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业市场体系建设若干问题思考*

2014-04-16 23:54哈尔滨商业大学经济学院
经济研究参考 2014年43期
关键词:配套改革现代农业土地

哈尔滨商业大学经济学院

郝大江 黎映宸

我国农业市场体系建设若干问题思考*

哈尔滨商业大学经济学院

郝大江 黎映宸

部署和开展现代农业综合配套改革是我国农业生产关系的重大调整和变革。我国现代农业发展问题究其本质是市场问题,现代农业综合配套改革的核心是构建现代农业市场体系。基于我国农业市场发展现状,并对我国农业用地流转在现代农业发展中的作用机制分析,其结论表明,完善土地流转制度对于培育我国农业市场经济主体、实现农业生产规模经济、推动城乡市场统一,以及实现城乡经济宏观调控具有重要的作用。推动农业用地流转不仅是我国现代农业综合配套改革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是我国现代农业发展的必然要求。

现代农业综合配套改革;农业市场体系;土地流转

一、农业市场体系建设:现代农业综合配套改革的核心环节

2013年,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黑龙江省为先行先试省份,“两大平原”现代农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正式成为我国首个现代农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截至目前,现代农业综合配套改革工作已开展近一年,无论是在具体实践,还是在理论探索中,都已经取得了较大进展,并在深化现代农业综合配套改革中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然而,由于改革试验内容涵盖农业发展各个领域,拟定的政策措施需要更大的突破性、更强的操作性,因此目前配套改革工作仍处于专项实施方案编制阶段,其目标旨在形成上下衔接、相互配套、系统完备的实施体系;同样,关于现代农业综合配套改革的理论研究也仍然处于探索阶段。

但是梳理现有现代农业综合配套改革的理论研究文献,我们不难发现一些问题,即这些理论研究的思路往往都是从单一突破口出发,进而探寻解决现代农业在生产、分配、交换(流通)、消费某一环节或某一领域制约因素。毋庸置疑,这些研究和措施在相当程度上可以解决我国现代农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一些具体现实问题,但是却不无遗憾地人为将现代农业的“综合”发展割裂为各个“独立”模块来研究,缺乏对现代农业综合改革的系统性思考;尤其是,这些研究所提出的综合配套改革方案和措施更多倾向于政府导向,忽视了市场在现代农业发展中的基础性资源配置作用,明显缺乏现代农业综合配套改革中现代农业市场体系内在作用的系统性研究,这就导致过往现代农业综合配套改革问题研究多游离于市场之外。

事实上,再完善的制度供给也解决不了市场本身存在的问题。我国现代农业发展问题,究其本质是市场问题,其解决方案和措施也应立足于市场手段。正如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所指出:“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解决我国现代农业发展问题,其根本思路和出发点应该是建立现代农业市场体系。部署开展现代农业综合配套改革工作,其示范引领的主要目的之一应该是着力破解制约现代农业市场化发展的体制机制问题和深层次矛盾,从而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农业市场体系,真正使市场在农业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并在市场化过程中促进现代农业生产经营体制、土地管理制度、农产品流通方式和流通业态、城乡一体化建设等各环节的系列创新与改革。

建立完善的农业市场体系是实现现代农业综合配套改革目标的根本保障,农业市场体系建设的完善程度直接制约着我国现代农业的发展水平。首先,市场是社会资源配置的主要手段。通过现代农业市场体系来进行资源的合理配置,可以使我国现有农业资源得到充分利用,资源配置效率提高,从而避免不必要的闲置和浪费。其次,现代农业市场可以对农业生产产生直接导向作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业生产直接取决于市场的调节和导向。现代农业市场通过运用供求、价格等调节机制引导农业生产方向,并为农业生产活动提供公平竞争的市场法则,实现优胜劣汰。第三,现代农业市场是国家对农业生产实行间接管理的中介、手段和直接作用对象。由于农业的生产具有公共物品的自然属性,因此虽然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对现代农业发展有着决定性作用,但政府的管制也是必要的补充。政府通过市场发出信号,间接引导和调节农业生产方向,从而实现政府对农业生产活动的有效管理和控制。

二、我国现代农业市场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1.我国现代农业市场的竞争效率缺失。早在古典经济学时期,威廉·配第(William Petty)就曾提出“土地为财富之母,而劳动为财富之父和能动的要素”。尽管后期经济学家们不断对生产要素进行重新认识和补充,但“土地作为生产过程不可或缺的要素之一”一直是主流经济学关于生产要素的经典理论判断。同时,随着新古典经济学的产生,关于市场竞争的理论研究也逐渐成熟和完善。其中,新古典经济学家马歇尔关于市场组织的判断成为现代市场理论研究的重要基石。要素流动是市场竞争实现效率的重要保障。一方面,要素的自由流动可以使得市场内经济主体不会长期拥有相对于新进入市场的经济主体任何优势;同时,市场内的经济主体如果拥有更好的经济选择,也会自由释放现有生产要素并迅速转向新的市场。要素的自由流动,不仅可以使得价格机制能够真正发挥作用,同时也可以保证市场中的经济主体都是有效率的,而那些缺乏效率的经济主体可以被及时淘汰。因此,要素的完全或自由流动可以确保市场具有内在的优胜劣汰机制。

然而,虽然经过多年建设,目前我国农业市场已经初具规模,但是我国农业市场却仍然缺乏真正的优胜劣汰机制。这是因为,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土地使用制度上的城乡二元割裂,我国农业土地不能依据市场需求进行流转,中国农民长期以来具有对农业用地完全垄断的经济特征。作为农业生产的重要要素,土地因农民的完全垄断而导致了农业市场中竞争机制的失灵。在现实农业生产中,特定地区的农民因该地区土地使用权的锁定,而长期拥有相对于新进入市场的其他经济主体的竞争优势,那些缺乏效率的农业生产者无法被市场竞争进行效率选择。这种土地非流动性所造成的我国农民对农业用地的垄断权利,使得我国农业用地富裕地区的农民往往缺乏市场意识和竞争意识,缺乏从事商品生产与交换的欲望与能力,无法真正参与农业市场的竞争过程。

2.我国现代农业市场决策效率的缺失。在有效率的竞争市场中,所有与生产有关的信息都是完全公开的,生产者和消费者可以无偿并迅速地利用这些信息。如果存在信息垄断或者是信息失真,市场经济主体就无法作出最有利于自己的决策,无论是生产的帕累托改进,还是消费的帕累托改进都无法实现。仅从农民生产的单方面而言,如果从事某种特定农产品生产的农民无法得知必备的市场信息,那么他就不会轻易放弃现有的农产品生产,或选择可能具有更高市场收益的新的农产品生产。

我国农业市场的经济主体主要有三方,主要包括农产品的需求方、农产品的生产者和各种农业市场中介组织(政府作为农产品生产、流通和销售的监管者,它主要是农产品生产、流通领域中的制度供给者)。在农产品的生产和流通领域中,由于农产品生产过程中所具备的专业性、技术性、区域性等特殊属性,农产品供给方或者农产品需求方拥有私人信息(private information)是显而易见的。在这种条件下,农业市场中介组织处于信息劣势的地位;但相对于农产品生产者来说,农业市场中介组织则具有一定的私人信息,农村市场中介组织对于农产品提供的质量和方式可以相对改变,在与农产品的最终生产者的博弈中处于有利的地位。因此,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的三大主体实际上构成了委托—代理关系。当代理人的行动难以准确察觉时,在获取代理人收益最大的目标下,代理人利用信息优势可能采取有损委托人的行为,于是产生信息的垄断或失真风险,最终导致农业市场决策效率的损失。

三、土地流转:现代农业市场体系建设的重要措施

1.土地流转与农业市场经济主体培育。市场的形成依赖于市场主体,没有主体,就没有市场。我国现代农业市场的建设应该是以农民为主要市场主体。然而,在我国当前的农业市场中,农民却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市场主体。这是因为,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农民曾经长期处于封闭式的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状态中,并受计划经济影响,他们市场意识和竞争意识薄弱,缺乏从事商品生产与交换的欲望与能力,无法也无力直接面对市场。因此,虽然农民是我国农业市场中数量最多、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但却还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市场主体。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我国现代农业市场也得到了较大发展,但是现阶段我国农民多数情况下仍然不能成为严格意义上的市场主体。正如本文之前所述,由于长期以来土地使用制度上的城乡二元割裂,现阶段我国农业土地仍不能依据市场需求进行流转,这就导致了我国农民仍具有对农业用地的完全垄断能力。这种农民因土地使用权的锁定效应而形成的其他经济主体的竞争优势,使得农民缺乏必要的市场竞争意识。在我国华北和东北农业主产区中普遍存在的农业生产经营规模普遍较小、经营不够集中、流通模式复杂和流通效率低效等现象,其实质就是土地的非流转性所导致的农业市场机制失灵,及其农业生产主体的市场不完全作为。

2.土地流转与现代农业的规模经济。事实上,完善我国土地政策,促进我国农业用地流转已经是我国现代农业实现规模经济的重要选择。随着我国农业的现代化进程不断深化,农业生产的集约化、机械化和集中化已经表现为我国现代农业发展的本质特征。然而,我国土地承包使用权长期固定的弊端却愈发成为制约我国现代农业发展重要因素。土地权利所导致的农业生产“碎片化”严重制约着农业生产的集中化、规模化。在我国农业主产过程中,大型机械的使用以及大型水利设施的建设往往集中在国有经营的农垦区;而对分散的农民来说,农业生产的集中化、机械化和规模化根本无法得到实现。事实上,综合配套改革所可能推进的土地流转可以实现农业生产的规模经济。这种规模经济,一方面体现在农民土地经营的内在经济,同时也表现为农业生产的外在经济。前者是土地流转形成经营规模扩大而引致的农业生产的集中化和机械化,而后者是农业生产规模的扩大可以使得农民更充分地分享城市化、工业化的发展成果。从这个角度上说,促进我国农业用地流转不仅是我国现代农业实现规模经济的必然选择,也是我国现代农业综合配套改革的重要环节。

3.土地流转与现代农业的城乡市场统一。我国城乡二元结构长期不能从根本上得到改变,城乡间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城乡居民收入和生活质量差距越来越大,很大原因就在于我国未能将农村市场与城市市场真正联系在一起,形成一个完整的市场体系。这一方面导致了过往农业发展仅仅就农业而谈农业,不结合城乡统一的观念,使农业发展陷入怪圈;而另一方面也制约了我国当前的城镇化进程。目前,我国城镇人口比例已达 52.57%,并且该比例呈逐年上升趋势。但实际上,农民进城务工一般不具有长期性,而且流动性较大,难以给城市经济发展带来长期收益。这不仅与城乡二元户籍制度造成农民缺乏必要社会保障有关,而且还与农民工缺乏满足城市生活的足够经济条件有关。虽然国家出台了许多政策保障农民工的社会权益,但短期内农民工的收入水平仍将无法维持城市的生活成本。然而,土地流转可以进一步将土地的经营权和收益权相分开,有利于上述问题的解决。土地流转带来的土地承包收益能够较大程度补贴农民收入,使其在进城生活的初期阶段能够拥有足够的经济支持,解除农民的顾虑,使其安心在城市工作生活。可以说,土地制度改革能够有效加速我国城镇化建设进程。

4.土地流转与新时期城乡经济的宏观调控。城乡要素市场割裂、现代农业规模经济不足等问题,日益成为我国城乡经济调控面临的迫切压力。在综合考虑我国土地制度特殊性,以及土地自身的要素和生产载体等特点,国内学者试想在财政和货币政策调控基础上,将“地根”政策与“银根”政策同时作为宏观调控手段,进行城乡经济宏观调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为破解我国城乡一体化发展过程中的“二元”结构问题,应“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统一城乡建设用地市场,这不仅是中央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市场体系建设的重大决定;同时,统一城乡建设用地市场,也是我国土地政策突破城乡“二元割裂”限制,真正成为与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共同参与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重要开端。而加强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宏观调控,其本质是在目前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基础上,准确厘清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的内在机制及其调控模式和工具,并对宏观经济进行科学掌控。

略)

2013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13YJC790085);黑龙江省研究生创新科研项目《黑龙江省现代农业综合配套改革中的土地政策调控机制及其工具创新研究》(YJSCX2014-283HSD)。

F323.7

:A

:2095-3151(2014)43-006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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