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热点案件在司法公信力形成过程中的作用
——以司法公信力的“储蓄”与“损耗”为视角

2014-04-17 06:20
关键词:辛普森储蓄公信力

高 尚

(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871)

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了“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这一新目标,它“不仅是法治国家建设的题中之义,也是司法改革诸多主题中的核心命题,更是公正司法的首要基础”[1]。通常认为,司法公信力是一种信用和信赖,“从受众心理角度分析,司法公信力是社会组织、民众对司法行为的一种主观评价或价值判断,它是司法行为所产生的信誉和形象在社会组织和民众中所形成的一种心理反映”;“是司法与公众之间的动态、均衡的信任交往与相互评价”[2]。尽管这种解构具有一定的解释力,但问题在于:一方面,这种解释无法体现出司法公信力背后的历史维度,无法动态地理解司法公信力如何建立,并会如何削弱;另一方面也使得司法公信力这一概念因过分抽象以至无法获得量化和具体的理解,进而无从获得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笔者认为,借用经济领域中收支的概念,通过信用积累和消耗这一动态视角来分析我国司法公信力,有助于更有效地探寻到司法公信力弱化的原因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有鉴于此,笔者将以司法公信力的储蓄和损耗为理论工具,将我国三十余年来发生的重大案件作为主要研究对象,并辅之以对美国辛普森等案的说明,力图证明:司法公信力的重建将是一个动态、漫长的过程;但是,司法公信力是可储蓄的,其总额与每一位法官、每一个司法判决息息相关,法官阶层乃至整个法律共同体要对重建司法公信力的努力保有信心;与此同时,法律共同体也要通过一些重大案件的公正审理和积极的舆论宣传,通过与社会公众进行互动,获得理解和认可,从而抓住重建司法公信力的良好时机。

一、热点案件直接关系着司法公信力的储蓄与损耗

司法公信力是指司法权凭借自身的信用而获得公众信任的程度,它是一种具有信用与信任双重维度,既能引起普遍服从,又能引起普遍尊重的公众性力量。[3]司法公信力的实质被学者解释为是一种法律人与普通人、特别是法官与普通当事人的一种“法民关系”,这种“法民关系”指的就是普通官民与法律职业、普通人与法律人之间的信任关系,尤其是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信任关系[4]。因而这种关系会受信用的“时间差序性”和“重复博弈”等特征影响。这种特征决定了司法公信力的建立有赖于长时间的积累,与此同时,这种积累也会因为一些破坏性因素而有所减损,这就是本文所说的“司法公信力的储蓄与损耗”视角。

司法公信的实质是司法与公众之间动态、均衡的信任交往与相互评价。促进社会公众建立起对司法的信任需要经历一个较为漫长的过程。事实上,绝大多数社会公众并不直接参与司法生活,这就使得我国司法实践的可接近性、亲民性和便民性仍不理想[5],由于社会公众能近距离接触司法过程、司法实体的机会和可能性较小,其对司法的认识多来自于对某些社会热点案件的了解,从这个意义上讲,探究司法公信力绝不可能绕开社会发展中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热点案件。

司法公信力作为一种信用资本,可以将其因变量(“总额”)视为由自变量(每一具体案件对司法公信力提高或减损的“额度”)乘以案件数量决定。因变量与自变量成正比,其中,当自变量是热点案件时,其对司法公信力影响的额度数倍于普通案件。具体而言,当法官裁判案件时,法官乃至整个法院的良好社会形象和对争端的公正裁决会在当事人心中以及社会上形成良好的口碑和信用,这种信用可以“储蓄”起来,并且数额越大对司法公信力的提升贡献越大;反之,将会对司法公信力“蓄水池”进行消耗。其中,在社会上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能否得到公正、妥当的处理,对司法公信力的影响要远大于普通案件中的信用积累。而且,司法公开作为未来司法改革的必然趋势,通过微博公布审判过程、将裁判文书在网络上公布等措施,都使得司法过程会受到媒体和公众越来越多的关注,这也是我们研究司法公信力时要着重探讨热点案件的原因所在。

司法公信力的积累依赖社会认同,而热点案件以及媒体的报道在其中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一次不公的判断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断则把水源败坏了”。[6]而不公的判断经过媒体的曝光、发酵,则会对司法公信力的根基造成根本的动摇。我国媒体正通过其对社会舆论强大的渗透力,扮演着“为天地立良心,为生民而请命”的角色,成为影响司法审判的一种重要力量。“这种行为表现在民间就是找‘焦点访谈’、‘媒体曝光’正成为一种强势话语”[7]。一定程度上讲,引导与左右公众对案件的心理预期是媒体的诉求之一,媒体才从而展现其“无冕之王”“第四种权力”。[8]

二、热点案件对美国司法公信力储蓄与损耗的影响

(一)美国司法公信力之“储蓄”

美国的司法体制和法治样态广受追捧,成为包括中国在内的许多国家在法治国家建设进程中的重要参考。然而即便是像美国这样拥有较高司法满意度的国家,其司法公信力的积累也不是自然形成的,它同样需要长期积累。在某种程度上,美国的司法公信力之所以能够实现“高存储”自然是与美国建国时期的顶层设计以及长期以来形成的法治传统密不可分的,在此作者提及三个方面:首先,三权分立体制下的司法权独立,法官依据判例造法等特色,使得美国法官实际上并不仅仅扮演“仲裁者”的角色,而是在实际生活中积极主动地参与到社会生活中去,这就使得现代美国法院扮演的绝非是当年“既无钱也无剑”的被动角色。美国司法系统掌握着实实在在的权力以及与此相伴随的权威,是公众对司法权的确信和崇拜的根本原因,正是这种确信和崇拜推动着司法信任的形成;其次,一套完整的法治体系依赖以律师、媒体为媒介的司法与公众的互动,当然这种互动虽然经常在个案中构成对司法裁判的影响,但是在现有社会组织和运作中,来自于媒体的监督和律师行业作为对法院的对抗力量,二者是对司法权的监督和限制,从而避免司法腐败,这两种力量作为民意表达的一个有效的通道或者出口,确保民意能够有效地释放,这也要求媒体和律师行业必须是能够自治而非官方的;再者,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为代表的美国法官职业群体的高素质和职业伦理,以及长久以来在社会秩序、社会生活中充当的重要角色使得法官队伍在民众中拥有非常良好的地位和形象,为司法公信力的储蓄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从而形成了在美国社会发展过程中数个“高储蓄、低损耗”的时期。

(二)“辛普森案”对美国司法公信力的“损耗”

美国法治进程中的高储蓄率决定了其司法具有很高的公信力,但是这种公信力也会受到热点争议案件的负面影响而被严重消耗,而且这种损耗甚至可能是致命的。譬如“辛普森案”和“布什诉戈尔案”,虽然都被从程序正义为视角而为国内部分学者解读为西方法治的经典案例,但不可否认的是案件的判决结果因与绝大多数民众的心理预期相对立,在美国本土却被看作是对司法公信的一种损耗。

“辛普森案”发生在1994年,辛普森(O.J.Simp⁃son)被指控在1994年犯下两宗谋杀罪,受害人为其前妻妮克尔·布朗·辛普森及其好友罗纳德·高曼。该案件的刑事审判因证据存有漏洞,在经历近一年零四个月的诉讼周期后,1995年10月3日,辛普森被宣告无罪。根据当时的报道,宣判当天美国民众沸腾了,有人形容“美国被一颗原子弹击中了”。“那一刻,整个世界似乎静止不动了”。判决公布前几个小时,美国总统克林顿听取国家安全报告,以防可能的暴动发生、洛杉矶警察全面戒备、用电量激增、纽约股市交易量萎缩了百分之四十,可以说是“美国商业史上最没有生产力的半个小时”。一些新闻媒体甚至认为,辛普森变成了表征美国刑事审判制度弊端的显著象征,而且透露这个国家的问题所在[9];“辛普森被宣告无罪意味着美国法律的破产”,是美国社会危机的大曝光。辛普森的辩护律师德肖维茨更是极端地描述了当时舆论一边倒的景象:“世上没有一个法官会认为辛普森是无辜的”[10]。

辛普森案引发了民众对判决公正性的质疑以及对美国引以为骄傲的刑事诉讼制度的深刻反思:绝大多数美国民众——尤其是白人——都深信辛普森杀害了布朗和高曼。根据《华盛顿邮报》所进行的民调,70%的美国白人认为辛普森有罪,63%的民众认为陪审团的判决是处于偏见,有失公允。就全国民众来说,60%的人认为辛普森有罪,56%的民众不赞同判决结果,还有51%的民众认为陪审团偏袒辛普森。[9]57辛普森案暴露出来的这种对抗制诉讼模式的危害更是被突出而集中地讨论,比如当事人主义诉讼所得到的往往不是实体真实,而是“法庭真实”;当事人主义缺乏效率且大大提高了诉讼成本以及当事人主义易于使法律在金钱之下倾斜[11],等等。虽然直到现在国内学界仍有很多学者力挺辛普森无辜或认为在辛普森的权利面前,事实真相可以让位于程序正义,为美国诉讼制度摇旗呐喊,但不可否认的是,美国辛普森案以及后来的布什诉戈尔案都对美国法治社会多年以来积累的司法公信力造成了消耗。

(三)“布什诉戈尔案”对美国司法公信力的“损耗”

2000年美国总统选举中,候选人乔治·布什与阿尔伯特·戈尔就选票计算的方式存在争议,将案件诉至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而判决结果直接影响了美国总统的人选。此案中联邦最高法院对布什诉戈尔案的裁决被美国民众普遍地理解为政治考量多于法律推理。五位保守的法官,尽管知道自己的判决无法以法律根据来加以辩护,但他们仍英勇地做出了判决,而不惜牺牲他们作为法学家的声誉:像人们有时说的那样,“为了我们其余的人,他们‘领受了一枚子弹’。”但是批判者却认为,联邦最高法院的裁决其实是一种夹杂了太多政治和社会因素考量的政治行为,而已远非传统意义的据法裁量。德沃金等人认为布什诉戈尔一案对美国宪政体制的冲击成为了“反多数难题”的新课题,也使得司法权的正当性和合宪性受到了严重质疑。不仅如此,德沃金在内的很多人甚至认为波斯纳的所谓“联邦最高法院帮我们避免了一场危机”是一种谬论,事实上联邦最高法院在避免危机之前极大地加重了危机。德沃金甚至揶揄道:如果说最高法院为我们吞下了子弹,那这一枪也是它(自己)开的。[12]尽管当事者表示服从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社会大众也对此次判决表示支持或理解。但是这种支持和理解是建立在对司法公信力的支取基础上的,正是因为美国法治进程中树立起的坚实的对司法的信任,才使得美国在世纪之交的权力更迭中平稳过渡。

(四)艰难的补救

在上述对司法公信力的透支背后,我们不禁要问,难道美国民众真的能够接受以“程序正义”为理由而牺牲实体公正吗?事实上,我们看到在辛普森案结束之后,美国社会仍然采取了一系列可以称之为“策略”上的做法来补救这种损耗。

一方面,陪审团在后来的民事审判中判决辛普森有罪并且处以高额赔偿金。而且作为辩护律师之一的德肖维茨教授专门写书来向公众解释何谓“优势证据原则”和“证据排除法则”,以及为什么民事诉讼中能够允许较低标准的证明。德肖维茨教授甚至举了一个非常能够引起共鸣的例子,比如“如果有位女士要应征保姆工作,她提出了判决书证明她之前在一件虐待幼儿的案件中,被陪审团一致地认为无罪释放。但是雇主仍然不会雇用她,因为任何人都不愿就小孩的保姆冒任何风险”[9]29。除此之外,德肖维茨教授还出面解释“双方都想赢,这就是当事人主义”以及警察为什么会做伪证,从而实现对美国司法制度的解释以及捍卫;巧合的是,2007年9月,辛普森在内华达州的拉斯维加斯被逮捕,被指控犯有持枪抢劫和绑架等多项重罪。此次他被判有罪,并判处33年监禁,9年内不得保释。辛普森现在内华达州的洛夫洛克惩教中心服刑,这才为辛普森案划上了最终的句号。

三、我国司法公信力损耗的成因及止损路径

(一)我国司法公信力损耗的成因

我国恢复法制建设三十余年,社会主义法治体制体系已初步建立,但法制体系的建立与司法公信力的建成并不同步。传统思维对司法的工具属性定位、法官队伍整体素质不高、部分地区司法腐败、权力寻租现象严重等问题频发,都使得我国民间长久以来对司法的公正性怀有疑问。在这种情况下,热点案件的大量报道容易引导甚至左右民众对司法的看法,甚至对我国司法公信力产生根本的影响。在21世纪的头十年中发生的社会热点案件包括:孙志刚案(2003年)、刘涌案(2002年)、邓玉娇案(2009年)、佘祥林案(2005年)、许霆案(2006年)、李庄案(2009年)、彭宇案(2006年)、药家鑫案(2010年)、吴英案(2012年)等。这些案件有些涉及到制度设计,如孙志刚案;有些表现为因侦查能力、审查能力差以及法庭对证据标准的把握不准确而造成的冤假错案,如佘祥林、邓玉娇案;有些反映出了因司法裁量的巨大任意性或者司法受政治因素影响而造成司法不公,如刘涌、许霆以及吴英案等。这些热点案件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预支甚至透支了公众对司法系统的信任,成为我国在建设法治国家进程中的不良记录。在此期间我们也发现,社会和民众在谈及我国法治建设成就和我国当前法治环境时几乎无法回避上述热点案件,上述案件获得巨大曝光度,其中自然有新闻报道“猎奇”的缘故,但也证明了热点案件对司法公信力的巨大影响力。

以刘涌案为例:刘涌以集团为依托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敛财,“以商养黑”,称霸一方,先后致死致伤42人,其中死亡一人,重伤16人。辽宁省铁岭市一审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刘涌死刑立即执行,二审中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定刘涌“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鉴于其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本案的具体情况,对其可不立即执行”,二审法院认为“不能从根本上排除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存在刑讯逼供的情况”,因此改判刘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刘涌由死刑改判死缓引起的主要是民众对法律公信力的质疑。甚至有人喊出“刘涌不死,天理难容”;刘涌由死缓改判为死刑引起的更多的是法律人对中国法治的失望,“认为我国根本就没有程序正义可言,司法根本不是独立的,司法没有权威,司法政治化”[13]。刘涌案二审判决在社会各界引起广泛反响,未能获得公众的认同,最终为最高人民法院撤销。刘涌案的审判反映出我国司法制度在建立和发展过程中依然存在亟需解决的问题,诸如司法体制不够完善,司法审判容易受到媒体报道的影响,判决不注重说理。这些因素直接影响到社会公众对司法判决的认同。除此之外,司法腐败、司法不公、判决书水平低下,社会矛盾剧烈也是造成我国司法公信力损耗的原因。

(二)“止损”:通过热点案件重塑司法公信力

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充分领会“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深刻涵义,全面认识践行司法为民、加强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对于树立人民法院良好形象,维护司法权威,保障宪法法律有效实施,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重大现实意义。[14]切实提高司法公信力,不仅要全面推行司法公开、司法公平,更要有重点地处理好每一起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力的热点案件,因为这些案件直接关乎人们对司法的信仰。

“由于个案裁判兼具解决特定纠纷与指明行为标准的双重功能,而每个人都存在成为类似案件当事人的可能,所以当今的社会公众越来越多地关注案件裁判。这种身临其境、感同身受的自我代入,使他们有意愿针对司法判决发表意见。”[15]在认识到热点案件对司法公信力的巨大影响力后,法院在处理社会重大案件时变得更为审慎,而且因势利导,努力运用司法公信力的积极面向,将新闻监督作为司法公开的桥梁[16]。在2013年的重大案件中,关于薄熙来案的审理,公诉部门和法院均做了充分的准备,并借助微博和新闻作为即时传播媒介向社会公众全程公开庭审过程,很好地避免了因司法神秘主义而可能造成的对案件审理的猜疑和误读。通过新形式的司法公开,也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辩护等各项正当权利,并向全世界展现了我国作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坚定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理念的决心。而在审理李天一等人强奸案时,新闻媒体作出及时和准确的跟踪报道,以及当事人双方的充分辩论使公众了解庭审的过程以及案件的争点,并且法官通过公正公开地裁判以及判决书的充分说理消除了公众对于案件可能遭到不正当操纵的疑虑。除薄熙来案和李天一案以外,在各大网站盘点的2013年热点案件中,“大兴摔死女童案”、“复旦大学寝室投毒案”、长春“3.4盗车杀婴案”、“吉星鹏杀妻案”、“女孩送孕妇回家被杀案”、“宁夏7口灭门案”、“首都机场7.20爆炸案”、“厦门公交纵火案”、“岳阳学童遇害案”等都因受到媒体和社会的广泛关注而被频繁提及。与此前曝光度颇高的司法案件不同,2013年的热点案件均属于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的刑事案件,并且这些案件受到高效率和公正的审理和裁决。由于这些案件对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以及与人类本性相违背,更容易在民众之间激发起对受害者的同情、对犯罪嫌疑人的不满以及对自身生存安全的不安,从而引发共鸣,使得社会将对公正的期望重新转向司法机关,民众希望能够通过法律对犯罪的制裁还原社会正义,修复和重构对法治的信仰。这个过程更容易促成公众对司法的认同,从而形成“法民关系”的一种良性互动,实现司法公信的储蓄。

刑事案件的频繁曝光折射出社会转型时期国家和人民忍受的种种阵痛,但是刑事案件的公平公开处理而带来的司法公信力的提高也提示我们,热点案件的不公处理会造成人们对司法的质疑,损害司法公信力;而热点案件的公平、公正、公开审理和裁决也会重树人们对司法和法律的信任,重构司法公信力。司法公信力的建设是一个“积跬步而致千里”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几代法律人的不懈努力才能实现并最终巩固下来,任何“毕其功于一役”的想法都是不切实际的。薄熙来、李天一等人作为现行社会体制中的特殊身份者,尽管在开庭前人们对于法院能否对他们真正做到公正、公开判决心有疑虑,但是通过公开的庭审过程和公正的居中裁断,公众对于“法律不会庇佑权贵”有了一个相对肯定的印象。从储蓄的角度来看,这就为人民法院审慎处理好社会热点案件,一点一滴“积蓄”司法公信力开始了良好而必要的努力。

从“储蓄”视角解读司法公信力,能够帮助我们动态地把握当前司法公信力弱化的成因,能动地而非仅仅逻辑地为我国提升司法公信力提供建议和参考。同时,在实现司法公信力的“储蓄”这一过程中,“储蓄”视角能够引导法官群体审慎、负责地对待每一个案件,用“多储蓄,少消耗”的思路激发法官珍视自己的职业荣誉,切实做到“让人民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正”。与此同时,热点案件对司法公信力的巨大影响要求法官群体、司法机关乃至整个社会都要慎重对待热点案件,把握和利用社会重大案件的独有特点,通过对案件公平、公正、公开的裁断,真正通过司法公信力的“储蓄和积累”实现司法公信力的提升和司法权威的树立。当然,我们清楚地认识到,司法公信力的重建将是一个漫长甚至会有阶段性反复的动态过程,但是只要坚持相信司法公信力作为社会信用具有“可储蓄性”,法官阶层乃至整个法律共同体就能够对司法公信力的重建始终保有信心并且不断地努力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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