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吉奎
德国是世界上职业教育最发达的国家之一,其世界领先的工业竞争力是职业教育发展的必然结果。江苏省高等教育管理考察德国的第五次研讨会,这次在德国调研主要围绕“双元制职业教育体系的研究”在德国的运行机制和发展趋势。我们深深地感到德国人的文化素质和职业教育是保证其核心竞争力的关键。
德国职业教育“双元制”最显著的特征是“双元”,“双元”代表了企业和职业学校两个办学主体。一元是指职业学校,其主要功能是传授本专业相关的专业知识;另一元是企业,其主要功能是使学生接受企业的专业职业技能培训。两者的合作在深层次上则意味着受教育者两个身份的融合、两个教学目标要求与两种教育方式的结合。这种融合和结合主要是通过国家政策、法律以及各方的共同参与来进行协调的。“双元制”最初是中等职业教育培养人才的主要模式,现在被成功地引入高等教育领域。
1.完善的职业教育法律制度。为应对新世纪的挑战,进一步大力发展职业教育,2005年4月,德国将联邦《职业教育法》和联邦《职业教育促进法》合并修订,制定了新的联邦《职业教育法》。这部新法在教育理念上明确提出职业教育旨在针对不断变化的劳动环境,通过规范的教育过程传授符合要求的、进行职业活动必需的职业技能、知识和能力。它在规定受教育者和提供教育者的义务的同时,明确提出符合条件的企业每年必须为社会提供一定的学习位置,招收学徒,并给予学徒一定的报酬。除此之外政府还制定了《青年劳动保护法》《企业基本法》《工商企业实训教师资格条例》《企业章程》《职业培训条例》《教师进修条例》《手工业条例》等职业教育的法律和规章,组成了德国职业教育法律法规体系。德国在制度设计层面把人才为企业服务、企业须承担培养人才义务有机结合到一起,既为培养技能型人才找到了合适的途径,也为经济发展注入了源源不断的活力。
2.互通的教育体系。德国的教育系统是完整的,一般可分为基础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四个类别。同时,德国是一个高福利国家,熟练工人的工资和公务员是在一个水平线上的,高级技师反而更高,所以人们都选择自己喜欢的职业。在德国的教育体系,职业教育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职业教育作为一种教育类型和一种社会普遍尊重和认可的教育而存在。德国从第一阶段教育开始,就准备个人职业方向的选择,为就业打下基础。主体中学和实科中学均有职业教育的功能,从实际出发,奠定了未来每个人发展的一个方向。同时,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之间为立交桥形式,各种教育形式之间可以灵活转换。学生可以选择从普通学校基本教育结束后到职业学校去继续学习;学生进行了一段时间的职业教育学习后,也可以去高等院校进一步深造。近年来有数量众多拥有大学入学资格的普通教育毕业生也选择去“双元制”职业教育学校接受进一步的学习。这种经过职业教育后再接受高等教育的人,有丰富的社会工作经验,理论联系实践更容易,容易形成较强的职业能力。
3.职责明确的办学体制。德国的职业教育对政府、行业、企业和学校等主体的分工规定得十分清晰,有效地界定了其责任和义务。加强职业教育的宏观调控和法律政策的落实,负责设置职业学校的布局,划分出不同的专业和类型的职业学校,主导制定人才培养标准,负责投入职业教育学校的经费等是德国政府的主要责任。调节机构的监督,协调企业、学校与受教育者等相关方关系,对“双元制”教育企业的资格进行认定、对教育合同履行进行管理、对考试考核命题进行管理、对资格证书发放进行监管等由行业协会负责,其作用至关重要。企业是职业教育的办学主要责任方之一,这种模式使得职业教育能够较好地吻合企业对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职业学校的教学和现场企业的生产紧密结合在一起。现场企业和职业学校之间构成了利益共享和深度合作的机制,校企双方按照预先规定的分工进行人才培养,并分别对承担的教学活动负责。提供就业与培训岗位是“双元制”教育企业的责任,其负责招生录取工作。“双元制”教育企业负责提供企业兼职教师、学习场地以及培训设备,其培训必须按照德国联邦政府颁布的《职业培训条例》来进行,学生学习期间的学费及培训补贴均由企业承担。德国职业教育的经费分担比例为:“双元制”教育企业需要承担七成左右,德国政府需要承担两成左右,州政府需要承担两成左右。职业学校必须按照州政府制定的《理论教学大纲》来进行教学,主要是根据企业的需要来安排其教学内容。德国职业教育非常注重对合同的管理,这体现在教育全过程的各个环节,职业学校、现场企业、学生及家长等利益相关方的权利和义务均在合同中明确地体现。
4.高标准的教师准入制度。全日制职业学校、“双元制”职业学校和“双元制”大学等是德国各个层次的职业院校。无论什么样的大学其教师资格的获取均不容易,都需要经过严格的考试,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要想获得职业学校的教师资格证书,除了学术要求外还需通过两次国家考试来筛选。申请人首先需要拥有一个大学的入学资格,进入大学后,经过五年的职业教育师范学习,通过一个主专业和一个辅修专业的学习并获取硕士学位后,才能参加国家考试,考试通过后就取得了见习教师资格。然后结束两年的实习,才能参加第二次国家考试,考试通过后才能获得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一般的大学毕业生,获得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的条件是:有五年及以上的工作经验后经过两年半教师职业培训,方能参加国家考试,考试通过后就获得职业学校教师资格。教师在课堂上教学的时间不少于每周24课时,下现场或者参加培训提高的时间不得少于四小时。经过两年试用并考核合格后方可被德国联邦政府终身雇用,可以享受到德国联邦政府的公务员待遇,德国教师工资高于一般工业企业。企业培训中心的培训教师,教育水平要求低些,规定其必须是企业人员,要求有五年以上的工作经验,通过包含一年职业教育学习的大学教育,必须拥有“师傅证”。“双元制”大学培养方式类似,教师聘用条件按照大学教师的资格要求执行。德国大学实行的是教授讲座制,对其进行的是分级管理,聘任条件通常较为严格。德国大学教授,要求必须拥有博士学位,以及五年以上的校外工作经验(在企业工作三年)。德国联邦州政府教育厅直接决定聘用教授的数量,教授需要经过非常严格的聘用程序才能上岗:公开招聘、考试、考核。因此,德国职业教育师资选拔,要求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经过严格的考试,从源头上确保教师质量优良。
5.规范的评价机制。德国政府公布了三百多个职业标准,这些职业的标准是全国统一的,从而有效地规范了职业教育培养质量。专业名称、培养规格、学制、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课程的安排、教材内容、知识技能要求及考核要求等均在职业类别的培训章程中做了详细的规定。企业和学校的人才培养均受到培训章程的约束。各行业协会、学校及企业等相关方选出的专家组成各行业组织的考试委员会,各行业组织考试委员会负责对各自负责的行业学生考核后进行成绩的认定工作,合格后颁发相应的证书。各行业组织考试委员会的考核包括中期考核和结业考核两部分内容。对学生学业水平的检验是中期考核,按照全国统一要求在统一时间内进行的是结业考试。考核由书面考试、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及面试等多种形式构成。学生考试合格后发给学历证书和岗位资格证书。德国各行业组织考试委员会组织的考核,很好地体现了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全国统一标准使得考核结果有较高的权威性。
1.健全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我国职业院校大多在实行“双证书”制度,但现实中企业聘用什么样的人完全由企业说了算,有证无证都能就业,缺乏监督与约束。目前我国职业学校评价体系大多为学校自行认定,行业企业参与度不高。因此,在劳动制度上,要完善职业资格制度。一是严格职业准入制度,技术岗位的话无证不能上岗;二是加快修订完善职业标准;三是加强对职业资格的监察与管理。
2.大力支持行业协会发展。积极探索行业协会参与职业教育管理的有效途径,支持行业协会做好行业内的人才需求预测,参与制定职业教育发展规划,指导行业职业教育和从业人员培训。在行业组织的指导下,就可以避免各地职业学校的教学内容各行其是,教学水平参差不齐,人才培养质量单一由内部人评价的问题,充分发挥行业组织在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上的质量监控作用。
3.加快建立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纵观我国职业教育,作为一种教育类型,已经形成以中职、高职为主体的职业教育体系。但我国现行教育体制,各层次的职业教育基本上都是从零开始,以就业结束。大多数职业学校学生的继续升学渠道不畅通,职业学校毕业生很少具有接受普通本科教育的机会。
自《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颁布以来,教育部加强了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的顶层设计,江苏省也于2012年开始试点中高职分段培养、中职与普通本科分段培养、高职与普通本科分段培养、高职与普通本科联合培养等模式,此外还有高职、本科的对口单独招生等升学渠道。借鉴德国的职业教育体系经验,需要继续稳步推进并不断扩大中高职分段培养模式,以及高职与普通本科分段培养、联合培养模式。在试点的基础上,选择一部分办学条件好的高职院校进行独立培养本科层次技术技能型人才。因此,希望教育主管部门、企业界适应经济发展需要,提升高职教育层次,积极支持有条件的高职院校举办本科层次的职业教育,并逐步向硕士层次拓展,尽快建立现代职业教育体系,逐步完善各类、各层次教育的“立交桥”,增强职业教育的吸引力。
4.完善高职院校内部治理结构。我国职业院校可以借鉴德国职业教育的做法,探索建立理事会或董事会制度,让企业和经济界人士参与职业院校的决策和管理,在制度层面上进一步完善职业院校决策机制,使得职业院校的办学主体更为多样化,建立更为开放的办学格局,始终保持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紧密联系。
需要指出的是,我国的国情与德国存在较大的差异,导致两国的职业教育体系有所差异,这就决定了我们要走自己的路,不能完全照搬德国的“双元制”人才培养模式。但是,“他山之玉,可以攻石”,德国的“双元制”职业教育理念值得我们借鉴,以便于培养出企业所需要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