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杰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明确指出:“我国高等教育应坚持能力为重的培养模式。优化知识结构,丰富社会实践,强化能力培养。着力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加强实验室、校内外实习基地、课程教材等基本建设。深化教学改革。支持学生参与科学研究,强化实践教学环节。”公安高等教育作为一种特色职业教育,肩负着培养知识型、技能型、实用型公安人才的重任,因此培养学生实践能力,提高学生综合的职业素质是公安院校教育教学改革的核心。创新公安院校法学实践教学的新模式、新载体,更是公安院校法学教学改革的重中之重,因为它直接关系到公安院校法学本科教育的质量,关系到公安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
随着2009年政法干警体制改革在全国的铺开,公安院校处于一个史无前例的发展机遇。就笔者所在的单位而言,每年招收的“体改生”近2000人,已经形成了与公安学历教育平分秋色的局势。但与公安教育高速发展的步伐不相适应的是目前公安院校的法学实践教学改革仍然很滞后,大多数公安院校的法学教育还没有摆脱传统的教学理念和教学模式,导致公安法学教育与公安执法实践的游离,法学的实践教学不能与公安教育人才培养的目标相适应。
1.实践教学理论研究存在缺失,法学实践教学缺乏规范性。正如美国法学家霍尔姆斯所言:“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①因此,让学生认识实践、进入实践、丰富实践是实现法学教育人才培养目标的根本和关键。而我国目前公安院校的法学实践教学无论在教学理念、运行模式上还是在具体制度安排上,理论研究都存在不足。很少有人去深入地关注公安院校的法学教学需要开展哪些实践形式才能达到实践教学的目的,通过怎样的载体才能实现实践教学的目标,等等。尤其是目前公安院校的法学教育对象较为复杂,既有公安专业和非公安专业的学历教育生,又有职前教育的“体改生”和在职培训的干警;在学历层次上既有专、本科层次,又有研究生层次。比如对于法学专业而言,法律课基本都属于专业核心课程,而对公安专业以及其他非法学专业而言,法律课则只能作为专业基础课,这就导致对于公安法学教育中实践教学的认识不一致。有人认为公安院校的法学实践可以基本借鉴地方院校的培养模式;有人认为公安院校的法学实践教学只能与公安执法相关,否则就越界到法院或检察院工作范畴,失去公安教育的特色;有人则认为法学课程在公安院校中作为专业基础课,让学生做到对法律基本知识应知应会就足够了,不需要上法律实践课。
由于法学实践教学理念的认识不统一,导致公安院校的法学实践教学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模式等方面缺乏科学性、规范性。比如对于实验实训教学环节组织和开展,学院层面上缺乏专门的实践教学管理机构,各个系部缺乏专门的教研部门。目前公安院校法学实践教学环节基本被割裂为互不联系的个体,每一个法学学科、每一个老师、每一个教学单位都是各自为战,老师也只能针对个别的教学内容开展实践教学,事实上就导致实践教学环节难以开展,难以取得应有的效果,老师、学生参与积极性都会受到打击,久而久之实践教学环节基本都被忽略弱化。
2.教学环节的设置存在缺陷,法学实践教学缺乏针对性。
根据教育部在2012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等文件的规定:主要实践教学环节包括见习、法律咨询、社会调查、专题辩论、模拟审判、疑案辩论、实习等。2008年公安部出台的《关于制定公安院校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专业培养方案的意见》明确规定了公安院校课程结构包括通识课、专业课、素质拓展课。要求本科层次的课内实践学时不少于总学时的50%,专科层次的课内实践课学时不少于总学时的60%。法律课实践学时不少于法律课总学时的40%,并明确要求各试点专业应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定位,紧密结合岗位职业核心能力设计实践教学项目。
近年来公安院校法学教育面临的对象呈现出多样性、复杂化,这就要求实践教学环节的设置也具有针对性,系统性。如果还停留在原来实践教学理念,简单套用原来的传统的实践教学模式,就必然导致公安院校法学教育与学生的就业脱节,难以实现人才培养的目标。比如近年来警察院校的校外实践教学环节大多都是不分专业地把学生集中统一安排在公安基层部门。当然作为公安院校的法学实践教学,理所应当地多关注于与公安执法密切相关的法律业务,但据笔者所知,有相当一部分非公安专业的同学基于就业的考虑,不愿意去公安机关参加实践活动。尤其是高年级的法学专业的本科生有近半数明确表示不愿意去公安机关实习或者就业,因为他们都是以非公安专业在本科二批中录取,没有经过公安专业的体检面试,有相当一部分同学因为身体条件根本就无法进入公安队伍。而且随着部分公安院校升格为本科教育层次,公安院校法学专业的本科生已经与社会就业渠道接轨,学生可以直接通过参加司法资格考试、研究生考试以及各类公务员、事业单位招录考试等途径选择就业。因此,目前公安院校在法学实践教学中仅仅强调突出公安特色是不够的,尤其是对于大多数不参加公安机关单招的公安院校的非公安专业而言,必须为适应非公安职业的需求而设置相应的实践环节,否则难以适应非公安职业的工作要求。
3.实践教学的载体存在缺陷,学生缺乏主动性。目前公安院校法学实践教学环节无论是校内还是校外,基本都是分学科以班级或者中队为教学单位分散地组织开展。各个学科的老师也都是根据自己的教学内容来组织开展实训教学活动。对于课堂上的实训教学,如案例分析、疑案讨论、法律文书撰写等都能顺利地组织,但对于课外的实践教学活动以班级或以中队为单位,就会存在很多缺陷。比如法律咨询、法制宣传、社区法律服务、模拟法庭竞赛等等,低年级的同学对有些工作就难以胜任,而且相当一部分同学可能因缺乏兴趣,积极性不高,处于一种被动状态下接受实践教学。因此,这种以老师为中心的分散的组织实践教学,学生学习的自主性、主动性难以得到发挥,实训教学活动难以取得实效性。
近年来很多公安院校都在积极探索“校局合作”的实践教学模式,这种模式对于公安专业的职前教育是一个很有意义的探索,但对于法学专业的学历教育来说,实践教学效果并不理想。因为这种“一刀切”式的做法导致公安院校的校外实践教学基地、人才培养共同体基本都建在公安机关,而且学生真正能够深入到公安法制部门或者直接接触具体案件办理的机会很少,绝大多数都是充当公安基层机关简单劳动力,所学过的法学专业知识得不到应用。
公安院校的法学实践教学如何调动学生参与实践教学主动性和能动性呢?笔者认为加强专业性学生社团建设与法学实践教学的契合,是强化公安院校法学实践教学的一个新思维、新模式。
1.举办特色的系列活动,拓展法学实践教学的深度。早在我院的獬豸法学社成立之初,我们就明确地将其功能定位为服务于法学教学实践,拓展学生专业知识的视野、培养学生法律实践能力。为了加强专业性学生社团建设与法学实践教学的契合,我们专门成立了指导教师团队,帮助学生组织举办一些具有专业特色的活动。如近两年来我们组织“法律知识专题专家系列讲座”,不定期邀请校内外教师与专家开展讲座。这些学术讲座活动的组织直接拓宽了学生的专业知识视野。
为了引导学生拓展法学专业理论学习的深度,我们还专门组织法学社的学生配合我院的“警察法治研究所”和“警察法律援助中心”两个机构,利用假期直接深入公安基层,调查了解“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的状况”,搜集“基层警察权益受侵害”的典型案例,并要求学生结合调查结果在教师的指导下撰写调研报告。通过这些专题活动的开展,直接激发了同学们学好专业的动力,增强了他们用法律专业知识服务社会的热情。
2.组织专业特色的比赛,延伸课堂实践教学的内容。为了将社团实践活动与法律专业知识的学习有机结合起来,将课堂上教学内容延伸到课外,我们指导学生有目的地组织一些具有专业特色的比赛。通过专业性赛事活动组织,不仅扩大了同学们的法律知识视野,也明显增强了同学们执法办案的实践能力,激发了同学们参与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主动性,使他们真切感受到学以致用的重要性,为毕业后从事法律职业奠定职业技能。
3.开展专业特色的实训活动,丰富法学实践教学的形式。
由于法学社的成员来自于不同专业、不同的年级,同学们的法学专业知识背景、专业学习的层次以及阶段都有明显差异,因此我们指导学生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了一系列具有专业特色的实训活动。比如在低年级我们组织了一些法院旁听、问卷调查、普法宣传等实训活动,旨在提高学生法律学习的兴趣,使学生体验法律职业特点。而针对于高年级的法学专业的同学,则组织学生直接深入到县公安局的法制部门、基层派出所等单位专题调研、顶岗实习,使同学们不仅亲身体验了到公安基层的真实工作状态,而且各方面综合能力也都得到了锻炼。
开展特色的社区服务是法学社每年都要组织的实训活动内容。近两年我们多次指导组织学生深入到周边各个中学开展“模拟法庭进中学”活动;到周边的社区开展法律宣传、法律咨询服务活动;与周围司法所合作开展普法宣传活动。这样不仅给同学们提供了运用专业知识回馈社会的机会,也培养了他们学以致用的能力。
4.出版专业学社期刊,促进法学实践教学理论研究。为了进一步加强专业性学生社团与法学实践教学的更好契合,促进法学实践教学理论与实践探索的进一步深入,每学期我们都要指导学生出版一期社团内部刊物《警苑法学》。期刊专门开设几个固定栏目,如实践教学活动展示、实践教学探索、典型案例解析等。借助专业期刊的这个宣传平台,不仅充分展示了法学实践教学的成果,推动了法学实践教学理论的探索,而且还很好地锻炼了同学们组织、策划、协调、宣传和写作等综合能力。
综上所述,专业性学生社团的作用和功能可以很好弥补传统实践教学的自身缺陷。一方面,专业性学生社团可以为教师开展法学实践教学提供很便利的载体;另一方面,专业性学生社团是学生巩固专业知识和提高实践能力的新平台。将专业性学生社团建设与法学实践教学有机结合起来,能够很好地激发同学们自觉学习的积极性和参与法学实践教学活动的主动性,也能够有效地解决传统法学实践教学的低效性。
[注释]
①(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