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达国家产学研合作的成功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

2014-04-17 08:42赵善庆
教育与职业 2014年20期
关键词:产学研企业

赵善庆

一、发达国家产学研合作的成功经验

发达国家产学研合作的思想和实践由来已久,积累了很多成功经验,主要包括:

(一)美国

美国是产学研合作的发祥地,20世纪50年代弗吉德里克·特曼始创“硅谷模式”,标志着产学研合作的正式形成。20世纪80年代,里根总统积极鼓励大学与企业开展合作研究,在美国大学普遍开展多方位的产学研合作,形成了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哈佛大学、麻省理工学院和斯坦福大学等产学研合作成功的范例。合作内容包括研究开发项目、人才培养、人员互派、课程设置、经费管理等。特点是合作紧密、内容广泛、稳定持久、经费保障、应用性强等。其成功经验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政策支持。无论是19世纪产学研合作萌芽的出现,还是20世纪初期产学研合作的兴起及其后续发展,美国政府都进行了积极引导。例如,1906年辛辛那提大学赫曼·施纳德教授提出合作教育模式并于1917年在该校全面推广取得成功后,美国政府即要求加以总结和推广,使产学研合作得到了发展;20世纪50年代产学研合作相对成熟和繁荣后,国会于1950年通过了设立“国家科学基金”(NSF)并自1971年开始陆续制订7个产学研合作计划,1990年则出台先进技术计划(ATP)。

2.法律保障。为促进产学研合作的有效开展,美国政府适时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在产学研合作萌芽阶段的1862年美国国会就颁布了《莫雷尔法案》(被视为美国产学研合作的起源标志),随后还有1887年的哈奇法案、1890年的第二个莫雷尔法案、1914年的史密斯·莱切法案、1929年的乔治·里奇法案、1934年的乔治·埃雷尔法案、1936年的乔治·迪安法案、1980年的拜杜法与史蒂文森—威德勒技术创新法及专利和商标修正法案、1984年的国家合作研究法和1996年的美国联邦技术转让法等一系列法案,为产学研合作创新创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

3.经费资助。美国联邦政府对参加产学研合作的高校给予了大量研究经费。例如,美国国防部、国家科学基金和国家健康协会都为高校科研提供了大部分经费,同时还要求联邦政府中的11个部门与5个部门每年从财政预算中拨出一定的经费分别参加中小企业创新研究(SBIR)项目与中小企业技术转移(STIR)项目。

4.科研发达。美国实力雄厚的学研,不仅是引导企业参加产学研合作的主要原因,而且他们还运用本身的技术专利创办了大量高科技企业。例如,斯坦福大学的成果转化就诞生了思科网络公司、雅虎、谷歌、惠普、Sun微系统公司(2009年被甲骨文收购)、网景通信公司等世界知名企业;每年大约有150家企业的成立与麻省理工大学有关,且其中10%是由该校成果转化而来。先进技术转移对当地经济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5.环境优越。对产学研合作的作用和影响达成共识后,为了有效发展,美国继续加大社会信用体系、科技服务中介机构、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建设,并弘扬合作共赢的价值观,鼓励不同业界展开合作,促进产学研合作向更深更广的层面发展。

6.模式众多。在产学研合作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众多合作模式。一是科技工业园区模式。其功能是在产学研合作三方之间建立沟通渠道,加快技术成果的转化,推动产学研合作的发展。美国著名的科技工业园区有斯坦福科学园(硅谷早期雏形)、北卡罗来那金三角科技园、波士顿128号公路高新技术开发区等。二是企业孵化器模式。致力于培养创新型、技术密集型的小企业,通过提供设施设备和管理咨询服务和实践锻炼,造就一大批科技型企业家。三是专利许可和技术转让模式。即学研向企业发放专利许可和技术转让来实现产学研合作。四是高技术企业发展模式。五是工业—大学合作研究中心及工程研究中心模式。该中心虽属于大学管理,但根据企业要求开展研究,与企业关系密切。六是合作教育模式。典型代表分别是辛辛那提大学与安提亚克学院,目的是促进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

(二)英国

相对而言,英国政府更多地参与了产学研合作,如制订产学研合作计划并进行绩效评价,注重项目开发和转化等。其成功经验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首相重视。撒切尔夫人要求英国科技界同工业界密切结合;梅杰和布莱尔也要求高校及科研院所必须与企业深入合作,并采取措施以推进产学研合作,促进科研成果产业化。

2.政府推动。英国政府对产学研合作的推动集中体现在20世纪90年代的《英国的国家创新系统》报告中,特点是政府鼓励企业进行高新技术投资、重点支持中小型企业与高校合作、完善政府科研政策。1993年发表的《科技白皮书》,则是再次推进产学研合作的重要举措。

3.合作形式。一是产学研合作研究园区。如重视产业集群创新、重视区域科技创新体系等。二是学生培训计划,即培训已就职的大学毕业生。三是大学和企业共设“联合教授”。四是大学科技园。如牛津大学科技园围绕专利成果转化采取了一系列有力措施,有力地促进了产学研合作。

4.基金资助。一是政府专项基金。二是奖励基金。为奖励产学研合作,英国政府设立了如“工业与学术界合作奖”“教育与企业合作奖”“高校企业竞赛奖”等奖励基金。三是风险伙伴基金。即2001年英国政府投资1亿英镑推出的支持大学内技术研究成果商业化的风险技术大学伙伴基金。

5.中介浸染。一是合作必须有中介机构参加。不仅积极借助科技中介机构推进产学研合作,而且在1997年实施的“法拉第合作伙伴”计划中明确要求产学研合作中必须有一家科技中介机构参加,由其负责协调产学研合作各方的关系,提高合作成效。二是形成了科技中介服务体系。包括政府层面、公共层面和私人公司三个层面。在政府层面上,建立“企业联系办公室”,实现科技成果的转化;在公共层面上,设立公共科技中介咨询机构;在私人公司层面上,设立盈利且独立的科技中介机构,为产学研合作提供服务。

(三)德国

德国产学研合作的特点是过程持久,效率极大。“双元制”堪称产学研合作的典范。其成功经验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法律先行。德国产学研合作的法律可以追溯到1889年的《工业法典》。1938年颁布了《国家教育法》,1969年颁布了《联邦职业教育法》,1971年颁布了《改进培训场所法》,2006年又出台了新的《职业教育法》等法令。与此同时,各部门、行业、地方政府也出台了一些相关的条例或实施方法,对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做出具体要求。

2.特色显明。职业技术教育是德国的特色,规定80%的青年必须接受职业技术教育,边在工厂做工,边在学校学习理论。产学研合作关系一旦建立,将会长期紧密。

3.鼓励中介。不仅在政策上扶植科技中介机构,而且还在经费上提供无偿援助。不仅鼓励中介机构促进产学研合作,而且让中介机构在评估、监管等方面成为连接政府与企业的桥梁。

4.全程参与。不仅对毕业生有统一的能力要求标准,而且企业全程参与办学过程并提供充足的培训经费。

5.经费分摊。德国职业教育培训经费不仅从法律上规定分别由企业、工会和政府部门来承担,而且明确了政府、企业必须承担的最低比例。

6.项目联合。对产学研三方在重大合作项目上进行宏观管理,要求科研计划必须在产学研合作体系下执行。

(四)日本

日本不仅十分强调产学研合作的制度建设,而且政府是产学研合作的主要推动者。其成功经验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政府重视。为推进产学研合作,日本政府采取了许多措施。1933年就成立了“产学合作研究委员会”;1956年产业合理化审议会提交了《关于产学合作的教育制度》的咨询报告;1960年内阁会议通过了《国民收入倍增计划》,把产学研合作教育视为国策,强调“要特别重视产学合作”“加强教育、研究、生产三者之间的有机联系”;1996年制定了《科学技术基本计划》,再次视产学研合作为基本国策;1997年提出了《教育改革计划》,明确了推动产学研合作的政策和策略。

2.法律保障。1986年制定了对产学研合作具有指导意义的《研究交流促进法》;1998年为支持大学成立科技中介机构制定了《大学技术转移促进法》;2002年为在税收上给产学官合作项目提供优惠制定了《产学官合作促进税制》。

3.基本观点。日本产学研合作的基本观点是校企必须密切合作,共同承担教育责任。如研究生虽由大学招收,并在学校完成理论学习,但进入合作企业开始实践学习后,则由企业提供经费、场所等,与此同时合作企业获得优先选择毕业生的权利。

4.主要形式。一是产学官科研体系。如在国立大学设立协作研究中心,其中颇具影响的有“熊本大学地区共同研究中心”“神户大学共同研究开发中心”和“富山大学地区共同研究中心”,还成立了“促进研究交流协议会”,以推进产学官协作的顺利实施。二是创办科研成果转化的中介机构。如在学研机构集中的地方建“高科技市场”、在大学设“技术转让机构”。三是建立“科技城”。即以学研为依托,与相关企业有机联系,使科研成果迅速实现产业化。

5.合作模式。经过多年的探索,已形成了具有自身特色的产学研合作模式。一是形式各异的研究制度。如合作研究、委托研究、委托研究员、共同研究中心等。二是从事大学技术转让业务的尖端科学技术孵化中心。三是人才培养与交流。即大学为企业培养人才,企业为大学培养教师、培训学生提供实训条件。

(五)韩国

1.政策法律。20世纪80年代后期,韩国开始从立法层面上关注产学研合作。1994年颁布了《合作研究开发促进法》,1997年颁布了《科学技术革新特别法》,2000年则开始实施《技术转移促进法》,以法律规范产学研合作的开展。

2.方式众多。一是产学研共同研究体。在韩国80%以上的产学研合作是这种模式,其成功之处是成果转化率较高。二是大学科技园。其中最有盛名的是被称为“韩国的硅谷”的大德科技园,在园区内形成政府、民间、大学共同开发的局面。另外,还有产业技术研究组合、委托开发研究、产学研合作研究中心等。

3.企业主体。在韩国,企业是产学研合作的主体。大企业都单独设立了研发机构,中小企业则联合设立研发机构。韩国政府与企业的研发投资比例1970年、1980年、2003年分别为77∶23、52∶48、25∶75。随着韩国企业研发能力越来越强,其与学研的联系越来越密切。

4.保障体系。完善的产学研合作保障机制是韩国产学研合作成功的保障。如发达的政府科技创新管理机构体系、科学发展计划引导与健全的法律保障、研发经费投入与监管制度、透明的科技经费流通管道。另外,还有意大利基金资助,包括应用研究基金、技术创新基金、购买高技术产品基金等,再就是芬兰的产学研合作研究等,都很有特色。

总之,尽管各国开展产学研合作的方法不尽相同,但共同之处也很多。如政府重视、法律保障、营造环境、政策鼓励、财政支持、中介机构、确立目标、人员交流、企业主体等,值得我国借鉴。

二、发达国家产学研合作的成功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一)政府推动

虽然参与产学研合作的是企业、高校与科研单位,但是政府具有不可替代的重大推动作用。如美国政府是产学研合作的发起者,英国政府更是产学研合作的主要责任方,日本则是官产学研合作等。我国目前的产学研合作不仅需要政府的强力推动,而且要搭建产学研合作框架体系,即政府是产学研合作框架的搭建者,是产学研合作秩序的维护者,是产学研合作环境的提供者。同时,要优化政府的介入方式,即从起步阶段的具体指导逐步转向提供信息、提供政策等方面的服务,实现由主导型向引导型、推动型、维护型、提供型转变。政府在产学研合作中的作用,一是舆论导向,要认识到位、舆论到位、关心到位;二是组织协调,虽然国务院和有些省(市、区)已建立了联席工作会议制度,但缺乏操作层面的组织协调工作。因此,第一,要在各级政府设立产学研合作委员会,负责领导、统筹、协调产学研合作工作。第二,要建立健全各级行业协会,在产学研合作中发挥沟通作用。第三,要做好信息服务,政府要及时发布产学研合作信息,指导产学研合作工作的发展。第四,要进行评估监督,将产学研合作列入评估体系的核心指标,引导高校走产学研合作之路。

(二)法律保障

综观发达国家开展产学研合作的过程,无一不是依靠法律保障来实施的。只有利用法律关系来规范产学研合作中各方的行为,保护其合法权益,才能真正推动产学研合作的有效进行。我国虽然制定了不少法律法规,如《高等教育法》《教育法》和《职业教育法》,以及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等,但是这些法律法规的象征性、概括性或原则性规定较多,没有从法律上明确规定各方参与产学研合作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因此,政府应制定和完善促进产学研合作的法律法规,营造良好的产学研合作氛围,规范、引导、激励各方参与产学研合作。

(三)资金投入

一是政府公共财政投入的主导作用。要把产学研合作落到实处,必须建立产学研合作的资金投入机制。既可以建立国家产学研合作的专项发展基金,也可以从教育附加或企业职教经费中提取适当比例,以支持产学研合作工作。二是政府政策的引导作用。一方面,要在政府成立风险投资公司的同时,鼓励银产学研等联合成立股份制风险投资公司;另一方面,要多层次、多元化地吸收民间资金参与风险投资。三是创新银行信贷方式。即采取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使中小企业可以获得银行资金支持,缓解中小企业在产学研合作中由于资金缺乏而带来的问题。四是确立企业投入核心位置。我国政府要像韩国政府那样强制企业加大在产学研合作中的财力投入份额,使企业注重科研技术,从而主动与学研合作。

(四)市场导向

要推动我国产学研合作的进一步发展,就一定要树立市场观念,强调按照市场化导向、机制和规则的要求充分发挥自我调节的作用。产学确定合作项目后,就要以协约形式明确双方身份与地位及扮演的角色,明确双方的权责利,如获利分配与风险分担比重等,以保障双方利益。

(五)完善机制

在高校方面,一是调整评估指标体系,体现产学研合作,形成政策导向;二是建立科技合作—研究开发—推广转化的动态科技管理模式,提高面向市场需求的科技创新能力;三是建立与企业联系交流的机制,为企业提供各种技术服务;四是加大对科研成果转化的检查。在企业方面,一是建立科技创新能力的考核指标体系;二是强化企业科技投入力度;三是强制参与产学研合作。

(六)广泛参与

产学研合作体系不仅是产、学、研之间的相互合作,而且需要政府、中介组织、金融机构、工商业团体等的广泛参与。最大优点就是联合联动、共同开发、共享信息、共用设备等,使教学、研究、技术开发和产业化等连为一体,从而不断优化产学研合作的质量。

(七)拓展功能

产学研结合要从解决单个技术问题、转化单个科技成果转向综合性功能。一是由高校独立或与政府、企业等合作设立大学研究院,建立密切的产学研合作关系。二是高校、科研院所承担大中型企业的技术创新、设备改造、难题攻关等项目进行联合开发。三是以著名研究型大学为依托,利用其科研与人才优势,在园区内设立创业服务中心,鼓励企业对能实现成果转换的科研项目进行投资和研究。四是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合作设立科研开发机构、工程研究中心等研发机构,向产业界输送技术,并联合开发、实验,使技术和产品迅速转化为商品和生产力。五是地方政府与高校、科研院所签订全面合作协议,在科技、教育、经济、社会、文化等领域开展全面合作。

(八)完善中介

建立包括创业服务体系、技术市场体系、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等在内的产学研合作中介服务体系。创业服务体系建设不仅要提供工商、税务等方面的服务,还要提供管理、法律、政策、财务、市场策划与营销及人才需求等方面的咨询服务。技术市场体系建设主要是通过中介机构的服务,促使成果交易渠道更加通畅,把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建设成为合作各方提供技术信息交流与沟通的平台,促进产学研有效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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