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炜
(1.武汉大学哲学学院,湖北武汉430072;2.中共江西省委党校哲学部,江西南昌330003)
政治权力的证成性
——洛克主义的政府目的论
陈炜1,2
(1.武汉大学哲学学院,湖北武汉430072;2.中共江西省委党校哲学部,江西南昌330003)
洛克颠覆了传统政治哲学观所坚持的政府所具有的诸多积极职能,而将其弱化为保护人民的财产。任何超越消极地权利保护之外的政府目的都被认作是不恰当的。洛克主义的最小政府虽不是正当性的充分条件,却限制了政府对权力的僭越,具有了政治权力的证成性。对洛克主义政府目的观的争议主要集中于洛克主义以保护财产的名义牺牲了平等与公正以及伤害了部分人的自由。本文对这些批评也一一做出了回应。
洛克;政治权力;证成性;政府的目的
约翰·西蒙斯在1999年发表的著名论文《证成性与正当性》中对政治权力证成性与正当性的区分引发了学界的广泛探讨,本文认为这一区分对于分析洛克对政治权力的评价十分有用。[1]从发生的路径讲,洛克关于政治权力起源与形成的社会契约论是他关于政治权力的正当性问题。从目的的路径讲,洛克对政治权力的目的和效用探讨是他关于政治权力的证成性问题;前者关注“要不要一个国家”,即国家形成的道德条件,而后者关注“要什么样的国家”,即国家形成以后在国家职能方面展示的国家德性。本文将对后一个问题进行阐述和评论。
不同于霍布斯的极权社会[2],在洛克那里,相对于自然状态,社会政府状态不是一个无奈和必然的选择,而是一个可能的更好的选择,而某个政府只有实现了一定的目的才是那个更好的选择,才能证成国家优于自然状态的德性与品质。洛克声称自然状态存在着种种“不便”,它带来的一个最严重的后果就是:“在这种状态中享有的财产权很不安全,很没有保障。”[3]而政府却能够通过制定法律、实施判决与惩罚犯罪来保护财产以克服自然状态的这个弊端,在洛克看来,这正是政府的最主要的目的。国家保护个人人身安全是普遍接受的,但国家的主要目的是保护个人的财产却是一个全新的立场。
古典政治哲学大多是坚持一种积极的政府观,国家或政府的存在与目的是神圣和崇高的,政府的目的是积极主动地追求至善和某种整体的、宏大的目标,通过控制、管理和引导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来实现它。而在洛克看来,“人们之所以联合成为国家并服从政府的统治,最重大、最主要的目的就是保护他们的财产”[3]222。传统政治观关于政府的崇高目的在洛克这里被消解为一种消极的保卫性功能。政府正面的、建设性的功能被淡化,甚至于政府对社会生活超越保护职责之外的管理必将扰乱社会自发的健康秩序。洛克对于政府目的证成性理解的转变体现为颠倒了国家与个人的两者的对应关系。在传统政治中,个人是国家目的的工具性存在,而在洛克代表的现代政治中,国家的目的是保护个人的权利,国家的目的成为个人目的的工具性存在。
那么,如何理解洛克关于政府的目的是保护人民财产的立场?财产权为何在政治权力的证成性中占据了如此重要的地位?在洛克关于政府目的的经典表述中,“财产”同样可以理解为具有广义与狭义两种维度。从广义来讲,保护人民的生命、自由与财产都是政府的目的。政府要保护的财产不仅是静态的财产,如地产、储蓄,还包括动态的财产,即属于洛克广义的财产,那就是每个人不同的获取财产的能力,后者与生命、自由密切相关。在广义财产与狭义财产的区分中,洛克突出了保护狭义上的财产权的重要性。即便是古典的政治观,保护人民的生命与自由起码在名义上是不成问题的,但对私人财产的保护却常常被漠视,甚至与国家的积极目标相对立。在洛克这里,相比于自由,财产作为一种有形的、固定的客观存在,对它的保护更容易被界定和规范。并且,对财产的保护甚至成为对生命与自由保护的前提或者途径,对财产权的捍卫其实是对生命与自由的捍卫。因为财产权并不是财产的权利,财产本身不是财产权的主体,人才是财产的主体。一方面,财产权实际上是个人对财产拥有的自由权利,包括占有、使用和任意支配财产的权利,财产权是关乎个人自由的问题,即个人自由地使用自己的能力创造财产和拥有财产的权利,这种自由在消极的方面是个人拥有的财产免于遭受他人与国家侵犯的自由。从这个意义上说,财产权即是人的自由权利的一部分。
另一方面,财产权又在各类权利中占有比较特殊的地位。从洛克开始,财产权常常被广义地理解为人最基本的权利。洛克的财产观认为,使财产权发生效力的正当手段是劳动,劳动使生命权具有实效,因而财产权问题在实质上是有关人的能力和行使能力的权利,是自我所有权的问题。财产权因而成为对生命权与自由权的保障。所以,在洛克的理论中,财产权是自然权利,对财产权的侵犯就是对自然权利的侵犯,而自然权利是个人不可让渡的天赋权利。因此,洛克强调:“财产权的本质就是:未经本人同意,不能剥夺他的财产。”[3]267在实践中,财产权是自由的基础,没有财产权就没有自由。财产权的特殊地位在于如果个人的财产权得不到保障,则个人的自由便得不到保障。财产权是实现个人的诸种自由内容的先决条件。扼杀他人自由的最有效途径就是剥夺他的财产权,丧失财产,自由将无所依托。孟子有云,有恒产者有恒心。正因为如此,在洛克广义的财产观下,自由甚至是财产的内容。所以,没有财产便没有自由,没有自由就没有宪政民主,财产权是宪政民主的基础。
政府对财产的保护有其特定对象,一个政府应承担保护它所属国家人民财产的义务。国家是由一定疆域内人民的土地权设定的,国家于是成为政府对财产保护的边界所在。土地权在财产权中因而占有特殊地位。“洛克的政治社会概念是一种限制性的领土司法权,在那里疆域是由那个社会的彼此的成员所拥有的财产限制而设定的”[4]。因此,一个政治社会存在的首要价值就是辖域内的公民可以将其财产置于其中,而政府能够为其财产提供庇护。而对于辖域外的其他人民,该政府并没有这种义务。“因此,当一个人把原来自由的人身加入某个国家时,他就通过这个行为把原本自由的财产也加入了这个国家”[3]220。洛克认为,如果他想脱离这个国家的管辖权的话,他是无权将其固定资产直接带走的,而必须将其变卖为流动资产带走,因为土地权是一个国家最具标志性的权限。财产在原先的自然状态下是自我管理的,受到自然法的约束。从自然状态到公民社会,对财产保护的权力由个人授予给了政府,但是这种权力授予只代表代理权的转移,而非权力所有权的转移。
洛克关于政府的目的还有另一种表述:“政府的目的就是为人类谋福利。”[3]288对比“政府的目的是保护人们的财产”之经典立场,我们可以发现,作为最小政府的倡导者,洛克对政府功能的要求是很低的,政府保护好了公民的财产就等于是为公民谋取了福利。相反,政府的职能如若超越了保护公民财产的边界,那么它反倒阻碍了人民谋取幸福的权利。正因为个人的财产权是神圣的自然权利,政府自身不能以任何名义侵害,政府也绝不应当允许他人以任何名义侵犯。于是,政府对公民财产的保护应该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防止私人对私人财产的侵犯,另一方面是防止国家对私人财产的侵犯。个人和国家都可能成为私人财产的侵犯者。在国家对私人财产侵犯方面,最重要的体现就是在税收方面未经人民同意的强征暴敛。征税是财产划界的方式,通过征税划分出国民创造的财富哪些是归属于私人的财产,哪些是归属于国家用于行政运行的财产,因而征税的合理性问题实际上是财产权划界的合理性问题,也就是个人权利有无侵犯的问题。征税的问题也是一个洛克最为看重的“同意”问题。征税的合法性必须基于人民同意通过纳税的方式将其部分财产转让给国家,并且纳税行为直接为人民的参政议政提供合法性。“无代表,不纳税”一直是英国珍贵的权利传统,1640年英国内战与美国独立战争都与此直接相关。在征税这种公私划分中,必须明确的一点就是这种“公”是源于“私”的,公共税收的实质是纳税人的私人财产,因而公共税收必然只能用于对纳税人的服务,而政府的贪腐或对公共资源造成浪费其实质是对纳税人财产权的侵犯。在洛克主义者看来,超出用于国家基本职能之外的税收剥夺了民间的财富,大大削弱了自由经济的活力。
如果一个政府做到了为它的人民提供保护并且不干预其他事务,如不执行财富再分配,那么这个政府是否就一定具有了正当性呢?西蒙斯从证成性与正当性的区分出发,认为即使这个政府做到了“最小政府”的要求,也不足以保证它就具有正当性。即便一个政府为它的民众提供人身和财产保护并且不实行任何收入再分配,如果这个政府不是由人民的同意组建的,而是靠武力征服或强力权威来统治的,那么它的政治权力仍然不具有正当性。[1]744-755例如,施密特的全能国家观以国家的保护功能来论证权力的正当性,领袖的决定就是正当,这种立场当然是错误的。因为政府的正当性是从发生的路径来考察政治权力的起源和形成,它关注政府与其隶属成员的特殊关系。在洛克这里,就是必须得到人民的同意,政府与人民之间构成道德上的非反对关系。而政府对权利的保护之目的必然是以一个现存政府为前提,它关注的是政府与作为整体的隶属成员的一般关系,从结果的层面考察政府能够为人民提供什么产品,因此它才是政治权力的证成性问题。既然国家提供的保护可以是国家强加的,所以作为目的的证成性是基于外在的和非个人意愿的道德要求。
站在古典自由主义的立场上,西蒙斯肯定了洛克-诺奇克式的最小政府虽不是正当性的充分条件,却具有了政治权力的证成性:限制政府对权力的僭越,把政府的目的局限于保护功能是宪政思维的结果。总之,在洛克关于政治权力的证成性中,国家或政府不再是地上的神物,不再是自然正确的存在,政府本身也不再是一个目的性存在,而是沦为了一种工具性存在。政府的目的被人民反倒当作是保护他们财产的工具。而一旦政府没有履行保护财产的目的,那么它便不能证成其德性与品质,便丧失了政治权力的证成性。
可见,从正当性与证成性的范式来看,政府保护人民财产目的的评价出发点是证成性,作为国家德性与品质的证成性可以与个人意志表达没有关联。但在洛克这里,形式上的证成性最终落脚为正当性,证成性的诉求仍以正当性为目标,国家的目的落实到关涉个人意愿的权利的保护上来而非其他如国家作为整体的强大和福利等。
目前对洛克主义政府目的观的争议主要集中于洛克主义以保护财产的名义牺牲了平等,造成了社会的不公正。洛克主义强调自由胜过平等,捍卫权利的不可侵犯,反对政府借以平等与福利之名执行财产的再分配功能以及对政府职能的无限扩张。古典自由主义在当代最大的代表诺奇克斩钉截铁地说:“没有任何集中的分配,没有任何人或团体有权控制所有资源,并总地决定怎样施舍它们。”[5]因为这种集中分配不可避免地会侵犯到某些人的财产权利,政府因而背离了它保护个人财产的目的。当今经济的飞速发展导致财富的两极分化形成,自由与平等的矛盾日益凸显。当政治平等与法律平等已成为共识并基本实现后,平等就更多地意味着谋求经济意义上的分配平等,是要姑且放任某些不平等现象的存在同时又不侵犯个人神圣的自由权利,还是要靠牺牲部分人的个人自由以达到较大程度的平等呢?这就是罗尔斯与诺奇克之争的核心问题,是自由主义内部的个人政治理念的终极区分。罗尔斯坚持为了平等即使牺牲部分自由与权利也在所不惜,而诺奇克则从洛克主义的立场上极力捍卫个人自由与权利的不可侵犯。诺奇克对罗尔斯的第二条正义原则,即,差别原则提出了质疑。因为第二条正义原则将导致对个人权利的不断干预和侵犯,为了多数人或者整体的利益而侵犯少数人的权利会掉入“多数人的暴政”这一民主的陷阱。洛克主义的最小政府因为不执行财富再分配注定无法克服经济分配的静态不平等,但由于它对财产权的保护,包括对财富创造活动的保护,为每个人创造了平等机会,这样的社会则更接近于某种动态的平等。
对洛克主义政府目的观攻击的另一个理由是认为它伤害了部分人的自由。例如,周宝松站在柯亨对古典自由主义的批判立场认为,洛克主义在政府以保护自由的名义的不干预下,不仅带来不平等,也伤害了贫富差距下穷人的自由,古典自由主义的政府其实只保护了富人的自由与财产。“在一个以市场经济和私有财产为主要制度的社会,绝大部分资源和服务均已由特定个体和公司拥有。这些资源和服务都有一个交易价格。如果有人想从原来的拥有者手中取得这些物品,他就必须用钱购买(除非拥有者自愿捐赠)。如果你没钱却想强取,就会违反法律规定的私有财产权,政府就会惩罚你,并限制你的自由。我们因此明白,没有钱就没有自由,是事实,而不是比喻。”[6]在周宝松看来,洛克主义看似保障了所有人的自由,但其实只是在理论上没有侵犯所有人的自由,而在现实中,自由的实现依赖于一定的物质基础。一个拥有人身自由却身无分文的人其实是哪也去不了的,是不自由的。“如果市场竞争导致严重的贫富差距,而这差距使得许多穷人享有的自由变得极为有限,那么合理的财富再分配就不仅使得社会更公平,同时也是以一种相对平等的方式来分配自由”[6]94。
周宝松的失误在于混淆了自由的可能与自由在现实中的表现。事实意义上的自由即自由的实现方式在纯粹理论讨论中是没有意义的,理论中能够论证的只是规范意义上的自由与平等。作为一个宏大概念,自由在现实中可以有完全不同的表现,而且理解一定因人而异。周宝松过分强调自由的现实表现与金钱(涉及到政府分配)的关系是十分狭隘的。“没有钱,你就没有自由做你想做的事,因为如果你坚持做,就会受到外力干预。唯一能令你免去干预的,是钱。也就是说,在大部分情况下,金钱是在市场中我们做这些事的必要和充分条件。”[6]93其实,自由始终是一个权利问题,从理论上对自由的探讨不能超出抽象自由即自由的可能性的层面,探讨自由问题实际上是在探讨自由实现的条件而非自由的现实中的具体表现。正如作为实物的财产与作为权利的财产权之间的区别,有财产权的人不一定有财产,但财产权是保障财产的重要前提。同理,自由(权)与自由的表现也应当区别开来。拥有自由(权)的人不一定要在某个方面把自由实现出来,他只是拥有在那个方面实现自由的权利。自由如果是一个抽象的权利问题,则它就不能以功利的维度被看待,自由不存在周宝松所谓的“分配”问题。自由并不能被分配,并非所谓平等地分配了自由就代表保障了所有人的自由,它其实是侵犯了富人的自由。牺牲掉富人的部分财产与自由以保全穷人的自由就是天然道义的吗?显然不是,这仍然是一个需要论证的问题。
[1]SIMMONS J.Justification and Legitimacy[J].Ethics,1999(109):739-771.
[2]邓巍.论私有财产的国家保护[J].四川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6):80-85.
[3]洛克.政府论[M].杨思派,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222.
[4]KELLY P.Locke’s Second Treatise of Government[M].New York:Continuum International Publishing Group.2007:97.
[5]诺奇克.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M].姚大志,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155.
[6]周保松.市场、金钱与自由[J].南风窗,2012(8):92-94.
[责任编辑 冯立荣]
Justification of Political Power——The Theory of Lockean Governmental Purpose
CHEN Wei1,2
(1.Philosophy College,Wuhan University,Wuhan,Hubei 430072,China;2.Philosophy Department,Jiangxi Provincial Committee Party School,Nanchang,Jiangxi,China)
Locke abandoned the opinion of governmental positive functions that traditional political philosophy held,and weaken the governmental function into protecting people’s property,then any governmental purpose beyond negative protection of rights was thought to be improper.Although the Lockean“minimal government”was not the sufficient condition of legitimacy,it constrained the transcendence of government on power and had the justification of political power.The disputation of the theory of Lockean governmental purpose focused on Lockean did harm on equality,justice and some people’s liberty,and this thesis would have a reply on these questions.
Locke;political power;Justification;governmental purpose
D0
A
1007-5674(2014)05-0092-04
10.3969/j.issn.1007-5674.2014.05.020
2014-06-15
陈炜(1981—),男,湖北应城人,武汉大学哲学学院博士研究生,江西省委党校哲学部讲师,研究方向:西方哲学,政治哲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