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区域贸易协定与多边贸易体制

2014-04-17 08:14
佳木斯职业学院学报 2014年3期
关键词:自由化贸易协定争端

吕 光

(安徽大学法学院 安徽合肥 230601)

浅析区域贸易协定与多边贸易体制

吕 光

(安徽大学法学院 安徽合肥 230601)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特别是多哈回合谈判的毫无进展和坎昆会议失败之后,在全球范围内刮起了一股区域贸易自由化的浪潮。区域贸易协定开始了从多边贸易体制的“例外”的角色向“主流”角色的转变,一方面冲击了多边贸易体制,另一方面也推动了多边贸易的自由化,二者应当在协调中相互发展。本文阐释了区域贸易协定的概念、类型、发展趋势以及兴起的原因,并且援引WTO有关规定,在此基础上分析多边贸易体制与区域贸易协定之间的冲突,并对二者关系的协调提出了一定的展望。

贸易自由;多边贸易体制;区域贸易协定

区域贸易协定(Regional trade agreement,简称RTA)是指两个或以上的国家或不同关税地区之间,为了消除成员间的各种贸易壁垒,规范彼此之间贸易合作关系而缔结的国际条约。加拿大经济学家理查德·利普赛(Richard Limpsey) 将区域贸易协定分为六种类型:优惠贸易安排(Preferential Trade Arrangements);自由贸易区(Free Trade Area);关税同盟(Custom Union);共同市场(Common Market);经济联盟(Economic Union);完全的经济一体化(Complete Economic Integration)。

一、区域贸易协定的发展趋势

第一,数量剧增。全球范围内的大多数国家,包括那些钟情于多边贸易自由化的国家,都开始将对外贸易政策的重心向制定区域贸易协定转移。据WTO官方网站的数据资料统计,截止到2013年7月31日,WTO已收到575个区域贸易协定的通知,其中有379个已经开始实施。而且,区域贸易协定谈判活动的中心开始从欧洲向亚太地区转移。过去青睐多边贸易自由化谈判的日本、中国、澳大利亚、韩国等国家如今也开始积极寻求区域自由贸易区的建立。

第二,内涵扩大。早起区域贸易协定以取消贸易关税壁垒和非关税壁垒为核心内容, 其目的在于取消货物贸易的关税、禁止和限制非关税壁垒。而当今的区域贸易协定覆盖领域更为宽广,不仅包括了货物贸易,还包括服务贸易、知识产权、劳工标准、技术性壁垒、环境保护、自然人移动等领域。

第三,新类型的繁衍。随着经验的积累,许多国家不再只是与相邻国家和地区建立自由贸易区,而是寻求跨大陆、跨地区、跨大洋的区域贸易区的建立。比如跨太平洋经济贸易伙伴关系(Tanspacific Partnership,简称TPP)、跨美跨大西洋贸易与投资伙伴协议(Transatlantic Trade and Investment Partnership,简称TTIP)等极大的丰富了区域贸易协定的类型。

二、区域贸易协定迅速发展的原因

第一,经济因素。相比较于WTO多边成员之间,在区域或双边水平上构建市场准入更为容易,更易于在双边层次上达成共识,更容易促成区域贸易协定框架下贸易自由化的实现。所以就目前来看,大多数的区域经济一体化能有效的创造贸易并带来不菲的收益。

第二,政治因素。除了经济上的原因,签订区域贸易协定的另一个重要考量就是政治上与安全上的原因。2009年美国加入TPP很明显的展示了其战略意图;而小国更有可能看重区域贸易协定,它们可以通过区域贸易协定这个集体的力量让自己的声音为国际社会所知,以此提升在国际社会上的话语权。如东南亚国家通过建立东南亚国家联盟,提高了成员国的政治地位,增强了其与中国、日本、韩国等国家的谈判能力。

第三,其他因素。多边贸易体制自身存在缺陷是区域贸易协定兴起的另一个原因。WTO投票采取“一成员一票”,以得票多数票者为胜,但却要根据具体情况才能确定所需多数票的比例,有时为三分之二,有时为四分之三。WTO现有159个成员国(截止到2013年3月2日),要让这159个成员国就一个议题达成一致或者基本一致的成本相对较高。与多边贸易体制相比较,区域贸易协定在其小范围内更容易协调各方的利益和立场冲突。

三、区域贸易协定与多边贸易体制的冲突

第一,区域贸易协定冲击了WTO的最惠国待遇原则。GATT第24条和GATS第5条规定区域贸易协定是作为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例外存在的。但是国际经贸交往的实践中,区域贸易协定却成为了常用的方式,且区域贸易协定内部实行贸易自由,对外却采取歧视性和排他性政策,这种做法严重背离了WTO贸易自由化的精神。

第二,二者的争端解决机制产生冲突。《关于GATT1947第24条解释的谅解》第12款对区域贸易协定成员国间有关争端解决的问题作出了规定,但是在适用过程中却存在着某些含糊不清的问题,比如在管辖权方面,当区域贸易协定内部出现纠纷时,有着区域争端解决机制、WTO多边解决办法、多边仲裁机制等多种方案。当双方未能在管辖权上达成一致时,到底是何种管辖权优先适用,并没有一个确切的答案。又如,当出现争端时。WTO争端解决机构究竟是将区域贸易集团视为一个整体还是视为独立的当事人,也就是在对主体的认定方面,这个问题还没有得到统一。

第三,区域贸易协定吸引了多边贸易成员国的注意力。在多边贸易体制谈判下,WTO成员国在诸多方面,如农业、制造业、服务业、反倾销、反补贴等规则上很难达成共识。相比较而言,区域贸易协定因其自身优势使得谈判更为容易,因而多边贸易成员国的很自然的将精力放在区域贸易协定上。区域贸易协它或多或少会设定贸易壁垒以排斥区域外部的国家,违反了WTO主张的非歧视性贸易自由化的规则。

四、对区域贸易协定与多边贸易体制的协调

第一,区域贸易协定与多边贸易体制关系。两者之间的关系可以被界定为一种互补关系。这种关系体现在:多边贸易体制为区域贸易协定设定宏观上的框架和体制,提供原则性指导与帮助,区域贸易协定则延伸了各国谈判的深度和广度,为多边贸易体制暂时无法解决的问题找到了出路。要想最终实现全球范围内的贸易自由化,需要两者的相互借鉴、相互促进。

第二,怎样协调区域贸易协定与多边贸易体制的关系。协调两者之间的关系,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给予关注并作出努力:

1.完善GATT第24条以及其他相关规定。WTO有关区域贸易协定的规定源自于GATT第24条,但是规的定十分模糊。如GATT第24条第款规定:“关税同盟或临时对外实施的限制,不得高于或严于各组领土原定关税或贸易规章的一般限制水平”,此处的“一般限制水平”就很模糊,GATT并没有给出明确的界定。诸如此类模糊不清的词条还有许多,所以,WTO应当尽快完善相关规定,对有争议的词条作出清晰明确的解释,确保实践中的可操作性。

2.建立和完善合理有效的审查监督机制。首先,审查监督机制有效实施的基础在与完善其规则的合理性与可操作性。其次,多边贸易体制应对对区域贸易协定进行两个方面的监督:一是在订立区域贸易协定时对其是否符合多边贸易体制的规则进行审查,二是采取定期报告制度对其实施过程进行动态审查。最后,应当明确审查监督的审议的标准。多边贸易体制对区域贸易协定审议的标准并不统一,因此,WTO应当对审议标准和程序进行统一,改变目前的混乱状态,以此提高审查质量和效率。

3.规范争端解决机制。对WTO争端解决机制与区域争端解决规则应当进行合理的分工安排。首先要树立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权威性,其对于区域争端解决机制应当具有优先性。其次,采取多样的管辖方式,如当事方的协议管辖,不同管辖机构的合作管辖等。最后,提高争端解决机制的效率并保证其执行力、公正力。

[1]左海聪著.国际经济法[М].武汉大学出版社,2010.

[2]曾令良.区域贸易协定的最近趋势及其对多哈发展议程的负面影响[J].法学研究,2004(05).

[3]沈木珠,逯婷婷.WTО多边贸易体制与区域贸易协定的冲突与协调[J].南京财经大学学报,2008(01).

On regional trade agreement and multilateral trade system

Lv Guang

(Law School of Anhui University, Hefei Anhui, 230601, China)

Since 90's of the twentieth Century, especially after the failure of no progress and Cancun Conference of the Doha Round negotiations, in the global scope blew up a regional trade liberalization tide. Regional trade agreements began from the multilateral trade system "exception" role change to "mainstream" role, on one hand, the impact of the multilateral trading system, on the other hand also promoted the development of multilateral trade liberalization, the two sides should be mutual development in coordination. This paper explains the concept of the regional trade agreement, types, development trend and the reasons for the rise, citing the relevant regulations of the WTO, between the multilateral trading system and regional trade agreements on the basis of the conflict, and aprospect of harmonious relations between the two sides proposed.

free trade; the multilateral trading system; regional trade agreements

F71

A

1000-9795(2014)03-0459-01

[责任编辑:陈怀民]

2014-01-16

吕 光(1989-),男,安徽安庆人,从事国际经济法方向的研究。

猜你喜欢
自由化贸易协定争端
RCEP:中国称,世界最大贸易协定使其有了应对2022年挑战的“有力抓手”
RCEP:中国、东盟今天签署世界上规模最大的贸易协定,并为印度敞开大门
探索实行更高水平的贸易自由化便利化措施
略谈金融自由化
从NAFTA到TPP:自由贸易协定竞争政策议题的晚近发展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中日钓鱼岛争端的国际法探讨
区域贸易协定与世贸组织管辖权竞合与协调
有第三方干预的两方争端的博弈分析
对日受降权争端背景下的中共与美关系
关于贸易自由化环境效应的文献述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