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高速公路服务区车内物品案件的侦查

2014-04-17 04:52刘张坤
警学研究 2014年5期
关键词:作案服务区物品

刘张坤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

盗窃高速公路服务区车内物品案件的侦查

刘张坤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

轨迹侦查法是我国侦查机关在打击犯罪和侦破案件中经常使用的一种侦查方法。近年来,我国高速公路建设发展迅猛,盗窃服务区车内物品案件呈现多发态势,盗窃服务区车内物品案件具有不同于一般盗窃案件的特点。信息化背景下轨迹侦查法在侦破该类盗窃案件中的运用,可以尽快达到侦破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的目的。

高速公路服务区;车内物品;盗窃;轨迹侦查;特点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高速公路建设发展迅猛,高速公路给我国人民的出行和生活带来很大的便利,也给国家经济发展带来巨大的动力,加快了我国的经济建设速度。但是,近年来,一些犯罪分子专门瞄准停放在高速公路服务区的过往汽车,趁机盗窃车内物品,盗窃车内物品案件是随着汽车保有量持续增长而逐步蔓延的一种新兴犯罪类型。这种犯罪行为一方面给被盗车主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损害了人们的财产权利和经济利益,另一方面极大地破坏了我国的社会秩序与和谐稳定的社会局面。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信息化”一词逐渐在社会传播并为人们所熟知,我们所生活的社会也逐渐进入信息化时代和信息化社会中。对盗窃高速公路服务区车内物品案件的侦查,必须分析该类案件的特点,充分发挥视频监控在破获案件中的作用,并且要综合利用信息化侦查手段,实现轨迹侦查法的效用最大化,有针对性地采取侦查策略和措施。同时,必须在充分剖析该类案件的基础上提出积极的防范措施。

一、信息化侦查的背景和信息化的轨迹侦查法

信息化的概念最早是由一位日本学者于20世纪60年代提出来的,而后被译成英文传播到西方,西方社会普遍使用“信息社会”和“信息化”的概念是20世纪70年代后期才开始的。关于信息化的表述,在中国学术界和政府内部做过较长时间的研讨。有人认为,信息化就是计算机、通信和网络技术的现代化;有人认为,信息化就是从物质生产占主导地位的社会向信息产业占主导地位的社会转变的发展过程;有人认为,信息化就是从工业社会向信息社会演进的过程,如此等等。1997年召开的首届全国信息化工作会议,对信息化和国家信息化定义为:“信息化是指培育、发展以智能化工具为代表的新的生产力并使之造福于社会的历史过程。”[1]信息化社会的时代是一个数字时代,包含了当今社会的方方面面。我们每一天的生活都是由信息记录的,例如,刷卡坐公交车上下班,我们的活动信息就会被公共交通管理信息系统记录下来;打电话,电信系统记录我们的通讯情况;出去旅游,住宿、刷卡消费时,旅馆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和金融管理信息系统记录我们的活动情况,等等。可以说我们现在生活在一个在信息化记录下的社会中,我们一生的活动轨迹都有信息记录。

信息化社会的到来,使信息化侦查成为可能并且逐渐成为一项基本业务。随着1998年“金盾工程”的开建,我国拉开了公安信息化建设的序幕。到目前为止,公安网络建设基本普及,公安部八大信息库已成规模,大情报基础建设已于2010年底全面建设完成。信息化侦查,是指围绕侦查工作目标,利用信息技术和信息资源,优化和完善侦查业务的一切理论与实践的总和。信息化侦查重在挖掘数字化的侦查线索与证据,打破了信息交流和共享的时空限制,创新侦查方法,促成了全警参与侦查工作格局的建立,改变了传统侦查破案组织形式,强调对犯罪行为的早期预警和干预。[2]

轨迹是指一个点在空间移动,它所通过的全部路径叫做这个点的轨迹。[3]轨迹是事物运动、发展、变化的路线,它是客观存在的。大到天体,小到粒子,凡是客观存在的事物都有其自身的轨迹。[4]轨迹侦查法是我国侦查机关在打击犯罪和侦破案件中经常使用的一种侦查方法。在社会发展不成熟的历史时期,轨迹侦查法的作用没有被全部发掘出来,轨迹侦查法在侦查中的作用相对有限。由于时代和技术的限制,过去能够真正以轨迹侦查法为主导而实现破案的寥寥无几。信息化是推动公安工作科学发展的必经之路。在这样的背景下,轨迹侦查也应赋予新的含义,轨迹侦查法也应当借助信息化手段进行理念和手段的扩展。信息化的轨迹侦查法在侦查中的运用势必将大大推进我国侦查工作的发展和进步。

轨迹侦查并不是一个真正的学理上的概念,而是侦查机关在长期的侦查活动中,将侦查学术中所讨论的轨迹分析法在侦查中具体应用所产生的一种技战法。关于轨迹分析法有的将之称为“轨迹追查法”,有的称之为“犯罪时空情报分析法”,笔者认同的一种观点是:轨迹分析法是指根据犯罪行为遗留的痕迹、物证及各个信息系统中的信息,确认犯罪行为相关人、事、物的各个时空节点,达到侦查破案目的的一种犯罪情报分析方法。[5]轨迹分析法以时间和空间为要素,通过对与犯罪有关的时空节点进行三个层次的分析获得情报资料,帮助侦查人员缩小侦查范围,提高工作效率,实现“发现犯罪、控制犯罪、揭露犯罪、证实犯罪和预防犯罪”的侦查任务。

轨迹侦查法的基础理论之一是法国侦查学家、法庭科学家埃德蒙·洛卡德早在1910年提出的“物质交换原理”,即任何两个物体只要发生接触就会产生物质交换现象。犯罪行为必定会留下痕迹,这是物质交换原理指导侦查实践最直接的概括。[6]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我们所理解和认知的痕迹也有了很大的变化,痕迹所包含的范围不仅是传统的常规痕迹,如手印、足迹、工具痕迹等,还应该包含新的信息化的痕迹,如通讯痕迹、网络痕迹、GPS痕迹、视频监控痕迹、银行的资金流向痕迹等。这些新型痕迹在犯罪过程中所形成的轨迹,就是在信息化社会背景下的信息化的轨迹。在这样的背景下,轨迹侦查也应赋予新的含义,轨迹侦查法也应当借助信息化手段进行理念和手段的扩展。新型痕迹和信息化的轨迹是侦查工作新的突破点,对信息化轨迹的轨迹侦查,将十分有利于侦查工作的推进。轨迹侦查法具体运用有以下几种:1.以手机为主的通讯信息轨迹在侦查中的运用;2.互联网的网络轨迹在侦查中的运用;3.视频图像轨迹在侦查中的运用;4.资金流向轨迹在侦查中的运用;5.以GPS为代表的车辆轨迹在侦查中的运用。

二、盗窃服务区车内物品案件的概念与特点

(一)盗窃服务区车内物品案件的概念

盗窃服务区车内物品案件是根据犯罪嫌疑人侵害目标的不同,对盗窃案件进行分类后的一个具体犯罪类型。所谓盗窃服务区车内物品案件,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高速公路服务区机动车辆内存放的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秘密窃取的行为构成犯罪的案件。盗窃服务区车内物品案件的犯罪对象是高速公路服务区机动车辆内部存放的公私财物。

(二)盗窃服务区车内物品案件的特点

盗窃服务区车内物品案件从本质上来说也是一种盗窃案件,具有盗窃案件的一些基本特点,如盗窃行为全过程具有隐蔽性,作案人不与事主发生正面接触;作案人在实施盗窃犯罪行为之前,一般都要进行踩点和其他预谋活动;犯罪现场上一般遗留有犯罪痕迹及其他物证;系列盗窃案件作案人的作案手法一般具有习惯性;有赃物可查。[7]同时,盗窃服务区车内物品案件作为一种特定的盗窃案件具有较强的特殊性,具有如下特点:

1.作案前多是有组织和预谋,选择作案地点和车辆,团伙作案,分工明确。在作案之前,犯罪分子大都有预谋和组织,一般会根据高速公路服务区的分布、服务区距离高速公路出口的距离、服务区内部的安保和防范情况等,来选择进行盗窃的服务区,也会提前进入选择的作案服务区进行踩点和选择作案对象。盗窃服务区车内物品案件的作案人往往不是一个人,而是几个犯罪分子组成的犯罪团伙,并且团伙内部有明确的分工,有的负责选择作案对象,有的负责研究车辆的防盗系统、准备作案工具,有的负责跟踪和观察作案对象的活动情况并随时通知实施盗窃行为的人,有的实施盗窃行为等。这种协作使犯罪团伙的盗窃行为得手快,逃跑迅速,成功率特别高。

2.作案手段多样,一般采取技术手段等平和方式实施盗窃,手段具有习惯性。高速公路服务区内往来的人和车辆较多,犯罪嫌疑人往往不会采取在人员往来较少的地域所使用的暴力手段侵入车内来实施盗窃物品的行为,因为暴力手段动作力度较大,往往会在现场上发出声响,极易引起周围人的注意,所以犯罪嫌疑人通常选择平和的方式来实施盗窃行为。比如,有的使用自制的“内六棱扳手”等工具或者开锁工具,利用习得的手法,在不发出大的响声的情况下打开作案车辆的车门和后备箱,盗走车内物品;有的则采取技术手段,使用电子干扰器使作案车辆的遥控锁失效,从而等车主走开之后实施盗窃行为或者使用电子解码器复制电子开锁密码,待被害人远离车辆时,再用解码器发出电子信号进行开锁。犯罪团伙的作案手段是他们在长期的盗窃实践中总结和摸索的结果,这种手段是最适合他们实施犯罪行为的,因此,他们往往会在以后的盗窃中继续采取这种手段,从而表现为犯罪手段的习惯性。

3.犯罪嫌疑人的反侦查意识较强,现场遗留的痕迹、物证较少,但作用很大。因为犯罪嫌疑人在作案之前有详细的预谋,在作案时又是团队协作,作案过程较短,加上犯罪嫌疑人多是惯犯,作案手法娴熟,具有较强的反侦查意识,比如带手套,套帽子遮挡等,所以在现场留下的痕迹、物证就较少。由于作案目标具有较好的留痕性这一独特特征,在现场勘查时所发现的每一个痕迹都具有很大的价值。比如,在车身或者玻璃上所留下的指纹、掌纹都有很大的价值。犯罪嫌疑人所使用的工具痕迹也具有较大的价值,因为该类案件较多是连续作案,所以对作案工具痕迹的勘查对于案件的串并具有较大的价值。

4.由于作案地点的特殊性,该类案件具有较好的视频侦查条件。因为作案地点是在高速公路服务区,根据我国相关的规定和我国的现实情况,高速公路服务区大都有较好的视频监控条件,所以犯罪嫌疑人的作案过程必定会在视频中有所反映。因此,在侦查中要重视对视频监控录像的研究,从中注意发现有助于破案的线索和信息。比如,作案人的人数、身高等,作案车辆的颜色、车型、车牌号等,从而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快案件的侦破。

5.案件具有系列性,并且作案时间和地点有规律。如前所述,盗窃高速公路服务区车内物品案在本质上也是盗窃案件,盗窃案件的作案人出于对非法利益的追求以及在盗窃得手后的恣意挥霍和对这种不劳而获型生活的习惯性延续,作案人会继续进行盗窃。因此,此类案件表现出系列性。同时,因为这类案件的作案地点在高速公路服务区,地点比较特殊,所以作案人的作案时间和地点具有规律性:选择的作案时间具有规律性,多选择在车主驾驶疲劳的凌晨或者是三餐吃饭的时间段;作案地点一般都会在上高速以后,在高速公路的沿线进行作案。因此,作案地点的规律性表现在作案地点都可以在高速公路地图上表现为由点到线的“作案线”,如在某市破获的案件中,侦查人员通过信息平台检索发现,犯罪分子流窜的高速公路沿线服务区相应时间段内有多起同类案件发生。

三、轨迹侦查法在盗窃服务区车内物品案件侦查中的应用

盗窃服务区车内物品案件也是一种盗窃案件,因此,在盗窃案件的侦查中使用的侦查对策和手段也适用于该类案件的侦查。同时,要结合当前信息化侦查的大趋势,采用信息化手段来实现侦查效益的最大化。盗窃服务区车内物品案件具有一个明显的特点——作案地点的特殊性、具有较好的视频监控条件,因此,对于这类案件的侦查,最行之有效的方法就是充分发挥车辆GPS信息和视频监控的作用,运用车辆GPS信息、视频监控系统和视频监控图像实现对作案嫌疑人活动轨迹的掌握,进而实现对犯罪嫌疑人的抓捕,实现案件的侦破。

(一)根据视频监控信息获得侦查所需信息

因为作案地点是在高速公路服务区内,地点具有特殊性,所以犯罪嫌疑人出于犯罪风险的考虑,多会驾驶车辆进行盗窃活动。从实际的案例中还会发现,犯罪嫌疑人一般觉得驾驶自己的车辆进行犯罪活动不安全,容易暴露自己,多会选择盗窃车辆或者租赁车辆进行犯罪活动。根据这一特点,侦查人员在侦破该类案件时要有意识地对案发服务区的视频监控信息进行采集和研究,根据视频监控信息,对车辆信息进行发掘。如果可以根据监控录像获得车辆车牌号,那么可以登陆全国车辆信息系统、交通违章信息系统、道路收费信息系统等进行查询和识别,即使涉案车辆使用套牌、假牌,也可以据此进行识别和追踪,获得嫌疑车辆的信息和车辆所有人的信息。如果服务区的监控录像显示嫌疑车辆号牌不清,可以根据视频监控信息显示的案件发生时间(注意对监控视频时间轴的校对),通过电子地图,计算案件现场与最近的高速公路出口和卡口抓拍点之间的距离,按照80公里~120公里的时速,推算出涉案车辆大致的到达时间,以监控为突破口,查找重点嫌疑车辆。也可以从监控信息得到作案人的信息(作案人的人数和基本的生理特征)、车辆的情况信息(车辆颜色、车内饰物)等。还要注意从视频监控信息和其他侦查资源的关联利用。比如,视频监控显示犯罪嫌疑人有使用手机的情况、刷银行卡的情况,则可以利用通信信息和银行卡信息查询系统,掌握更多犯罪嫌疑人的信息。

(二)利用车辆GPS和视频监控掌握嫌疑对象的活动轨迹

分析涉案车辆种类,对缩小侦查范围,明确摸排方向等都具有重要意义。[8]出租车GPS系统具有车辆定位查询、单车轨迹查询、多区域相同车辆查询和特定时段、区域途经车辆轨迹查询的常规功能。在实战应用中,出租车GPS信息可以对出租车进行实时监控,掌握目标车辆的运行轨迹,及时更新并反映出租车当前所在的精确位置;出租车GPS信息可以对出租车进行运行状况的远程控制;出租车GPS信息还可以对出租车运行轨迹进行储存、查询、回放及其登记资料查询。如果根据监控信息确认嫌疑车辆为租赁车辆,就可以进一步利用出租车自带的GPS信息获得该车辆的活动情况。不仅可以知道嫌疑对象在该案中的活动情况,也可以得到嫌疑对象在驾驶该车辆过程中的活动轨迹,可以在地图上得到明显的轨迹信息。这时侦查人员要注意对组成轨迹的点的地区有无盗窃车内物品案件发生进行网上查询,有利于案件的串并。

如果根据监控信息确定车辆不是租赁的,就可以利用高速公路沿线监控信息的连贯性,根据掌握的嫌疑车辆的信息——号牌(不管是否套牌)、车型、特殊特征等,掌握车辆的活动轨迹和嫌疑对象的活动情况。如果是在案件发生后即刻接到报警,还可以利用视频监控锁定、跟踪、搜寻犯罪嫌疑人即时活动情况,并且通知有关部门实时抓获犯罪嫌疑人。

[1][2]陈刚.信息化侦查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2.

[3]现代汉语词典(第五版)[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

[4]赵慈庚.轨迹[M].北京:北京出版社,1983.

[5]马忠红.刑事案件侦查中的轨迹分析法[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2,(8).

[6]刘文韬,肖湘.论新型痕迹在侦查中的应用[J].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4).

[7]孟宪文.刑事侦查学[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

[8]孙展明,尹伟中.论视频图像侦查[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11,(3).

(责任编辑:郑爱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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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1-0541(2014)05-0040-04

2014-07-08

刘张坤(1986-),男,山东菏泽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2级诉讼法学专业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侦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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