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理念视野下的法律意识形态与大众传媒

2014-04-17 06:54:39周艳云
嘉应学院学报 2014年3期
关键词:法律意识法治理念

周艳云

(韩山师范学院政法系,广东潮州521041)

新传媒时代,强大的多元的数字传媒充斥人类生活的各个方面和各个角落,而许多传媒为博取眼球而对少数极端事件的大量夸张报道淹没了主流媒体树立正确法律意识形态的声音,弱化了民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成为诱发突发群体性事件的重要原因之一。新传媒时代的大众传媒应坚守和谐理念的根基,在和谐理念指引下以树立民众正确的法律意识形态为根本任务,发挥舆论的正确导向作用,加强民众的法律意识形态,这对预防和平息突发群体性事件起着潜移默化的重要作用。新传媒时代,和谐理念视野下的法律意识形态着何种新内涵,大众传媒如何重新树立和巩固民众正确的法律意识形态,为都是亟待探讨解决的重要议题。

一、和谐理念视野下的法律意识形态

法律意识形态是意识形态在法律现象中的具体表征。不同的语境下意识形态的样态内涵是不同的,因此法律意识形态也是随着具体语境的不同而发生变化。在和谐理念下,法律意识形态有着新的内涵,这种内涵的变化为人们所接受所借助的最有力的手段就是大众传媒。

和谐社会的科学内涵及其基本特征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其灵魂就是和谐理念。和谐社会是和谐理念的具体表现,和谐社会的所有问题都必然归结于法治问题,或者与法治密不可分,法律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作为法律价值指向标的法律意识形态无疑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法律意识形态是介于法律意识与意识形态之间的概念,具有法律意识与意识形态的基本属性。“法律意识是法律文化观念的基本构成要素,是人们关于法和法律现象的心理、思想与评价的总称。”[1]意识形态是意识到本阶级利益的自觉观念、传统的信仰体系。因此法律意识形态不仅兼具法治的普遍认同和信仰精神要素。“法治化的真正意义并不在于制定了多少法律,建构了多少法律体系,而在于是否熔铸了一种伟大的法精神,法的精神才是法的真正生命之所在。”[2]而且法律意识形态蕴含法治的价值使命,它反映人们关于法律问题的基本立场、态度、价值观,是意识形态在法律领域的体现,是法律意识的核心内容。“世界观性质的法律意识形态是以整个统治阶级的政治意识、意识形态为基础的科学的法律意识的特殊表现。”[3]由此可知,法律意识形态由法律意识与法律价值要的综合产物,具有价值判断作用、教化作用、行为导向等作用。

和谐理念统领法治,其中最主要的是把和谐理念作为法律意识形态的灵魂与核心理念。和谐理念不仅引领法律意识,而且统领、协调和升华各种法律价值。具体表现为:其一,用和谐的理念认识法律现象。法律的客观意识表现就是法律知识,由于法律现象的复杂性,必须有一个和谐的思想才能抓住主要矛盾的主要方面,它对于法律意思形态及其重要,因为“不同的法律知识论之间的本质区别,实际上就是各种法律意识形态走向分野的逻辑起点”。[4]其二,用和谐的圭臬评判价值。由于主体的多元性、客体的多样性、客观的复杂性,人们站在不同的立场从不同视角判断事物现象,出现了价值观念的多元性,这时不可能要求用一个价值来评判事物,只有用和谐理念来指导价值评判。

二、大众传媒能够加强法律意识形态

和谐理念下的法律意识形态对于现实的影响必须通过一定的载体才能进行,这个有效的载体就是大众传媒。因为“人们对传媒,就如同喝茶喝咖啡一样轻松,早就平淡无奇”,“在工业社会中,传媒消费是压倒一切的活动,以时间来计量的工作只能排在第二位”。[5]大众传媒是指专门从事收集、复制及传播信息职能的机构,主要包括报纸、杂志、广播、电视及新兴的网络媒体。它作为传播载体,通过报纸、杂志、广播、电视及新兴的网络媒体的大力宣传,使人们能够了解法律知识、分析法律现象、评判法律事件、确立法律价值,进而加强人们的法律意识形态。大众传媒通过以下几个功能来加强法律意识形态。

(一)提高法律意识

法律意识基于认知过程的视角可以分为法律心理和法律思想体系,法律心理是人们对于法的现象的直观、显性、自发的把握,属于法律现象认知过程中的感性阶段,也是法律现象的浅层了解;而法律思想体系是人们对于法的现象深刻、自觉、体系化的把握,属于法律现象认知过程中的理性阶段,它是法律认知深层把握。法律心理与法律思想体系统一于法律认知的过程之中,法律心理是法律思想体系的前提,法律思想体系是法律心理的归宿,它们以不同的形式表征法律意识。无论加深人们的法律心理还是提高人们的法律思想体系都必须加强法制宣传,是人们法律意识提高的重要方式。人们法律意识的形成是一个潜移默化的过程,合乎规律的法制宣传则可以起到“润物细无声”式的作用。大众传媒作为专门进行社会信息传播的媒介或载体,它的影响力有目共睹而且日益扩大,几乎波及到了社会生活中的每一个领域,对人们的生活达到了无孔不入的地步,它伴随人们生活的始终且不离左右。“媒体是一切技术—工具的基础,从而是理解技术—工具发展的关键;媒体是人的延伸,从而是连接主客体的桥梁和理解主客体的中心;媒介是人的感知方式得以形成的基础,同时也是世界的结构何以会如此呈现的基础。”[6]因此,只有它才能担当起提高人们法律意识的重任。事实也确实如此,人们在大众传媒长期的法制宣传、教育下,人们的法律心理、法律思想体系在逐渐加强,即法律意识逐步提高。

(二)强化法治价值

信息传播是大众传媒的基本功能,信息传播对于法治价值有着重要的意义。大众媒介的通达为法治价值信息便捷、高效甚至是瞬间的传递与广泛的送达提供了一种可能。大众传媒既是国家和社会信息特别是意识形态发布与发生文化影响力的工具,也是国家和社会进行信息能量交换的媒介和价值形成的条件,大众传媒也越来越成为“价值”的主要构建者,其信息的传播不断内化为人的价值诉求。大众传媒运用说服艺术和象征主义去激起人们的法治价值的愿景,大众传播对法律的种种报道和解释具有面向社会、公之于众的公开性,大众传媒的正面报道,能够强化法治价值的公众认可度。在大众传媒过程中,我们不一定要每个人懂得法律的具体规则、规定是什么,但一定要让人们懂得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是什么,法律的权威和地位有多高,让他们知道自己需求什么样的法治价值、法治价值标准、怎样评判法治价值等等。人们在大众传播的作用下逐渐形成、强化法治的“自由意识”而非“专政意识”,“平等意识”而非“等级意识”,“权利意识”而非“义务意识”。

(三)矫正法律意识形态

长期以来,在传统等级的法律意识形态影响下人们很难在短期内消除根深蒂固的传统的错误法律意识形态,要消除这种法律意识形态不仅消灭它的土壤更要加大大众传媒的宣传、教育。大众传媒不仅是一种工具或手段,它还是一种文化。大众传媒强大的传播力和生动形象的表现力使得报刊、电视、广播、网络不仅能够在现代社会中也扮演着法律意识形态教育者的角色,要通过法律解读、案例诠释、法意阐述等不断地、广泛地强化法律意识形态的报道,激励人们的法律意识,同时最大限度地满足人们法律知识需求,纠正错误的法律意识形态,培养良好的法律意识形态。大众传播提供的不仅仅是服务,它还作为一种改造的力量,对现代人的意识和行为产生着重要的影响。[7]大众传媒通过对人们的法律意识形态的同化、维持和催化,使法律意识形态得到了强化。

三、大众传媒加强法律意识形态的进路

(一)传播法律知识,形成法律意识形态

法律意识形态是法律现象所形成的意识表现。质言之,它首先是以知识表现出来的,即法律知识。它是“物质固有的特性,即一事物和他事物发生相互作用时,以自身的变化再现他物的某些特点。通常指客观事物作用于人的感官,而以人的观念形式对客体及其规律和特性的模写、复制和再现。这是物质一般反映特性的最高级、最复杂的表现形式”。[8]人们要形成法律意识形态就必须首先对法律的特性——法律知识的了解,无疑大众传媒以其广泛性、丰富性、时效性、方便性、迅捷性等成为传播法律知识的最佳工具。传播法律知识要注意报纸、广播、电视、电影、网络等各种媒介的相互配合、发挥各自的优势,如电视的形象性、网络的便捷性等;要注意法律内容的相互衔接、不要出现矛盾内容的冲突,形式多样。做到知识性、思想性、趣味性、时效性相统一。

(二)提供沟通平台,提高法律意识形态

自由的大众传媒能够或者说有条件提供一个平台或者说创设一个空间,让法律意识形态在这里聚集、传播与扩散。社会是由形形色色的个体组成,他们有着不同的利益、不同的立场和兴趣,这些差异来源于人们所处的经济地位和政治地位的不同,在大众传媒的平台上人们可以消除不同价值主体间的分歧,协调他们的利益,把他们的价值观念引导、整合起来,最终形成彼此都认可的法律意识形态。除了搭建公共辩论的平台,公众通过参与大众传媒从而提高法律意识形态的另一个条件就是主体人,而这个人不是简单意义的受众,人们法律意识形态的提高必须有效参与法治话语的商谈,这很大程度上还是离不开大众传媒创设的常态化的公共话语平台。总之,在大众传媒时代,大众传媒就成为协调大众利益、沟通不同价值判断、形成和强化法律意识形态的重要场所。人们通过讨论,交换不同的看法认识,协调彼此的态度和信念,往往可以缩小乃至消除分歧,达致法律意识形态的最大公约数。

(三)发挥舆论监督,矫正错误法律意识形态

在当代,大众传媒是社会舆论形成的主要渠道,也是社会舆论的主要载体。公众的要求、公众的情绪、公众的批评等,通过大众传媒的反映出来,聚集形成舆论,大众传媒能够促进舆论形成并且利用形成的舆论来监督错误法律意识形态。大众媒介代表社会公共舆论对法律意识形态进行监督的发生机制在于:第一,它通过对现实社会的错误法律意识形态的充分公开报道,促使错误法律意识形态公开化、透明化,将错误法律意识形态置于大众的视野和舆论压力之下,这样有利于推动正确的法律意识形态建构工作,有利于消除错误法律意识形态。第二,大众媒介对错误法律意识形态的批评和揭露,可以让人们知道错误法律意识形态的错误之处、、危害程度,这样给人们警醒,还可以制造健康向上的舆论,使错误法律意识形态成为“过街老鼠”。这一方面引导人们形成正确的法律意识形态;另一方面通过错误法律意识形态的危害对人们起到警戒作用,取得深远教育效果。

大众传媒加强法律意识形态的各种进路是密切联系、相互配合、互为作用的有机系统。其中大众传媒传播法律知识是人们了解、把握法律意识形态状况,形成法律意识形态的基础性环节。提供沟通交流平台是大众传媒组织人们参与法律意识形态的重要场所和途径,并在舆论组织中实施教化、引导作用。以上两种方式同大众传媒舆论监督一起,在以不同方式、不同层面共同建立、维护起法律意识形态,最终发展和谐理念视野下的法律意识形态。

[1]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361.

[2]刘武俊.市民社会与现代法的精神[J].中国法学,1995(8):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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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喻中.关于法律意识形态的几点思考[J].探索,2002(2):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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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张法.20世纪西方美学史[M].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2003: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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