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培吉
(四川大学法学院 四川成都 610000)
能源合同制度构建的法律基础刍议
赵培吉
(四川大学法学院 四川成都 610000)
能源的稀缺性、不可再生性等独有特征另其身价倍增,尤其在当代社会,能源的地位更是举足轻重。但在中国,能源的开发利用等环节由一些国有企业垄断性的经营,这样的状况导致能源产业并没有得到长足的发展。在速度决定经济的今天,我们必须提高能源的利用率以,促成更多快捷的交易。这就需要法律法规来扮演一个中立的角色,使市场变得自由而有规范,而能源与合同的结合是外国市场经营能源产业的一大法宝,也是我国能源发展的一个趋势导向。这种模式在节能减排的同时,可以为双方带来利益,且政府在这种模式的推广中将起到巨大的作用。
能源;合同;市场化;私法;建构
能源,是现代国家综合实力中不可缺少的关键分子;能源,是国家经济的生命线。自上世纪70年代发生第一次能源危机以来,世界各国都在为本国的能源储备以及未来的能源供给未雨绸缪。石油、天然气等资源丰富的国家,也不再沾沾自喜,而是打出一张张王牌,争取利用资源优势抢占其他优势;而资源相对缺乏的国家,则纷纷通过政治外交手段与各能源大国搞好亲密关系,以备不时之需,甚至新型能源的兴起,也给一些天生资源短缺的国家带来福音,例如潮汐能、风能等。到了21世纪的近些年,能源问题不仅仅再被局限为能源资源的短缺,我们更应该意识到,能源开发利用的各个环节所产生的一切基本问题,这就包括了能源的开发、供应、运输、销售以及使用后环境修复的问题。这也就间接提示我们对于能源的研究,不能仅从能源的开发角度入手,还有更多的学科需要我们参悟。此时,法律作为调整包括能源供求关系在内的各种社会关系时,发挥着不可小觑的作用。当我们面对能源危机,要想办法解决它时,就需要科学配置各种主体对于能源所产生的各种权利和义务。每个主体的利益妥善处理都可能避免一些旷日持久的矛盾。法律在权利义务关系的分配上,因为其固有的特性而极具威慑力。
若从公法与司法角度将能源法分为能源私法和能源公法,众所周知,能源公法多与政府的制度、决策导向息息相关;而私法则侧重于对民生的考虑与照顾,它调整着企业以及百姓日常行为中的能源使用行为。私法与公法相较,有着天然的优越性,这种优越性从私法与公法的界定一出生就显现出来了,根据社会契约论,公法本身就是司法行为的让渡,让一部分人掌握普罗大众的权利,使市民得到更好的分配与管理。所以,用私法调整关于能源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具有了天生的亲切感。
“我国当下所坚持的节约优先、立足国内、多元发展、保护环境、科技创新、深化改革、国际合作、改善民生的能源发展方针。”①从我国2012年的方针政策可以看出,国家能源政策最后的立足点还是国民的民生问题。国家能源政策虽宏观,是公法的有力体现,但它只能指明政府最近对我国能源利用及消费各环节的愿望与期许,不能从细节上指导人民的行为。这时合同法与能源制度的结合,更能满足政府的行政需求,也使民众的能源行为更加有规矩可循。合同法经过许多年的发展完善,已经有了业已形成的体系、原则等,这样就可以带领还不成熟的单行能源法律进行市场交易。法规合同制度在能源领域的运用是很有前瞻性的,能源危机的关键就是能源需求和能源供给之间的不平衡性,这种矛盾不仅仅是需求与供给之间的,当今能源操作的步骤包括了开发、生产、运输、交换甚至环境修复等多个环节,每个环节都可能出现权力者与义务者的博弈,若将合同制度与能源利用的各个环节结合,尽可能的促使消费者与生产者之间在交易之前便达成某种合意,就可尽最大可能避免纷争。合同本身所具有的特点也会让使私权的行使更加顺畅,例如合同的相对性,将权利和义务限定在某些特定的主体之间,从而抵御外界的干扰或者公权力的随意介入;而合同文本本身具有的法律效力,也使合同各方当事人注重自身在履行权利义务中的行为,这样各方主体的互谅与磋商,将是现代能源交易的主旋律,同时也提高能源交易的效率。合同的制定,就放佛中国人爱讲的一句老话“咱把丑话说在前头”,这样的赤诚相见,反而使后面的交易更加明朗化,更加便捷。
根据能源开发利用的顺序,可将能源合同分为:能源开发合同、能源加工合同、能源储运合同、能源供应合同、能源交易合同以及环境使用后的修复合同等。在以上这些不同的能源合同领域又可细分出不同主体间相互发生权利义务分配的合同关系。一些典型的有名合同可以直接的运用到这当中去,例如运输合同,仓储合同等。其中,能源使用后修复合同是美国已经推行了几十年的一种市场行为,主要是一些企业在利用完不清洁能源后,产生的废水废气的处理问题,由于自己企业的局限性,将这之后的环境修复工作交予专门的环境修复团队去处理会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这样企业与专门的修复团队之间就必须以环境修复为合同目的,达成一致的目标,商讨修复后应当给予的价钱等。这样的市场急需在中国建立。另外,合同法中的基本原则也可以运用到能源合同中去,例如诚信原则、等价有偿原则等的应用。能源合同是基于理论和现实需要的价值建构,一方面重视私权的满足,以及各个原则的运用,另一方面也强调公权的管理,使政府的政策合规范化。
能源合同主体的范围应当与普通合同的范围相同,即国家、法人以及自然人。政府往往就成了国家的代表,国家的权利义务由政府来亲自行使。而法人往往就代表了一些垄断性的事业单位以及私营企业等,这些单位必须具有法人的三独特性——财产独立、人格独立、责任独立。自然人在能源合同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能源开发利用中的开发、运输、储存等步骤无不涉及到自然人的行为。另外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合同的形式问题,笔者认为,能源合同的能容大多涉及关涉到经济命脉的资源问题,采用要式合同更能凸显能源的严峻性和严肃性。但也不是一定的,例如在仓储或者货运合同中,某些单独进行的小额交易,也可以灵活的采用不要式合同,即口头形式,履行完毕就视为合同已完成,这就简化了能源交易的步骤,提高经济效率。另外一个重要的能源合同需要开拓市场就是能源使用后环境修复外包合同的困境,也是前面提到的能源合同的一种。由于我国的环境修复企业尚未形成气候,此行业没有具体的行业标准,一些企业未形成诚恳的商业信誉,这样许多能源利用企业将环境修复工作外包给这些企业是十分不放心的,这样难免自己蛮干,导致环境污染。在这个合同关系中,地方政府应当肩负起重要的责任,政府作为环境服务的大采购商,应当使用财政手段去购买该项服务,以拉动地方的环境服务行业的发展,使其形成气候。
综上,能源合同在解决能源问题上具备独特的功能和价值,那么应当在法律层面予以建构和固化,以促进能源的开发和利用。我过并没有必要专门为能源和同颁布法律法规,而是在现有的合同法基础上,根据能源交易的属性,固化二者的有机联系。使其在交易中进一步为政府服务,也使私权得到保障。但是我国应加快能源法的立法,因为一部统一的能源法典,是一个现代化国家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我国在新中国成立后,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四部法律。并陆续颁行二十多部能源行政法规。在此之外,我国政府还制定了大量能源规范性法律文件。虽然法律条文的数量不在少数,但是能源合同的规则和今后的发展不能只靠它们完成,而有必要依附于一个宏观的能源法法典。
能源的交易在合同法的羽翼下将更安全,也更生动。能源交易的主体本身较为单一,除政府与一些国有事业单位外其他企业和自然人很难插手。但如果将能源开发利用的各个环节中的权利义务分配给特定的主体,将会产生不同的社会与经济效果,能源交易的效率也会大大提高。这将为我国在世界的能源舞台上争取有利地位。
注释:
①参见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的能源政策(2012)》,《人民日报》2012年10月25日。
Discussion on the legal basis of constructing energy contract system
Zhao Pei-ji
(Law School of Sichuan University, Chengdu Sichuan, 610000, China)
The scarcity, non renewable and other unique features of energy makes the multiplier value, especially in the modern society, the status of energy plays a decisive role. But in the Chinese, energy development and utilization and other links by some state-owned enterprises monopoly business, this situation leads to the energy industry has not obtained the considerable development. In the speed of the economy today, we must improve the energy utilization rate, promote more quick transaction. This requires laws and regulations to play a neutral role, enable the market to become free and specification, and binding energy and the contract is a magic weapon to management of energy industry in foreign markets, a trend in China's energy development. At the same time, this model in energy-saving emission reduction, can bring benefits for both parties, and the government play great effect in this model of promotion.
energy; contract; market; law; construction
D920.0
A
1000-9795(2014)02-0496-01
[责任编辑:陈怀民]
2013-12-15
赵培吉(1989-),女,甘肃兰州人,从事中国环境资源法方向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