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问题分析与破解路径

2014-04-17 06:52罗丽琳
教育与职业 2014年2期
关键词:法学伦理法律

罗丽琳

罗马法谚有言:“法律乃善良与公平的艺术。”①这表明,法律与伦理道德存在着内在关联。近年来,我国法治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也隐藏着不可忽视的隐患,法律职业伦理的式微乃至缺失已经成为其中最为严峻的问题。高校的法学教育虽然培养了大批法学专业人才,但对于逐渐消极的情势尚未做出应有的回应,在校法科学生的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普遍被悬置。故而有学者强调,法律伦理教育不仅影响法律职业者人格的塑造,也影响整个国家法律制度品质的教育和法治思想的养成。②在这样的背景下,重新认识现代法律职业伦理,调整和改革我国法科学生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现代法律职业伦理的内涵

法律职业伦理与通常的伦理道德既有分离,也有内在关联。法律职业伦理正是在这种特殊性和普遍性的统一之中得以更清晰地呈现。

1.法律职业伦理以相应的法律专业技能为基础。法律职业是当前社会职业专业化的典型代表,即唯有具备了专门的法律知识才能进入并从事法律职业。法律职业伦理与一般伦理问题不同的地方表现在:一方面,法律规范并非全部涉及伦理道德;另一方面,即使涉及伦理道德的内容,很多情况下也会是以复杂的法律规则为支撑。对于律师而言,单纯的热心肠并不能帮助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对于法官而言,朴素的正义观念不足以保证裁判的公正。换言之,倘若没有过硬的专业技能,守护并促进公平正义的法律职业者纵使是个道德君子,也有可能使司法结果与道德背道而驰。

2.法律职业伦理秉持有限的利己主义观念。对法官和检察官而言,其职业和角色具有一种远远超越谋生手段的属性。法官的每一次出庭都背负了神圣的使命感,都是一次对正义的实践,而不仅仅是单纯的例行公事。检察官的每一次公诉都具有公益的属性,都是一次对正义的守护,而不应为个人的政绩或风光将被告人的重判视为终极目标。律师执业同样如此,律师不能为一己私利损害当事人的利益,也不能同当事人串通合谋行违背公益之事。此外,律师应对不同的当事人抱以相同的敬业态度,不因当事人的性别、民族、种族、信仰、贫富等差别而有不同对待,亦即一个律师的良知仅仅是努力地辩护,而不需要考虑当事人的品质或原因。

3.法律职业伦理的灵魂在于尊重和信仰法律。“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它不仅包含有人的理性和意志,而且还包含了他的情感,他的直觉和献身,以及他的信仰。”③这既是伯尔曼的期望,也是他的警戒。如果说这样的要求对于普通民众显得有些苛刻,那么它对于法律职业群体则是毋庸置疑的了。尊重和信仰法律首先的也是最基本的要求是,超越法律底线的事情绝对不能做,超越了法律底线便是对法律职业的自我否弃。与此同时,尊重和信仰法律也意味着忠诚于法律应有的精神——理性与公正。对实然法的遵守并不必然地表达出对于法律的赤诚,因为人们依照现行法律行事或许是出于对强制性力量的畏惧,或者是出于对成本和收益的经济分析,唯有把法律的精神内化为个人的生活方式和行事指引,才是真正地尊重和信仰法律。

二、当前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问题

1.法学教育的应试化。当前我国法学专业的本科教育令人遗憾地呈现出应试化趋势。我国的国家司法考试时间一般在每年九月中旬,正是大四上学期初期。各政法院校为保障学生的复习时间,普遍将课程挤压在大一、大二年级。这意味着学生们要用两年的时间完成四年时间的课业,并在大三的时候全身心地投入到司法考试备考上。相当一部分的法科学生可能还要加入到考研大军之中。更有某些政法院校在教学改革中引入期中考试制度,使考试笼罩着整个校园。

结果是,其一,学生只重视考试成绩,大学学习在一定程度上成为高中生活的延续,期中和期末考试、司法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考试等一系列考试成为法科学生大学生活的主题,法的真谛被工具主义的思维所遮蔽,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在应试化的大背景下由于难以产生“效益”而被长期悬置,法科学生法律职业伦理的形成更是无从谈起。其二,学生只重视法律,只重视教材,一旦考试成为主题,那么啃噬教辅便成了首选,经典法律文献、其他专业知识只能成为业余生活的调剂。而一个只懂教材,只知道法律条文的法律职业者很难对司法有所贡献,正如布兰代斯法官所指出的:“一个法律工作者如果不曾研究经济学和社会学,那么他就极容易成为社会公敌。”④这也正是当下中国法律职业团体所面临的主要问题。

2.授课内容重理论、轻实践。当前政法院校本科教育明显地偏向于理论,轻视实践。只有极少数教师会在课堂上讲授实践性知识。在学生的实践学分方面,尽管各学院都会有相应要求,但由于要为司法考试、考研等重要考试让路,学校的监督检查殊为不力,“假实习”普遍存在,学校与学生之间达成了某种默契。因此,四年的本科法学教育难以帮助学生获得足够的实践能力,毕业的法科学生既难以达到法院、检察院、尤其是律师事务所的要求,也无法满足法律职业伦理对于专业技能的要求。

3.职业伦理教育不受重视,教育方式单一。我国政法院校开展职业伦理教育的实例并不多见,职业伦理教育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其原因起于一个错误的假设,即认为学校教育理应重视技能传授,职业伦理则可以由法律职业人在执业过程中慢慢习得。这种观念割裂了“法律技艺和职业伦理同生共在互相依存的内在关系”⑤。虽然有院校以选修课的形式开设了职业伦理教育课程,但授课方式单一死板,授课内容也回避了社会中的现实问题。经过“灌输”和“考核”,学生也许了解了法律职业伦理的要求是什么,但他也将仅限于知晓而已,不会将这些有可能是真理的职业伦理内化为自己的行动准则,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必然会因此走向形式化。

4.学生评价标准滞后。不可否认,各政法院校已经进行了多元化评价的尝试,但在教育应试化的总体趋势下,评价体系尚无法实质性地摆脱对于成绩评价的依赖。此外,各种测评重指标、轻实质的现象同样普遍存在。这种封闭滞后的评价体系,一方面使得学校对学生的评价出现偏差,另一方面也催生了学生的消极观念,客观上鼓励了学生对功利主义和利己主义的选择。因此现行的评价体系实际上提供了一种消极的激励方式,那就是只有追求功利和强调自利才能获得成功。经过四年这样的浸染,学生的法律职业伦理观难免受到扭曲。

5.消极外界环境的内部化。目前,社会环境中存在着诸多冲击法律职业伦理的现象和观念,这些现象已经渗透到了大学校园之内,学校又未能采取恰当的处理方式,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法科学生法律职业伦理观的形成。主要表现在三种观念上:其一,官本位。官本位的思想在中国绵延已久,即使法官、检察官也被冠以“官”的角色,他们在当事人、律师面前的凌人傲气反映着浓重的官僚作风。在学校,行政级别同样存在,官本位思想亦不稀奇,虽然也会被学生反感,然而一旦他居其位,也必然会顺应社会“风潮”而颐指气使。其二,社会关系本位。传统的中国社会是伦理社会,社会关系决定着个人的行为取向,当代中国这种遗风不减,反而逐渐成为社会交往中被默认的潜规则。这样的本位思想在高校校园里同样有其市场,只要具有合适的社会关系资源,入党、评优、就业等问题都攻无不克。其三,法律工具主义。法治在中国始终未能真正建立,法律工具主义的观念同样盛行,即便在法律职业团体内部也或多或少地有所体现。这使得“无论是国家机关的法律专门人才,还是自由执业的法律人才,都或多或少或是完全被这种片面的理论所支配,对形成良好的法律职业道德产生巨大的阻力”。⑥

三、我国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构建路径

1.政法院校教育方式的改革与创新。当务之急在于法学教育的去应试化。首先,政法院校需减少本科教育过程中诸多不必要的考试,尽量避免期中考试、月考,过多的考试只能增强学生的逆反心理和强化法律工具主义的心态。其次,改变考试方式,考查的内容不应局限于法律概念和法学理论,而应增加理论运用型题目,通过运用法律思维和法学理论评判现实、辨别是非善恶,以此增进法科学生对法律的理解,提高其分析和反思伦理问题的能力和主动性。

在去应试化之外,仍然需要做的是真正实现法学教育的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一个值得尝试的模式是“法律诊所式”教育。具有律师执业资格的教师指导学生为生活困难而又迫切需要法律援助的人提供法律咨询以及代理诉讼。通过进入“法律诊所”,能够显著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增加实务经验。而且法律援助的对象通常是社会弱势群体,学生在实践过程中会逐渐产生扶弱济贫的情怀和对法律正义的认同,进而增强法律信仰,这也有助于学生法律职业伦理的自发形成。

2.法律职业伦理课程的开发。在德国、日本等国家的法学教育中,法律职业伦理课程不可或缺。按照国际通例,我国应加紧开发法律职业伦理课程。要注意的是,一定要秉持大课程的理念,将教学方式的改革一并列入课程开发中。法律职业伦理课堂不能再停留在灌输式的宣讲层面,而应代之以启发式、商谈式和论辩式的授课模式。教师“通过对于开放性的情境陈设和问题展开将学生引入矛盾和冲突的中心,通过这种亲历性的场景判断和抉择来强化学生的内心信念,最终当亲历职业风险时能够更加清晰和明确地做出自己的恪守规范的选择”。⑦通过这种方式的引入,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可接受性更强,学生眼中的法律职业伦理将从抽象变得具体,对于这些伦理价值的接受将从被动变为主动。

3.学生评价体系的重构。重构评价的实质是淡化个人主义和功利主义,务实而不务虚。评价体系中成绩的权重应有所降低,并相应地增强道德考评、实践能力、研究能力的权重。针对不同特点、不同偏好的学生,应尝试建立有针对性的评价体系,亦即在综合性的评价体系之外实现评价体系的多元化,同时提高道德评价的权重。此外,新的评价体系应增加对学生合作能力的评价,不再完全以学生个体能力、个人成就作为最终评价依据,鼓励学生提高合作意识,共同研究、共同实践,弱化利己主义而增强利他意识。还需申明的是,学生评价体系的构建和运行不应当是彻底的行政主导,学生应该有更广泛的参与。构建学生评价体系时,学生有权参与其中,学校应当倾听学生的声音,评价体系也需要反映学生的诉求。

4.校园环境的净化。净化校园环境虽然并不直接作用于学生的法律职业伦理教育,但它对学生的法律职业伦理形成具有潜移默化的作用。有合乎法律伦理、合乎法治理念的校园环境,才能培养出更多具有法律职业伦理的学生,相反,如果政法院校的校园环境充斥着违背法律信仰的现象,那么我们也很难期许它能真正培养出具有法律职业伦理的学生。因此,营造合乎法律伦理、合乎法治理念的校园环境,核心在于实现学校管理的法治化。学校管理必须废止官本位思想,将服务作为管理的重要目标而非手段,使得校园不再是“一言堂”,不再是等级森严的“行政机构”。与之相应,学校的重要决策应当实现信息公开透明和民主参与,学生能够了解学校的重要信息,能够直接参与到学校重大决策之中,学生的诉求在决策中能够有所反映,不同的意见能够得到反馈。这种和谐、法治的校园环境将潜移默化地影响学生的思维观念和行为方式,当法治的点点滴滴就在学生身边以看得见的方式成为其校园生活的一部分,学生对于法律的信心和信仰便会自发地形成,这无疑是法科学生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最根本、最有效的教育方式。

四、结语

校园的法律职业伦理教育虽然能通过“正本清源”纾缓困局,但是单单依靠教育绝不可能彻底解决问题,国家仍需要在司法制度建设、社会环境净化等方面有所作为。此外,强化法律职业伦理教育不宜矫枉过正,并且须避免法律教育职业化趋势,法学教育不等同于法律职业培训,法科学生所应具备的素质不仅在于专业的法律专业技能,更在于其宽阔的视野和情怀。法律人植根于社会,关注并接触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如果法学教育局限于职业技能的培养和职业伦理的调教,那么由此培养出的法律人便只能成为庸碌的法律职业者,而不会是卓越的法律人才。

[注释]

①孙笑侠.西方法谚精选[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2.

②齐延平.论现代法学教育中的法律伦理教育[J].法律科学,2002(5):12.

③伯尔曼.法律与宗教[M].梁治平,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3.

④许韬.从比较视角看美国法学教育[J].甘肃政法大学学报,2005(7):133.

⑤⑦赵哲.困境与出路——法律院系的法律职业伦理教育问题[J].西部法学评论,2012(2):129.

⑥郭剑平.论应用型法律人才的法律职业道德教育[J].大学教育,2012(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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