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文娟
(郑州大学法学院 河南郑州 450000)
宋朝法律体系缺失根源探析
袁文娟
(郑州大学法学院 河南郑州 450000)
宋朝创建了较为严密的国家法律,构建了比较严格的相关执法平台,为公正执法、有法可依提供了良好的前提保障。但是宋朝构建的法律制度中,因为法律自身存在的缺失以及执法过程中出现的弊端,导致法律文本和运行之间产生了较大的落差,从而使法律功能以及法律价值的发挥、实现受到极大的制约。本文对宋朝法律体系缺失根源进行了探析。
宋朝法律体系;缺失;根源
法律是社会生活以及国家安定的基本保障,法律只有有效运行才能真正实现其价值。通过法律制度的实施,文本法才能较好的转变为现实法,并为国家的发展建立起相应的法律秩序。从宋朝法律体系的根源及缺失来看,宋朝法律并不算真正意义上的国家法律体系,但是仍为后世法律体系的建设提供了较为宝贵的借鉴经验,对我国现代法律体系的发展建设亦有十分重要的参考价值。
1.法律较为繁杂导致其难以检用
首先,宋朝法典较为繁多,法律内容也比较繁杂。宋朝社会的发展变化非常快,且地大物博,民物众多,因此各种事务不断增加,需要更多的法律进行约束,从而使得宋朝的立法比较频繁。法网繁密不仅是促进宋朝社会进一步发展的客观要求,而且还是宋朝构建法律体系过程中的一个突出特征,特别是编例以及编敕的频繁,敕令应用的范围日渐扩大,使宋朝法网繁密的特征更加突出[1]。
其次,法典繁杂难用,导致其弊端不断。(1) 宋朝的法令太过繁杂,甚至繁杂到因为一言或者一事就立一条法令的地步,这使得法令的检法比较困难,大大增加了官员使用法令时的执法难度。(2)宋朝法律的大量编敕使法律出现前后矛盾、内容混乱的情况,增加了法律检用的困难以及法书的烦杂。(3) 宋朝例的大量引用以及编修,除了不断增加法典数量以外,还极大的冲击了律敕的重要地位,官员在使用法律的过程中以例行私、乱变法令、非法援例等现象时有发生,因而导致律敕效能大大降低。宋朝例的行用降低了法律的权威性,导致法律发生混乱,例本来是用来补充法律不足的,但自宋神宗以后,以例破法现象就开始频繁发生。
2.法律变化无常导致其难以信守
(1)法律变化无常增加了信守的难度
朝廷对法律内容进行频繁的更改,使得信守难度不断增加,即使其中有统治者进行适时变法的良好意愿,但因为考虑不周只是增加了法典的数量,法律的作用却未得到有效的发挥,社会却未变得更加和谐,反而变成了法律推行的极大阻碍,致使官员在执法的时候束手束脚,有时甚至不知道朝廷所下的法令会不会马上改变,因而极大的降低执法的效率。
(2)法令的出台较为轻率,且任意进行法律的更改
中国古代皇权独大,皇帝轻易颁布诏令、法令制定有失审慎的现象普遍存在。而在宋朝因为臣僚起请,所以因为一言而新立一条法令,因为件事情的变化而新增一条法令的情况十分突出。法令的轻率无偿导致法律原本的权威性以及稳定性丧失,在臣民中也失去了信用,造成“吏易之而奉行不固,民忽之而苟慢多违”现象的出现[2]。
(3)法律是否能够获得臣民的认同、服从,能够较好的实现其应有的价值
法律自身是否符合当时社会的发展实际、是否能够取信于民是实现其价值的关键。虽然宋朝有详细、严密的相关法律制度,但是统治者却未对审慎立法的重要作用、法律应具有的稳定性给予高度重视。法令经常发生变化,官员很难认真、谨慎、严格的执法,轻法慢令情况更是普遍存在,民众在遵守法律的过程中同样不知道该遵守何种法律才是正确的。
1.以法从人且私恩盛行
从人和法律的关系来看,尽管宋朝皇帝重视法律,但是宋朝仍旧是君权至上,皇帝权力大于法律权力的朝代,因而以法从人情况大量存在。杨万里曾经说过,统治者以法从人不如以人从法。倘若统治者为了表示圣德而法外提拔、任免官员,或者凭借自身好恶来判断是非,或者法外擢用亲信,或者随意赦免臣民之罪,这样不仅会破坏法律的正常秩序,干扰法律的执行,还会降低法律的稳定性,从而造成难以估量的后果[3]。
2.上言无信导致法律失信于天下
在宋朝,皇帝是国家权力最高的代表,其一言一行都具有极大的影响力。皇帝诏令是法律最重要的来源之一,诏令的诚信度更是对法令施行的有效性产生着重要的影响。皇帝是否对自立之法给予应有的尊重,是否以法律来取信天下,直接关系到法律效能能否得到有效实现。因此,宋朝的部分明法之臣如王安石、富弼以及张方平等对其多有切论,且都明确提出了相应的主张。所以说皇帝严守法律的程度直接关系到法律是取信于天下还是失信于天下。
3.赏罚不公并且赏罚标准不科学
在宋朝,皇帝意志凌驾于一切,在进行赏功罚罪的过程中也通常以皇帝个人亲疏、喜怒、贵贱以及好恶来评定,这是皇帝自坏其法及自乱其制的重要表现,同时这种情况也导致赏罚不公。统治者没有对其统治阶级的内部人员的犯罪行为进行强有力的惩处,是造成宋朝法治严重破坏以及失信于民最重要的因素。许多势力较大的贪官污吏、豪横以及宗室肆意的践踏现有法律制度,进一步加剧了宋朝的社会矛盾,最终影响到了宋朝社会的稳定以及王朝的统治。为较好的申明法度,有效的维护社会秩序,统治者也会对部分贪官污吏、豪横及其宗室进行相应的惩处,但是这种惩处往往只是小惩,法不阿贵是宋朝法律中一条不成文却又被官员恭敬实行的原则[4]。由于未对恶势力采取强有力的打击,因而难以起到扶正祛邪作用,从而使其更加肆意的破坏法律,进一步加深了宋朝统治的危机。
4.法律执行过程中任意轻重以及肆意妄断现象比较严重
宋朝司法审判的过程中,法官执法最为突出的特征是自由裁量,有的因为情理关系曲法妄断,有的因为自身价值弃法不用,有的因为粉饰政绩不顾法律,有的因为钱财蛊惑任意轻重,这些现象的出现导致法律的公正性以及公平性遭到严重的破坏。
(1)自由裁量以及任意轻重现象普遍存在
在司法审判的时候,官员因为情理而轻法意、曲法意、弃法意的现象较为常见,这种现象的存在既说明了官员自由裁量法律权力的扩大,也说明法律权威性的降低。轻罪重刑以及重罪轻刑成为了社会中比较常见的一种现象。此外,许多官员为了掩饰其曲法妄断及有法不用等行为,而在判决以后不给争讼人判决理由,因此限制了被冤之人上诉陈理的权利,这也反映出了宋朝的司法审判制度还存在较大的弊端[5]。宋朝法律的实际执行过程中,相关官员的自由裁量及其任意轻重同时还是造成法律执法混乱、是非不分以及罚不当罪的主要根源。
(2)执法不公与同罪异罚情况屡见不鲜
宋朝的官员在执法的时候,罪犯身份相对特殊、皇命难违和案情特殊等因素都成为异其罚或者殊其法的重要理由,即针对同一类型的罪状或者同一案件中的各个犯人,会根据其案情、皇命、罪犯身份而给予不同程度的处罚,这造成法律体系的严重缺失。比如说在宋英宗时,由于监仓官的渎职而致使大量的大米损坏,按照当时的法律应当处以徒刑,但是由于皇帝的法外开恩而只是给予监仓官停职处分。这种现象的存在使法律效率普遍降低。
总而言之,宋朝法律构建在中国古代的法制史上是较为完善、成熟的时期,虽然其法律体系还存在较大的缺失,但宋朝制定了相对详细的法律文本制度体系,创建了相应的法律执法体系。因此,要对宋朝法律体系有全面的认识,就要对其缺失的根源进行有效的分析研究。
[1]王云裳.宋代军队经营活动中所涉及的法律刑名与惩治手段[J].浙江社会科学,2011,18(7):107-110.
[2]胡东兴.中国古代法律形式结构研究[J].中外法史研究, 2011,8(45):131-133.
[3]丁建军.论中国古代的法律诚信缺失—以宋朝为对象的考察[J].宋史研究论丛,2012,14(23):202-205.
[4]吕洪果.儒家化思想对宋朝商事法律的影响[J].经营者,2013,27(10):72-74.
[5]齐廉允.宋朝社会救济法律探析[J].商州学刊,2013,15(10):160-166.
[责任编辑:鲍 雨]
Analysis of the reasons why Song dynasty legal system lacks root
Yuan Wen-juan
(Zhengzhou University School of Law, Zhengzhou Henan, 450000, China)
the state of song dynasty created a relatively rigid law, build a more strict law enforcement related platform, provides the fair law enforcement, there are laws to guarantee the premise of good. But in constructing the legal system of song dynasty, because of the lack of legal own existence and disadvantages appeared in the process of law enforcement, legal text and running between the larger gap, so that the law and legal value of the function and realization is restricted by the great.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reasons why Song dynasty legal system lacks root.
Song dynasty legal system; missing; root
作者简介:袁文娟(1989-),女,汉,郑州大学法学院2013级硕士研究生,法律史专业,研究方向:中国法制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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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9795(2014)011-00004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