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少数民族医药资源法律保护初探

2014-04-17 08:14张宗峦
佳木斯职业学院学报 2014年3期
关键词:野生植物保护法药用

张宗峦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 北京 100081)

中国少数民族医药资源法律保护初探

张宗峦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 北京 100081)

当前民族医药资源的保护主要从源头上进行保护,即保护生物多样性,限制资源不合理开采和使用。本文从动物、植物、矿物等三种资源保护说起,分析上述医药资源保护法律法规的不足,就如何完善提出建议。

民族医药;药用资源;法律保护

一、我国少数民族传统医药及其特征

(一)民族医药的界定

中国的传统医学包括中医学、民族医学和民间医学三个部分。民族医药是我国各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的总称,包括藏医药、蒙医药、等30 多个民族的医药。民族医药在特定的自然环境中生存发展,在疾病防治方面有着中医和西医无法替代的优势,对我国乃至世界的医药学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

(二)民族医药的特征

1.传统性。传统医药是由某个民族在长期的生产与生活中,与疾病作斗争过程中经验积累的产物。在世世代代的流传中,又不断地改进。因此,传统医药是历史的和传统的,具有传统性。

2.传承性。民族医药属传统知识范畴, 通过口头或文字方式代代相传。在传承过程中, 各民族医药知识与其起源相比虽然发生了很大变化,但这种变化是渐进的、缓慢的, 不同于现代西医药知识发展的跨越性与间断性,具有鲜明的传承特性。

3.民族性。少数民族传统医药是各少数民族人民针对其身体健康状况、多发病而在认识生命、保护生命的实践过程中创造、积淀的。由于各少数民族居住地域、生活方式的差异,使得他们对疾病的治疗各有所长,在医疗技法上也独具民族性。

4.地域性。由于各个民族生存的自然环境、生活条件和疾病状况不同,民族医药还与该民族居住地的气候、地理、动植物区系和自然资源密切相关,其不仅在病况分布上,还在治疗手法、医药资源上有明显的地域性。

二、《野生动物保护法》中有关传统民族医药药用资源保护的欠缺与完善

医药药材资源主要有三种:动物、植物、矿石。

我国现行保护民族医药药用资源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一条也有关于民族医药资源的规定:“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

(一)《野生动物保护法》保护范围的欠缺与完善

1988年11月8日通过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于2004年8月28日修正。《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一条将野生动物保护的范围仅限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忽视了对普通野生动物的保护,导致一些普通的野生动物也濒临灭绝,动物种类急剧减少。因此,要把保护范围扩大到一般普通野生物种;可以继续保留保护级别,但将只和违反者的处罚轻重相联系,而不再与“可利用程度”相联系。

(二)民族医药药用动物资源人工繁育制度的建立

法律并不是万能的,不可能解决所有的问题。《野生动物保护法》不可能完全解决民族医药药用资源的问题。《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七条:国家鼓励驯养繁殖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许可证。此规定确立了民族医药药用动物资源人工繁育制度,是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濒危药用动物资源的一条有效途径。

三、《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有关保护传统民族医药药用资源的不足及建议

(一)对传统民族医药资源保护的不足

1. 立法效力层次低。总的来看,我国野生植物保护立法以“条例”、“规定”、“通知”为主,对野生植物的保护和管理主要是依据1996 年国务院颁布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还没有一部专门的《野生植物保护法》。

2. 立法目的更强调野生植物资源的经济价值而非生态价值。《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制定本条例。该立法目的的潜在含义是: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植物资源是第一要务,维护生态平衡是为了人类更好地利用野生植物资源,强调的是野生植物资源对人类的功用性和经济效用性,而非其生态价值。

3. 野生植物资源保护范围狭窄。现行野生植物资源保护法律法规,对一些本应加以保护的野生植物资源未加以保护。

上述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同样涉及到药用资源,特别是民族医药资源的保护问题。改革开放以来,一些名贵民族医药遭到大量无序的采挖,受到严重破坏。

(二)对民族医药药用植物资源保护的建议

1.立法完善。(1)尽快制定《野生植物保护法》。为了加强野生植物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我国应尽快出台《野生植物保护法》。(2)重新定位《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的立法目的。《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的施行不尽如人意,跟其偏重保护野生植物的经济价值而非生态价值的立法目的有很大关系。(3)扩大野生植物的保护对象。我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所保护的野生植物范围过于狭窄, 应予以扩大。扩大的对象有: (a) 非在原生地区天然生长的珍贵、濒危植物物种。 (b) 野生植物制品。 (c) 具有地方特色的野生植物。

2.强化执法。(1)加强森林公安执法队伍的建设。(2)提高执法人员执法的专业性。

3.加强法制宣传教育,逐步提高人们保护野生植物资源的守法意识。法律作为一种行为指南,如果不为人知,那么就会束之高阁,成为一纸空话。

(三)民族医药药用植物资源人工培育制度的创立

纵览《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全文,并未见规定野生植物人工培育制度,使《野生动物保护法》确立的药用植物资源人工培育制度缺乏具体规定。因此应着重从建立良种繁育储备体系、建立重要珍稀濒危野生药材资源的野生、半野生培育基地、建立珍稀濒危药用野生植物的引种驯化与栽培基地三个方面完善人工培育制度,加强驯化栽培研究,努力建立人工繁殖种群,逐步减少对野生资源的直接利用,以缓解中药利用对资源的压力。

四、对《自然保护区条例》的修改完善建议

(一) 在民族医药药材资源天然分布区设立自然保护区

《条例》将自然保护区定义为,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集中分布区,而在一些民族药用动植物天然分布区,特别是普通动物活动较多地区或者野生植物生长较多地区,由于其本身没有被认定为自然保护区,且不在自然保护区内,很难得到有效保护。

(二) 建立当地少数民族群众参与保护区管理制度

公众参与是国外自然保护区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保护区要在拟订有关的双边协定、管理计划、恢复计划、野生生物保护计划或危险消除计划时,充分考虑、保障原住民的利益。在权属明确的情况下,让民族地区的群众参与保护区管理的决策、实施、监督、调整和收益,解决了保护区建设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之间的利益冲突问题。

(三)完善民族医药资源保护区的法律责任制度

纵观自然保护区条例, 其中许多条文对调整的主体规定了义务, 而对其不履行义务时如何追究法律责任, 却没有了下文。例如条例第18 条规定严禁任何人进入核心区, 第34 条第2 款只对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处以罚款100-5000 元, 却没有针对进入核心区将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其次, 条文虽然提出了实体性要求, 却没有程序性的规定与之配套,结果形成“空中楼阁”, 可望而不可及。

民族医药资源自然保护区法律责任的规定, 应突破以往的单项民事赔偿方式, 实行多种责任方式并用。

(四) 建立民族医药资源保护区的生态补偿制度

在我国民族医药资源保护区多数在贫困县内,保护区内多数居民对自然资源的依赖性强,采用掠夺式的资源开发方式谋求自身利益。因此,建立、完善民族医药资源保护区的生态补偿制度,从立法上规定权利义务,刻不容缓。

生态补偿机制以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为目的,根据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生态保护成本、发展机会成本,综合运用行政和市场手段,调整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相关各方之间利益关系的环境经济政策。

(五)实施继承、挖掘、整理民族医药遗产的方针

我国民族医使用的草药多达万种,各种民族医药由于历史和文化背景的不同,其医药遗产状况存在很大差异。在继承、挖掘、整理民族医药遗产的方针指导下,我国民族医药遗产挖掘、保护工作的深入,1995年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中,收编了60种民族药,《中国本草彩色图鉴》民族药篇中包括了约2000种民族药,为少数民族医药事业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1]世界卫生组织.《2002—2005传统医学战略》.中文版,第一页.

[2]诸国本.发展民族医药的现实意义[J].世界科学技术——中药现代化,2000(05).

[3]张数兴,许青青.我国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的法律保护研究[J].云南民族大学学报, 2011年1月第28卷第1期.

[4]刘丽英.专利制度下的中药保护[J].电子知识产权,2004.

[5]杜瑞芳.传统医药的知识产权保护[М].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18.

The legal protection of medical resources of minority Chinese

Zhang Zong-luan

(Law School of Minzu University of China, Beijing, 100081, China)

The protection of the national medical resources are protected from the source, namely the protection of biological diversity, limited resources are not reasonable exploitation and use. This article mentions from animal, plant, mineral and other three kinds of resource protection, analyzes shortcomings of the medical resources protection laws and regulations, gives suggestions on how to improve.

national medicine; medicinal resources; legal protection

D920.0

A

1000-9795(2014)03-0450-02

[责任编辑:陈怀民]

2014-01-13

张宗峦(1972-),男,山东滕州人,从事民族法学方向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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