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阶段农村黑恶势力滋生的结构性原因解读

2014-04-17 04:52操宏均
警学研究 2014年5期
关键词:农村

操宏均

(北京师范大学,北京 100875)

现阶段农村黑恶势力滋生的结构性原因解读

操宏均

(北京师范大学,北京 100875)

现阶段农村黑恶势力滋生蔓延,严重破坏了农村社会秩序,并有损害农村社会基层政权稳定的危险倾向。学界在解读农村黑恶势力滋生原因时,更多是基于黑恶势力犯罪个体本位视角,以致得出的结论仍然停留在表层,而未能触及本质。实践表明,当前农村熟人社会的解组、基层政治结构的转变、突出私有经济方式的席卷以及压力型体制下的乡村关系已经导致农村社会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从而孕育了黑恶势力滋长蔓延的空间,必须从农村社会结构之变迁中来探寻当前农村黑恶势力滋生的根本原因。

农村黑恶势力;社会结构;结构性因素

农村黑恶势力作为一种反农村社会秩序的力量,以 “流氓”、“地痞”、“二流子”、“乡村混混儿”等为代表的亚文化群体,在早期的中国乡村由于受到来自全社会的主流价值之责难,其存在及行为方式都在乡民可忍受的限度之内。时至今日,中国的农村社会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社会日趋多元化,传统整齐划一的主流价值遭遇时代变迁的“滑铁卢”。因此,一直在遮遮掩掩中存在的农村黑恶势力也逐渐揭开其面纱,并在乡村社会粉墨登场。

一、现阶段中国农村黑恶势力新状况

(一)农村黑恶势力迅猛抬头,严重影响农村社会稳定

在中央政法委、公安部的统一部署下,通过开展“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全国各地警方摧毁了大量的农村黑恶势力。农村黑恶势力在以农业为主的中西部省份较为严重。有学者对甘肃省近几年的农村黑恶势力进行了统计,2006年至2008年整个甘肃省共打掉恶势力犯罪团伙127个。其中,农村恶势力团伙52个,占总数的40.94%。2006年打掉农村恶势力11个,占全年度总数的25.60%,抓获农村恶势力犯罪嫌疑人员107人,占全年度抓获恶势力团伙成员总数的23.46%;2007年打掉农村恶势力团伙29个,占全年度总数的53.7%,抓获农村恶势力犯罪嫌疑人320人,占全年度抓获恶势力团伙成员总数的51.04%;2008年打掉农村恶势力12个,占全年度总数的38.7%,抓获农村恶势力犯罪嫌疑人员109人,占全年度抓获恶势力团伙成员总数的39.49%。[1]在东部沿海经济较为发达的省份,农村黑恶势力也一样猖獗。比如,江苏省近几年开展打黑除恶专项斗争,被打掉的黑恶势力数量持续增长,2001年3月全省摧毁恶势力犯罪团伙212个,抓获涉黑涉恶人员1 141名;2001年4月全省摧毁恶势力犯罪团伙128个,抓获成员768名。2003年江苏省破获公安部挂牌督办的黑恶势力案件26起。2005年徐州市警方打掉涉黑涉恶犯罪团伙259个,抓获犯罪成员1 109名。2006年至2011年,全省共摧毁黑社会性质组织89个、恶势力团伙1 952个,打击处理黑恶势力犯罪分子6 873人,其中农村黑恶势力占有相当数量。[2]由此可见,尽管面临着“打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高压态势,但是农村黑恶势力依然具有“市场”,呈蔓延滋长之势。

(二)现阶段农村黑恶势力价值取向已经转向追求经济利益

回溯我国农村黑恶势力发展历程,不难发现在1953年至1978年,农村黑恶势力基本上处于销声匿迹的状态。改革开放以后,农村黑恶势力死灰复燃。对于这种“先无后有”的前后反差,有人从政治、经济、文化、意识形态等多视角进行了分析,[3]也有人从乡村关系的角度对此进行了论证,[4]但是这种仅以“有”、“无”的二分法,并不能深刻揭示不同时期中国农村黑恶实力的本质。

在农村黑恶势力复发的早期,人们由于物质匮乏以及改革开放前长期处于压抑心理状态,最初以“乡村混混儿”、“二流子”等为代表而形成的农村黑恶势力更多是为了显示自己的“英雄”形象,“面子”才是他们最在乎的东西。即便他们经常干一些偷鸡摸狗的事,但“并不是因为口袋中缺钱,而仅仅是为了向同龄人展示自己的‘英雄气概’”,因为“偷鸡摸狗一类的事情,胆量小的年轻人自然是不敢做的,奇装异服也是大多数年轻人想穿而不敢穿的”。[5]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贫富差距逐渐拉大,出现了金钱引领价值观的导向,金钱多寡直接与成功挂钩。为了显示其成功,农村黑恶势力群体的行为方式也从最初的耍威风逞英雄向谋取实实在在的经济利益转变,他们开始“投身市场经济”,或垄断市场,或卖凶耍狠,或插手村民经济纠纷,或充当打手,等等。总之,当其难以通过合法手段来实现成功目标时,他们就会在手段上进行所谓的“灵活”处理。事实表明,这些农村黑恶势力群体为了攫取巨额经济利益,往往会不择手段。由此可见,当前农村黑恶势力的本质较之以往已经发生根本性变化。

(三)向农村基层进行政治渗透成为农村黑恶势力发展新趋势

黑势力所具有的现成资源就是“暴力”,当然也包括恐吓、威胁等软暴力,然而这些行为方式在当前很难获得合法性评价。随着打黑除恶斗争的不断强化以及人们对其危害性的认识不断加深,进行合法性的包装成为其首选。加之转型期的社会制度不济,导致在当前的社会流动中出现了“权力市场化”与“市场权力化”互动的状况,权力与资源的结合成为利益追逐中的黄金组合。于是,“官员黑恶化”和“黑恶势力官员化”[6]频频出现,如有学者调查发现,在湖南某市集中整治的40个黑恶势力控制的村落中,有近20名村主任因涉黑而被依法查处,而且这些村主任都是通过“民主选举”而窃取权力的。[7]从许先国博士对全国20个省市黑社会组织和黑社会性质组织对基层政治组织影响情况的统计,[8]可以发现当前普遍存在黑恶势力对村级政治组织的影响问题。

二、对当前农村黑恶势力成因论的梳理及反思

基于农村黑恶势力对农村社会秩序的严重危害性,学界对农村黑恶势力形成及发展的原因进行了较为广泛的研究,可以将其归纳为内因和外因两方面,并且由于研究者各自研究视角不同,又可以细分为不同的类别。在研究农村黑恶势力时,如果脱离我国农村社会正在经历着深刻剧变这一社会背景,就会出现视角上的偏差,甚至错位。

(一)外在原因

1.不良文化或社会风气诱导。持此观点的学者多从文化角度来审视农村黑恶势力,他们认为农村黑恶势力之所以形成并得以发展,是因为外来不良文化的示范效应和我国农村有些地方落后的文化教育造成的。如有学者认为:“就文化而言,西方不良文化,尤其是充斥暴力、色情的腐朽文化,经由各种传播载体和路径大量传给国内受众,起到教唆、鼓动、示范的作用,成为黑恶势力犯罪的‘驱动剂’。同时,几千年封建历史使帮会思想、江湖绿林义气在部分人心目中根深蒂固,这种本土文化糟粕容易进化为中西犯罪文化的‘结合点’或‘触发媒’。以强烈的反社会性和拉帮结伙为内核的游民文化往往表现为中国传统思想意识中最黑暗、最野蛮的一面。”[9]有学者将云南农村地区黑恶势力的形成归结为“境外黑恶势力利用文化同源和民族亲缘加紧向国内渗透,起到了榜样示范作用”,“受到外来文化中腐朽的、落后的思想息识的影响”,“云南地处偏远,少数民族众多,文化教育落后,民众文化素质低,思想愚昧”。[10]也有学者将吉林省农村黑恶势力形成的文化原因归结于“文化传统中的某些消极因素”,包括“宗族文化、帮会文化、剽悍的东北地域文化”。[11]

从文化的角度来研究农村黑恶势力的成因具有重要的意义。正如国学大师钱穆先生曾经指出“所有的社会问题都是文化问题”。但是通过对上述文献加以分析可以发现,上述学者进行的这种研讨仅仅是停留在问题的表面,没有看到问题实质,即为什么这种外来的不良文化以及我们传统文化中的糟粕会在当前的农村社会中生根发芽呢?或者换句话说,为什么外来文化中的有益部分以及我国传统文化中的精华没有被很好地吸取和发扬呢?这些学者在以文化视角来进行农村黑恶势力成因的研讨更多是具有启发意义,而并没有触及问题的根源。

2.农村社会控制不足。归纳起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农村基层党组织对农村社会的控制和动员能力下降或是基层政权弱化;[12](2)政府管理不力,包括市场管理脱节、管理缺失、管理不严等方面;[13](3)对黑恶势力打击不力,主要表现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以及执法办案部门由于情报不足、财政紧张、沟通协作不到位、“保护伞”等方面的原因而出现惩处不力;[14](4)村民自治缺少司法机关张力介入监督。[15]

很明显,学者们的这种研究是基于这样的一种假设——“抑制促进生长论”,即把事物的形成与发展动力源进行一分为二——积极和消极,当积极一面占主导就会加速其形成与发展,反之就会抑制其形成与发展。毋庸置疑,任何事物在其形成发展的过程中确实要受到外界积极因素的刺激,也会受到外界消极因素的干扰,但是这种人为的二分式划分忽略了事物的内在特质的考虑,过多地将事物所处的外在环境因素纳入事物的本质范畴,进而对事物的本质属性进行了扩大性的处理,从而导致在界定事物本质时造成“晕轮效应。”

值得肯定的是,学者们确实敏锐地注意到当前我国社会(包括农村社会)出现了一些问题,但是在回答“是什么”和“为什么”时,一些学者显然是将这两个问题混淆了。如果说农村黑恶势力滋生的原因是当前我国农村社会控制不足,那么为什么会出现农村社会控制不足呢?也许有人指出,就是因为基层政权弱化,政府对黑恶势力打击不力,等等。这样的话,又怎么来回答“农村社会控制不足表现在哪些方面”这一问题呢?另外,在前文笔者已经指出,黑恶势力在新中国成立后存在25年的“历史消亡期”,现在农村黑恶势力又死灰复燃,通过历史回溯式研判,其更多体现为我国农村社会结构变迁所引发的一系列变化。

3.官员腐败诱导。持此观点的学者主要认为官员腐败助长了黑恶势力:或是充当黑恶势力的“保护伞”,或是官员与黑恶势力相互勾结,或是黑恶势力通过腐蚀权力进而达到权力寻租的目的。[16]

腐败是一个亘古不变的话题,当前我国社会出现了“黑权谋合”的现象,它仅仅是腐败的一种新的表现形式而已,或者说是黑恶势力的一种新的表现形式罢了,但是两者决不是互为因果的联系模式,因为腐败自始至终都是与权力息息相关的,黑恶势力是一种以“反权力”为表现形式的客观存在。当前腐败和黑恶势力交织在一起,更多的是一种耦合,并非纯粹的因果关系。当然学者敏锐地注意到“权力”范畴中的腐败和“反权力”范畴中的黑恶势力的这种联系,也为我们抛出了一个更为深刻的问题——为什么当前基层腐败和农村黑恶势力如此紧密地结合呢?恐怕还是要进行更深层的探讨。

4.社会心理原因。持此观点的学者认为,农村黑恶势力的形成,是个别不良分子的“示范”行为在农村社会中产生了共鸣,进而促使更多人加入黑恶势力实施共同或相似的行为。同时,黑恶势力通过暴力手段对农民形成心理威慑,农民有利益、安全等社会心理需要,由于公共权力弱化,农民只有消极平衡这种需求。[17]

从社会心理学的角度来分析农村黑恶势力这一问题,应该说学者已经注意到黑恶势力是一个社会问题,应该把它放在社会大背景中予以考察。但是如果把个别的所谓的“狠人”所起的示范或是带头作用,夸大成引发大量不良青年“加盟”黑恶势力的根源,或者把农村黑恶势力解释为农民社会心理需求异化的衍生物,是存在主观臆断之嫌疑的。不妨追问一下,即便是所谓的头目或是“狠人”具有极强的号召力或是煽动力,那么对比黑恶势力复出前后,为什么在当前这种“煽动”效果要更为明显一些呢?为什么当前的一些农民社会心理需求会异化呢?

5.大量问题少年、高危人群成为农村黑恶势力的主力。持此观点的学者认为,我国农村地少人多导致大量的适龄青少年失学,我国教育体制中“重智轻德”导致大量的问题青年最后“加盟”黑恶势力。同时,一些高危人员,主要是“两劳”释放人员及社会闲散人员,也成为黑恶势力的力量中坚、核心成员。[18]

在犯罪学中进行犯罪主体研究更多隶属于犯罪现象揭示的范畴。学者们研究发现,问题少年、高危人群成为当前农村黑恶势力的主力,但是,是否就能得出因为有大量的问题少年、高危人群成为当前农村黑恶势力的主力,所以当前农村黑恶势力迅猛发展的结论呢?显然,这实际上又是把“是什么”、“怎么样”和“为什么”混淆了。进一步追问,同样的问题也产生了,为什么这些问题少年、高危人员没有得到有效矫正而成为农村黑恶势力的主力呢?为什么当前农村社会会大量出现这些所谓的“问题少年、高危人员”呢?

(二)个体内在原因

1.农民政治素养不高,法律意识淡薄。主要表现为农民政治意识不强、参政热情不高、主人翁意识缺乏、法律知识欠缺,遭到黑恶势力侵害时不知利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19]

2.对黑恶势力认识不到位。主要表现为:(1)在利益驱动和物欲恶性膨胀的作用下,农村社会勤俭朴素的价值观扭曲为“有钱才有话语权”,[20]而农村黑恶势力往往通过插手纠纷、充当打手、垄断市场等敛取大量财物,村民往往只看到其敛财的一面而忽视其暴力血腥的一面;(2)少数社会管理者认为黑恶势力“补充了一些地方部门想做而不好做想管而难管的工作,其可以起到控制秩序、维护稳定的作用”。[21]

进行内因的探索是必要的,也是符合认识论中认识自己改造自己的一般规律,但是这种从个体微观心理出发的探索具有先验性的假定嫌疑,或者说存在形而上的主观臆测。大量的实证研究也表明,在经过几次全国普法活动、新闻媒体的宣传报道以及农民个体“亲身体验法律”(如农民和政府签订征地协议、借贷合同,请求法律援助,到公检法机关控告等),当前我国大多数农民的法律意识等并没有像有的学者所说的那样糟糕。如果我们还沿用以往的思维定式将农民列为“法盲”、“政治觉悟缺失者”等,既有人为划定等次而伤农民情感的不妥,又有与客观事实不符的主观臆测之嫌疑。同时,在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时代背景下,社会个体不得不自发性地熟悉一些法律,因为这些已经与他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了。

另外,将对黑恶势力认识不到位也划归到原因范畴之中,有夸大个体主观作用的嫌疑。与其说它是农村黑恶势力形成与发展的原因,还不如说它是农民个体对当前农村黑恶势力横行乡里的极度恐惧,因为农村黑恶势力的形成与发展是不以个体的意志为转移的。

三、农村黑恶势力滋生的结构性因素

通过上述分析,不难发现,进行农村黑恶势力滋生原因的分析,必须透过黑恶势力对农村社会秩序破坏的种种表象,以农村社会结构变迁为逻辑起点进行源头式的探索。长期以来,学者们都以“熟人社会”的固有模式来研究农村社会,然而事实是该权威理论在当前中国农村遭遇了严重的挑战,甚至受到批判。

(一)“熟人社会”固有的纠纷解决模式在日益陌生化的农村式微

长期以来学界在研究农村社会时,习惯以社会学权威人士费孝通先生的“乡土中国中的熟人社会”为基础进行,认为“乡土社会在地方性的限制下成了生于斯、死于斯的社会”。“这是一个‘熟悉’的社会,没有陌生的社会”,这种“熟悉是从时间里、多方面、经常的接触中所发生的亲密的感觉”。这种静态的“熟人社会”、“亲密社群”的基本结构是“一根根私人联系所构成的网络”,“这网络的每个结都附着一种道德要素”。同时,“亲密的共同生活中各人互相依赖的地方是多方面和长期的”,因此彼此间的交往更注重人情、感情的维系。在这样的社会里,社会秩序主要依靠老人的权威、教化以及人们对社区习惯、规矩的主动服膺(从俗即从心)来保证。[22]

但是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发展,在大量田野调查和实证研究的基础上,一些学者发现“今天的历史和社会环境不但比之于一百年前已经全然不同,就是与费氏写作《乡土中国》的20世纪40年代相比也有了极大的改变。乡土社会一直是在蜕变当中,而且今天仍在变化之中”,[23]并且“随着流动增加、就业多样化、社会经济分化农民间异质性大为增强,村庄私人生活和公共生活发生了重大变化,家庭日益私密化,村民之间陌生感增加。这些加剧了村庄的半熟人社会化,原先的亲密群体正在逐步解体,村民对村庄共同体的依赖和认同下降,村庄内生权威生成的社会基础不断遭到削弱”。[24]由此,“今天虽然仍有8亿农民居住在乡村,但在大部分地区,农民的价值观念、行为逻辑和关联方式与‘乡土中国’的理想类型相比,都在发生质变”。[25]这些变化导致了固有的纠纷解决模式,即依靠家族力量、德高望重的权威人士定纷止争,逐渐退出历史的舞台。但是客观存在的农村纠纷矛盾并没有因为农村社会结构变化而减少,反而有所增加。在矛盾纠纷的双方难以借助或是无法借助固有的纠纷解决模式时,农村黑恶势力作为农村社会的衍生物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中,农村黑恶势力作为矛盾纠纷的裁判者出现在村民的生活中。

(二)农村基层政治结构转变孕育了黑恶势力的成长空间

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施行人民公社体制,在这种体制下,国家通过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小组这样一种网络层级格局,将政党和国家的力量有效地延伸到农村社会的各个角落,从而成功地实现了党务机构和行政机构在村落一级的普遍延伸,将农民直接纳入国家设计的正式组织网络中。同时,由于人民公社体制下集体组织对人、财、物拥有绝对支配权,这样就导致农民不得不依附于国家的集体组织——生产大队和生产小队。因此,在这种模式下,具有国家表征色彩的集体组织在解决村民之间的纠纷中具有绝对的“正义恢复”身份。

1983年,在全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党中央、国务院联合下发了《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镇府的通知》,正式决定将人民公社改为乡镇政府,将生产大队改为村委会,人民公社体制彻底终结。与此同时,国家通过《宪法》(1982年)明确规定,村委会是基层群众性组织,而不是一级行政机构,即村委会并非政府权力的延伸。随后,国家又在1987年通过的《村委会组织法(试行)》进一步指出乡镇政府与村委会的关系是指导与被指导关系。1998年11月全国人大通过《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至此我国农村村民自治制度在祖国大江南北全面实施。显然,村民自治制度将国家在农村社会中的权力演化为两种相对独立的权力,即乡镇政权和村民自治权,国家的权力触角向上得以收缩,同时乡村社会个体对农村基层政权组织的依附性逐渐由自主性、自治性替代。可以肯定的是,国家在实施人民公社体制后,转而又实施村民自治制度,决不是为了让农村社会脱离政权控制,即作为国家代表的乡镇政权还是想牢牢控制农村社会,已经取得一定独立性的农民或农村社会却又有摆脱这种控制甚至产生了通过自主管理并影响国家政策的欲望。因此,现实中的基层政权和村委组织的关系并非是《宪法》和法律构建的完美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实际上存在着不规范、不协调甚至相冲突的一面。正是农村社会客观存在着这样一种权力角逐的格局,为农村黑恶势力的滋生提供了空间。

(三)突出私有的经济方式培育了农村黑恶势力滋生的沃土

20世纪80年代发生的“分田到户”,极大地刺激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也将“私有”心理以家庭为载体在农村社会得以强化。正是在这种心理强化下,“以致富为导向的经济因素成为村庄社会分层的根本标准;德望已不是村庄精英介入公共事务的必要条件;在家庭外,村民间关系变为以己为中心的‘工具性圈层格局’,在家庭内,男女趋向平等,但在核心家庭外的代际间,形成了偏向年轻一代的非对称权力关系模式;村庄自主解决纠纷的能力弱化,实施惩罚的能力则几近消失,‘灰社会’常介入村庄纠纷;村民的宗教信仰难以抵挡金钱压力的冲击,其自然信仰呈衰落和工具化趋势,其祖先信仰也迅速衰落,并丧失了赋予村民以人生意义的功能……一方面因为现代性本身的内在矛盾性,另一方面因为社会转型不成功,在核心家庭之外,自我中心取向的个人缺乏道德底线,导致了以治理、伦理和信仰问题为标志的基础性社会问题”。[26]于是固有的价值观开始向世俗转变,即“唯利是图”、“一切向钱看”、“向往走捷径、投机取巧”、“利益至上”,等等。在金钱与利益的标杆指引下,农村社会变迁加速了农村社会的结构断裂和农村阶层的分化,于是在目标与手段的匹配上出现了不吻合现象。此时农村黑恶势力通过欺压他人满足自己的物质欲望,通过各种非法与灰色手段快速成功致富,这正好为在追寻成功目标和选取恰当手段之间徘徊的有关个体提供了范本,进而一些缺乏成功社会建构的村民就会对其行为模式艳羡、依赖与效仿。

(四)压力型体制下的乡村关系为农村黑恶势力提供了自存的土壤

荣敬本先生认为中国现行的县乡政治治理体制是“压力型体制”。其最主要特征是,将政府确定的各种经济社会发展任务和财税利润指标层层分解下达,从县级到乡镇,再到村甚至每个农户。由于其中各级组织和领导及各项指标的主要评价、考核方式采取“一票否决制”,从而将每个组织和个人的政绩、荣辱、升迁与之挂钩,无形中形成了一种自上而下的压力。在这种体制中,上级只关心下级各项指标和任务的完成结果,却不管下级以何种方式、途径来完成这些任务和指标。[27]正是在这样一种压力型体制下,农村基层组织承担着繁重的任务,诸如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税费征收,农民减负、反腐倡廉、推进基层民主等。但是,在财力安排上,国家和省市不仅垄断了主要的税源,而且采用“国税不足地税补,地税不足财政补”等手段,以确保中央和省市财政,于是县乡地方政府变成了上级财政问题的中转站,面临财力不足的困难,但是又要执行给农民减负增收的上级任务。在维稳和社会治安方面,由于人、财、物的不足,农村黑恶势力成为他们既要依靠又要予以限制的力量。面对繁重的任务,基层工作者不得不提高工作效率,但是事实上存在一些工作难以做通的“钉子户”、“老上访户”等,从而严重影响工作进度。正是这些因素使得有些基层工作者不得不在”一票否决制“的制度设计下重新考虑任务完成的方式,既能顺利完成任务,又能不受“违法性谴责”,通过农村黑恶势力以其特有的方式将问题摆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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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孙秀娟)

D917.1

A

1671-0541(2014)05-0102-06

2014-08-20

操宏均(1984-),男,湖北安陆人,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2012级刑法学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刑事法学、犯罪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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