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 明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
单纯从词汇语义上来看,“国际犯罪”、“涉外犯罪”、“跨国犯罪”,这三个概念的区别不是特别明显。在一些文献中,这三个词汇甚至经常交替使用,很容易混淆。三者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呢?这可以说是一个老生常谈,但又难以厘清的问题。 因此,有必要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的探讨。 名词概念之间的关系无外乎内涵和外延的全同关系、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涉外犯罪、国际犯罪、跨国犯罪谁包含谁? 谁被包含于谁? 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看法。 笔者认为,要区分三者之间的关系,首先要弄清楚它们的基本内容。
对于什么是国际犯罪,学界并没有一致的看法。一些国际条约大多以列举的方式来给国际犯罪下定义,比如在《危害人类和平及安全罪法典草案》中,就是不但将侵略、恐吓侵略、战争、种族灭绝等严重的国际犯罪列举出来, 还将其他形式的犯罪也纳入到国际犯罪的范畴中来,比如操纵一国内政、各种形式的殖民、毒品犯罪和大规模环境犯罪等,这些行为都是或多或少地危害人类和平及安全。 《国际刑法典草案》对国际犯罪的概念也是列举式,认为国际刑法典草案中所指的国际犯罪都在其分则中列举出来,另外,国际公约中明确规定的国际犯罪也属于该范畴。
从《刑法》或者《国际法》等部门法的角度给国际犯罪下定义是比较普遍的方式。 有的学者是从国内刑法的角度进行定义, 国际犯罪的概念与国内刑法对于犯罪定义存在想通之处,认为“国际犯罪是危害国际社会的利益,为国际刑法所禁止,并依照国际刑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 ”[1]一般而言,国内刑法认为犯罪是指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 依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上面关于国际犯罪的定义与国内刑法学关于犯罪的定义基本上是一致的。 国际犯罪首先是对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损害, 有一定的国际社会危害性, 其次是该行为为国际刑事法律文件所禁止,有违法性,最后是应当承担相应的国际刑事责任。 有的学者认为国际法的意义上的国际犯罪是指“违反国际社会所公认的国际刑法规范,严重危害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不法行为。 ”[2]
也有的学者是从列举和理论定义两个方面对国际犯罪加以定义。 比如有的学者认为国际犯罪从理论上定义是指行为人及其罪行涉及几个国家, 有一定的涉外性,因此也可以称之为国际犯罪;从列举的角度,认为国际犯罪是指海盗行为、买卖奴隶、贩卖毒品等行为, 这些行为同时又应当侵害了相关国家的个体权益, 同时对各国共同的权益以至全人类共同的权益也能够造成一定的损害, 应当由国际法院以国际社会的名义来加以惩戒。[3]
在本文看来, 所谓国际犯罪是行为人的行为从法律的角度来讲, 违反国际社会公认的国际刑事方面的国际法律规范或国际惯例; 从行为的危害性角度来讲, 危害了国际社会安全与稳定或违背国际义务;从处罚的角度来讲,国际犯罪的行为人应当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 国际犯罪作为国内犯罪的延伸,也是一种犯罪的形式,二者在本质意义上是相通的。 其中违反国际社会公认的国际刑事方面的国际法律规范或国际惯例, 一方面强调违反的是国际法律规范或者国际惯例,包括联合国宪章、适用于国际间的公约、规约、议定书、章程等等;另一方面强调的是为国际社会所公认, 一国国内法或者双边条约中约定的内容, 不能够成为国际犯罪的法源。 通行于国际社会, 广泛适用于国际司法实践中的一些国际惯例也可以作为国际犯罪处罚的法律渊源。
这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 通常认为包括战争罪、危害人类罪、灭绝种族罪和侵略罪等核心罪名,这些罪名也是相关国际公约中所明确规定的。 但对于一些新型犯罪是否属于国际犯罪是存在争议的。 这些新型犯罪主要包括非法买卖人体器官、 国际网络犯罪活动、国际间的买卖濒危野生动植物资源、跨国贩卖淫秽物品、贩卖人口和跨国色情活动、国际金融诈骗、跨国洗钱行为、大规模恶意破坏自然环境等等。这些行为之所以在是否属于国际犯罪问题上存在争议,是因为这些犯罪活动的危害性并非特别广泛,往往仅局限在两国之间,比较符合涉外犯罪的特征。
涉外犯罪顾名思义是指犯罪行为涉及外国的人或者事, 即某一些犯罪构成要件或者犯罪构成要素包含涉外因素的刑事犯罪。 比如犯罪的主体、犯罪行为或者结果、 犯罪的客体等有一项或者多项具有涉外因素。 成立涉外犯罪不需要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都包括涉外因素, 只要是构成要件中的一些要素包含涉外因素即可成立。 而涉外因素既包括人的因素也包括地域因素, 其中人的因素是指涉外犯罪的行为人是非本国人,持有护照的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地域因素是指犯罪行为实施地、 犯罪结果发生地不在本国领域内,而是在他国领域内。 “对于涉外犯罪,可以有两种解释,一种是指‘包含外部因素的犯罪’(crime containing external factors);另一种是指‘与外国人有关的犯罪’(crime concerning foreigners)。这里的‘外国人’包括外国的法人。 ”[4]
也有学者从程序法和实体法两个方面来定义涉外犯罪的概念,认为程序法意义上的涉外犯罪,主要是指在本国领域内发生的刑事案件, 虽然包含一些涉外因素,但是依照该国的刑事诉讼法律规定,能够由该国的刑事司法机关依法提起诉讼, 并让该行为人介绍该国法律的刑事审判。 实体意义上的涉外犯罪与上面对于涉外犯罪的定义类似, 主要是行为的构成要件中的全部或者部分具有一定的涉外性质,可以作为犯罪予以惩处。[5]
根据上面的定义可以看出涉外犯罪的基本类型:如以涉外犯罪行为人的角度来衡量的话,包括两种情况, 一是涉外犯罪的受害人是持有护照的外国人或者不明身份的无国籍人, 主要是指本国公民或者法人在本国领域内实施了针对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实施的犯罪; 二是在本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实施了犯罪行为,是犯罪行为的实施主体。 如以犯罪的地域角度来区分,分为两种情形:首先是本国人在域外的犯罪, 是本国公民离开本国境内到其他国家境内实施的犯罪行为; 其次是外国人在本国领域内实施的犯罪, 主要是指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在其非国籍国领域内针对该国国家或公民实施的犯罪。还有一种比较特殊的情况,即在一国领域内,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对该国家境内的其他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实施的刑事违法行为,也属于涉外犯罪的一种。
首先是其涉外性质,涉外犯罪需要一个连接点,这个连接点可以是人也可以是物,或者涉及外国,或者涉及某国领域之外, 或者涉及相关国际法或者国际合作等。 其次,涉外犯罪的类型比较广泛,可以说所有的国内犯罪都可以因为其中包含涉外因素而成为涉外犯罪, 违法主体是外国人的可以成立涉外犯罪、侵害对象是外国人的也可以成立涉外犯罪,甲是A 国公民,在A 国犯罪后逃到B 国,对于B 国来说也是属于涉外犯罪、甲是A 国公民,在B 国犯罪后又逃回到A 国,对于A 国来说,同样也是涉外犯罪。
跨国犯罪的定义也没有一个统一的认识, 有的学者从“国境”的角度认为“跨国犯罪(Transnational Crime)从语义角度来讲,是指跨越国境的犯罪。 ”“可以说, 跨国犯罪是犯罪人非法进出两国或两国以上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 ” 有的学者从法域的角度认为,“当犯罪行为或犯罪结果发生在两个以上国家或地区即两个法域,并违反了它们的法律时,该犯罪就统称跨境或跨国犯罪。 ”有的学者从“国度”的角度认为跨国犯罪“是指以跨国形式出现的犯罪,或者说犯罪过程跨越了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度的犯罪。 ”著名国际刑法学家安德烈·博萨博士也是从 “跨越国境线”的角度指出:“所谓跨国犯罪, 是指这样一种反社会行为,即犯罪行为的准备、实施或结果跨越至少两个以上国家的国境线, 使得至少两个以上国家可以对其进行刑事处罚。 ”[6]
上面的这些定义虽然有很大的差异, 但是本质意义都是相同的。 也就是说跨国犯罪是表现为超越一国国境限制的犯罪行为。 本文认为,所谓跨国犯罪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不是单纯地位于某一国境内,其一部分或者全部位于不同国家领域内,也就是说跨越了不同的国家的国界, 这个国界可以是具体的国境线,也可以是虚拟的。 传统的犯罪是以具体国境线为准,而新型的网络犯罪、金融犯罪等,可以以虚拟的国境线为界。 这里的犯罪行为包括预备、着手、实施犯罪、完成犯罪到犯罪结果发生的整个过程,其中犯罪结果发生不仅仅是指具体的犯罪结果,还包括对另一国的抽象影响,《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中就规定犯罪行为在某一国境内实施,对另一国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也属于跨国犯罪的范畴。
跨国性是指犯罪主体、 犯罪行为或犯罪结果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 不再局限在某一国领域内。 犯罪主体、行为、结果有一项跨越国界即可视为是跨国犯罪。
需要强调的是, 这里的犯罪主体跨越国界并非仅指行为人自己穿过国境线。 在传统刑法学以及犯罪学研究中, 跨国犯罪是犯罪主体必须跨越国境才能完成跨国犯罪。 但是随着国际交往的密切,特别是通讯技术、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国境的界限已经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国境线。 行为人不需要真正跨越国界就可以实施跨国犯罪行为。 比如国际电信诈骗犯罪,A 国的犯罪分子可以在本国境内给B 国受害人打诈骗电话,让其将钱汇至C 国银行的账户,在C 国进行销赃。 这种情形属于虚拟的跨越国境的行为,也应当纳入到跨国犯罪的范畴中去。
跨国犯罪中的犯罪的实行行为和犯罪所造成的危害后果跨越国界是指犯罪的预备行为、 着手实施的实行行为以及犯罪结果跨越了不同的国家。 既可以是犯罪行为在一国,结果发生在另一国,也可以是犯罪行为和结果在某一国境内, 另外造成的影响在另一国境内。 比如,在偷渡犯罪中,组织偷渡犯罪分子在A 国某地沿海组织了大批偷渡者, 通过偷渡船将这些偷渡者运到B 国, 再通过汽车或者火车等方式将偷渡者从B 国转运到C 国, 这样的犯罪行为就是在三个国家中进行的, 属于比较典型的犯罪行为跨越不同国家的案例。 犯罪的结果跨越国境是指实施犯罪行为与实现犯罪结果是在不同国家间进行的,比如邮包炸弹犯罪,犯罪分子在A 国将炸弹放入邮包, 犯罪行为即实施完毕, 邮包被寄入B 国后爆炸,犯罪结果是在B 国实现的。
单个人可以实施跨国犯罪, 一些跨国犯罪集团也可以实施跨国犯罪。 实际上由于跨国犯罪的性质决定了在实际的跨国犯罪行为中, 个人单独实施的情况少而又少。 因为跨国犯罪涉及不同的国家,不同国家之间语言交流、政治经济形式、管理制度等方面都存在一定的差异, 特别是彼此不相邻的两个或者多个国家之间,差异更明显,单个人如果想在有很大差异的不同国家间熟练地实施犯罪是一件比较困难的事情。 因此,具有跨国性质的犯罪集团或组织就应运而生, 由这些集团或者组织来进行大部分的跨国犯罪。 跨国有组织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要远远大于个人的跨国犯罪, 跨国有组织犯罪发挥各自在所在国的优势,在正规公司的掩盖之下,有较强的隐蔽性和反侦察能力, 而且很多跨国犯罪集团与当地的政府官员还有牵连,打击的难度比较大。
跨国犯罪是触犯刑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这里的刑法是指相关国刑法都认定该行为属于犯罪行为。 “在国内法中普遍遵循‘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原则,一种反社会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必须有法律加以规定及处罚;在国际上,至少有两个以上国家承认某一行为构成犯罪,才可以说是跨国犯罪。 ”[6]也就是说,根据A 国的刑法规定,认为某一行为构成犯罪,而根据B 国的刑法规定,则不认为是犯罪,那么该行为就不应当认定是跨国犯罪。
有的学者认为国内犯罪、涉外犯罪、跨国犯罪和国际犯罪的关系与社会发展的进程密不可分, 认为最初的犯罪几乎毫无例外地都是国内刑法上的犯罪,即先有国内犯罪,涉外犯罪的出现是在人类国际交流频繁而且发明了便利的交通运输工具之后,人类不再受到地域限制之后才逐渐出现, 在涉外犯罪的基础之上又衍生出了跨国犯罪。 跨国犯罪发展到一定程度之后, 出现了一些对于人类社会都有一定的危害性质的犯罪,比如大规模的侵略,对于整个人类社会的安全与稳定都会造成破坏, 就又发展出了国际犯罪的概念。 “国际犯罪是从国内犯罪(domestic crime)发展而来的。 如果考察一下从国内犯罪到跨国犯罪再到国际犯罪的发展演变过程, 就可以从中看到国际犯罪与国内犯罪和跨国犯罪之间的联系和区别,从而更好地把握国际犯罪的本质特征。”[7]本文认为,不能简单地认为先有国内犯罪,之后产生涉外犯罪、跨国犯罪以及国际犯罪。 犯罪行为是人类社会的一种常态行为,这几种犯罪可能是伴随出现的,只不过没有得到定义而已。 在国家的概念出现以前,也存在犯罪行为,但是无所谓国内犯罪、跨国犯罪以及国际犯罪。 国内犯罪、涉外犯罪、跨国犯罪以及国际犯罪的划分标准是国家概念出现以后人为制定出来的,并非严格地随着时间而产生。 比如侵略行为,都是相伴国家的产生而出现的, 很难在时间上给出一个明确的界定。 另外,国际犯罪的种类相对于涉外犯罪与跨国犯罪来说要少得多, 国际社会对国际犯罪定义趋于严格和保守, 但是并不能因此认为国际犯罪是最后出现的。
涉外犯罪是犯罪的某些要件包含涉外因素,行为、结果、犯罪主体中至少有一项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国家。 国际犯罪一般也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国家,但是不排除仅仅发生在一国,不涉及其他国家的情况。 这是国际犯罪与涉外犯罪的区别之一。另外,涉外犯罪本质上还是一种国内犯罪,是特殊的国内犯罪, 不会因为其包含涉外因素就成为国际犯罪。 成为国际犯罪的前提条件是,该犯罪行为为国际公约或者国际惯例所禁止, 通常的涉外犯罪都是由一国的国内刑法予以规定, 不涉及到国际公约或者国际惯例。
有的论述认为国际犯罪都是涉外犯罪, 涉外犯罪不一定是国际犯罪。 这种说法是不正确的,因为有些国际犯罪,比如种族灭绝罪,可能只发生在一国境内,且是本国人针对本国人实施的犯罪,那么就不属于涉外犯罪。
跨国犯罪与国际犯罪最大的区别也是其惩处的法律渊源是国内刑法还是国际公约或者国际惯例。跨国犯罪虽然有跨国属性, 但是其本质而言还是一种国内犯罪,是由国内刑法所规定,惩处的依据也是国内刑法, 当然也可以援引国际公约或者国际惯例予以惩处。 国际犯罪则不同,惩处的依据是国际公约或者国际惯例,否则不构成国际犯罪,一国的国内刑法是不能够规定国际犯罪的。 国际犯罪强调的是犯罪的国际危害性,犯罪行为违反的是国际法,有些国际犯罪行为在一国的国内刑法中并没有规定, 比如侵略罪、种族隔离罪等罪名,在一国的国内刑法中就难觅其宗。 也就是说,在法律渊源层面上,惩处国际犯罪的法律依据是国际法, 或者是国际公约或者是国际惯例,而跨国犯罪的法律依据则要广泛得多,既可以是国际法,也可以是一国的国内法。 跨国性是跨国犯罪的本质属性,相比而言,国际犯罪则并不要求有跨国因素, 比如在一国政府或者官员针对本国公民所实施的灭绝种族行为,犯罪主体、犯罪对象、犯罪行为以及行为的实施地点都是在一个国家境内,并不涉及到其他国家, 但是这种种族灭绝的行为却是完全符合国际犯罪的认定标准。
跨国犯罪与国际犯罪有着密切的联系, 甚至是彼此交叉。 有些危害性质比较严重的跨国犯罪往往也威胁到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 涉及多个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秩序的稳定,引起了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从而被确认为国际犯罪。 一些诸如贩卖毒品犯罪、 劫持航空器犯罪等国际条约明确规定的国际犯罪,都是由跨国犯罪发展而来的。 也就是说跨国犯罪与国际犯罪并没有一个明确的界限, 一些犯罪既属于跨国犯罪的范畴,同时又是国际犯罪。
涉外犯罪与跨国犯罪的差别主要体现在涉外犯罪是有涉外因素的国内犯罪,跨国犯罪行为方式、犯罪的规律和特点、法律渊源、管辖权的归属等都与一般的国内犯罪有所不同。 虽然一些国内犯罪具有涉外因素, 但是并不能因此认为这些犯罪属于跨国犯罪。 跨国犯罪通常具备较强的目的性,也就是说“跨国”的目的是为了实施犯罪行为,如果行为人是因为求学、旅游、探亲、商务活动等到达其他国家,而其他国家逗留期间,实施了某些犯罪行为,不能够想当然地认为是跨国犯罪。
[1] 邵沙平.现代国际刑法教程[M].湖北:武汉大学出版社,1993:88.
[2] 陆晓光.国际刑法概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47.
[3] 日本国际法学会.国际法辞典(中译本)[M].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1985:489.
[4] 马呈元. 国际刑法论[M]. 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332.
[5] 张筱薇.涉外犯罪与跨国犯罪、国际犯罪的比较研究[J].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6,(1).
[6] 安德鲁·博萨.跨国犯罪与刑法[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1997:4.
[7] 张智辉.国际刑法通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