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整合逻辑

2014-04-17 08:59:51唐世纲
江苏高教 2014年1期
关键词:相关者规制利益

唐世纲

(玉林师范学院教育科学学院,广西玉林537000)

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整合逻辑

唐世纲

(玉林师范学院教育科学学院,广西玉林537000)

规制与自由的关系是现代大学制度建设必须面对和解决好的价值关系之一。大学是学术理性与社会理性的逻辑统一,现代大学制度建设应当既反对规制主义,也反对自由主义,将规制价值与自由价值有机整合起来。

现代大学制度;规则;自由;制度价值;价值整合

规制与自由的关系是现代大学制度建设必须面对和处理好的价值关系之一。百余年来我国大学制度的这一关系呈现出显著的特殊性,即规制成为其绝对追求,而自由则始终难以得到张扬。然而,大学是学术理性和社会理性的逻辑统一,要想真正维护和保障学术价值,有效发挥和释放大学的社会功能,那么,现代大学制度建设就必须超越单纯的“规制崇拜”或“自由崇拜”,将大学制度的“规制取向”和“自由追求”整合起来。

大学制度是大学的制度,因此,它应当始终维护和保障学术价值,捍卫大学和学者的基本学术权利。然而,从根本上说,大学是学术性存在与社会性存在的有机统一,这决定了“规制取向”与“自由追求”的整合是大学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

第一,大学制度之“规制取向”与“自由追求”的整合是复杂社会多样化发展的基本要求。现代社会变得日益复杂,并且继续朝着复杂化的方向发展。社会的复杂性必然要求大学及其制度与之相适应。一方面,由于大学日益走向现代社会的中心,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社会功能,成为推动现代社会发展的“轴心机构”和“动力站”,在此情况下,社会尤其是政府较之过去必将加大对大学干预和控制的力度。“就像战争的意义太重大,不能完全交给将军们决定一样,高等教育也相当重要,不能完全留给教授们决定。”[1]因此,大学制度的“规制取向”必然会得到强化;另一方面,大学社会功能的发挥是基于大学学术性本质的。在一定意义上说,大学社会价值的实现不过是其学术性功能的外化而已。而大学的功能性活动,包括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以及文化的传承与创新等,无一不要求大学制度永葆“自由追求”。这是因为,缺乏大学自治和学术自由,大学的知识保存、传播、发现和应用将可能受到各种不恰当的干预和控制,大学学术理性也难以按照自身的方式发展和完善起来。所以,复杂社会的多元化需要,诸如创造性人才的需要、高科技产品的需要、良好文化的需要等,必然要求大学制度将“规制取向”与“自由追求”有机整合起来。

第二,大学制度之“规制取向”与“自由追求”的整合是大学自身健康发展的客观要求。现代大学不再是游离于社会之外的“学术孤岛”,而是与社会紧密地交织在一起,难分彼此。为了能够在社会中立足,赢得社会的财政支持以及回应社会问责,大学必须有良好的秩序、较高的效率和明确的社会责任,而这些社会性条件的获致必须仰赖于大学制度规制功能的释放和发挥。正如组织学家斯格特(Scott)所指出的,“现代组织要生存和运作,就必须有制度化安排,是制度化安排使各种行为变得规范和稳定”[2];另一方面,大学又是一种特殊的社会组织,其特殊之处就在于它的学术性。这要求大学必须拥有一定的自由,因为自由是大学追求真理、探究高深学问的先决条件。历史已经并将继续证明,随着社会时空条件的变换,大学制度的形式虽然会有所更新和调整,但是其根基不能改变,这个根基就是大学自治和学术自由。大学是一个“按照自身规律发展的独立的有机体”,缺乏大学自治和学术自由,现代大学制度就失去了存在的土壤和发展的空间(邬大光,2001)。正因为如此,大学自治和学术自由可以说是现代大学制度的精髓,也是其建构和运作的永恒支点。

第三,大学制度之“规制取向”与“自由追求”的整合是协调社会变革和大学变革的理性诉求。很显然,制度是协调社会变革和大学变革之间的中介和桥梁。大学是因应社会的需要而产生,并随着社会的演化而不断变革、发展,反过来,大学的发展也相应地推动着社会的变革、进步。但是,关于社会变革和大学变革之间的协调,人们首先想到的是理念及理念的创新,而很少关注相应的制度创新。事实上,如果仅仅停留于理念层面,没有相应的制度改革和创新,这种理念很可能是一种流于形式的空洞口号。要把理念切实地转化为实践,推进大学的改革与发展,必须通过建构某种制度才成为可能。然而,大学制度的构建绝不能完全以某一种价值观为指导,否则,它就不可能恰切地协调与大学有关的各种利益方之间的复杂利益关系。协调社会变革和大学变革必然要求将大学制度的“规制取向”和“自由追求”整合起来。之所以如此,原因在于,如果大学制度建构单纯地坚持“规制取向”,那么,大学将异化为政治组织、经济组织或其他类型的组织,而不再是学术组织;如果其建构盲目地推崇“自由追求”,那么,大学将远离社会,成为学术象牙之塔,最终必然被社会所遗弃。

规制与自由作为一对矛盾,是现代大学制度建设必须面对和解决好的价值关系之一。在这个意义上,大学制度之“规制取向”与“自由追求”的整合就成为协调和解决其价值矛盾的需要。

第一,从理论上看,在大学制度价值矛盾的消解方面,无论是规制主义还是自由主义,就其思想方法而言,本质上都是一种非此即彼的单极式思维。这种思维“把本来应结合在一起的东西分裂开。剩下的东西似乎还是一个整体和自足的存在物,但它实际上是分隔开的和孤立的散片”[3]。显然,这是一种典型的机械主义思维方式。这种思维方式非但无法解决大学制度的价值矛盾,而且还会促使其不断尖锐化。那么,如何消解大学制度之“规制取向”与“自由追求”的价值矛盾,摆脱“两难”困境,需要我们从方法论高度进行思考和抉择。

事实上,在思维中要想使对立的两极尽可能避免无休止的冲突,走向有机统一,理想的途径是,把对立的双方联系起来而不是割裂开来,并使之保持张力下的动态平衡,谋求其关系的和谐。这可以从科学哲学中关于“在对立的两极保持必要的张力”的思想中获致有益的方法论启示。

“在对立的两极保持必要的张力”,是库恩提出的一种重要的科学哲学思想。他认为全部科学工作既需要“发散式思维”,也需要“收敛式思维”。可以说,这两种对立的思维方式不可避免地形成了一种“必要的张力”,而保持这种张力则是科学进步的首要条件。正如库恩所指出的,“这两种思想类型既然不可避免地处于矛盾之中,可知维持一种往往难以维持的张力的能力,正是从事这种最好的科学研究所必需的首要条件之一”[4]。事实上,库恩的“张力保持”思想,不仅在科学领域得到普遍运用,而且它也作为一种普适性方法论和认识论而受到人文社会科学的广泛关注。概言之,“张力保持”的思想包括三方面含义:一是把对立的两极联系起来而不相互割裂;二是使对立的两极互补而不相互排斥;三是在对立的两极之间保持微妙的平衡[5]。可以看出,“张力保持”就是在对立中实现统一,在冲突中寻求整合。就大学制度之规制与自由这个价值矛盾的消解而言,大学制度建设必须摆脱二歧式思维方式的羁绊,确立冲突整合的思维方式。

第二,从实践上看,不管是规制主义还是自由主义,其对于大学制度价值矛盾的消解均存在不足或缺陷。从世界范围来看,在大学制度建设实践中,主要存在两种极端的价值追求:一是规制主义,二是自由主义。规制主义强调,大学制度建设应始终坚持“规制取向”,表现在:在大学与外部利益相关者的关系上,制度建设完全以外部利益相关者特别是以政府或社会为主,极力推行政府规制或社会干预,忽视大学的组织特性;在大学内部各利益相关者的关系上,完全以学校行政集团为主,着力推行行政规制,无视大学的学术使命。显然,在大学制度建设中,因为规制主义极端地坚持“规制取向”,所以这种大学制度充满了规制意味:社会(政府)全面规制大学,学校行政力量全面规制学术力量。客观而言,我国大学制度的价值追求基本上就是如此。百余年来,我国大学制度建设始终是在政府行政权力主导下进行的,而且,由于大学被定位为政府的附属单位,作为政府行政权力的逻辑延伸,学校行政权力完全主导和决定大学内部运行和发展的方方面面。然而,大学是以学术为根基的,学术自由是大学生命的真谛,自由精神是大学基本的精神,大学应当为每个学者自主探求学问提供和谐、包容和自由的环境。

与规制主义相反,自由主义则主张,大学制度建设应当始终坚持“自由追求”,表现在大学与外部利益相关者的关系上,制度建设完全以大学为主,极力强调大学自治,高度重视大学的组织属性;在大学内部各利益相关者的关系上,则完全以学术人员为主,着力张扬学术自由精神,坚持学者治校,履行大学的学术使命。毫无疑问,在大学制度建设实践中,因为自由主义极端地坚持“自由追求”,所以该大学制度充盈着浓郁的自由精神,大学自治和学术自由得到了很好的维护和保障。19世纪初叶创建的柏林大学可能是这种情况的代表之一。具体而言,在外部关系上,柏林大学制度极力维护和保障大学自治,大学的组织特性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强调和尊重;在内部关系上,它则极力维护和保障学术自由,教授自主从事学术研究有着可靠的制度基础。但是,由于缺乏必要的制度规制,柏林大学越来越远离社会的现实需要,后来政府强化了对其的干预和控制就是明证;教授也越来越保守,阻碍了更高层次的学术创新以及青年学术人员的成长。

公正是制度的首要价值,诚如罗尔斯所说:“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一种理论,无论它多么精致和简洁,只要它不真实,就必须加以拒绝或修正;同样,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6]可以说,要想实现大学制度公正,首要的要求就是将其“规制取向”与“自由追求”整合起来。

第一,公正性要求大学制度充分关照各种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诉求。究其根源,大学制度之规制与自由的价值冲突,其背后是不同利益集团的竞争和博弈。具体来说,大学制度的“规制取向”反映的主要是外部利益相关者尤其是政府的利益诉求,而“自由追求”反映的则主要是内部利益相关者特别是学术力量的利益诉求。显然,负载不同利益诉求于一身的大学制度必然存在价值冲突。但是,公正性却要求大学制度必须充分关照有关各方的利益表达。也就是说,它既要考虑政府和社会的利益诉求,也要关注大学组织本身的利益诉求;既要考虑学校行政力量的利益诉求,也要关注学术力量的利益诉求。可见,“规制取向”与“自由追求”的整合是大学制度公正性的理性要求。

第二,公正性要求大学制度的程序公正与实质公正有机统一。事实上,规制是大学制度的首要价值和手段性价值,自由则是其更高价值和目的性价值。在很大程度上,大学制度的“规制取向”反映的主要是制度形式方面的诉求,其“自由追求”反映的则主要是制度实质方面的诉求。显然,这两种诉求存在一定的矛盾和冲突。从公正的角度来看,前者反映的是程序公正,因为它针对的是大学制度的表现形式;后者反映的则是实质公正,因为它涉及的是大学制度的目的和结果。然而,大学制度公正是程序公正与实质公正的逻辑统一,所以,大学制度的“规制取向”与“自由追求”也应当有机地整合起来。

在对立中实现统一、在冲突中寻求整合,这就是大学制度建设的内在逻辑,是大学制度构建和实施必须遵循的“健康法则”。它一方面反对规制主义,即在大学制度建设中仅仅关注规制价值,极端地强调外部利益相关者尤其是政府的利益诉求,以及学校行政力量的利益诉求;另一方面反对自由主义,即在大学制度建设中单单重视自由价值,极端地维护和保障大学组织及其内部利益相关者特别是学术力量的利益诉求。它倾向于“第三条道路”,即在彻底的规制主义和彻底的自由主义之间寻求某种平衡和统一。事实上,自大学产生以来高等教育中就存在着规制价值和自由价值的冲突和选择的问题,它是高等教育制度尤其是大学制度所面对的最根本的价值冲突之一,也是大学制度主体所面对的最根本的价值选择之一。尽管规制价值与自由价值的选择是一个“两难问题”,但绝大多数人还是力图通过某种选择把两种价值在不同程度上统一于大学教育目的和大学教育活动中。

[1][美]约翰·S·布鲁贝克.高等教育哲学[M].王承绪,等译.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2001:32.

[2][美]W·理查德·斯格特.组织理论:理性、自然和开放系统[M].黄 洋,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02:128.

[3][美]马斯洛.科学心理学[M].林 方,译.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1988:28.

[4][美]托马斯·库恩.必要的张力:科学的传统与变革论文选[C].纪树立,等译.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1981:223.

[5]扈中平.教育目的论[M].武汉:湖北教育出版社,1997:120-121.

[6][美]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1.

(责任编辑邱梅生)

G640

A

1003-8418(2014)01-0037-03

唐世纲(1979—),男,湖南江华人,玉林师范学院教育科学学院副教授,华中科技大学教育科学研究院博士生。

广西教育科学“十一五”规划重点课题“我国公立高等学校治理结构中的学术力量与行政力量关系研究”(编号2010B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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