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怒海
(焦作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文学院,河南 焦作 454000)
《名公书判清明集》(以下简称《清明集》)是南宋中后时期的司法文集,内含大量的诉讼判决书和官府公文,其文体属于散文体实判,对于研究南宋时期的社会风貌、法制实践等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该集语言平实通俗,比较客观地反映了南宋时期的语言词汇面貌,对于当代的汉语史和古典文献研究具有相当重要的史料价值。较为遗憾的是,对于该集的研究过去主要集中在法律和历史学的领域内,在汉语史内却鲜有作为。2013年《〈名公书判清明集〉词汇研究》的问世,突破了这一局限,该书对于观照近代汉语向现代汉语的转变和跃进具有重要的学术研究价值。该书由人民出版社出版,全书34万字,作者许浩博士是近年崭露头角的中青年学者,其研究领域集中在汉语言文字学和应用语言学方面,参与完成教育部、山东省的多项课题,在一些重要的学术期刊发表论文十多篇。许浩博士潜心于学术,致力于将现代应用语言学理论引入到古典文献语料的研究上,《〈名公书判清明集〉词汇研究》便是他数年来心血的体现。
《清明集》内的书判因为要面向公众,所以用词用语相对平实但不失规范,作者认真梳理了全书众多词汇,并进行了详实的统计和归类,总结了它们所具有的特色,对其中的同义词和数字人名进行了格外关注,在此基础上还对《汉语大词典》(以下简称《大词典》)的修补提出了自己独到的见解,充分彰显了其学识和功力。“词汇是构成语言的材料”[1],就本书的研究对象而言,主要为实词,包括名词、动词、形容词和固定短语(成语、习用语等),体现作者学养的是该书并不是无原则地将原文献词汇照搬,而是以人工统计的方式进行了穷尽式定量统计和认真甄别,剔除了错讹和其他驳杂的语料,这就将研究工作置放于全面、真实的基础之上。同时,凡举书例,均遵照原文采用繁体,最大限度地保存了原貌。考量全书,主要的成绩和贡献有以下几点:
首先是该书对《清明集》文献的整理和校核卓有成效。《清明集》现存刊本主要有日本藏宋刻本、北京图书馆明刻本(简称“北图明刻本”)、上海图书馆明刻本(简称“上图明刻本”)、四部丛刊本以及四库本等。1987年中华书局据北图和上图明刻本出版了点校本(简称“中华本”),但是中华本依然存在诸多瑕疵。作者认真核对宋刻本和明刻本,对中华本的错讹之处进行了细致的勘校,对该集的文献进行了整理。整理之功主要有三:一是补漏校。中华本在点校时,漏校了原刻本的一些错误,如其第47页有“当时郑河已立案引断,决臂杖二十讫,申牍甚分晓”一句,作者认为“臂”当为“臀”,“臀杖”为古代刑罚之名,指用棍棒击打犯人臀部,并无“臂杖”之说,应为两字字形相近而产生了错讹。又如第213页“竟从族人和义,捐钱五百贯足与朱元德”,根据文意,“和义”应为“和议”,“义”与“议”可能音同而误。二为纠正误校。原刻本本无错误,中华本错校,如第522页“截知县之舟,致中霄而遁”,“霄”字当为“宵”,明刻本为“宵”,中华本误改。“中霄”指高空,“中宵”则指半夜,根据文句之意,当为后者。三是纠正标点错误。如第537页“则女不从父从夫而从妖,生男不拜父拜母而拜魔王”,明刻本中“生”可以认为是“主”,所以根据句式的对应情况来看,可以标点为“则女不从父从夫而从妖主,男不拜父拜母而拜魔王”,这样更合乎情理。类似的错讹作者共勘校出55处,全部汇总为附录放在文后供查阅。
第二,对《清明集》的同义词进行了深入研究。首先从实际出发对同义词的界定提出了自己的看法,认为应当以理性意义是否相同作为判断依据,其附属意义允许有细微差别,否定了过去以“是否指代同一概念、所指对象是否同一”的标准,至于语音并不强求一致,甚至同源词也可以构成同义词,“就是语音不同但是有一个或几个意义相同或相近的词”[2]。《清明集》的同义词数量较多,计有900组,其中名词类385组,动词类数量最多,429组,形容词类86组,在这些词组中,构成单个同义词组的词语数量比较多。作者认为对这些同义词的研究应当封闭在共时、同一的体系内,至于界定单位以义位较为合适,“每个多义词的每个义位,原则上都可以有自己的同义伙伴。整个词汇,可以构成以义位为基准、横向组合的分类词汇系统”[3]。只要有一个义位与其他词语相同,那么就可以认为它们具有同义关系,其词性应保持一致。对于同义词的分类,作者突破传统观念的禁锢,根据构成同义词词组的音节和数量情况进行整体性的描写和分类,在此基础上系联出的同义词语作为附录供读者参考。该书对同义词的音节分类也进行了富有成效的工作,认为单音词与复音词所构成的同义词是数量最多的,占48.33%,其次是复音词与复音词构成的同义词,占总数的46.56%,至于单音词和单音词所构成的同义词数量最少,仅有5.11%。作者深谙应用语言学相关理论,在同义词的分析中,采用德国语言学家特雷尔的语义场理论,将900组同义词看做900个同义义场,选择名词、动词和形容词中具有代表性的一组分别加以阐释,如“百姓、苍生、赤子、氓……”(共17个),它们构成了“百姓、人民”这一同义义场,具有相同的义位,但是在意味、色彩和语用上存在一定的差别。
第三,本书最富有特色的是对《清明集》中的数字人名进行了深入研究。所谓数字人名指的是带有数字的对个人的指代性称呼,例如王二、张三、李四等,这是我国古代民间对人名的一种习惯性称谓。据作者统计,《清明集》中数字人名数量众多,共有560例,其中以男性居多,有515例,女性仅有45例,富有特色,具有重要的研究价值。作者将这些人名分为纯数字名和非纯数字名两大类,以纯数字人名为多,有327例,而且全都是男性名。非纯数字人名共有233例,其中女性名有45例,按照数字位置可以划分为数字在前、数字在中和数字在后三类。这些数字人名呈现出复杂的规律性,从目前掌握的情况来看,作者认为这些数字人名大多数是自唐代以来行第名的风俗表现。行第是指兄弟、姊妹之间的排行顺序,唐代盛行以排行来称呼对方,有一定的亲昵意味,宋代继承了这种社会风气,虽稍有衰落,但民间很多人名依然保留了此种做法。例如《清明集》中“张千九,其父也,阿杨,其母也,张千十,其叔也,此三人自始至终无词”,从人物之间的身份关系可以看出“张千九”和“张千十”的名字属于排行方式来命名的。对于数字的选择,宋人绝大多数的行第名都在四十以内。《清明集》中的数字人名在构成上还有性别的不同,即男性和女性数字人名存在有无标性问题。男性数字人名一般不需要借助汉字,女性则不同,在数字之外还需要增添其他汉字,如“江八姐”等,“姐”就是标记词。一般情况下,女性数字人名多是家庭妇女或年轻女子所用,以标记其在家族里的排行。对于数字名中的数字和汉字的相关问题,作者也进行了深入研究,例如“千、万、亿、兆”和行辈字、代数字、标志字等,揭示了其中隐藏的规律。
第四,作者将《清明集》的词汇研究和《汉语大词典》(简称“大词典”)的修订联系在一起,整理出了一批对于《大词典》的修订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的词语。《大词典》是我国当代最为权威的大型辞书,“就是古往今来汉语词汇的档案库”[4],但受制于时代,不免有一些错讹遗漏的地方,作者在研究《清明集》词汇的同时,积极将最新的研究成果应用于《大词典》的增补修撰上,并以附录的形式收于文后。通过采用封闭式定量统计和对比的方法,作者准确、全面地量化了各类数据,从中发现了1 083条未被《大词典》所收录的词目,其中以普通词语居多,有818条,固定短语和专名词语共265条,并对这些词语的语义类别、义项情况、使用频率等信息进行了标注。例如“案款”一词,意为“供词”,《清明集》第536页:“今详案款,其罪有七。”其他文献也有使用,如《旧唐书》卷一八上载:“礼日近,狱囚数多,案款已成,多有翻覆。”像此类词目都可以供《大词典》增补的时候参考。作者在分析过程中还发现了127条未被《大词典》收录的词语义项,例如“词人”,《清明集》载:“本司追吏,藏匿不解,所诉词人则枷而赴州,有人心者如是乎?”其义为“告状的人”,该义项为《大词典》所未收录。作者还发现18条《大词典》释义不正确和错误的词语。如“姪孙”,《大词典》(2290页左中)释为“弟兄的孙子”,并引宋吴淑《江淮异人录·聂师道》:“聂师道姪孙绍元,少入道,风貌和雅。”《清明集》第251页则“通仕者,丞公之亲弟,珍珍其犹子,二女其姪孙”。探究其义,“孙”不光有“儿子的儿子”义,也含有“儿子的子女”之意,所以“姪孙”一词可释为“弟兄的孙子女”,此例可补《大词典》之不足。作者还发现了1 352条可以补充《大词典》书证缺陷的词语,如“除豁”一词,《大词典》首证书例为《元典章·户部三》:“依旧除豁,不行收差”,而《清明集》第81页已有“昨将原买来陈某土名某处田若干亩,卖与韩伯玉,欲得除豁此项产钱”,由此可将该词首见年代提前,这对于《大词典》完善书证很有意义。
许浩博士以其开阔的学术视野和坚实的理论功底对《清明集》进行了深入、系统地研究,认为该集反映了南宋中后期的广阔社会生活,多数词语都具有比较鲜明的时代特征和法律色彩,虽然平实但不失文采,使用了较多的成语和典故词语,引文中多引古书和故事。《〈名公书判清明集〉词汇研究》一书虽然是对专书的词汇研究,但在汉语词汇发展史的宏观背景下的论述使其更具有学术价值。该书的问世不仅有利于《清明集》的文献整理、有助于深化对宋代词汇的认识,弥补一般专书和断代词汇研究的不足,也有益于《汉语大词典》的修订工作。当然,还是存在一些不足之处的,例如对个别词汇的考订释义还需要进一步商榷,但瑕不掩瑜,该书整体上是非常值得肯定的。
[参考文献]
[1] 张双棣,等.吕氏春秋词典[M].济南:山东教育出版社,1993:2.
[2] 张永言.词汇学简论[M].武汉:华中工学院出版社,1982:105.
[3] 黄金贵.古代文化词义集类辨考[M].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1995:3.
[4] 吕叔湘.汉语大词典的性质和重要性[J].辞书研究,1982(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