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海文
(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石家庄 050000)
随着银行卡业务的快速发展,大量第三方支付机构涉足银行卡收单业务,银行卡收单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为规范第三方支付机构的银行卡收单市场行为,防范支付业务风险,笔者通过对某地6家第三方支付机构的银行卡收单业务情况进行调查发现,支付机构在银行卡收单市场业务拓展中只注重经营效益、恶意抢占市场和违规问题比较突出,应引起监管部门的高度重视。
1.备案不到位,监管困难。截至2014年6月底,在当地人民银行正式备案的支付机构仅5家,而实际在市场拓展业务的支付机构不低于15家,大量支付机构游离于监管体系之外。由于他们地域分布较广,且不到工商或税务部门备案,监管部门的反向追查往往心有余而力不足。
2.管理机制不健全,管理粗放。目前,国内支付机构开展收单业务处于起步阶段,相对于银行机构而言,管理体系松散,经营模式粗放,管理制度不健全,考核激励体系混乱,不利于企业的健康长期发展。据调查,目前支付机构采取的管理模式主要为“总部-省分公司-省级外包商-市级外包商-县域外包商”五级机制,业务处理完全通过影像传送到总部集中处理,且外包商人员数量远超支付机构自有业务人员,为总部管理跨度、职权划分、业务处理带来诸多问题,总部对于具体业务开展情况无实际控制权。
3.盲目扩张,业务混乱。支付机构由于人员和资金限制,最常使用的扩张方式就是“外包”,他们在全省范围内广招代理商,类似于批发企业承销模式,双方间仅有利益,完全没有管理可言,无诚信、无监管。如:检查过程中某支付机构的外包商以不再代理该公司业务为由不配合人民银行的检查工作,虽经公司直属业务人员沟通无果。另外,支付机构省级业务人员数量不足,根本不能对外包商进行有效监管。如:某支付机构省级业务人员,一个人要负责4个地市的业务监管,培训不足、监管不足、制约机制不足,成为外包机制的重大漏洞,长此以往必将如市场中某些商品品牌,越做越混乱,不仅不能取得利益,而且破坏本身的品牌效应,扰乱地方支付市场,引发支付危机。
4.短期逐利,违规行为严重。从调查情况看,支付机构制度违规主要有八种表现:一是特约商户实名制落实不到位。虚假商户入网、商户入网留存档案不完整、不进行征信查询等现象普遍。二是支付机构巡检和培训不到位,非法移机现象普遍。发现多家支付机构从未开展过现场巡检和商户培训工作,对商户经营地址、经营范围不了解,有些机具注册使用地与实际使用地根本不在同一省。三是移动POS机具超范围布放,基本没有采取屏蔽SIM卡等技术措施,且后期监管不严。四是收单账户使用混乱,企业法人以个人结算账户收单现象普遍,为犯罪分子进行套现、洗钱、偷逃税款提供了便利。五是收单机构对于POS机具管理不严,未严格执行“一机一密”的要求,有些机构干脆将机具卖给商户,终止合作后,机具也不再收回,存在隐患。六是收单机构与特约商户对账不及时,账务纠纷频发。通过对特约商户了解得知,很多商户都不知道有对账之说,有些发生错账,也联系不到业务人员解决。七是手续费扣率执行不标准,MCC设置混乱,高套低等违规问题严重。有些支付机构往往在费率上做文章,对外公布较高扣率标准,自身执行一套较低标准,给发卡行、清算行带来直接经济损失,扰乱了市场秩序。八是风险防控不到位,未对特约商户进行分级管理。多数支付机构未建立自身的收单业务风险预警体系,单纯依赖中国银联的风险预警,存在严重的滞后性。
5.绕行交易,风险隐患多。目前,很多支付机构为了节约清算成本,采用核心系统与发卡行直连的方式,绕开清算行进行交易。该种清算方式在节约收单机构成本的同时带来巨大风险隐患。一是收单机构直连发卡机构,易将支付业务风险引入金融系统。目前,作为新兴支付机构,第三方支付机构自身系统建设、网络安全性远没有达到与金融企业相同的标准,存在巨大安全隐患。绕行交易,即将该种系统直接与金融机构系统相连,无疑将会把这种不稳定因素引入金融系统,随时可能引发金融危机。二是收单机构侵吞发卡行收益,造成发卡行利益损失。目前,银行卡手续费基本按照“7:2:1”方式分成,通过企业自身资金池,采用绕行交易模式,打包清算,变相降低了发卡行收益。三是绕行交易,编造了交易轨迹,一旦发生结算纠纷,纠纷处理难度加大。四是采用绕行交易模式,收单机构与特约商户间的账务核对困难,有的机构干脆不开展对账业务,资金结算安全无从保证。
1.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制度。2010年,中央银行出台了《非金融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由于受技术和人员素质限制,对于《支付业务许可证》的审批条件较为宽松,没有从初始阶段最大限度地对支付业务行为进行严格规范,以致于后期支付机构违规行为不断,如何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是将来央行业务监管不可忽视的重要方面。为此,建议进一步提高对支付机构监管的立法层次,将现行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提升为法律法规。尽快出台外包商管理制度、收单业务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配套规章制度,构建完善的银行卡收单监管法律体系,为厘清市场主体权责利关系,规范市场秩序提供制度依据。
2.构建完善的监管体系。针对目前银行卡收单市场支付机构数量多、从业人员识别防范风险能力弱的状况,建议建立政府监管部门、备付金银行、行业自律组织、社会公众“四位一体”的多方面、立体式风险防范体系,实现有层次、有秩序的科学管理。同时目前对支付机构的监督检查权完全放在省级监管机构,地市机构没有监督检查权,而大量违规事实发生在地市级,监管与实际脱节严重,不利于开展相应的监管业务,这种局面也需要改善。
3.强化支付机构内部管理。目前,支付机构是发展普惠金融的重要一环,尤其是在中小型机构和县域大型银行业收单机构辐射不到的区域,但是简单粗放的经营模式,不但不能达到预期目的,反而破坏了原有支付市场秩序。因此,支付机构要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及风险防控制度,设立专门的风险防控部门,安排专业的风险防控人员,建立合理的风险管理流程并贯穿到银行卡收单业务流程的每个环节,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体系和外部风险防控机制建设。
4.加大对收单机构的检查处罚力度。建议尝试建立行业“黑名单”制度,对不设立分支机构或不进行报备违规开展业务、发展商户不落实实名制及巡检不及时造成商户发生套现洗钱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支付机构和外包商进行定期通报,使其他支付机构引以为戒,规范开展收单业务。同时,应加强对收单机构特别是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检查处罚力度,对于违规事实加重处罚力度,对于严重违规的坚决予以吊销“支付业务许可证”,禁止其进入支付市场;对于涉案支付机构的高管人员,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进行严肃处理。
5.建立支付机构退出机制。规范设计退出工作流程,对倒闭退出收单市场的支付机构,要从保护消费者利益角度出发,确保交易资金全部清算完成后再进行其他工作,最大范围地降低消费者的损失,维护其权益。同时,要通过风险保障基金等多种市场化手段提供更多有效保障,避免在破产清算时倒逼央行或财政进行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