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院校校企深度合作机制中的契约关系研究

2014-04-17 07:05刘红磊
教育与职业 2014年26期
关键词:顶岗契约职业院校

刘红磊

自2005年《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颁布以来,国家大力推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人才培养模式,各职业院校加强校内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积极加强与企业的联系,走校企合作之路。但总体来看,目前校企合作层次较浅、稳定性较差。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校企合作中各主体的利益诉求不明确、诉求利益的途径匮乏、缺乏行之有效的契约关系等都是重要的影响因素。正确认识各利益主体的诉求,构建有效的契约关系来明确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中各主体间的关系,是促进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重要途径。

一、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契约关系现状分析

(一)校企合作契约关系单一

当前校企合作中的契约关系主要表现为职业院校与企业签订的合作协议,如职业学校与企业签订的订单班培养协议、校外实训基地协议及学生顶岗实习协议等。这些协议主要涵盖学生培养、学生就业等领域,这些协议仅仅是学校与企业签订的,仅反映了院校与企业之间的契约关系。实际上,校企合作过程中涉及多个利益主体,如学生(家长)、企业中的指导教师、职业学校选派的指导教师等。只有这些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得以明确,校企合作人才培养才能落到实处。如在顶岗实习期间,学生具有在不同工作岗位轮换顶岗实习的权利,获取顶岗实习的劳动报酬的权利;同时,具有服从企业安排和管理,不能无故离职等义务。企业实习指导教师具有获得带徒报酬等权利,具有指导学生顶岗实习的义务。学校实习指导教师也应明确规定其权利和义务,不仅具有指导学生实习和管理学生的权利,同时也具有参与企业技术改造、保守企业技术或商业秘密的义务。总之,由于目前校企合作契约关系单一,致使学生实习期间不服从管理、擅自离岗的现象比较普遍;企业出于保护技术和商业秘密的缘故,校企合作难以深度融合。企业实习指导教师因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对学生实习指导存在积极性不高、责任心不强等现象。

(二)校企合作契约内容不具体

从以上的分析来看,校企合作虽然表面上表现为学校和企业两方,实际上涉及的利益主体比较多,是一个在校企双边协议框架下多方利益主体签订的多个协议。目前,院校与企业所签订的合作协议,大都是框架性协议,协议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表达不充分,或虽有表达也仅仅是企业从保障企业自身利益出发,院校从保障院校自身利益出发。企业只在乎能不能从学校得到合格的员工,院校往往只在乎能建立几个订单班、几个校外实训基地以及学生能不能完成初次就业等,而对于学生的培养方式、企业培养责任、实训基地的使用、学生实训岗位的安排以及学生实训管理等方面并没有做出详细的约定,造成校企合作契约缺乏可操作性。

(三)校企合作主体不规范

校企合作契约是职业院校与企业就顶岗实习、实训基地建设以及学生培养就业等联合办学事宜达成的协议,其实质是一种民事合同,二者之间的契约关系是民事契约关系。有效的民事法律关系应当具备三个条件:一是民事主体合格,二是民事法律关系内容合法,三是存在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事实。但是在现实中,一些职业院校,尤其是高职院校,为了充分调动各个教学单位校企合作的积极性,鼓励各个二级单位去与企业合作,由于合作企业是某大集团或大公司的分公司或部门、车间,这些企业合作单位也不愿意让总公司与学校签订合作协议,这样往往是两个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单位签订简单合作意向书,有的甚至仅仅是口头协议。无论是学校中的二级教学单位还是集团或总公司的分公司,其在法律上都不具备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使得校企合作契约不具备法律效力。

二、制约校企合作契约关系不完善的原因

(一)政府主体地位缺失,缺乏有效的法律法规支撑

我国职业教育现有的校企合作模式大都属于以学校为主的校企合作模式,学校和企业是校企合作的主体,缺少政府相关部门的引导和规范,缺少行业协会的指导①。201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指出:“建立健全政府主导、行业指导、企业参与的办学机制,制定促进校企合作办学法规,推进校企合作制度化。”落实国家的要求,一些地方如河南省、宁波市、唐山市等出台了《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办法》,明确了学校、企业、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责任,虽然文件规定企业为实习学生和实践教师提供实训场地、设备设施,安排指导人员,并做好教学实习和顶岗实习前的安全培训工作和实习期间的劳动保护、安全等工作,但是,由于缺乏翔实的实施办法,难以指导职业院校和企业签订翔实的合作协议。此外,教育主管部门也没有制定出校企合作协议的规范式样来指导校企双方签订协议。教育主管部门只注重校企合作契约的形式审查,而不注重校企合作的监督与管理,不利于校企合作协议落到实处。此外,虽然一些地方政府对校企合作给予了一定的财政补贴,但这仅仅是一种引导,如果不对参与校企合作的企业提供税收上的优惠政策,就极大地降低了企业参与合作的热情,使得校企合作契约流于形式,难以得到落实。

(二)校企合作不能共赢,企业积极性不高

合作是互利共赢的事情,互利、共赢是合作的前提。纵观国外的校企合作,大多数企业培训搞得好,企业培训有场地、有设备、有专人,所以校企合作水到渠成。我国许多企业都没有专门的用于员工技能方面培训的场地和资源,对新进员工大多是简单的厂规、厂训方面的培训,所以校企合作缺乏共同的基础。同时,企业以营利为目的,追逐盈利和利润是企业的本质,虽然技能熟练的高技能人才能够给企业带来更多的经济效益,但参与职业教育培养存在利益外溢的现象,企业更乐于从市场上直接招聘人才,所以参与职业教育的意愿不高。此外,从各地出台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办法对学校责任的规定中明确提出教师要积极参与企业的技术改造、产品研发和科技攻关等项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但是,由于我国职业院校多年封闭办学,许多教师仅是教书匠,缺乏实践经历和能力,难以参与企业技术改造,实现互惠互利。

(三)学生顶岗实习学校存在较大的风险责任

2009年教育部、财政部和中国保监会联合下发了《关于在中等职业学校推行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通知》,文件明确规定“投保主体是中等职业学校,保障对象为参加顶岗实习和教学实训的中等职业学校在籍学生”,并要求“参加实习的学生人人参保、应保尽保”。这一文件的出台标志着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期间发生的风险由保险机构承担,化解了学校的责任,但学生实习期间的风险与实习管理成反比,校企合作条款不详时,可能使企业对实习学生的管理产生松懈,且一旦学生在实习期间发生了伤残事故,保险公司需要对伤残等级进行认定,由于投保人是学校,学生家长更多地要求学校全权负责,尤其是保险公司的理赔达不到家长的要求时,家长更多的是找学校而不是保险公司,这会使学校增加大量的人力和财力,从而降低了顶岗实习的积极性。此外,目前对高职院校学生实习和教师到企业实践,国家还没有出台相关规定。

三、校企深度合作机制的主体构成及其利益诉求

校企合作契约的广度和深度取决于校企合作的广度和深度,而校企合作不仅仅是学校和企业两方面的事情,它是一项复杂的工程,涉及多方面的利益主体。职业院校的利益相关者是在对职业院校有一定“投入”的基础上,能从职业院校获得一定利益并产生一定影响的各类主体(个人或群体)②。分析这些利益主体的利益诉求是完善校企合作契约关系的重要工作。

(一)职业院校的利益诉求

职业院校的主要任务是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人才,通过校企合作主要解决一些在人才培养过程中难以解决或解决不好的问题,主要表现在:第一,培养学生的操作等职业能力。近些年来,通过基础能力建设,大多数职业学校建立了较完善的校内实习实训基地,许多是模仿企业真实环境建立的,但由于职业教育中的部分知识和技能是隐性的,只能在具体的工作岗位上才能掌握,离开了真实的企业职业环境,就难以习得。因此,只有通过企业顶岗实习,才能有效培养技能型人才。第二,建立“双师型”教师队伍。“双师型”教师是职业教育师资队伍的特色。职业院校通过校企合作,一方面要让专业教师经常到企业实践,了解行业企业的用人需求,掌握先进的技术和操作能力;另一方面,也要从行业企业聘请一定的专业技术人才和能工巧匠到学校担任兼职教师,建立实践技能课程主要由高技能水平的兼职教师讲授的机制。第三,补充学校办学经费,优化人才培养环境。与普通教育相比,职业教育的投入比较大。20世纪80年代,经合组织(OECD)发布的数据表明,职业教育办学成本是普通教育的2.63倍。完全依靠政府投入是难以支撑的,必须鼓励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办学。同时,随着科学技术水平的不断进步,培养学生实践能力的实习实训设备需要不断更新和改造,完全依靠政府投入建立校内实习实训基地难以经常更新实习实训设备;而通过校企合作,学生到企业顶岗实习,不仅能有效解决职业院校实训基地建设经费短缺的问题,而且也能让学生掌握先进的知识和技术。第四,提高毕业生就业水平。就业水平是衡量职业院校办学质量的重要标准。职业院校与行业企业进行合作,尤其是学生到企业顶岗实习,掌握企业生产经营的技术技能,熟悉企业的环境和文化,毕业后能够零距离上岗,企业往往选择在本企业顶岗实习的学生,这在很大程度上减轻了学校毕业生的就业压力。

(二)企业利益诉求

企业是校企合作的主体之一,而其以利润最大化为行为准则,在校企合作过程中必须谋求到利益,主要包括:第一,获取高素质技能型人才。企业拥有高素质技能人才是提高产品质量和增强市场竞争能力的重要途径。企业与职业院校合作,通过冠名班、共同制订培养方案、提供顶岗实习岗位、为学校提供设备等方式直接参与职业院校的人才培养,希望所培养学生的能力能够为企业所用,提高企业人力资源水平。第二,共享教育资源。企业要发展必须加强自身的人力资源建设。目前,我国许多企业都没有建立完善的企业员工培训基地,随着现代企业的发展和产品市场竞争的加剧,企业希望通过校企合作,能够培训企业员工,提高员工素质。此外,许多职业院校创建了设备先进的生产性实训基地,企业希望通过校企合作利用学校实习实训设备开展研发试验以及产品生产,提高企业技术水平,扩大企业生产规模,降低企业的经营成本。第三,协同创新。当前,我国处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优化产业结构的新的历史阶段,企业处于产品更新换代和产业升级时期,企业希望通过校企合作利用职业院校专业教师的专业优势,为企业技术创新、产品开发提供技术支撑。

(三)学生及家长的利益诉求

学生是校企合作的直接参与者与受益者。其利益诉求主要表现在:第一,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对于企业和学校而言,学生在校企合作过程中处于劣势地位,其权益不受侵害是学生的首要诉求。学生希望在顶岗实习过程中自己的人身安全得到保障,在出现意外情形时,能够得到有效的救助及赔偿。同时,学生在顶岗实习过程中,为企业生产付出了劳动,创造了价值,学生也希望在企业顶岗实习中获得合理的报酬,降低自我培养的成本。第二,提高自身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学有所成、学有所用是学生受教育的最终目标。学生希望通过校企合作能够获得职业发展所需的知识、高水平的职业技能和职业迁移能力,能够在未来的就业市场中拥有较强的竞争力,为未来的职业生涯发展铺平道路。第三,实现有效就业。学生期望自己顶岗实习的企业是比较好的企业,通过顶岗实习能够获得企业长期稳定并具有发展前景的工作岗位,希望就业企业的薪金报酬和福利待遇比较高,今后的职业生涯有上升空间。

(四)政府的利益诉求

政府作为职业教育的主导者和校企合作的倡导者,显然是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中不可或缺的主体,其在校企合作中的诉求主要表现在:第一,培养高素质劳动者,促进社会就业。一方面,校企合作培养人才,学生在企业按职业岗位能力进行职业训练,学生掌握了企业所需的岗位胜任能力,实现了零距离就业,减少了政府就业安置的压力;另一方面,企业获得了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促进企业转型升级,推动企业发展,从而带动整个行业、产业的发展,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无论是促进就业,还是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无一不是政府职能的体现。第二,优化教育资源配置,实现社会经济效益最大化。教育经费的投放和使用始终是教育资源配置的主要内容,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是政府配置教育资源的重要法则。国家大力推行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一方面希望职业院校能够引入行业企业资源开展职业教育,降低国家财政负担;另一方面也希望国家投入的优质教学资源能够为企业服务,创造较高的经济效益。第三,规范校企合作行为,降低合作成本和风险。在职业教育校企合作过程中,学校和企业都有各自的利益诉求,学校以降低办学成本为行为准则,企业以能够创造最大经济价值为准则,在校企合作顶岗实习的过程中,学校可能认为顶岗实习是企业的责任,减少学生顶岗实习期间的管理和监督;企业出于自身利益可能把顶岗实习变成了顶岗劳动,最终损害的是学生的利益。因此。政府应制定学生顶岗实习的要求,保障学校、企业和学生的利益,使合作成本和风险降低到最低。

三、完善校企深度合作契约关系的对策

(一)国家层面

职业教育作为一种跨界的教育,任何一个部门都无法有效地解决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跨部门、跨领域的现实问题③。国家作为职业教育的主导者,虽不直接参加校企合作,但是对于校企合作能否有效展开,校企合作契约关系能否得到有效落实,国家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1.国家制定保障校企合作的法律法规。学校和企业是两个不同的利益主体,而且追求的价值不同,要想让二者有机地结合,必须从国家制度层面上予以解决。近些年来,我国部分地区加强了校企合作的法制建设。如2009年宁波市在全国首个出台了《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办法》,2012年河南省出台了《河南省校企合作促进办法条例》,山东、陕西、甘肃、广西等地也积极制定《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这些地方法规有效地推动了校企合作。《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也指出:“制定促进校企合作办学法规,推进校企合作制度化。”因此,应加快出台国家层面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办法,进一步指导地方加强校企合作法律法规的建设。

2.政府履行校企合作监督管理职能。校企合作契约关系虽然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但校企合作关系到整个职业教育制度建设、人才培养质量和国家竞争力,所以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校企合作的监管。一方面,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要出台规范的校企合作文本,用于指导校企双方签订合同;另一方面,要明确规定校企合作契约必须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备案,同时将备案的校企合作契约作为企业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依据。此外,教育主管部门要指导职业院校落实好中职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制度。例如,海南省全面推广中职学生实习责任保险,从2011年起全省5万名中职学生购买实习责任保险;福建省推行职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全覆盖,要求全省中职学校、高职高专院校均要全面推行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经费可从职业院校学费中列支,免除学费的可从免学费补助资金中列支,或由相关合作企业支付,不得向学生收取保险费用;河北省在全省全面推行中职学生实习责任保险,规定在推行过程中要做到人人参保、应保尽保,并且不得向学生另行收取费用。

(二)职业院校与企业层面

1.明确契约双方法律主体和实施主体。要明确法律主体和实施主体及其二者之间的关系。校企合作法律主体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学校和企业(集团),而不能是落实校企合作的学校二级教学单位和企业没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或车间。也就是说,校企合作首先是学校和企业法人签订校企合作契约,在协议框架下,为了落实好校企合作,各二级教学单位才能与企业(某个部门)签订具体的实施方案,以便把校企合作落到实处。同时,由于学校和企业(集团)签订的协议具有相对稳定性,而校企合作随着时间的推移,合作的内容也会不断变化,因此落实好校企合作协议,也要求不断完善具体的实施方案。

2.规范校企合作契约关系的主体内容。一方面,不断规范校企合作协议内容。从2005年国家大力推行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办学模式以来,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取得了长足的发展,校企合作的实现形式基本稳定,主要有学生顶岗实习、教师到企业实践、共建实训基地、学校为企业员工开展培训、企业为学校提供设备、学校专业教师为企业提供技术服务、引厂入校等。因此,国家要尽快出台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协议的规范文本,将主要合作内容予以明确,并尽量将合作的内容和方式等具体内容予以明确,指导职业院校与企业签订校企合作协议。另一方面,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存在区域性差异,在各地区或各职业院校校企合作的表现形式存在不一致性,各职业院校应当按照实际情况和未来双向合作意向,合理地取舍或完善校企合作协议,体现一定的灵活性。校企合作契约中尤其要明确学生顶岗实习期间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为学生顶岗实习提供制度保障。

(三)职业院校与学生(家长)层面

1.职业院校与学生(家长)间的契约关系。校企合作中学生的顶岗实习或者半工半读都是学校作为委托人通过约定将实践教学的任务委托给企业来完成的④。学生一入学无形中就形成了学校和学生(家长)间的契约关系,到企业顶岗实习是一种学校委托企业开展教育的行为,因此,学生在企业顶岗实习中的法律关系仍然是学生(家长)与学校之间的关系,学生与企业没有直接的关系。虽然培养学生高水平的职业技能、提高学生就业水平与质量是职业院校与学生共同追求的目标,也是学校与学生校企合作达成共识的契合点,但职业院校与学生利益之间也存在着不一致,需要通过契约明确二者之间的关系。由于部分职业院校学生尚未年满十八周岁,因此,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中学校与学生的契约关系需要延伸到与其父母的关系。

2.职业院校与学生(家长)间契约关系的内容。职业院校是开展职业教育的主体,校企合作无疑将教育的部分义务委托给企业第三方,这种委托需得到学生(家长)的同意。职业院校与学生(家长)间契约关系的内容应当包括:学校有义务为学生联系企业并确定实习岗位,学校有义务保障学生实习岗位的轮换,学校有义务为学生岗位实习提供相关知识和技术指导,学校有义务协调学生与企业之间的关系等;学生有义务按照学校的要求进行岗位实习,学生有义务保护实习设备和工具的完好等。同时,对在顶岗实习中发生的事故风险,虽然如前所述国家出台了相关的政策,但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还需在协议中予以明确。

(四)学校与学校实习指导教师、企业与企业实习指导教师层面

1.学校与学校实习指导教师的契约关系。目前,职业院校与教师都签订了聘用协议,但学生到企业顶岗实习是一个特殊的教学环节,教师的责任心和进取心不仅关系到学生顶岗实习的质量,而且与降低学生在实习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也有很大的关系。同时,学校教师带学生到企业顶岗实习,也是教师到企业实践的一个重要环节,是学校向企业提供服务的一个有效的途径。因此,学校实习指导教师带学生到企业顶岗实习,在学校与教师签订的聘任协议框架下也要与学校签订协议,按协议约定的内容考核教师的工作情况。此外,为了减轻学校实习指导教师的工作压力,一旦学生在实习过程中出现风险,处理赔偿纠纷应由学校的专门人员来处理,以便学校实习指导教师安心指导学生企业实习,这也应纳入协议。

2.企业与企业实习指导教师的契约关系。我国《职业教育法》规定:“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接纳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学生和教师实习。”如前所述,企业接纳学生顶岗实习是一种受托行为。这一行为必须落实到企业具体的部门和企业实习指导教师。企业要想把学校委托的学生顶岗实习落到实处,除了精心制订顶岗实习计划外,还需要与企业实习指导教师签订契约,明确实习指导教师承担的责任、拥有哪些权力以及享受的利益等。

[注释]

①陈明明.论校企合作协议中的法律问题[J].辽宁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10(12):62.

②李名梁.利益相关者视角下提升职业教育吸引力的关键要素研究[J].河北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13(5):71.

③管平.职业教育国家主导模式的建立——对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再认识[J].中国高教研究,2013(6):90.

④高山艳.法律视角下的校企合作制度[J].教育与职业,2010(26):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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