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向农
(江西省科技情报研究所,330046,南昌)
当前,我国大力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创新驱动需要科技基础条件平台支撑,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的成效关系着科技创新能否持续健康发展。回顾我国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的情况,可以发现: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运营服务好的省份,建立并逐步完善以促进科技资源为核心的平台的运营管理机制。而欠发达地区科技基础条件平台普遍存在平台建设规模小而散,科技服务水平低而浅,支撑协同创新少而弱。要改变欠发达地区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落后的现状,“唯一的路,就是要在创新运营机制和服务模式上下功夫”[1]。
本文以中部地区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子平台——科技文献和科学数据共享平台(下简称科技平台)为例,剖析科技平台运行管理机制的主要缺陷,提出完善中部地区科技平台运行管理机制的对策,供领导和相关部门参考。
湖北、湖南两省政府较重视顶层协调,如湖北省成立了由省政府副省长任科技基础条件平台领导小组组长、省政府副秘书长、武汉市副市长和省科技厅党组书记任副组长,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武汉市科技局、中科院武汉分院分管领导为成员的领导小组,负责平台建设总体规划、重大问题协调、重大任务审定等,有力地推进科技平台建设[2]。其他省主管科技部门也非常重视科技平台建设,但由于缺乏省级领导挂帅的顶层协调,“没有统一协调的顶层设计和宏观协调管理,科技平台建设仍然是条块分割、各自为政”[3]。
目前我国还未制定专门的科技资源共享法规,但在2007年修订发布的《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已对科技资源共建共享有所体现。近年来,湖北省修订发布的《湖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明确支持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安徽省修订发布的《安徽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提到建设“资源共享等服务平台”;正在修订的《湖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山西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也明确提出加强科技平台建设。
从已出台的中部各省份有关政策法规条文来看,存在以下缺陷:1)没有对科技平台共享的内容及其对象作出明确的界定;2)没有对科技平台共享机制作出具体的表述;3)缺乏科技平台共享合作者的利益分配、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激励保护机制[4]。
中部各省科技平台建设项目普遍采用课题制管理模式,课题承担单位既是课题的实施者,也是子课题的组织管理者。课题承担单位既要完成总科技平台的研究工作,又要对合作单位实施合同管理、进度管理、预算管理和协调服务工作。因此,不仅加大了课题承担单位管理工作负担,而且由于各参加建设单位隶属管理部门不同,责任关系比较复杂,课题承担单位难以对协作单位进行合同管理。
因此,湖北省在平台建设中引入业主负责制(即建设单位)管理模式,实行三级管理,即科技平台的合同管理、进度管理、预算管理由业主负责,技术管理由总课题组负责,具体各子科技平台由子课题承担单位负责。建成后,遵循科技平台建设“谁拥有,谁管理,谁服务,谁受益”的原则运营[5]。这一模式分工明确,但仍存在各科技子平台各自为阵,总科技平台的整体协同性不强等问题[6]。
中部各省科技平台实行合同监督管理,如湖南省科技平台办公室与资源提供服务单位签订资源共享合同,科技平台办公室组织专家按合同进行考核和评估,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优秀的给予奖励,不达标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淘汰出局[7]。
虽然科技平台实行合同监督管理,但存在“片面监控”的漏洞,即忽视对项目协作单位的监控,易产生以下缺陷:1)不具备独立申报或者独立完成科技平台项目的承担单位采取“拉郎配”,即借助协作单位的实力影响联合申报科技平台建设项目,一旦获批,协作单位便悄然退去,从而造成科技平台合作项目不能完成或完成质量差的结果;2)合同中没明确规定协作单位的具体工作目标和工作任务,对项目协作单位没有刚性约束力;因此,易产生协作单位不配合,延误进度和降低工作质量等问题[8]。
湖北、湖南、山西省科技平台的绩效评估制度较为规范,如湖北省《科技平台运行管理办法》及其4个分办法和实施细则,并通过指标体系、合同评价、奖励办法与约束机制的集成整合,初步构建了激励约束机制。其他省科技平台运行的评价体系比较模糊,难以对科技平台的运行管理服务作出及时、准确、客观的评价。就已出台的科技平台绩效评估办法和规程来看[9],存在以下缺陷:1)科技管理部门没有实行全过程动态监督,主要依靠承建单位自我监督和专家小组抽查监督的方式,使得评估监督流于形式;2)绩效评估体系定性指标多,主观性强;定量指标少,客观性差;3)评估重程序,轻效果,评估只要按照一定程序办事,即便效果差,也关系不大[10]。
共享机制的建立与健全是科技平台持续运行的关键,而共享机制的核心是利益分配机制的建立与完善。目前,除湖北、湖南两省外,其他省还未建立起合理的利益平衡机制,主要表现如下:1)科技平台内部利益主体各方权利义务不明确、不对等,如科技平台的承建方(核心层)的投入大于回报,付出大于收益,又没有得到相应的补偿,往往会采取消极的态度对待共建共享;2)由于科技平台资源的准公共属性,“免费搭车”现象严重,科技平台参建单位都想从对方得到更多利益,不愿付出应尽的义务,在资源共享活动中易互相推卸责任,产生利益冲突,直接影响科技平台运行管理和可持续发展。
针对中部地区科技平台运行管理机制的缺陷,拟从以下7个方面探讨完善的对策。
1)建立中部地区科技平台的交流协作机制。中部六省应建立科技平台联席会议制度,交流各省科技平台建设运营服务的经验,负责省际之间科技平台建设重大问题的协调。
2)各省有关政府部门应健全科技平台建设联席会议制度,处理跨部门跨系统跨区域科技平台建设重大问题的协调。联席会议制度下设专门的协调小组,协调小组成员应由省科技厅、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具体负责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协调任务。
至今,我国还没有制定《科学技术资源共享法》,在《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中对科技资源共建共享有原则性表述,由于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和约束力。为此,湖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明确表述:“建立财政性资金投资或者资助建设的科学技术基础设施和科学技术条件平台资源共享机制,促进研究实验基地、大型科学仪器和设备、科学技术数据和文献、自然科技资源、信息网络资源等资源的整合和利用。”其他省份《科学技术进步条例》或《促进科技创性条例》缺乏科技资源共建共享的表述。
因此,建议将现已出台的有关科技资源共建共享的政策文件法规做一梳理,开展以下调研:1)已出台的政策文件法规哪些条文切实可行,哪些条文需进一步完善,还需补充哪些条文;2)先进省份的政策法规条文有哪些可以借鉴。然后,在各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或《促进科学技术创新条例》的框架下,建设完善科技平台制度建设体系,该体系应包括:①共享组织管理机构及其职责;②承建单位的条件、职责;③提供共享方的权利、义务,利用科技资源方的权利、义务;④共享的内容和对象,共享资源的保护;⑤各共享承建单位之间、承建单位与合作单位之间的利益分配、权益保护等。
当前,应完善理事会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协调机制、社会监督评估等职能,如建立用户委员会、监督委员会,理事会章程等。
积极探索官产学研联动的区域科技信息服务联盟运营管理模式,如湖南省科技条件服务平台省市县(区)三级联动运营模式,安徽省科技创业创新平台“省中心—市分中心—基层服务站”科技路路通管理模式[11]。有条件的省份,也可实行“科技平台核心层合同制管理—紧密层理事会管理—服务层会员制管理”的综合模式[12]。科技平台核心层由以文献信息资源、资金、技术、设施等要素投入科技平台建设的单位组成,一般为科技平台的常务理事单位,具体运营管理科技平台;紧密层由以理事会成员身份参加科技平台建设的单位组成,对科技平台的运营提供建议,并发挥一定的作用;服务层由科技平台的服务对象组成,包括会员单位和非会员单位,对科技平台建设运营服务实施社会监督。
科技平台立项合同是科技管理部门协调合作关系、实施全过程管理的依据,也是绩效考核的重要标准。因此,科技平台立项合同的设计应充分考虑双方(管理方与建设方)的职能、职责、权利和义务,做到“四控两管两协调”,“四控”是指进度控制、质量控制、费用控制和安全控制;“两管”是指合同管理和信息管理;“两协调”是指协调好项目承担单位与项目协作单位的关系、项目实施单位与科技管理部门的关系[13]。
中部各省可参照国家科技平台认定指标和绩效考核指标,结合本省的实际,建立健全科技平台运行服务的绩效评估体系。健全的科技平台运行服务绩效评估体系,应包括:1)科技平台运行服务评估认定体系,包括资源整合、组织管理、运行服务、持续发展能力等方面;2)比较完备的服务评估指标,包括服务能力指标(包括服务数量、资源整合)、服务过程指标(包括运行管理)、服务质量指标(包括服务成效)等;3)对照科技平台用户获得所需信息的有关比率(包括满足率、准确率、响应率),设定相应的评分等级[14-15]。
对通过绩效考核的科技平台,给予政策倾斜。如在滚动项目、资源经费、设备配置上给予重点扶持,以促进资源的整合和高效利用。
设立财政专项资金,对绩效考核良好的科技平台进行奖励补助。具体措施为:1)制定《科技平台运行管理考核和资金补贴办法》,包括:考核补贴的范围、考核的内容、考核的程序、考核等级与补贴发放等内容;2)建立分级有偿使用资源制度,对资源提供服务方给予经济补偿。通过分配制度、奖励制度等的改革,吸引并稳定一批资源拥有方加入到资源共享平台中来,提高科技平台运行管理主体方资源共享的积极性。
重点包括3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建立科技平台首席专家制度,由科技平台专家委员会主任担任,主持有关科技平台管理机制创新的热点、重点以及当前急需解决问题的研究;二是加快科技平台骨干人才培养步伐,采取引进、交流、在职培养等多种途径,运用物质激励和精神激励相结合等多元化激励手段,营造“我为科技平台献策出力,科技平台发展促我全面提升”的良性互动氛围;三是建立起科技平台主管部门与建设单位、科技平台管理者与专业人员之间双向互动的全过程激励模式。
中部地区科技平台运行管理机制建设仍处于试验探索阶段,在这一阶段中,会较长时间存在顶层协调不力、法规建设薄弱、建设管理缺位、监督管理缺位、评价体系模糊、利益分配机制缺失等各种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就要充分认识和分析科技平台运行管理机制建设的重点、难点和关键,提出切实可行的长效运行管理机制建设方案,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从而真正实现跨系统、跨部门、跨区域的科技平台资源共建共享,有力支撑科技协同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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