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霞
(广东第二师范学院 政法系,广东 广州 510303)
简牍资料所见秦汉奴婢的逃亡犯罪
文霞
(广东第二师范学院 政法系,广东 广州 510303)
秦汉奴婢逃亡数量较多。从简牍资料看来,为了增加控制的户口和劳动力数量,秦汉政府对奴婢逃亡的惩罚并不严厉,几乎和庶民逃亡等同。秦汉政府对奴婢逃亡的打击力度,根据时间、地区不同而有所差异,一般而言,西汉前期由于休养生息政策和黄老无为思想影响,政府对逃亡犯罪的打击力度不大。从地域而言,政府对边境地区奴婢逃亡的打击力度普遍要重于其他地区。
秦汉;奴婢;逃亡罪
逃亡现象在秦汉时期较为常见。睡虎地秦简《日书》中就有专门的“亡日”“亡者”的记载:“亡日:正月七日,二月旬,三月旬一日,四月八日,五月旬六日,六月二旬,七月九日,八月旬八日,九月二旬七日,十月旬,十一月旬,十二月二旬(一四九),凡以此往亡必得,不得必死(一五〇)。”“亡者:正月七日,二月旬四日,三月二日,四月八日,五月旬六日,六月二旬四日,七月九日,八月旬八日,九月二旬七日,(一五一)二旬,凡是往亡[必得],不得必死(一五二)。 ”[1]225“开日,亡者,不得。请谒,得。言盗,得(二四正贰)。”“亡者,得,不得必死。 ”“亡者,不得。 ”[1]28-36放马滩秦简《日书》中,有20枚简牍讲述了“22种亡者逃离方向、性别、长相以及吉凶、能否被抓获等内容”[2]13,其格式与睡虎地秦简类似:“除日,逃亡,不得。”“执日,不可行。行远,必执而于公。开日,逃亡,不得。”[1]260放马滩秦简还特别规定了奴隶逃亡的日子:“四月建巳除午盈未平申定酉执戌彼亥危子成丑收寅开卯闭辰·谓罔隶之日。”[3]1“罔”通“亡”,实际上这是占卜奴隶逃亡的日子。对逃亡的占卜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此时逃亡现象的普遍。
张家山汉简中有单独的《亡律》,表明逃亡犯罪是汉代严厉打击的犯罪之一。就逃亡犯罪的犯罪主体而言,主要是“非法脱离户籍管辖的吏民、私自脱离主人的奴婢、脱逃的刑徒和隐匿逃亡者”[4]153。实际上,逃亡犯罪分为两种:第一种是原本无罪,因逃亡而触犯法律,是秦汉逃亡犯罪的主要部分,秦汉法律对其惩罚相对较轻;第二种是罪犯为逃避惩罚而逃亡,这在秦汉逃亡犯罪中所占比重较小,但秦汉法律对其严厉打击。[5]本文主要讨论第一种类型的逃亡犯罪,暨无罪者因逃亡而犯罪。
从逃亡犯罪主体而言,私自脱离主人的奴婢、非法脱离户籍管辖的吏民都是逃亡。文献记载大多将非法脱离户籍管辖的吏民称为“亡命”。《史记·张耳陈余列传》:“张耳尝亡命游外黄。”司马贞《索隐》:“晋灼曰:‘命者,名也。谓脱名籍而逃。’崔浩曰:‘亡,无也。命,名也。逃匿则削除名籍,故以逃为亡命。’”[6]卷89前四史中有不少“亡命”的记载,却少见对“亡命”的惩罚。只有《后汉书》收录了不少将“亡命”减为“赎刑”的诏令。《后汉书·明帝纪》:“天下亡命殊死以下,听得赎论:死罪入缣二十匹,右趾至髡钳城旦舂十匹。”“其大逆无道殊死者,一切募下蚕室。亡命者令赎罪各有差。”[7]卷2《后汉书·章帝纪》:“皆减本罪各一等,输司寇作。亡命赎:死罪入缣二十匹。”“系囚鬼薪、白粲以上,皆减本罪一等,输司寇作。亡命者赎,各有差。”[7]卷3
与吏民不同,秦汉奴婢没有独立户籍。从秦汉简牍资料看,虽然有些奴婢在户籍上登记,走马楼吴简中甚至出现了“户下奴”“户下婢”的称呼,但奴婢只是附于主人户籍下,本身没有独立户籍。①参见张荣强《湖南里耶所出“秦代迁陵县南阳里户版”》,载《汉唐籍帐制度研究》,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第7-36页;黎明钊《里耶秦简:户籍档案的探讨》,载《中国史研究》2009年第2期;陈絜《里耶“户籍简”与战国末期的基层社会》,载《历史研究》2009年第5期;文霞《试论秦汉简牍中奴婢的户籍问题》,载《广东教育学院学报》2008年第2期等。户下奴婢的出现,更清楚地说明了奴婢的附属身份,也鲜明地体现了主人对奴婢的所有权。从简牍中奴婢逃亡所受惩罚来看,多见“畀主”两字,实际把惩罚权交给了家长,因此,法律承认并保护主人对奴婢的所有权。
在中国古代社会,拥有独立户籍意味着承担国家赋役,因此,国家不断强化以名籍管理为内容的居民管制手段,保障足够的赋役来源。秦汉人口税负担较重。而私人奴婢的人头税重于庶民。《汉书·惠帝纪》六年注引《汉律》:“算百二十钱,唯贾人与奴婢倍算。”[8]卷2即为了抑商和限制蓄奴,商人与奴婢的算赋比常人加1倍。新莽时为限制私人占有奴婢,曾令上公以下要为其占有的奴婢每口出钱三千六百,为常人的30倍。尽管不少时期政府采取高额税收的方法来控制奴婢数量,但秦汉个体家庭占有奴婢依然很普遍。秦汉徭役、兵役大都以户为单位摊派,由于奴婢没有独立户籍,大多以附属身份附于主人户籍上,虽然奴婢可能作为家庭成员承担徭役和兵役,或者代替主人服役,但法律上奴婢却无徭役兵役的义务。因此,秦汉时期不少将奴婢免为庶人的诏令,多少包含有增加国家赋役来源的意味。从这个角度而言,奴婢从“私家”逃亡,成为“公家”的庶民,对国家而言并非坏事。因此,奴婢逃亡并非国家严厉打击的犯罪,简牍资料可以更鲜明地反映这一点。
秦简对逃亡的规定有两种:一是亡,一是捕亡。
秦简对奴婢逃亡的规定不多,睡虎地秦简《金布律》规定:“……隶臣妾之老及小不能自衣者,如舂衣。●亡,不仁其主及官者,衣如隶臣妾。”[9]222此简后半条似是对奴婢逃亡及 “不仁其主及官者”的规定,不能体现奴婢逃亡所受惩罚。但秦简有不少对其他人逃亡的惩罚可以参考。“女子甲为人妻,去亡,得及自出,小未盈六尺,当论不当?已官,当论;未官,不当论。”[9]222妻子婚后逃亡要受到法律制裁。“女子甲去夫亡,男子乙亦阑亡,相夫妻,甲弗告请(情),居二岁,生子,乃告请(情),乙即弗弃,而得,论可(何)殹(也)?当黥城旦舂。”[9]223《二年律令·亡律》和睡虎地秦简中的惩罚大体一致:“取 (娶)人妻及亡人以为妻,及为亡人妻,取(娶)及所取(娶),为谋(媒)者,智(知)其请(情),皆黥以为城旦舂。其真罪重,以匿罪人律论。”[10]31“汉承秦律”可见一斑。这两条律令中,女子犯有逃亡罪和重婚罪。秦汉时期,重婚罪性质较为严重,且大多与性质轻微的逃亡罪相伴。根据“一人有数罪殹,以其重罪罪之”[10]22的原则,“黥城旦舂”主要是对重婚罪的惩罚。张家山汉简对于“吏民逃亡”的惩罚并非“黥城旦舂”:“吏民亡,盈卒岁,耐;不盈卒岁,(繫)城旦舂;公士、公士妻以上作官府,皆偿亡日。 ”[10]30因此,我们推测,秦及汉初,法律对逃亡罪的惩罚并不严厉。
对于逃亡后自己归来的人,官府要作详细的登记。其内容主要包括逃亡日期(年月日)、逃亡期间的动向、逃亡期间所违反的有关劳役缺勤怠工的种类及天数等。秦简《封诊式》中的“亡自出”[9]278“覆”[9]250有详细记载,我们推测对于奴婢逃亡“自出”,可能也要作相应记载。
汉简对奴婢逃亡的记载较秦简为多,主要集中在张家山汉简和居延汉简中。两者比较可见,政府对逃亡罪的打击会根据时代、地域不同而有所差异。
(一)张家山汉简中的逃亡
与秦律相比,汉律对于奴婢逃亡的惩罚规定详细得多。《二年律令·亡律》就是对逃亡罪的规定。作者根据简牍资料列简表,见表1。
从表1看,逃亡主体、时间长短不同,法律对其惩罚也不同。其中,吏民、女子及有爵位的人逃亡,法律对其惩罚较轻;而奴婢、城旦舂、鬼薪白粲、隶臣妾、收人等身份较低贱的人逃亡,法律对其惩罚较重。159简、160简是对奴婢逃亡的规定。160简特别提出对奴婢逃亡后“自归主”的惩罚。张伯元先生认为此简说明了“奴婢逃亡后主动回到主人家,或主人家自己把奴婢找回来的,不论罪”[11]113。 这种观点值得推敲。虽然166简规定:“诸亡自出,减之;毋名者,皆减罪一等。”[10]31但减罪并非“不论罪”。157简规定,即使有爵位的人逃亡后“自出”,也得受“笞五十”的惩罚,而奴婢逃亡后“自出”,会不论罪吗?实际上,“其当论畀主,或欲勿诣吏论者,皆许之”,当是官府把惩罚奴婢的权力交给了主人,主人对奴婢有惩罚权,并非是对逃亡后主动归家的奴婢不论罪。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法律对奴婢主人所有权的重视,也表明公权力对主人权的约束同时存在。[12]146
《二年律令·亡律》可见奴婢逃亡所受惩罚的一般情况,《奏谳书》中奴婢逃亡的案例进一步细化了汉律规定。《奏谳书》记载了奴婢“媚”两次逃亡:第一次是“楚时去亡,降为汉”,根据“法时”原则及高祖五年(公元前202年)五月诏:“民前或相聚保山泽,不书名数,今天下已定,令各归其县,复故爵田宅,吏以文法教训辨告。民以饥饿自卖为人奴婢者,皆免为庶人。”[8]卷1根据这一规定,媚认为她应被免为庶人,这种意见得到部分官吏的赞同:“或曰当为庶人。”[8]卷1这从侧面也反映了国家为了增加名数,对某些逃亡采取姑息默认的态度。后来媚又被点“复占为婢”,在奴婢买卖中再次逃亡,根据《二年律令·亡律》规定,媚应被“黥産頁(顔),畀主”[10]30。 官吏对此案的审判出现了分歧:如果认定媚为点的奴婢,那么她在逃亡后所受惩罚为“黥媚産頁(顔),畀主”,这可能对159简作了补充:奴婢逃亡后“自归主”,笞百;奴婢逃亡,黥颜,畀主。如果认为媚在汉初被免为庶人,就不应该被点“占数”为婢。
表1 张家山汉简中所见逃亡罪简表①由于159简前面不完整,此表中的内容是作者根据159简及《奏谳书》中的材料推理而成,并非简牍原文,因此加以问号(?),还有待检验。
《奏谳书》还记载了一个奴婢在逃亡过程中与追捕者对抗的案例:高祖十年(前197年),主管盗贼的校长池上报说士伍军控告其大奴武逃跑了。池和求盗视一起去追捕武。武拒捕,在双方格斗中,视被剑刺伤,同时也用剑刺伤了武。武原本是军的奴,在楚时逃亡离开,投降了汉,户籍登记为民。而武认为他不再是军的奴婢。视则认为,士伍军报告“武”是逃亡奴婢,亡奴有罪应当追捕。武用剑刺伤了视,视确实用剑刺伤了武并拘捕武。审断结果:武被黥为城旦,视无罪释放。②原文参见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编著《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文物出版社2006年版,第94-95页。武除了逃亡之外,还在与求盗的格斗中刺伤了对方,汉律称为“贼伤人”。“贼杀人,及与谋者,皆弃市。未杀,黥为城旦舂。”[10]11因此,“黥为城旦”可能只是对程度较重的“贼伤人”予以惩罚,罪行相对较轻的逃亡罪,则被包容于“贼伤人”的惩罚中。
《奏谳书》还记载了对一些逮捕逃亡罪犯不力的官吏给予惩罚的案例:“·北地守氵獻(谳):奴宜亡,越塞,道戍卒官大夫有署出,弗得,疑罪。·廷报:有当赎耐。”[4]347“赎耐”不是对逃亡奴婢的惩罚,而是对戍卒官大夫的惩罚。此案例中,奴宜犯有两罪:一是逃亡,一是越塞。逃亡至少会被“黥颜頯,畀主”;张家山汉简《津关令》规定:“越塞阑关,论未有□,请阑出入塞之津关,黥为城旦舂;越塞,斩左止(趾)为城旦;吏卒主者弗得,赎耐;令丞、令史罚金四两。”[10]83因此,奴宜所受惩罚可能是“黥城旦”或“斩左趾为城旦”,惜简牍并未说明。
(二)其他汉简中的逃亡
从张家山汉简中可见,有些边境地区的逃亡不仅仅是单纯的逃亡,还包括有“越塞罪”。这在居延汉简中体现得更为明显。《汉书·匈奴传》中提到“边人奴婢愁苦,欲亡者多,曰:‘闻匈奴中乐,无奈侯望急何!’然时有亡出塞者”[8]卷94下,反映了边境地区奴婢逃亡的严重。
除了上述无罪逃亡外,居延新简中还记载了因犯罪而逃亡的案例:“今月三日壬寅居延常安亭长王闳子男同攻虏亭长赵常及客民赵闳范翕一等五人俱亡皆共盗官兵(60)。”[13]459居延汉简114.21记载了李蓬因犯罪而逃亡为奴的情形:“名捕平陵德明里李蓬字游君年卅二、三 坐贼杀平陵游徼周勅攻□□市贼杀游徼业谭等亡为人奴。”[14]186犯罪逃亡为奴也是秦汉奴婢的来源之一,但应该看到,因犯罪逃亡为奴的大多是性质严重的犯罪。庶民情节轻微的犯罪,似乎不必逃亡为奴。《甘露二年丞相御史律令》中记载了官府追捕逃亡奴婢的告示:“……元凤元年中,主死,绝户。奴婢没入诸官。丽戎、游俱亡。丽戎脱籍,疑变更名字,远走绝迹,更为人妻,介罪民间,若死,毋从知。丽戎此时年可二十三、四岁,至今年可六十所。 为人中状,黄色,小头,黑发,隋(椭)面,拘颐,常戚额,如颛状,身小长,讬瘦少言。书到,二千石遣毋害都吏严教属县官令以下,啬夫、吏、正、父老杂验问乡里吏民,赏取婢及免奴以为妻,年五十以上,刑(形)状类丽戎者,问父母昆弟,本谁生子,务得请实,发生从(踪)迹,毋督聚繁扰民。大逆同产当坐重事,推迹未穷,毋令居部界中不觉。 ”[15]99有人认为,这是“追查通缉燕王、盖主与广陵王两个政治阴谋集团的逃犯”的文件,宣帝要坚决彻底地惩办广陵王事件及盖主事件。[16]仔细推究,奴婢丽戎虽然身份特殊,但文书中“看不出官方有认为丽戎参与了盖主阴谋的意思”[17],如果其罪仅为“脱籍逃亡”,官府完全不必在事隔多年后,对仅犯逃亡罪的奴婢丽戎还加以“逐验”来问罪。因此,有可能是“宣帝在继地节三年(公元前67年)求得外祖母后,又一次在全国范围内诏求有特殊身份的丽戎,以图厚赏的政治举措”,而不是穷究燕王、盖主谋反事件的追随者和广陵王刘胥“祝诅圣上”事件的牵连者。[18]
(三)汉律对与逃亡有关犯罪的记载
汉律除了严厉打击逃亡罪之外,还惩罚收留或藏匿逃亡的人。“诸舍亡人及罪人亡者,不智(知)其亡,盈五日以上,所舍婢及亡盈十二月以上,赎耐。”[10]31同时,也禁止庶民与亡人结婚、使亡人为仆庸。“取(娶)人妻及亡人以为妻,及为亡人妻,取(娶)及所取(娶),为谋(媒)者,智(知)其请(情),皆黥以为城旦舂。其真罪重,以匿罪人律论。弗智(知)者不。”[10]31“取亡罪人为庸,不智(知)其亡,以舍亡人律论之。所舍取未去,若已去后,智(知)其请(情)而捕告,及詷〈詗〉告吏捕得之,皆除其罪,勿购。 ”[10]32
居延汉简中,还有逮捕奴婢的书檄:
望□苑髡钳钛左右止
大奴冯宣
年廿七八岁中壮发长五六寸青黑色毋须衣皁袍白布
绔履白革舄
剑亡 (40·1)[14]68
当时逮捕奴婢的书檄格式,要登记罪犯的籍贯、姓名、年龄、体形特征、身高、衣服穿着、出行方式及随身物品等内容。居延新简中的格式亦类似:“酉甫大奴宜长六尺,为人小、状[壮]、黑色、无须,衣白布单衣,蠕绮,步行。 ”[15]81
从秦汉简牍材料看来,逃亡现象普遍。就无罪者逃亡而言,虽然长期的农耕文明使得秦汉人民有着“安土重迁”的思想观念,商鞅变法后国家又一直实行“编户齐民”的政策,但由于秦汉家庭规模过小,宗族关系淡漠,往往经不起社会、经济风险而解体,因此逃亡人口众多。[19]秦汉逃亡犯罪的普遍性和多发性具有深刻的社会原因。《汉书·鲍宣传》提到:“民有七亡:阴阳不和,水旱为灾,一亡也;县官重责更赋租税,二亡也;贪吏并公,受取不已,三亡也;豪强大姓蚕食亡厌,四亡也;苛吏繇役,失农桑时,五亡也;部落鼓鸣,男女遮迣,六亡也;盗贼劫略,取民财物,七亡也。”[8]卷72
秦汉奴婢逃亡比较普遍,但由于传统史学的局限,简牍资料对其记载不多。从简牍资料看来,秦汉法律对奴婢逃亡与庶民逃亡的惩罚差别不大。主要原因有二:第一,秦汉时期的国家土地所有制空前强大,国家作为最大的土地所有者,与地主阶级激烈争夺劳动力和土地的所有权。国家采取各种政策保障、增加自耕农数量,秦汉时期采取各种方式将奴婢释放为平民,其主要目的还是增加国家控制的户口和劳动力数量。秦汉政府颁布了不少释放逃亡奴婢为奴的诏令,两汉时期特别是东汉前期对“亡命”采取的种种赦免或除罪措施,其目的皆在于此。从私家奴婢出逃而成为“公家”的编户齐民,正迎合了国家增加户口数的需要。第二,秦汉社会的主要生产劳动力并非奴婢,奴婢劳动“在汉代说来只能算做社会上一种重要的工作来源,而不能算做唯一的工作来源,其工作上的效用虽是相对重要,却还要受到若干限制”[20]687。因此,国家所依恃的统治基础并非奴婢。因此,秦汉法律对普通奴婢逃亡的惩罚并不严厉,几乎与庶民等同。
应该指出,就整个秦汉时期而言,政府对于奴婢逃亡的打击程度,根据时代、地区和原因不同而异。西汉初期,由于统治者执行休养生息的政策,政治上采取无为而治的方针,政府对逃亡者多采取纵容姑息的态度。对于中原大部分地区而言,无论是庶民或奴婢的逃亡,大多因为生活所迫,暨多为无罪而逃亡。政府对这些地区的奴婢逃亡的惩罚,差别与庶民不大。但政府对于边境地区及特殊身份的奴婢或庶民逃亡,打击比较严厉,因为这些奴婢或庶民逃亡可能伴随有叛国、投降等更为严重的政治犯罪。政府对这些逃亡者的惩罚,根据“数罪罚其重”的原则,主要是对政治犯罪的惩罚,而并非逃亡犯罪的惩罚。
[1]吴小强.秦简日书集释[M].长沙:岳麓书社,2000.
[2]何双全.天水放马滩秦简甲种《日书》考述[M]//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秦汉简牍论文集.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1989.
[3]秦简整理小组.天水放马滩秦简甲种《日书》释文[M]//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秦汉简牍论文集.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1989.
[4]彭浩,陈伟,工藤元男.二年律令与奏谳书(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出土法律文献释读)[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
[5]张功.秦朝逃亡犯罪探析 [J].首都师范大学学报,2002,(6):11-14.
[6]司马迁.史记[M].北京:中华书局,1982.
[7]范晔.后汉书[M].北京:中华书局,1965.
[8]班固.汉书[M].北京:中华书局1962.
[9]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M].北京:文物出版社,1978.
[10]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M].北京:文物出版社,2006.
[11]张伯元.秦汉律中的“亡律”考述[M]//张伯元.出土法律文献研究.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
[12]曹旅宁.张家山汉简《亡律》考[M]//张家山汉律研究.北京:中华书局,2005.
[13]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居延新简——甲渠候官与第四燧[M].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
[14]谢桂华,李均明,朱国炤.居延汉简释文合校[M].北京:文物出版社,1987.
[15]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居延新简释粹[M].兰州:兰州大学出版社,1988.
[16]初师宾.居延简册《甘露二年丞相御史律令》考述[J].考古,1980,(2):179-184.
[17]裘锡圭.关于新出土甘露二年御史书[J].考古与文物,1981,(1):105-108.
[18]张小锋.《甘露二年丞相御史书》探微[J].首都师范大学学报,2000,(5):25-29.
[19]张功.汉唐家庭规模探析[J].天水行政学院学报,2011,(5):111-115.
[20]劳榦.汉代的雇佣制度[M]//中华书局编辑部.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论文类编(历史编·秦汉卷).北京:中华书局,2009.
(责任编辑 程铁标)
An Analysis of the Slaves’Escape Crimes From the Bamboo Scripts in Qin and Han Dynasties
WEN Xia
(Department of Politics&Law,Guangdong University of Education,Guangzhou,Guangdong 510303,China)
There were many escaped slaves and maid-servants in the Qin and Han Dynasties.From the bamboo and wooden slips,the punishment from the government to the escaped slaves and maid-servants was not severe,nearly the same as the ordinary people,with the purpose of increasing the registered permanent residents. The punishment to the escaped slaves and maid-servants differed in time and districts.Generally speaking,because of the effect of the rehabilitation policy and Huang-Lao’s idea of letting things take their own course,the punishment was not severe enough.But it was more severe in the border regions than in other regions.
the Qin and Han Dynasties;slaves and maid-servants;escape crime
K207
:A
:1673-1972(2014)05-0019-05
2014-07-20
2012年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秦汉奴婢问题新探”(12CZS015)阶段性成果;2010年广东省教育厅育苗项目“秦汉奴婢的逃亡犯罪研究”(WYM10016)最终成果
文霞(1978-),女,湖南益阳人,副教授,博士,主要从事秦汉史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