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龙岩市生态资源司法保护的调研报告

2014-04-21 12:19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
司法改革论评 2014年1期
关键词:龙岩审判法院

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

关于龙岩市生态资源司法保护的调研报告

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

“保护青山绿水,修复生态资源,司法大有作为。”①何晓慧、周晓芳:《助力建设海西“生态优美之区”》,载《人民法院报》2011年4月11日第1版。伴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司法对于生态资源保护的重要性日益突显出来。如何最大限度地发挥司法的正能量,保护好闽西的青山绿水,修复好过去因经济的片面发展而遭受破坏的生态资源,成为龙岩市法院工作的一大重点课题。近年来,我市两级法院紧紧围绕“生态龙岩”的生态城市建设目标,立足于我市生态建设与资源环境保护的实际,以打造生态司法一院一品、一年一品的工作思路积极创新生态资源审判机制,加强生态资源司法服务与司法保障工作,不断强化司法服务功能,为“美丽龙岩”建设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保障。本文拟以我市两级法院生态资源司法保护的审判实践为对象,总结其在生态资源司法保护上的成功经验,探讨其在生态资源审判实务中遇到的难点与困境,并试图找到解决的建议与对策。

一、我市生态资源司法保护的现状

(一)我市生态资源环境的基本情况②节选自龙岩地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龙岩地区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

龙岩是革命老区,位于福建西部,俗称闽西。全市总面积19050平方公里,占全省陆地面积的15.7%,其中山地面积14964平方公里,丘陵面积3101平方公里。特殊的地形地貌造就了龙岩得天独厚的资源储备。从森林资源上看,龙岩是福建省三大林区之一,森林覆盖率达79.9%,有林地面积2384.1万亩,森林主要以马尾松、杉木、毛竹和阔叶林为主,其中林木蓄积量7023万立方米,毛竹蓄积量2.4亿株,居全省前列。从矿产资源上看,我市素有“金山银水”的美称,是福建省的主要矿产地。目前我市已发现矿产资源64种,探明资源储量的矿产地300多处,其中能源矿产3种,金属矿产18种,非金属矿产40种,其他矿产3种。煤、铁、锰、铜、金、银、稀土、石灰岩、白云岩、高岭土、膨润土、花岗石材等12种矿产是龙岩的优势矿产。此外,从水文与水资源上看,我市境内溪河众多,分属于汀江、九龙江北溪、闽江沙溪和梅江水系,集水面积达到或超过50平方公里的溪河共有110条。河川年径流量190亿立方米,水力资源理论蕴藏量214.5万千瓦,可供开发的水能蕴藏量182.7万千瓦。

近几年来,龙岩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生态建设,积极编制《龙岩市生态市建设实施纲要》、《龙岩生态市建设“十二五”规划》等纲领性文件,探索“生态龙岩”城市建设,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绩。然而与此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在我市经济快速发展的过程中,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状况仍然存在,从上杭紫金矿业重大环境责任事故案到长汀稀土污染案,非法采伐资源致生态严重破坏的事故仍时有发生,我市生态环境形势仍旧严峻。如何充分发挥司法职能,切实做好“两个流域”、“三种资源”和“四个区域”①“两个流域”指龙岩汀江流域和九龙江流域;“三种资源”指森林资源、矿产资源和水资源这三种主要资源;“四个区域”指水土流失治理区、矿产资源区、林区和水源治理区。的生态司法保障工作成为当前我市两级法院工作的一大重点。

(二)我市生态资源案件审理的基本情况

近年来,我市两级法院紧紧围绕保障生态环境的大局,积极发挥审判职能,创建生态司法“一院一品”服务“生态龙岩”城市建设,努力推动全市生态审判工作的开展,已经取得了初步成效。从收案与审理情况上看,以我市2009年至2013年上半年②统计数据截至2013年6月30日。的情况为例,2009年至2013年上半年全市两级法院共受理生态资源一审案件2695件,审结2462件,结案率91.4%。其中受理生态资源一审刑事案件1597件,占生态一审案件总数的59.3%,审结1530件,结案率95.8%;受理一审民事案件923件,占生态一审案件总数的34.2%,审结772件,结案率83.6%;受理一审行政案件175件,占生态一审案件总数的6.5%,审结160件,结案率91.4%。具体分年分类情况详见表1、表2、图1。

表1 2009年至2013年6月审理生态资源一审案件的基本情况

图1 2009年至2012年生态资源一审案件的收案情况①由于2013年的数据仅反映上半年情况,故图表的统计期间限定在2009年至2012年,而未将其纳入。

表2 2009年至2013年6月审结民事、行政群体性案件情况②除一般群体性案件外,涉及村民小组的案件、村委会作为原告起诉的案件也计入群体性案件(村委会作为被告或第三人等当事人的不计入)。

群体性案件所占百分比13.5% 17.1% 13.2% 23.6% 44.4%

从案件数量上看,近五年来,我市生态资源案件总体以刑事案件为主,生态民商事案件次之,生态行政案件较少。案件数量随时间的变化也较为明显。就生态资源刑事案件而言,除2010年收案数较2009年回落明显外,生态资源刑事案件呈逐年递增趋势,且涨幅明显,其中2011年增加86件,涨幅37.4%,2012年增加122件,涨幅38.6%,从2013年上半年的情况看,2013年我市生态资源刑事案件数将持续上升。而我市生态资源民事案件却相反,从2009年至2011年,我市生态资源民事案件呈逐年增长趋势。此后,随着诉前调解等司法职能延伸活动的开展,我市生态资源民事案件明显下降,2012年的降幅达到55.9%。

从案件类型上看,我市生态资源刑事案件主要涉及破坏森林资源犯罪和非法采矿犯罪,传统的林业刑事案件例如失火罪案件等每年都是高位运行,涉矿产资源类的刑事案件也是频频发生,导致刑事案件占了较大比重,2010年我市首次出现涉及环境污染刑事责任的紫金矿业重大环境责任事故案件。①2010年7月3日,龙岩上杭紫金矿业集团铜矿湿法厂污水池水位异常下降,池内酸性含铜污水出现渗漏,外渗污水量达9100立方米,致汀江水严重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3187.71万元人民币。2011年1月,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单位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紫金山金铜矿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判处罚金3000万元。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生态资源民事案件以林业民事案件为主,其中环境民事案件主要涉及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生态资源行政案件以土地和林业行政管理为主,其中环境行政案件主要涉及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环境保护行政许可、环境保护排污许可等。此外,群体性案件在生态资源民事、行政案件中仍占一定比例。

不过,整体而言,环境保护类案件在我市生态案件中的总量仍偏小,与人民群众对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迫切需求尚有差距。生产污染的日益严重与生态环境保护的民事诉讼案件稀少形成鲜明对比。原本正常情况下,案件的数量少表明社会矛盾与冲突程度低。但在生态环境资源保护现实状况中却出现例外情况:一方面是当前因生态环境问题引发的社会矛盾与冲突的高发,另一方面却是法院受理的生态环境案件极少。司法所具有的化解矛盾与冲突、恢复法律秩序、维护社会稳定的功能在生态环境资源保护领域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加之生态公益诉讼尚未启动,使得人民生态公共利益未能得到有效保护。故从我市生态资源司法保护境况看,我市生态资源司法保护不容乐观。

二、我市在生态资源司法保护上的创新性实践

(一)设立生态资源审判庭,实现生态审判专门化

由于环境案件在法律上和技术上的特殊性,环境审判专门化成为司法体制改革的必然趋势。①胡耘通:《我国环保法庭的分析与完善——兼论环境审判专门化的图景展望》,载《中国环境法治》2011年卷(上),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自2007年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环保审判庭设立以来,设立独立建制的环境审判机构即成为司法理论和实务所探讨的一大热点。②具体分析可参见张树昭等:《构建两型社会中的环保法庭研究》,贵州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公布的《关于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的若干意见》指出:“在环境保护纠纷案件数量较多的法院可以设立环保法庭,实行环境保护案件专业化审判,提高环境保护司法水平。”在这一背景下,我市两级法院从我市的生态资源环境的实际出发,根据我市新出现的生态资源案件类型,积极探索创新生态资源环境类案件的审判工作机制。

事实上,早在1981年,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龙岩中院)就已成立林业审判庭,专门受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以及各类林业民事、行政案件。1982年上半年,各基层法院陆续设立独立的林业审判庭,实现了林业类案件的专业化审判。然而,近年来,伴随着我市经济的快速发展,在我市的司法审判实践中,涌现出一种新类型的案件,此类案件的审判无论是涉及刑事、民事、行政责任,都应当考虑到对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的保护与恢复,具有专业性强、受影响的人数多、范围广、受害人缺乏相关知识无法举证、法律关系复杂等特点,需要以多种法律规范、多种方法从多个方面对森林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法律关系进行综合性调整,从而形成了一个复杂的法律关系综合体。拓宽受案范围,实现生态资源案件审判的专业化成为大势所趋。2011年5月11日,经我市编委批准,龙岩中院正式成立生态资源庭,并于2011年7月1日起正式审理涉及林业、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的刑事、民事、行政诉讼的一审、二审和抗诉案件,监督指导基层法院生态资源案件的审判工作。基层法院生态资源庭的更名及生态资源审判工作也及时跟进。至2011年年底,我市已形成独立建制且覆盖全市两级法院的生态资源审判机制,在全省率先实现了生态资源两级审判的专业化。

(二)刑事审判突出修复,建立生态恢复补偿机制

龙岩是全省最重要的林区之一,林区失火、盗伐滥伐林木、非法占用林地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频频发生,且往往造成森林生态资源遭受大规模严重破坏的恶果。然而,由于此类案件的特殊性,即使最终进入刑事司法程序,也很难发挥生态司法的恢复功效,无法弥补因犯罪行为造成的森林生态资源的破坏。对此,我市两级法院认真贯彻宽严相济、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在打击破坏森林生态资源犯罪的同时,致力于修复因犯罪行为破坏的森林生态环境,探索打造生态恢复补偿的司法品牌。

2009年,上杭县人民法院在深入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与县林业局、公安局、检察院联合制定实施《关于涉林刑事案件复绿补种机制的实施意见》,率先在我市法院系统探索创新生态司法的恢复补偿机制。2010年7月,龙岩中院制定《龙岩市关于在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案件中开展生态恢复补偿机制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要求犯罪行为人在依法承担责任的同时,与被害人签订生态恢复补偿书面协议,或缴纳生态恢复补偿金,委托县林业局在受损林地补植复绿,并明确将受损生态的恢复情况作为量刑的参考依据之一。该《意见》经市林业、公、检、法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并联合下发形成工作机制来促进生态恢复补偿工作的开展。各基层法院的试点工作也随之推进。其中长汀县人民法院结合当地生态环境的实况,开创出生态审判“判前三调查、判中三落实、判后三督促”的“三三”机制,①“判前三调查”,即制定供承办法官庭前完成的生态损害程度调查表、被告人复绿补植能力调查表、征求案件意见表,分别调查生态毁坏程度、被告人是否有复绿补植的能力以及社会各界对案件所持的看法和态度;“判中三落实”,即落实被告人是否有签订复绿补植协议和交纳生态恢复履约保证金,落实宣传教育措施,落实被告人有无真诚悔过;“判后三督促”,即督促复绿补植的开展、判后定期实地查看、督促落实,督促司法建议的落实,督促被判处缓刑人员保证一定行为的落实。配套服务当地水土流失治理,遏制了水土流失,保障生态恢复,成效显著,被媒体称为“长汀经验”。其他各县的生态恢复补偿工作也成效显著,截至2012年年底,全市法院共适用生态恢复补偿案件112件,修复受损森林面积达12268.8亩,实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

(三)创新涉林诉调对接机制,多元化解建设和谐林区

顾名思义,生态资源的司法保护是以人民法院为主体的生态环境的司法保护工作,然而生态的司法保护绝不意味着仅靠法院一家之力足矣,②刘锡秋:《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概念和规律刍议》,载《时代主人》2012年第9期。在生态环境的治理与保护过程中,司法与行政的互动显得越来越重要。③李莉等:《建设美丽中国,司法任重道远》,载《人民法院报》2013年1月30日第8版。近年来,我市两级法院积极与人大代表、林业部门、环保部门、乡镇村、派出所等多方联系,寻求协调与支持,强化部门联动,以化解社会矛盾为目标,积极推动全市涉林纠纷诉前化解工作,创新涉林诉调对接机制,力争通过多元渠道采用多元方式在“诉前”、“讼外”化解纠纷构建和谐林区,取得良好成效。

在诉前化解工作中,龙岩两级法院充分认识到基层是化解涉诉矛盾纠纷的前沿阵地与主战场,通过主动深入乡镇,走访当地的人大、政府、村委会,及时了解当地林区动态,排查当地出现的矛盾与纠纷,并积极与政府林木林权纠纷调处部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发证部门沟通联系,多方联动,从源头上将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

与此同时,我市两级法院积极构建全市范围内的涉林纠纷诉调对接机制,以制度促进涉林纠纷的化解工作。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年《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 积极参与全面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的意见》下发后,龙岩中院结合我市生态资源环境实际,经多次与市林业局、司法局沟通协调,以涉林纠纷为重点,积极促成市林业局、市司法局与龙岩中院三个单位联合下发适合我市工作实际的配套实施意见,即《关于建立涉林纠纷“大调解”机制的实施意见》。各基层法院的“大调解”工作也随即推进。以连城县人民法院为例,该院通过找准结合点,采取法院诉前化解主动参与,诉后委托或者邀请调解办公室协助开展调解的有序“双回路”衔接,加强诉调对接,在开展涉林纠纷“大调解”机制工作中取得了良好的成效。截至2012年年底,连城县人民法院共参与诉前调处生态民事纠纷236起,调结204起,调解率86.4%,受理的生态资源民事案件也明显减少,社会效果明显。

三、我市生态资源司法保护运行的难点与困境

(一)案外因素多,生态资源案件办理难

在生态资源案件尤其是环境案件中,行为人实施的污染环境行为通常危害了环境周边居民正常的生产和生活,影响人数较多、影响范围较广,如果没有得到及时、有效、合理的解决,很可能直接危及社会稳定。此外,实施环境污染的行为人往往是地方的纳税大户或是当地财政的重要来源,在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容易受到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一些案件甚至直接起因于地方政府为发展经济而违规违法操作,如为招商引资而未经审批就违法占用林地等。案外因素多、影响面广、调处压力大等成为困扰生态资源案件尤其是环境案件办理的难题。

(二)立法缺失,生态公益诉讼机制启动难

在一个法治社会里,只要有导致公益性环境和生态平衡危险或损害的行为,就应当有相应的机构负责追究,并提起诉讼。①万鄂湘:《在水资源司法保护研讨会开幕式上的讲话》,http://www.ccmt.org.cn,下载日期:2013年10月23日。面对当前我国生态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公众维权意识日益增强的新挑战,引入生态公益诉讼机制,引导公众通过合法程序,化解重大环境纷争已经成为社会共识。2012年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增加了关于“公益诉讼”的新规定,成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建设的新起点。①别涛:《环境公益诉讼立法的新起点》,载《法学评论》2013年第1期。然而,《民事诉讼法》第55条仅仅对生态公益诉讼作原则性规定,而没有对其中什么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哪些是“法律规定的机关”,哪些属于“有关组织”等诉讼的主体资格、受案范围、举证责任问题作出明确界定,再加上环境污染通常具有间接性、复合性,其侵害往往通过环境这个载体作用于受害人,侵害主体即污染源的查找、确定需要一定的专业知识,不容易确认,从而造成实践中当事人的资格难以认定。与此同时,由于环境损害的结果往往具有潜在性、广泛性,且对生态环境的损害不一定与个人有直接的利害关系,生态环境民事侵害的受害人难以提起诉讼。生态环境的公益司法保护因而面临司法介入难的困境,不少案件被挡在了法院之外。民众提起公益诉讼的通道不畅通,直接影响了环保诉讼尤其是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

(三)司法鉴定难,生态审判适用法律难点多

生态资源案件尤其是生态环保案件往往涉及自然科学知识,专业性、技术性较强,大多数行为的认定必须经过特定的专业机构或技术部门的检测和鉴定。例如,对某种声音是否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分贝、污染行为与损害结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问题进行专门鉴定。然而,实践中涉及生态资源案件的鉴定机构、鉴定资质、鉴定程序较为混乱,多头鉴定、重复鉴定的现象仍然存在,因鉴定结论相互矛盾,导致当事人不服裁判的现象时有发生。专业性强、鉴定难成为生态资源案件审判的一大难题。此外,由于环境诉讼的特点决定了环境诉讼规范有着不同于传统民事、刑事、行政诉讼规范的内容,从而使生态审判实践中面临着可供适用的法律不能很好地应对环境案件的特殊性,甚至出现许多方面根本无法可依的情形。②黄莎:《我国环境法庭司法实践的困境及出路》,载《法律适用》2010年第6期。如在我市生态恢复补偿机制的推行过程中,即面临如法律规定欠缺,诉讼法没有对“复绿补种”的适用条件、程序、量化等作出规定,各县法院在试行过程中出台的文件标准不尽相同,难以达到司法一致性等困境,以及“复绿补种”仅作为一种民事责任形式而非刑罚手段,须由公诉机关或者被害单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不能主动判决等瓶颈。

(四)横向协调不足,司法与行政的衔接有待完善

生态资源环境案件往往与地方重工业企业紧密相关,其处理可能影响地方经济发展的全局,其治理必须紧紧依靠地方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其推进可能需要政府的工商、农林、水利、环保等诸多职能部门的紧密配合;其化解可能需要乡、镇、场、村民委员会以及街道等基层组织通力配合做群众工作。当前我市生态审判的司法实践,如创新涉林纠纷诉调对接机制,通过积极与林业局、司法局沟通协作,构建涉林纠纷“大调解”体系,形成工作合力等创新性实践已初见成效。然而,生态司法的形势仍较为严峻。不少地方林业纠纷“矛盾尖锐、专业性强、涉诉人数多、审理难度大、判决率高、自诉难”等现象仍然存在;一些法院仍在孤军奋战,未能及时充分地与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基层组织沟通配合,形成化解合力。这些问题直接影响到我市生态资源案件司法保护的成效。

四、完善我市生态资源司法保护的建议

(一)理念先行,改进生态司法的服务机制

生态文明建设必然会涉及各方利益主体的利益平衡与不同的生态诉求。在当前我国业已形成政府经济建设与生态文明建设“一肩挑”的发展模式,且短期之内很难改变的情况下,由政府这一行政主体参与此利益博弈,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裁决者,显然无法取信于其他利益主体。引入司法力量,由司法机关肩负起生态文明建设中不同利益纠纷的裁决者与不同生态诉求的平衡者的角色成为现实的选择。①郑少华:《生态文明建设的司法机制论》,载《法学论坛》2013年第2期。

然而,长期以来,我国的生态保护工作往往更多地倚重行政力量,而对生态司法及作为其核心的生态案件审判机制重视不足,重立法、轻司法,重行政、轻诉讼的现象时有发生。②沈晓悦、李萱:《增强国家环境司法力量》,载《中国环境报》2010年7月8日第2版。龙岩的生态文明建设同样面临这一困境,一方面生态资源环境形势严峻,而另一方面每年受理的生态资源案件总量却不容乐观,相当一批生态违法违规案件未能进入司法程序。司法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有效的认识与发挥。为此,我们首先要转变思维,树立司法先行理念,建立起以司法审判机制为核心的生态司法运作机制,进一步改进生态司法的服务机制,完善司法对生态建设的保障体系;要进一步改进司法作风,发扬生态资源审判集办案、服务、宣传为一体的优良传统,依托辖区乡镇综治维稳中心、涉林纠纷调解办公室、人民法庭等场所,设立生态资源审判巡回办案点,在案件审理中尽最大努力做到现场勘查、就地审判、就地调解;要在辖区内每个有条件的乡镇配备生态司法联络员,切实发挥他们在反馈信息、了解案情、调解纠纷中的作用;要积极开展送法进林区、进景区、进矿区、进园区等法制宣传、法律咨询、法律服务活动,充分利用法院现有的宣传平台,突出宣传一批典型案例,以案释法,通过人民法院的司法审判,引导社会公众形成珍爱自然、崇尚和谐、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二)完善立法,试行生态司法公益诉讼机制

生态环境的公益司法保护离不开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机制的建立。如前所述,由于立法上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规定,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在司法实践中举步维艰。因而健全法律法规,落实完善生态民事公益诉讼的相关规定,并拓展生态的行政公益诉讼领域,从立法上实现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有法可依,成为开创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新局面的必然选择。今后我市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机制的构建,仍有待于相关立法或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颁行。在此之前,我市法院拟结合龙岩生态资源司法保护的实际,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制定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相关操作规程,统一办案规范和审理标准。

(三)巩固成效,提升生态司法恢复机制

当前,我市生态司法恢复补偿工作已初见成效,然而,如前所述,在我市生态司法恢复补偿机制的运作过程中仍面临困境,直接影响着“复绿补种”在实践中施行的实际效果。为进一步巩固提高“复绿补种”成效,完善生态司法的恢复补偿机制,我们将适时总结经验,将“判前三调查、判中三落实、判后三监督”等生态恢复补偿的有益经验推广到各类生态资源审判程序中。我们还考虑在实践中设立生态补偿基金专户,将复绿补种保证金、生态公益赔偿金等纳入该生态补偿专户管理,集中用于生态环境受损后的恢复性支出,并积极会同当地检察、公安、林业等部门共同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对生态恢复情况和资金落实使用情况进行有效监督,确保生态环境恢复工作落到实处。此外,我们还考虑在生态司法恢复补偿工作较突出的地区设立生态恢复示范基地,充分发挥基地的生态宣传、示范效应,切实提升生态司法恢复补偿的工作成效。

(四)加强沟通协作,落实生态司法联动机制

近年来龙岩两级法院在生态司法实践中高度重视与行政执法部门和各基层自治组织的沟通联系,积极主动地加强与相关单位的沟通协作,将不少纠纷化解在“诉前”与“讼外”,推动了“无讼无访”林区建设,取得了良好的工作成效。当然,如前所述,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应当认识到当前我市生态司法联动机制的构建过程中仍存在机制不够顺畅、衔接不够紧密等问题与困难。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进一步与公安、检察和环保、国土等环境行政执法部门加强沟通,互通信息,交流经验,以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联席会议等多元形式将涉及本地区的生态环境保护案件信息进行平台整合和资源共享,集思广益共同交流,探讨整治环境污染的有效措施和可行办法;进一步做好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的有效衔接,发挥好人民调解的基础作用、行政调解的专业作用和司法调解的公信保障作用,推动大调解网络建设和机制落实,实现纠纷处理在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上的有机统一,从根本上促进龙岩生态资源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

*课题负责人:林宜杰(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课题组成员:谢天星(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政治部副主任)、张静瑜(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王瑜程(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助审员)。报告执笔人:傅彤(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书记员)。本报告系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年度全省法院重点调研课题“关于生态资源司法保护机制的调研”(批准号:闽高法[2013]96号)的最终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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