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特币的演进、优劣势及其监管

2014-04-17 00:25刘延莉
金融发展研究 2014年2期
关键词:比特货币交易

刘延莉

(山东财经大学经济学院,山东 济南 250014)

比特币的演进、优劣势及其监管

刘延莉

(山东财经大学经济学院,山东 济南 250014)

本文回顾了自20世纪经济学家在理论上提出货币的非国家化到大量程序员为实现这一构想而付出的努力,再到如今比特币扶摇直上的整个过程,从不同的角度分析比特币的优势以及存在的风险与缺陷,并借鉴目前国际已有的经验,针对我国比特币监管现状提出建议。

比特币;优势;风险;金融监管

一、比特币的演进

比特币这一概念自从2008年被首次提出来,经历了五年左右的时间,从默默无闻的虚拟商品演进成如今在许多人看来可以和传统货币相提并论的“未来货币”,发展态势之迅猛值得深思。然而虚拟货币不是无源之水,早在20世纪诺奖得主哈耶克已有过设想。

(一)货币非国家化的提出

关于货币的非国家化这一命题的提出,最早可以追溯到20世纪下半叶弗里德里希·冯·哈耶克(Friedrich von Hayek)的《货币的非国家化》一书,哈耶克在书中阐述了一个在当时看来非常具有革命性的构想:允许私人发行货币,并自由竞争,在这个竞争过程将会发现最好的货币。

另一诺贝尔奖得主弗里德曼(Friedman)用构思的一个自动化装置做了进一步的探索:建议按程序来发行货币以避免各国央行无限制地开动印刷机,即用计算机技术(数学)来建立比国家信用更可靠的货币体系,用以消除通货膨胀。

1982年,大卫·乔姆(David Chaum)创建了不可追踪的密码学匿名现金系统E cash;与此同时还有一个专业的密码破译组织致力于创建电子货币;后来的拓荒者也做了各种新的尝试如:尼克·萨博(Nick Szabo)发明的bit gold、达尔芬尼创造的基于计算工作量的货币—RPOW、戴伟(Wei Dai)阐述的新型电子系统b-money等。

(二)比特币的发展

2008年11月1日,一个自称“中本聪”(Satoshi Nakamoto)的程序员在metzdowd.com的密码学邮件组中发表了题为A Peer-to-Peer Electronic Cash System的文章,阐述了他对电子货币的新构想,从此拉开了数字化虚拟货币——比特币的序幕。两个月后比特币对等网络和第一个区块链开始运行,中本聪在位于芬兰赫尔辛基的一个小型服务器上挖出了第一批50个比特币;然而在2010年末,中本聪就退出了比特币开发项目。

2010年5月21日,一位程序员用1万个比特币购买了价值25美元的披萨,产生了第一个比特币公允汇率,比特币与现实货币就此连接;2011年2月9日,比特币首次达到1美元,并且与英镑、巴西币、波兰币的互兑交易平台先后开张;2012年12月6日,世界首家官方认可的比特币交易所——法国比特币中央交易所诞生;2013年7月30日,泰国中央银行禁止比特币的流通交易,当地相关企业暂停业务;2013年8月8日,美国德州联邦法官裁定比特币为合法货币,受美国证券委员会监管;2013年8月19日,德国政府规定与比特币相关的商业活动盈利将被征收税款,即意味着德国成为全球第一个视比特币为合法货币的国家;2013年10月29日,加拿大启用世界首台比特币自动提款机。

二、比特币的优势

目前已知获取比特币的途径有三种:第一种方式为直接挖矿。需要购置挖矿机作为固定资产,例如,国内阿瓦隆南瓜机的售价从最初的8000元已经飙升到目前的超过35万元,并且随着矿工大量涌入,挖矿的速度不断下降而难度却在增加,需要支付的CPU时间、存储空间和电费也在增加。也就是说,挖矿所得是资本和劳动所得。第二种方式即通过mtgox.com、BTC China等交易网站用其他货币购买,这是目前获取比特币最有效的方法。但比特币市值波动幅度过大,且没有涨跌幅限制,一天内涨、跌几倍是很正常的现象,鉴于其风险较大,在交易网站购买比特币的客户需要有强大的心理承受能力。第三种方式是接受比特币支付从而获得比特币。但在我国央行等五部委刚刚联合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第二条明确指出:不得接受比特币或以比特币作为支付结算工具。因此,在中国不能通过这种方式获得比特币。

比特币的优势表现在:

(一)不能人为控制币值

1.由以上获取比特币的三种方式及其系统运行内建的机制——依据一个加密算法通过计算机的复杂运算程序产生,可知比特币的发行基于互联网,不依赖于行政机关或政府机构,不受任何国家和政府的控制,这对于每一个参与人来说是公平的,也就是所谓的去中心化。

2.面对现实经济生活中的萧条或金融发展的需求,货币发行机构不能随意开动印钞机制造更多的比特币去刺激经济复苏,因为比特币的总供应量不会超过其设定上限2100万个,也就不用承担如量化宽松政策和各种人为干预而导致的通货膨胀风险。

(二)比特币的匿名性

一方面,比特币经济通过使用整个P2P网络中众多节点构成的分布式数据库来确认并记录所有的交易行为,所有交易信息最终会通过P2P网络直接传播到每个客户端合并到全局账单表中,没有任何第三方可以控制或阻止比特币的交易。另一方面,比特币私钥保证了除用户之外无人可以获取交易的参与者和金额大小等信息,交易记录细节除非自己公布否则很难被查到。比特币的这一属性吸引了很多追求保护个人隐私的客户,极大地满足了当今客户的心理需求。

(三)比特币交易便捷、高效

针对现有的银行体系和网络交易所产生的“第三方中介机制”等信用体系,例如目前易趣公司的Paypal、阿里巴巴旗下的支付宝以及腾讯公司的财付通等,不考虑第三方中介的信用保证和风险,买卖双方在达成交易的同时需要花费一笔额外的交易成本;而比特币的交易无需中间机构,没有繁琐的额度与手续限制,不通过任何金融机构就可以进行网上收汇款,因此省去了各个环节的中间费用,包括由于政府机构无法跟踪交易过程而无法对其收税,也不能冻结账户和管制比特币流通。

三、比特币存在的风险与缺陷

作为一种高科技发展带来的新生事物,应该清晰地认识到比特币在发展中的潜在风险与缺陷,以应对有可能发生的风险。

(一)比特币没有发行机构,缺乏信用保证

现行市场经济货币的发行必须依靠国家背书以建立公众对法定货币的信任。比特币作为一种价值符号被拿来和纸币做比较,却忽视了两者之间最大的差别:纸币虽然没有价值但可以流通,其原因是有国家信用作担保,国家信用体现了纸币的价值;而比特币没有国家背书也没有任何抵押物为其担保,因而很难称其为货币而被市场认可。从宏观上来讲,适度的通货膨胀有利于经济稳定均衡增长,当经济下滑或遇到困难需要调节时,比特币这种无政府主义的特性无法发挥更好的作用。从微观上来讲,由于交易双方跨越不同的辖区,在线支付机制的发展认为交易过程应由第三方机构来监管;而比特币仅靠信用和道德来保证双方交易的正常进行,显然得不到有效的保障,一旦发生纠纷,法律上取证困难,因此交易双方的权益难以得到保证。

(二)比特币交易的匿名性易滋生犯罪行为

传统的电子货币依赖账号系统,比特币的交易双方可以通过改变自己的IP地址隐藏自己的真实身份,加上比特币运用公私密钥技术无需个人信息验证,因此很难被追踪到终端用户。由于摆脱了银行和政府部门的监控和跟踪,比特币极易被用来从事非法交易,成为洗钱和毒品走私的交易渠道,扰乱全球金融和经济秩序。例如已被美国司法部破获的“丝绸之路”作为经营非法交易和贩卖毒品、走私的网站,它只接受比特币作为支付手段。

(三)容易造成货币紧缩

比特币的设定程序决定了它将在2140年达到2100万的上限,这暗示着未来潜在的通货紧缩。尽管有人强调比特币可以被分割到小数点之后8位,因此足够用于交易,“但是货币单位只是一个名义变量,仅靠货币切分不能增加流通的货币量,也就不能从实质上调节货币购买力”。比特币的产生只与程序运算相关,很难与实际的经济运行状态相联系。如果比特币可以作为一种货币进行流通,那么它就适应流通货币的“格雷欣法则”,即劣币驱逐良币。比特币的有限性决定了它巨大的升值空间,于是市场强调了它作为货币的贮藏职能,届时就没有人用升值的比特币进行交易了,那么比特币作为不具备流通职能的货币也就不能被称之为货币了。

(四)比特币的程序容易被复制

比特币的产生系统为实现去中心化和践行无政府主义设置了其发行上限,然而作为一个由计算机控制的算法程序,其源代码极有可能被复制或改进,这样同比特币性质一样的虚拟货币会层出不穷,总量难以控制且没有统一的组织从中协调,反而违背了避免通货膨胀的初衷。例如,发布于2011年10月7日的耐特币(LTC),它是目前除比特币外价值被哄抬最高的虚拟货币。耐特币在本质上也是一种点对点的开源软件项目,而且受到比特币开发的启示,甚至比比特币显示出更多的优势,如挖掘对计算机要求更低、预期产量更高、交易完成确认更快。当然还有更多的类似产品此处不一一列举,然而这种仅靠复制源代码或修改几个参数的行为并不创造任何价值,也不便管制和统一协调。

(五)安全性得不到保证

比特币的安全性较低,体现在三个方面:投资安全性低、网上交易平台存在漏洞、技术安全性低。一是比特币交易市场容量小、没有涨跌停限制、交易24小时开放、价格容易被投机分子控制进而产生剧烈波动,因而极有可能存在交易对手方风险、资金安全风险和清算结算环节的风险等,投资者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所以普通投资者盲目跟风容易遭受重大损失。二是比特币网上交易平台的状况得不到保证,一些网站涉嫌非法经营,网站经营者卷款潜逃也时有发生;还有一些交易平台设置存在漏洞,抗风险能力差,容易出现比特币被盗或被黑客袭击等事件,造成数据丢失,这也会影响比特币走势导致投资安全性降低。三是比特币除了被人质疑其系统安全性外,它作为电子货币,是以文件的形式储存在电脑中,因此完全依赖于计算机的正常运转,这是所有电子货币不可避免的弊端,一旦发生意外容易造成财产损失,存在较大的隐患。

四、未来对比特币的监管

如果将比特币纳入国家主权货币体系,那么所有现存的虚拟货币就成了该国的超发货币,势必会使货币发行量大于一国经济正常运行所需的货币量,从而导致物价上涨;如果将其视为投资品种,那么针对其特殊性更应该出台相关监管措施。不受管制的比特币在现行状况下会对稳定的金融秩序造成极大影响,其自身的技术和信用风险也不适应当前经济体制的正常运转。政府及时加强监管有必要且迫在眉睫。

(一)比特币监管的国际经验

目前看来,世界范围内有少部分国家已明文禁止比特币的使用:泰国中央银行作为首个全面封杀比特币流通交易的央行,要求泰国相关企业暂停所有比特币业务;巴西证券交易委员会声称,比特币投资团队的行为被视为非法投资。然而在大多数国家,比特币作为一种虚拟商品进行投资和交易是被允许存在且合法的;当然其作为“货币”的法律地位,除德国、芬兰以外还未在更多的国家确立。正如我国央行五部委2013年12月5日联合发布的《通知》对比特币性质的界定:“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正是强调的这一点。

美国财政部金融犯罪执法系统早在2013年3月份发布了《虚拟货币个人管理条例》,要求所有为买卖虚拟货币提供中介的服务商在当局注册,保存交易记录,并申报单笔10000美元以上的交易,这被认为是首个试图对比特币进行监管的法令;同年5月美国国土安全部获得法院许可,冻结了全球最大的比特币交易所Mt.Gox的两个账户,受此影响比特币汇率大跌。

(二)对我国比特币监管的启示

随着各国监管机构的介入,比特币的未来发展将面临改变。《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的发布,预示着中国人民银行针对比特币的疯狂上涨开始有了动作,填补了比特币在中国进行交易和法律监管的空白。既然《通知》承认了比特币交易作为一种互联网上的商品买卖行为可以存在,普通民众有参与的自由,那么自然要将其列入虚拟商品及电子货币的管辖范围。

相关部门切实落实《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规定。电信管理机构加强对比特币互联网站的管理。对于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等服务的互联网站进行备案,并遵守相关管理部门的认定和处罚意见,依法对违法比特币互联网站予以关闭。央行及各分支机构及时制定洗钱防范措施。密切关注比特币发展动向,将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等服务的机构纳入反洗钱监管,督促其加强反洗钱监测。比特币交易信息透明化、管制具体化。对在比特币网站交易的用户身份进行识别,要求用户使用实名注册,登记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以避免其匿名性带来的不安全因素。比特币网站应规定在用户登记注册前签订风险提示协议,并规定每日交易账户买卖和提现的上限,同时准备一定数目的人民币平台保证金,自觉接受金融监管机构监管等。

五、结论

比特币参与者的动力不是基于铸币税,而是从交易中赚取货币,这会使比特币体系充满了兑现的冲动。比特币没有信用或抵押物担保,且币值不稳定,不具有普遍可接受性,违背了货币作为一般等价物的基本要求,因此将其定义为投资品更合适。《福布斯2014投资与理财指南》指出:把购买比特币当作投机或政治立场,而不是为了对冲。从投资品的角度讲,比特币是一种极高风险投资,应该谨慎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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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王 馨;校对 WX)

This paper reviews the whole process of Bitcoins’boom,starting from the proposal of the currency non-nationalization theoretically by the economist in the last century to the effort made by a great number of programmers in order to realize this theory.Then it analyzes the advantages and disadvantage of the bitcoin from different angles.Finally,through learning from foreign experience,this paper gives advice based on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China and draws the conclusion that it’s better to treat bitcoin as a new type of investment rather than currency.

bitcoin,decentralization;anonymity,inflation,financial regulation

F830

B

1674-2265(2014)02-0046-04

2014-1-15

刘延莉,女,山东高唐人,山东财经大学经济学院,研究方向为经济理论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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