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国家税务局龙岗税务分局 陈 彬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电子商务目前只能算处于一个比较初级的阶段。但是,作为全球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的电子商务蕴藏着巨大的市场潜力,有“朝阳产业、绿色产业”之称。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08年年底,我国网民数就达到了2.98亿人,成为全球网民最多的国家;截至2013年年初,我国的网民数已经达到了5.64亿人。在如此众多的网民基础上,我国的电子商务也获得了稳定的增长,涉及的行业几乎覆盖了传统商务活动的各行各业,模式创新日益活跃。
2008年爆发了全球性的金融危机,企业为了节省运营的成本,更愿意通过电子商务的方式来开拓销售的渠道,而普通的网民也乐于在不出门的情况下,通过网络就可以购买到性价比更高的商品,因此,金融危机为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了一个难得的契机。到了2009年,我国电子商务整体的交易规模就已经达到了3.6万亿元,并保持每年都稳定增长的态势;2012年,我国电子商务受全球经济增长迟缓的影响,整体增速有所回落,但交易规模仍然达到了8.1万亿元。据艾瑞咨询预测,我国的电子商务正处于快速发展时期,有望在2013年达到12.7万亿元的规模。
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给实体店带来的冲击是显而易见的。2012年天猫和淘宝的“双十一购物狂欢节”,销售总额就高达191亿元,如果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012年10月国内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18 934亿元,以平均每日零售额611亿元计算,那么天猫和淘宝的“双十一”的销售总额就占到了一天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31.26%。由于电子商务运营成本比较低,也大多不向国家纳税,销售的产品天然就有价格上的优势。随着网民数量的增长,电子商务发展的势头越来越猛,众多传统的书店纷纷倒闭,服装店也沦为了顾客的试衣间。目前,这种态势已经蔓延到了整个零售行业,特别是电器连锁企业面临的挑战更为明显。作为国家税务部门,我们应当高度关注电子商务的发展,研究如何对电商科学征税,这样才能既促进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发展,也能保护市场环境的公平竞争。
现行的税收体制是建立在传统的商务模式基础之上的,并不能直接适用于当前的电子商务模式,造成了无法可依的局面。
电子商务给现行的税收体制带来了巨大的挑战,产生了各种新的难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电子商务对税收公平与中立原则的挑战。由于电子商务的虚拟性与税收立法的滞后性,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申报缴纳税款的积极性不强,往往避税、偷税、漏税。这些情况,不仅不利于商业活动的公平竞争,而且也使国家的财政收入蒙受了严重的损害,违反了税收公平与中立的原则。二是电子商务对税法构成要素的挑战。包括纳税主体不清晰、征税对象不明确、纳税地点无法确定、纳税时间难以认定、税源税基流失风险大。三是电子商务对税务征收技术的挑战。包括税务日常管理难度增大、纳税评估制度滞后、税务稽查工作困难等。
以深圳市区为例。深圳市龙岗区处于全国电子商务最为发达的深圳特区,每年从事电子商务的人员数以千计,但真正在工商行政部门注册,接受税务行政机关监管的企业却是极少数。龙岗分局从2010年2月10日第一家电子商务企业开业开始(某知名企业龙岗分公司A,第一家直接以“电子商务”独立法人在深圳市龙岗注册的是2011年1月26日),到2013年7月,仅有109家电子商务企业注册(有实体经营地址兼营电子商务的工商企业未列入其中,仅以“电子商务”及“商务秘书”为主营业务、注册类型为“商业”及“服务业”作为可比搜寻数据口径)。在这109家企业之中,一户企业于2011年6月、一户企业于2012年5月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两户企业达到起征点,零申报率一直居高不下。2011年10户新注册开业企业之中,8户企业0申报,0申报率为80%;2012年37户新注册开业企业中,26户企业0申报,0申报率为70%;2013年1月至6月(所属期),109户企业之中,88户企业0申报,0申报率高达80.73%。由于电子商务的隐匿性和流动性,除了这些注册的企业之外,还有众多从事电子商务的自然人或者个体户不在工商行政部门监管的视野之内,导致税务分局无法确定纳税主体、地点和时间,也无从稽查。
不过,从企业申报的总收入来看,我们可以发现,深圳市龙岗电子商务发展的速度相当迅速。2011年,企业共申报收入为2 271 595.12元(A分公司2 030 370.15元,占比89.38%,其他企业合计241 224.97元);到了2012年,企业申报的收入达到了3 585 922.71元(A分公司2 352 079.59元,占比65.59%,其他企业合计1 233 843.12元),2013年2月1日至2013年7月31日(所属期2013年1~6月)仅仅半年的时间,企业申报的收入就已经达到了70 176 523.09元,不但突破了2012年全年的收入,更是2012年全年的19.57倍,就是剔除A分公司一家独大的因素,其他企业合计也达到1 499 938.22元,也突破了2012年全年的收入。然而,从龙岗电子商务企业缴纳的增值税来看,2011年缴纳的增值税仅为76 642.41元;到了2012年略有增长,达到了124 063.25元;2013年前半年,缴纳的增值税除了A分公司一家975 080.30元,其他合计却也只是35 073.09元,和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相比,税收并没有获得明显的增长。因此,我们应该加大力度研究电子商务税收的征管问题,避免国家税收资源进一步流失。
(一)完善电子商务税收管理的有关立法。
从2009年开始,国家与各级政府都在通过不同的方式大力扶持电子商务的发展,也提出了相关部门要研究制订包括网上交易税收征管在内的多部电子商务法律法规,但实际上,在电子商务税收管理方面,立法仍然是一片空白。一方面,还没有制定专门针对电子商务的税收制度;另外一方面,也未曾制定专门针对电子商务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没有法律的依据,税务机关的日常管理、征收和稽查,就失去指导的精神与纲领,因此,我们应当制订和完善电子商务税收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可依。
一方面,我们应当以现行的税制为基础,将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纳入现行税制的基本框架。电子商务在本质上与传统商务并无区别,其交易的对象也仍然是传统商务的商品和劳务,只是交易的方式有所不同而已。现行税法的税收原则和主要精神,也仍然是适用于电子商务,只是某些概念和规定,有必要根据电子商务的特点进行修正和补充。
另一方面,我们应当参考和借鉴国外的先进立法经验。在国际上,欧美很多发达国家和日本的电子商务远远走在我们的前面,有关税务管理立法,也相对比较完善和成熟,很多细节已经通过专家的反复论证和实践的考验。比如说,美国是电子商务应用最早、普及率最高的国家。到目前为止,美国已经颁布了一系列有关电子商务的税收法规。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税收造成不利影响,加速本国电子商务的发展,为了给美国企业抢占国际市场铺平道路,美国制定了一系列对电子商务实行税收优惠的政策,这些政策,将在各国及国际间的电子商务税收立法之中产生重要的影响。比如说,欧盟是世界上第一个对电子商务征收增值税的地区,早在1998年6月,就发表了《关于保护增值税收入和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报告》,并与美国就免征电子商务(在因特网上销售电子数字化产品)关税问题达成一致。同时也迫使美国同意把通过因特网销售的数字化产品视为劳务销售征收间接税,并坚持在欧盟成员国内对电子商务交易征收增值税(现存的税种),以保护其成员国的利益。比如说,日本近几年来,不仅在电子商务立法上发展迅速,而且还专门设立了针对电子商务贸易的税收稽查队,对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实务方面有着良好的借鉴作用。因此,我们应当利用多种渠道去收集各个国家的成熟法律法规,及时掌握他们发展的动向,再根据中国的基本国情,就能尽快制定出既具有中国特色,又能与国际接轨的电子商务税务法律法规。
(二)建立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
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掌握税收来源、加强监督和管理的基本要求和必要手段。实行电子商务后,企业形态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出现了大量没有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虚拟企业和商户”,特别是随着商事登记的全面放开,现有税务登记制度已经明显滞后于形势发展的需要,因此,我们应当在现有的税务登记之中,研究增加适合电子商务的税务登记管理条款,要求利用互联网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进行税务登记。税务机构可以在四个环节为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一是企业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了之后,必须到税务机关办理电子商务税务登记;二是商户在网络平台注册网店之前,按照税务机关指定的地点和方式完成税务登记;三是商户在开通网店之后,在指定银行开设收款账号的同时,以税务登记作为前置条件;四是允许网络平台运营商在商户注册网店的同时,为其代理办理税务登记。作为提供网上交易平台的电子商务运营商,在受理网店申请的时候,或者在代理登记的同时负起资格严格审核的担当者,或者要求申请人提供税务登记证明,并向工商机关和税务机关进行验证,随时接受工商机关与税务机关的管理、监督。
(三)明确税务机关的涉税网络信息查询权、核定征收权和处罚措施。
获得足够多的信息,是保证税务机关对电子商务实现监管的基础。首先,国家应当通过立法,赋予税务机关在履行必要的程序之后,有权访问商户(包括企业和个人)、银行、海关以及社会中介机构的相关涉税网络数据库,有权查阅、摘抄、复制纳税人的电子数据信息,而相关的机构和个人也应当配合税务机关的工作,在税务机关指定的系统,按照指定的方式提供真实完整的数据,税务部门也依据《保密法》对访问、获取的数据进行保密;其次,对于不能如实申报电子商务相关资料的企业,可以参照该行业通常的营业情况,核定其应纳税额;最后,国家应当完善电子商务税收的处罚制度,对于纳税人不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做好税务登记、提供真实的电子交易数据,都可以认定为偷逃税款,参照现行税收制度进行处罚。
(四)完善税收代扣代缴制度。
尽管电子商务具有高流动性和隐匿性,但只要有交易,就一定会产生相关的记录。为了防止电子商务的税源流失,督促小额纳税人及时缴纳税款,应当推行电子商务税款的代扣代缴制度。目前几家提供电子商务的大型平台运营商,为了解决交易双方支付与信用的问题,都推行了第三方的支付系统,例如淘宝的支付宝,买家先从卖家的网店预定了商品,并将货款支付给第三方的平台运营商,平台运营商收到钱之后,立刻会通知卖家发货,当买家收到货并签收之后,则通知平台运营商把货款支付给卖家。这种交易模式的运营商,跟传统商务方式中的代销商极为相似,完全可以承担代扣代缴的义务。在条件成熟的电子商务网商或网络交易平台,税务机关可以在类似支付宝这种类型的交易平台上接入税控机并实施实时扣缴,同时要求电商以报盘或邮件等形式,依时提供电子商务交易明细数据给税务部门备案、核查,以实现源泉扣缴的目的及作用。
(五)加强税收征管的信息化建设,培养一批高素质的信息管理人才。
21世纪是一个以网络信息技术为核心的信息化社会。电子商务已经成为全球最具活力和潜力的商业运作方式。网络交易的规模不断在扩大,并趋向于复杂化。因此,我们税务人员应当与时俱进,及时补充电脑知识及网络体系的培训。我们只有建立一支既熟悉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业务,又懂信息网络知识的高素质人才队伍,实现税收征管的全面信息化,才能跟得上时代的发展。
(六)国家税务总局应当成立一个专门的电子商务税收管理机构。
由于电子商务大多跨地区进行交易,商户所在地和交易地点往往出现更改,经营情况也千差万别。特别是淘宝、天猫和阿里巴巴这种大型的交易平台,注册的商户成几何级数增长,遍及全国甚至全球各地,交易范围和情形更加复杂,属地管辖的确认将会变得越来越困难。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应当针对电子商务成立一个专门的监管指导中心,研究当今世界以及中国电子商务发展的现状和趋势,完善有关的立法,指导和规范从事电子商务的商户以及相关机构完成整个交易活动。同时,协调各个政府部门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确定税务部门的征管范围和权限。国家税务总局也可以相应成立一个电子商务征收局(或指定某一电商集中地区税务局代行其职责),对全国范围电商统一管理、征收,再依来源地自动划转税源、结算各地财政收入。
总而言之,电子商务是未来贸易发展的方向,与传统商务手段相比,只是中间交易方式的不同,本质上仍然属于一种贸易手段,基于税收公平的原则,电子商务也应当与传统商务承担相应的纳税义务。我们应当以现行的税法为基础,结合电子商务的新特点,不断完善电子商务税收管理的有关立法,与此同时,我们还需要通过各种途径,加强日常的税收管理工作,并逐渐与国际接轨。
[1]杨阳:《我国电子商务税收立法研究》,西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年。
[2]袁志峰:《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税收》,载于《经济师》2007年第1期。
[3]刘德庆:《浅议电子商务的课税原则》,载于《税务研究》2007年第2期。
[4]刘军:《21世纪电子商务与税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0年版。
[5]李雪若:《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难题》,载于《中国税务》2000年第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