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朋朋
(福州海峡职业技术学院 福建福州 350001)
浅析跨国企业经济犯罪的治理
杨朋朋
(福州海峡职业技术学院 福建福州 350001)
近些年来,持续发生数起涉及跨国公司在华实施跨国商业贿赂案件。从2004年的“朗讯”风波到近日葛兰素史克(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被调查,跨国公司在华的跨国商业贿赂存在手段多样、行为隐蔽、难以追究的特点。除了直接的金钱交易和吃喝玩乐等传统贿赂手段外,更多的跨国公司选择了免费出国旅游、海外培训、赞助领导干部子女到国外留学,合办面向政府官员和企业高管的EMBA班等新的手段。本文在分析跨国公司商业贿赂的危害及原因之后,提出了治理跨国公司商业贿赂的法律建议。
跨国企业;经济犯罪;法律规制
众所周知,商业贿赂不仅影响到企业间的公平竞争,影响到社会经营成本的高效、廉洁投入,影响到消费者的合理支出和我国国库的收入。跨国公司等主体在世界市场的竞争中大量进行商业贿赂行为以获得竞争优势,以致严重破坏国际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为此,商业贿赂被作为全球化背景下的新问题被提出来。这种国际贸易中的商业贿赂行为,被称之为“海外腐败”、“海外贿赂”或者是“跨国商业贿赂”。①
1.跨国商业贿赂破坏了我国有限资源的合理配置,损害了我国的市场秩序。公安机关查明,近年来葛兰素史克(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在华经营期间,为达到打开药品销售渠道、提高药品售价等目的,利用旅行社等渠道,向个别政府部门官员、少数医药协会和基金会、医院、医生等行贿。导致部分政府官员在分配资源过程中,不是将有限的医疗资源分配到公共医疗服务等项目中去,而是考虑一些收取贿赂机会较高的项目,因此跨国商业贿赂扭曲了我国的资源配置,损害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商业贿赂还导致药价居高难下,无疑是助推药价虚高的“黑手”,最终由消费者买单。
2.跨国商业贿赂助长了我国社会商业不正风气的恶化。跨国商业贿赂的目的是为了获得大型的政府采购项目或者工程建设项目,因此其带来的经济利益亦是相当可观的。跨国公司在中国实施的跨国商业贿赂问题,不仅影响了跨国公司自身的声誉,干扰并恶化了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正常商业秩序,而且引起了国际舆论对我国商业环境乃至社会环境的负面评论,进而影响我国国际形象。
3.跨国商业贿赂行为对我国消费者利益危害巨大。“在把药价推高的过程中,包括商业贿赂在内的运营成本大概占到药价的20%-30%。比如我们制造的抗乙肝药品‘贺普丁’,成本价约140元,其中就有两成到三成的运营成本。如果把这部分成本降下来,会有更多患者从中获益。”②由此可见跨国商业贿赂增加了行贿主体的成本,这些贿赂成本导致生产和商品成本增加,最终损害了东道国最终消费者的利益。
4.跨国商业贿赂行为破坏了政府官员的公信力。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深,跨国公司对东道国的影响日益增强。而跨国公司对于一些高级政府官员的贿赂已经对政府的决策机制构成威胁。③形式各样的商业贿赂行为严重破坏了东道国政府官员在消费者心中的公信力。
(一)制定专门部门法《反商业贿赂法》
早在2006年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落幕,全国人大代表提交的议案已提到了相关的议案,就是《关于制定反商业贿赂法的议案》。在反商业贿赂法律立法层面,不能仅依靠刑法中的贿赂行为的规定,可以将分散在各法律法规中的有关条例加以整合,将实体性法律规范比如刑事、行政等部门法及程序性法律规范统一在一部法律之中。适时调整我国立法对商业贿赂行为的界定范围。根据《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现在的商业贿赂仅是指在商品的购买和销售中,经营者采用财物和其他手段贿赂对方的行为。另外,《刑法》中贿赂罪的行为方式一般限于给付财物,没有其他手段,这实际上缩小了商业贿赂犯罪的外延。大量的案例实践证明,我国现行法律调整的商业贿赂行为的范围过窄,行贿受贿的手段现在多种多样且隐秘程度也变高。如果不是公安部门发现上海的几家旅行社有些不正常,估计短时间内还是牵不出葛兰素史克行贿案件。
所以在修订《不正当竞争法》或制定相关实施细则时,应该扩大商业贿赂的调整范围。现在商业贿赂行为不仅发生在商品的产销购等环节,产品认证、市场准入评估、金融信贷等领域也发生商业贿赂的行为。商业贿赂的对象也不再局限于交易的对方,还包括利用自己具有的市场影响力帮助行贿方在竞争中获取不正当交易机会的第三方。因此,商业贿赂的对象应该概括为交易活动中的对方单位或个人以及对市场竞争具有影响力的相关第三方。
(二)完善刑法中关于贿赂罪的规定
无论是否设立专门的反贪污贿赂法或反商业贿赂法,治理商业贿赂的刑法规范必须要完整才能形成合力。我国现行刑法中的两条商业贿赂罪,即刑法第163条、第164条的犯罪规定,存在财产刑惩罚力度不深,资格刑不够问题。④
笔者认为,以现行刑法为基础,结合《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有关规定,以刑法修正案的方式,将贿赂犯罪规定为直接或者间接地行贿和受贿行为,且行贿或受贿的目的结果不一定要求实现,无正当理由赠送、提供或约定提供财物(包括非物质财富)或者不正当授受某些“机会”比如考察、培训等都可以构成贿赂犯罪。另外罚金、没收财产等财产刑的力度要加强,让行贿者得不偿失,才能有效遏制商业贿赂。此外,增设剥夺、限制从业资格,完善资格惩罚等规定也是有效的手段。比如葛兰素史克案例中可以限制其对某些药品的介入,或者剥夺其某种药品进入的资格。
(三)完善我国反商业贿赂犯罪的证据制度
商业贿赂犯罪中,行贿人与受贿人往往秘密接触。这种特点决定了侦破取证要靠当事人的积极配合,很少有第三方证人。笔者建议建立“刑事免责”制度。在商业贿赂犯罪案件中,鉴于知情人提供的证据是认定犯罪的重要的线索和定罪依据,因此应给予检察机关决定一定程度免责的权力,如果知情人提供证据证明了受贿犯罪的存在,即使知情人是行贿人也可“刑事免责”,以免除“污点证人”作证的后顾之忧。⑤此外可以建立证据推定责任制度,将受贿犯罪的部分举证责任分配给受贿犯罪嫌疑人,如同巨额才来源不明罪的推定一样。为了防止对嫌疑人不利的有罪推定,需要严格限定适用条件:第一,侦办机关必须首先证明商业贿赂犯罪基础事实的存在;第二,要及时告知受贿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负有举证责任和不承担举证责任的法律后果,如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能够提出相反证据反驳则推定无效。
(四)建立反商业贿赂的监督机制
当前,我国商业贿赂行为严重的重要原因就在于监督机制未建立。可以组建一个专门管辖商业贿赂犯罪的机关,可以命名为“反商业贿赂局”,该局会直接向国务院或者商务部负责,专门负责商业贿赂的治理工作,拥有独立调查的权力。甚至可以将“特工行动”引入到对商业贿赂犯罪的侦查中,确立某些情形下的秘密侦查措施的合法地位。毕竟商业犯罪的嫌疑人都有着极高的智商及反侦察能力。
毋庸置疑,治理商业贿赂是一项系统工程,尤其是跨国公司的商业贿赂更是需要有一个总体上的考虑和部署,所以从立法层面上更需要有一个完善的机制,希望笔者建议能对我们商业贿赂的治理提供参考意见。
注释:
①沈德咏:《关于治理商业贿赂的法律思考》[J].《新华文摘》,2006(1):12-13。
②http://health.sohu.com/s2013/gsk/
③薛荣久、樊瑛:《入世后中国市场规则的完善——以朗讯(中国)“贿赂事件”为例》,《国际经贸探索》,2006(1)。
④卢建平:《评解〈美国反海外腐败法〉》,《上海国资》,2006(4)。
⑤陈雷:《从朗讯、德普案看如何加强查处跨国商业贿赂的国际司法合作》,《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4)。
[1]沈德咏.关于治理商业贿赂的法律思考[J].新华文摘,2009(1).
[2]侯国云.遏制商业贿赂泛滥还需专业立法[N].中国经济周刊,2010(8).
[3]薛荣久,樊瑛.入世后中国市场规则的完善——以朗讯(中国)“贿赂事件”为例[J].国际经贸探索,2011(1).
[4]符亦文.跨国商业贿赂行为的规制——美国《反海外贿赂法》评析[J].北方经贸,2010(9).
[5]卢建平.评解《美国反海外腐败法》[J].上海国资,2009(4).
[6]陈雷.从朗讯、德普案看如何加强查处跨国商业贿赂的国际司法合作[J].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4).
Control of economic crime of multinational enterprises
Yang Peng-peng
(Fuzhou Strait Vocation and Technological College, Fuzhou Fujian,350001, China)
In recent years, continuous occurred several Multi-National Corporation implement transnational commercial bribery cases in China. From the 2004 "lucent" storm the GlaxoSmithKline (Chinese) Investment Company Limited was investigated, the Multi-National Corporation in the Chinese transnational commercial bribery exists in a variety of means, the hidden behavior, difficult to investigate. In addition to money as a means of transaction and idle away in seeking pleasure and other traditional bribery, more Multi-National Corporation choose the free travel abroad, overseas training, sponsored by the cadre of leaders of their children to study abroad, the new means by government officials and business executives for EMBA class. The paper after the analysis of harm and reason of commercial bribery of Multi-National Corporation, to put forward suggestions of legislation of commercial bribery governance Multi-National Corporation.
transnational corporations; economic crime; legal regulation
D920.0
A
1000-9795(2014)02-0494-02
[责任编辑:陈怀民]
2013-12-25
杨朋朋(1984-),男,山东泰安人,助教,从事经济法学科的教学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