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 帆
(西北大学哲学与社会学学院,陕西西安 710127)
社会公正即社会的公平与正义,是社会成员对社会是否“合乎心意”的一种价值评价与判断,其基本要求是每个社会成员都平等地享有应得的权利,并且履行应有的义务。何为公平与正义?所谓公平,通常而言是指对待人不分等级,“一碗水端平”;所谓正义,通常而言是指待人处事合乎情理,合乎道义。在社会公共生活中,公平主要体现在当政者对社会成员不分等级,一视同仁,不偏不倚,而不是厚此薄彼。正义主要体现在当政者处理问题不是随心所欲、肆意妄为。公平与正义虽在概念表述上有所不同,但通常情况下,人们一般认为公平就是正义,而这也正与罗尔斯的观点一致。
在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长河中,人们对社会公平与正义有着不懈的追求,社会公正已经成为人类社会普遍的价值追求。社会公正是一个社会历史范畴,不同时期、不同民族都有其自身不同的解读。
毕达哥拉斯认为法律是正义的规则,捍卫正义就是遵守法律的公平。柏拉图在《理想国》中强调公平即和谐,“正义就是只做自己份内的事而不干涉别人份内的事,每个人拥有自己的东西和从事自己的事情”[1]154,并把正义列为“四美德”(智慧、勇敢、节制、正义)之首,认为正义是个人和国家的“善德”。社会契约论的提出者伊壁鸠鲁认为人们彼此之间存在相互约定的产物,而这个产物就是公平正义。在当代美国著名的政治哲学家罗尔斯的著作《正义论》中,综合概括与分析了社会公平正义的内涵,认为公平需要用正义来规范,是一种公平的正义。同时,他认为在社会体制中正义是“第一美德”[2]1。
在远古时期,尧认为上天将所有任务托付于一人之身,这就必须要秉承公平、中立、公正的原则。同样,他警告后人如果有一天所有的百姓都被穷所困,那么,就意味着你完结了上天所赋予你的禄位。孔子对社会公正的追求主要体现在社会财富的分配领域,他认为在财富分配时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老子认为天道自然就是公平,只有效法自然才会做到公平正义。近代中国,孙中山以“天下为公”为旗帜,提出“三民主义”。中国共产党从建党起,就始终追求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在探索如何建设社会主义的过程中,毛泽东非常注重社会的公平与正义。改革开放之后,邓小平阐明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与发展生产力,最终目的是达到共同富裕,以此表明实现社会公正的基本要求。进入21世纪,胡锦涛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认为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是社会公平正义,并把这一理念贯穿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过程中,坚持以人为本,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强调人民的主体地位,强调发展的动力和目的都是人民。当下,习近平总书记再次强调公平正义,强调社会的核心价值追求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一直以来,我们习惯于把社会制度当作资本主义社会与社会主义社会的区别标准。社会制度是社会或者国家一整套的规则与行为规范,也就是社会每个成员都应共同遵守的规则与规章。社会的公平与正义,是作为社会公共生活的一种特定状态,是基于社会制度之上,以调节社会成员之间的社会关系为目的的一种价值评价尺度。
社会公正作为人类社会普遍的价值追求,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历史时期,却有着不同的命运。在资本主义社会里也追求社会正义,但是马克思、恩格斯深刻地揭露了资本主义制度是披着“华丽外衣”对老百姓进行剥削与压迫的实质。为此,马克思、恩格斯主张建立的共产主义社会,是真正实现了所有人平等、共同富裕的社会。恩格斯阐明所有人,或者至少是某一个特定国家的所有成员,都应享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3]143由此可见,要想真正实现社会公平正义,需要社会制度保航护驾。如同罗尔斯主张的那样,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2]3,对于任何法律或者制度,首要的要求就是要符合正义,对不符合正义的就要加以改造与废除。那么,合乎正义的社会制度是什么呢?罗尔斯认为,当个人权力与个人义务没有区分、社会生活出现利益冲突的时候,正义的制度就会起到一种平衡作用。当然,罗尔斯认为正义是有原则的,其主要的两个原则就是每个社会成员都平等地拥有一系列基本的自由权和均等的机会。
此外,罗尔斯认为社会的基本结构是正义的主要问题,在社会的基本结构中主要指的是主要的社会制度。这里的社会制度主要是指社会政治结构和主要的社会经济与社会安排。在改革开放之后,我国逐步建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对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起到了巨大的作用。但是,当前我国社会体制还存在一些弊端,如城乡二元体制导致的不公平现象;收入分配的不公;市场经济体制不健全引发的行业垄断、钱权交易等问题。这些问题亟需我国通过公平、公正的制度设计,能从制度上根本防止和解决社会不公平现象,以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在中共中央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执政理念之时,胡锦涛高度重视社会公平问题,强调要处理好社会矛盾问题,尤其是要处理好人民群众的内部矛盾,使得社会各方面的利益问题能得到妥善的处理。可见,公平正义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所在,是化解社会各种矛盾以维护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及推动社会进步的重要保障。
和谐社会最主要的特征是以“和”为贵,这里的“和谐”既包括个人自身的和谐、个人与他人的和谐、个人与社会的和谐、人与自然的和谐,也强调国家与国家之间、民族与民族之间的和谐。换一句话说,就是期望社会各个方面处于有序、友好的状态。那么,如何才能使得社会各方面处于和谐有序的状态呢?这就要求当政者务必采取正确的举措,化解各种社会利益冲突问题,处理好各种社会矛盾,最重要的是要处理好人民群众最关心的利益问题,尽可能地使社会各个价值主体之间和睦融洽。而处理各种社会矛盾最重要的原则就是社会公平正义,和谐社会的建构依赖于社会的公平正义,这说明公平正义是和谐社会构建的基本条件。
目前,我国社会总体上是处于和谐的状态,但并不排除还有不和谐的因素存在,如:区域之间、城乡之间教育机会的不平等;性别之间教育机会的不平等;就业领域中的户籍限制、性别歧视、学历限制等不平等问题以及贫富差距过大等问题。据中国国家统计局公布,我国的基尼系数早就超过了国际警戒线。这些不和谐因素的存在都是由社会矛盾引发的,有的是因为利益分配不均造成的,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阻碍了和谐社会的构建。因此,当前我国政府应采取一系列措施,如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善劳资关系;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牢固树立社会公正观等,以切实做到用制度来保驾护航,来化解各种社会矛盾和推动社会正义的发展。
人作为社会性的一种存在,只有在社会中才能得以生存。然而,即使在社会中,每个人也有一种不愿意与他人世界重合、雷同的生活模式。在每个人内心都存在一种与他人保持距离,要求独立自主的意愿,而这种意愿也可以解释为是人的自由本性。
自由,是有理性的存在者所具备的一种自主决定权,也意味着人有选择权力。公正作为社会进步的一个助推力,若想人类社会得到真正的发展,就必须充分尊重和发挥个人的这种自由权利。有些人认为,社会公正与个人自由是完全对立的,其实不然,社会公正与个人自由不仅不是对立的,而且两者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内在关联性。
个人自由与全面发展的程度不仅体现了个人的幸福指数,同时也是衡量社会是否公正的指标。可以设想,一个社会若无法保证个人的自由,那还有什么公正可言?尊重个人的自由才能构成社会的公正,只有在公正的社会中才能真正让人成为自由人,才能激发人们去追求更有个性的生活。公正社会的深层本质就是实现人的自由与全面发展,也就是说,没有个人自由就没有社会公正。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社会公正的目的是追求人的自由与全面发展。
社会公正规范与引导个人自由,是个人自由发展的价值桥梁。个人作为价值主体,在追求价值过程中,往往追求的是多元价值。这样,个体之间就难免会出现价值冲突问题。为化解人与人之间的价值冲突,达到彼此之间和谐,每一个人所追求的价值就应当符合社会公共规范和普遍秩序。在社会公正理论中,自由属于一种权利,但自由并不意味着没有任何外在的约束,自由并不是为所欲为。相反,对不合理的存在的理性限制与否定才是真正的自由。失去公正对自由的规范性指导,自由就会变得恣意妄为。
正如罗尔斯所言,有些人因贫穷或无知未能充分利用他们自己所拥有的机会与权利,往往被人错误地归咎为是自由的某种约束。马克思曾指出:自由就是从事一切对别人没有害处的活动的权利。由此可见,自由不仅仅是单个人的权利,还是每个人追求的目标所在。只有这样,才能实现社会公正和人的自由与全面发展的高度统一。
[1] 柏拉图.理想国[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
[2] 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谢延光,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91.
[3]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