身原因之外,也与一个国家的食品产业发展程度和食品监管体制有着密切的关系。诚然,严刑峻法会对犯罪人和潜在犯罪人的心理产生威慑效应,但任何事物都有限度,所谓过犹不及,刑罚也不例外。只有當刑罚足以抵消或制止促成犯罪的因素时,刑罚才足以预防犯罪的发生。三鹿奶粉案中的众多主犯被判处重刑甚至死刑,但自这一事件发生以来,重刑主义并没有收到我们所预期的威慑和预防效果,之后的食品安全事件照样接二连三地出现。所以事实上,对食品安全犯罪一味采取重刑主义政策并不妥当。
三、食品安全犯罪的应对措施
首先,就法律层面而言。正如储槐植教授指出的,合理的刑事责任模式应该是严而不厉的,食品安全犯罪的刑事责任模式也应该逐步合理化。在刑罚方面,应该增设资格刑,加大罚金刑的适用,从而对犯罪主体的生产销售资格和经济实力进行剥夺和削弱,预防其再犯可能,并对潜在的犯罪主体产生一般预防的效果。建立食品行业的标准化体系,进一步完善食品行业的相关法规,使刑法与食品行业法规之间能够很好地衔接。
其次,就执法机关而言。囿于办案流程和思路,对于食品安全犯罪,我国侦查机关在办理过程中进展延缓,容易陷于被动。因此针对食品安全犯罪,侦查机关应该改进办案流程和思路。此外,选择性执法和运动式执法,容易让潜在的犯罪主体滋生侥幸的心理,认为被发现的犯罪主体只是一时运气不佳,自己从事食品安全犯罪是有可能逃脱惩罚的。因此执法机关应该改进执法方式,避免这种容易造成恶性循环的执法方式。
最后,就整个社会而言。现阶段我国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社会矛盾凸显,追求物质享受成为众多社会成员的核心价值追求,为此,国家应该注意引导社会公众的价值追求,打击社会上的歪风邪气。政府无论是对企业还是对个人,都应该消除地方保护主义,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环境。强化民间组织的参与力度,积极调动各民间组织和社会力量加入到反食品安全犯罪的行列中。此外,应该强化舆论的监督力量,利用报刊、网络等媒介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犯罪行为进行监督、披露和打击。
为应对食品安全的严峻形势,2011年我国刑法修正案八对食品安全相关的两个犯罪进行了五个方面的修改。可见,国家对食品安全问题的重视,当我们整个社会形成合力,共同打击食品安全犯罪时,相信我们就不会再为“今天你吃皮鞋了吗?”这样的问题而揪心了。(作者单位:四川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吴喆、任文松,《论食品安全的刑法保护——以食品安全犯罪本罪的立法完善为视角》,《中国刑事法杂志》,2011年第10期。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
[3]储槐植,《严而不厉:为刑法修订设计政策思想》,《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9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