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刑事审判制度研究的新视角
——《宋代刑事审判权制约机制研究》评介

2014-04-17 06:20:49郭东旭
佳木斯职业学院学报 2014年4期
关键词:审判制度审判权制约

郭东旭

(河北大学宋史研究中心 河北保定 071002)

宋代刑事审判制度研究的新视角
——《宋代刑事审判权制约机制研究》评介

郭东旭

(河北大学宋史研究中心 河北保定 071002)

两宋时期的刑事审判始终是人们津津乐道的重要话题,并为后人的研究提供了较为丰富的素材,成为宋代法制史研究无法回避的课题。《宋代刑事审判权制约机制研究》的出版充实和拓展了有关宋代刑事审判制度的研究内容,开辟了宋代刑事审判制度研究的新视角。

宋代刑事审判权;制约机制;研究

陈玉忠教授的《宋代刑事审判权制约机制研究》一书2013年8月由人民出版社出版。在此之前,学界尚无对宋代刑事审判权制约机制进行系统研究的专著和专论性论文,《宋代刑事审判权制约机制研究》的出版充实和拓展了有关宋代刑事审判制度的研究内容,开辟了宋代刑事审判制度研究的新视角。纵观全书结构与体例,可以看出,《宋代刑事审判权制约机制研究》一书史料丰富,论证严谨,结论正确,结构眉目清晰,语言通顺,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尤其是史学研究方法与法学研究方法的有机结合使该书呈现出不同于其他宋代审判制度学术著作的鲜明特点。

一、《宋代刑事审判权制约机制研究》的学术价值

宋代是我国古代继唐朝以后在法制上最为辉煌的时代。宋代统治者非常重视刑事审判活动,其刑事审判制度具有鲜明特色。《宋代刑事审判权制约机制研究》的出版具有以下学术价值:

其一,对宋代刑事审判制度的特点做了进一步揭示。由于宋代官制本身的复杂设置,使得后人长期以来对宋代刑事审判权制约机制缺乏应有的关注,更有学者将其视为官僚机构重叠臃肿的表现。应当说,宋代刑事审判权制约的设置在保障刑事审判的公正性和防止刑事审判权的滥用上确实发挥了积极作用。对宋代刑事审判权制约机制的研究,不仅有助于掌握这种制约机制的特点,而且更有助于发现有宋一代刑事审判制度的特点。

其二,宋代刑事审判权与其他权力的关系得到进一步厘清。其实,宋代刑事审判权与现代意义上的刑事审判权有着较大的区别,虽然宋代刑事审判权也具有审理和裁判的功能,但并无有被动性、中立性等特征。中国古代的行政机构同时兼理审判职能。宋代也并没有将审判权和行政权作明确的区分,实际上,宋代审判权和行政权的区别是由于行政权力体系内不同职责划分的结果。另外,通过对刑事审判职能的外部分析可以看出,由于审判权隶属于行政权,因此必然形成行政权对审判权的制约。作者所界定的宋代刑事审判权制约机制其实正是这种权力体系的具体展开。

其三,宋代刑事审判权制约机制的特点得到进步发掘和阐释。宋代刑事审判权制约机制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通过设置具体制度,实现对刑事审判权的制约目的。二是通过确立审判官员责任制度强化对审判官员的制约。宋代所确立的审判官员责任制度其内容非常全面和具体,基本上涵盖了刑事审判的各个程序和环节。

其四,对宋代刑事审判权制约机制的效果进行了客观评价。宋代刑事审判权制约机制的设置确实使宋代不少刑事冤假错案得到了纠正。当然也不能否认,宋代刑事审判权制约机制本身也存在明显的不足。第一,造成刑事审判效率低下。其中刑事审判机构的多元设置使得案件在不同审判机构之间多次移送的现象增加,这种机制虽有助于体现慎刑的精神,但同时却延长了审判的期限,从而严重影响了审判程序的效率。第二,刑事审判中的人治色彩得到进一步强化,这又必然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作者对宋代刑事审判权制约机制所进行的客观评价,实际上对于发现其现代价值也具有积极意义。

二、《宋代刑事审判权制约机制研究》的研究方法与特点

应当说,学界已从政治制度史、法制史、司法制度史等角度对于宋代刑事审判权制约机制的相关问题进行了一定分析和探讨,提出了一些有一定影响的学术观点。但这些研究也存在一定的问题,主要有:一是在研究方法运用上比较单一。学界以往的研究大多采用考据的方法,其特点是注重史料的发掘和史料在研究中的意义。这实际上是一种叙述性研究思路。考据研究方法的运用虽可以为相关问题的研究提供史实保障,“还原”所研究问题的历史原貌,但却很难有理论上的突破,因为任何理论创新在一定意义上均是复合研究方法得以运用的结果,同时正确理论的形成也往往需要多维研究方法的论证和探讨。对宋代刑事审判权制约机制问题的研究既需要史料的说明、解读,也涉及对宋代政治权力、法律制度问题的分析,单一的研究方法不可能形成对相关问题的多视角审视。比如对于宋代刑事审判权受到行政权、监察权制约的原因,如果仅运用考据的方法是很难从得出令人信服的结论的。二是研究内容尽管比较广泛,但重点和特点并不突出。通过对学界关于宋代法制史研究现状的考察会发现,学者们对宋代司法制度相关问题的研究成果并没真正描述出宋代刑事审判制度的特点。有鉴于此,《宋代刑事审判权制约机制研究》的作者以宋代史籍和今人相关论著为基本依据,在运用传统史学考证方法的同时,又借助现代法学、政治学等学科的研究方法和原理,通过叙述与解释以及评价相结合,对宋代刑事审判权制约机制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系统的探讨。

《宋代刑事审判权制约机制研究》一书以宋代刑事审判权制约机制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为主要框架,以宋代刑事审判制度的运行实践为基本脉络,在研究方法上呈现出以下特点:

(1)立足于宋代刑事审判相关问题产生的时代背景对宋代刑事审判权制约机制相关问题进行评价。以“同情和理解”的心境与之对话、交流,突出发掘研究对象所独具的魅力以及价值;同时从发展的角度,对所研究的问题进行系统考察、分析,注意了相关问题的历史沿革。

(2)在研究过程中做到了历史学研究方法与法学研究方的有机结合。通过法理学、诉讼法学与法史学的结合,政治学、社会学与法史学的结合对所研究的问题进行归纳分析,关注制度的建构、运行、判案的实践的考察;注重个案分析与共性分析的有机结合,对宋代刑事审判权制约机制的基本问题进行客观、系统的阐释与评价。

三、一点建议

就宋代刑事审判权的研究而言,关乎体制内的内涵似乎已经出现了众多的研究累积,即制度层面的探索从某种程度上说已经达到了较高的境界。然而,体制外的论题却很明显存在诸多缺欠,作者似乎强烈地意识到了这一点,因而提出了审判权的制约机制这一问题。由此可见,作者的眼光是犀利而睿智的。

相对于“实”的选题,作者对问题的研究又存在“虚”的一面。而正是这一点成为《宋代刑事审判权制约机制》一书的特别之处,该书从宋代刑事审判多元化的前提入手,较为详细地剖析了宋代皇权、行政权、监察权对刑事审判的制约。所有这些似乎都很难用纯粹意义上的制度来加以涵盖,其表现更多的是所谓的“影响力”和“权力”的直接或间接介入,从某种程度上说是属于某种无形的力量。毫无疑问,无论是来自何方的何种“权力”,都会使某些刑事审判产生某种程度的变化。书中列举了宋代诸多刑事审判的事例,对当时刑事审判的“变量”进行了适当的探索,进而展现了宋代法制活动丰富多彩的内涵。另一方面,作者对宋人的理念在刑事审判过程中的作用进行了较为深入的分析,尤其是慎刑制度的影响,这在宋代司法过程中显然是发挥了重要作用的。显而易见,该著作的“务虚”实际上是要补充和加强“实”的一面,在这个意义上说,《宋代刑事审判权制约机制》一书的写作是成功的。

然而,刑事审判权体制外的介入是需要某些必要条件的,其中最为主要的是“人”的因素。通过《宋代刑事审判权制约机制》一书的研究思路可以看出,作者将重点放在了“权力”对刑事审判的影响,而忽视了“人”的作用,也就是说,对干预刑事审判的前因后果缺乏应有的研究,如宰相何以要介入刑事案件的审判,这其中存在复杂的背景,这应当是今后需要下力气加以解决的问题。

New perspective of the research of criminal justice system in Song Dynasty -- Review on the "criminal judicial power restraining mechanism research in Song Dynasty"

Guo Dong-xu

(Research Center of history of the Song Dynasty, Hebei University, Baoding Hebei,071002, China)

The criminal trial in the Song Dynasties was always the important topic people indulge in elaborating, and provided a wealth of material for future research, become unavoidable issue of the legal system history of the Song Dynasty. "Restrict mechanism and criminal jurisdiction of Song Dynasty "to enrich and expand the research content on the criminal justice system, opened up a new perspective in the study of criminal justice system in Song dynasty.

criminal trial authority of Song Dynasty; mechanism; research

D915.182

A

1000-9795(2014)04-0491-02

[责任编辑:陈怀民]

2014-02-19

郭东旭(1944-),男,河北邢台人,教授,从事宋代法制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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