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后审奸中的派系之争与司法混乱:以青岛丁敬臣案为例

2014-04-16 21:56朱英郝昭荔
江苏社会科学 2014年3期
关键词:汉奸青岛市档案馆

朱英 郝昭荔

战后审奸中的派系之争与司法混乱:以青岛丁敬臣案为例

朱英 郝昭荔

抗战胜利后,国民政府逐渐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肃奸运动。青岛市政府利用伪职人员接收后大肆收取贿赂,使得“经济汉奸”丁敬臣逍遥法外。而国民党内部另一利益集团却以报刊为重要工具,操纵舆论给予司法部门极大压力,与市长李先良为首的保丁派展开政治博弈。而后丁敬臣被上诉到山东高等法院审判,在司法党化且法制体系日益混乱的大背景下,检察官纵情轻判,肆意解释惩奸条文。“丁敬臣汉奸案”折射出抗战胜利后国民党内部的权力争夺与重建国家秩序的无力,而司法漏洞恰好给政治操控提供了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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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抗日战争胜利后,国民政府面临着惩处通敌者的问题,即所谓的整肃汉奸。何为“汉奸”?其解释有着较久远的历史流变,至抗日战争时期成为国民政府法律文件中的正式用语。1938年《团结周报》上刊载了《制裁经济的汉奸》[1]《制裁经济的汉奸》,《团结周报》1938年第26期,第13页。一文,较早地将“经济”与“汉奸”二词相连。1940年石础在《肃清经济汉奸:严惩发国难财者》[2]石础:《肃清经济汉奸:严惩发国难财者》,〔金华〕《浙江潮》1940年第110期,第168页。一文中更明确地提出了“经济汉奸”一词。不难看出,“经济汉奸”是日本侵华的产物,他们之前多是各大公司经理或董事,沦陷后由于各种原因与日方保持经济联系,资助敌国与解决民众生计成为一个矛盾体,因此界定范围更为复杂[3]有学者指出:“‘经济汉奸’系沿用报刊上对与日有联系的从事经济活动者的概称”。王春英:《战后“经济汉奸”审判:以上海新新公司李泽案为例》,〔北京〕《历史研究》2008年第4期,第133页。此一说法参考了郑振铎刊于《周报》第2期(1945年9月15日出版)《锄奸论》中的解释,即经济汉奸包括一切与敌人有商业上、经济上之往来、联络者。。

目前国内外学术界对于战后惩治汉奸的研究成果,主要集中于将国共两党肃奸活动进行对比或是单方面辨析汉奸概念,对具体案例的分析为数不多,或者是只限于微观的分析而缺乏宏观把握[1]参见王柯:《“汉奸”:想象中的单一民族国家话语》,〔香港〕《二十一世纪》2004年第3期;罗久蓉:《军统特工组织与战后汉奸审判》,《一九四九:中国的关键年代学术讨论会论文集》,〔台北〕国史馆2000年版,第515-546页;魏斐德:《汉奸!——战时上海的通敌与锄奸活动》,〔上海〕《史林》2003年第4期。。王春英以上海新新公司李泽案为例,凸显了汉奸审判与国民党内的派系之争,证明肃奸运动实为政治所操控,是目前审奸个案研究的优秀之作。本文则以青岛商界大亨丁敬臣在青岛、济南的经济汉奸案审判为例,通过档案、报刊等文献资料,结合国民政府时期的司法程序,探讨“丁敬臣汉奸案”背后利益集团是如何利用司法的漏洞展开政治博弈,从而进一步剖析惩奸给政局与社会造成的影响。

一、战后利益争夺:“汉奸”成为接收功臣

抗战胜利后,国民政府势力远在西南,不能迅速控制全国局面。为了争夺胜利果实、阻止中共对沦陷区的接收,蒋介石命令各地伪军政工作人员“各守本位,原地待命,保境安民,尽最后报国之机会”[2]《江苏全省狱所在押人全体家属上表》,1946年,见《侦查处理日本战犯等代电人员薪俸事项》第61页,青岛市档案馆藏档B43-01-62(分别为全宗号、目录号和案卷号)。,以待国民政府接收,并将汉奸案件列入赦典。蒋介石清楚地认识到接收成功与否关乎今后中国政治走向,故而原则上派嫡系部队与官员接收。国民党内部各派系则将接收视为利益与权力的重组,围绕接收长官人选问题展开激烈角逐。

青岛是被日本二度殖民的城市,早在20世纪初德占时期便因合理的城市规划和经济快速发展被誉为“模范殖民地”,是山东半岛最早开埠的城市之一,港口便利,经济富庶。抗战胜利后青岛又位列中央直辖市,国民党无论哪个派系对其接收,都意味着在北方政局中能占有一席之地。因此,国民党内部对青岛市长一职竞争异常激烈,原先的山东省政府主席兼青岛市长沈鸿烈力荐曾任其秘书长的李先良,CC系头目陈立夫以李不是蒋嫡系为由推出葛覃[3]葛覃(1899-1958),原名葛绮春,莱西市人。1945年8月日本投降后,奉命赴青岛任市党部主任委员兼副市长及社会局局长。1948年任国民党中央立法委员。青岛市史志办公室编:《青岛市志·人物志》,〔北京〕新华出版社1994年版,第301页。,葛对这一职位早已垂涎三尺,为保胜算还请山东同乡会元老丁惟汾推荐。蒋介石考虑到李先良一直带领“青岛保安总队”在崂山打游击战,掌握武装力量可与八路军争夺青岛,故让李先良当了市长。为了挽回丁惟汾的面子及牵制李先良,任命葛覃为副市长兼国民党青岛市党部主任委员[4]芮麟:《李先良与葛覃劫掠青岛及其互相角逐的见闻》,见《山东省文史资料选辑》第2辑,〔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36页,第39页。,这为日后李葛矛盾和青岛接收出现混乱局面埋下了伏笔。

1945年8月23日,刚上任的青岛市市长李先良在崂山成立了“青岛市接收委员会”。为防止共产党游击部队进入市区,蒋介石亲自下达命令:“如全力不足分配,可转达长野荣二暂行维持青市治安,勿为匪乘机,待我国军到达后再移交。”[5]青岛市档案馆、青岛市史志办公室编:《青岛大事记史料》,1990年印刷,第133页。李先良遂与日伪军队交涉,暗令其各守原防地,并通过汉奸与日高官进一步协商。李先良对执行任务的敌伪人员,早有不以汉奸论处的默示。他派遣前省府参议张衍学为首的三人代表团交涉,三人受命后为了不暴露目标,入住与流亡市政府早有联系的丁敬臣家中。丁敬臣借机拉拢,上至李先良及流亡市政府的高级官员,下至科长秘书及普通职员和兵役,无不被以“慰问”抗战官兵的名义进行收买。而其他汉奸为了逃脱审判,纷纷通过丁敬臣“捐献”粮食、服装和金银财物给国民党高层。据代表团之一的战庆辉透露,所有汉奸们馈送的粮食、服装、财务,都是经他代开路条,由汉奸们派人送往崂山,交市府或“青保”自行验收。据统计,由其点收代转的,有金银首饰530多盒,小元宝380多个[6]芮麟:《李先良与葛覃劫掠青岛及其互相角逐的见闻》,见《山东省文史资料选辑》第2辑,〔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36页,第39页。。

汉奸们从中穿针引线,在日伪以及美军的帮助下,李先良率国民党军队于1945年9月17日正式接收青岛行政。李先良到青岛做的第一件事就是发给日本伤员、侨民法币各百余万,将日人“礼送”出境,对待汉奸更是优待有加。与“爱敌人”对比鲜明的是,李先良大骂“老百姓都是汉奸,不爱祖国,学生是混蛋,醉生梦死”[1]陆安:《青岛近现代史》,青岛出版社2001年版,第220页。。青岛在接收初期奸伪气氛弥漫,官员横征暴敛,物价飞速上涨,失业人数众多[2]姜培玉:《山东经贸史略》,〔济南〕山东友谊出版社1989年版,第601页。,社会矛盾日趋激烈。而在青的国民党内部官员却展开“劫收”大战,“以至城狐社鼠,沐猴而冠之流都在醉酒饭饱,弹冠相庆”,不顾民众早已处于水深火热之中。正义迟迟得不到伸张,民众境况又得不到实质改观,逐渐激成民怨沸腾的局面。长期根植于国民内心的传统忠孝观,使民众对“汉奸”充满鄙薄与仇恨,并将颠沛流离的境遇与汉奸得不到惩处联系起来,认为“这不仅是抗战同志受害,这也是中华民族一种耻辱”[3]《抗战同志肃奸团,昨谒各首长请愿——不甘奸逆办公厅中赫然南面,应怜忠贞饥饿乡里疾呼青天》,《公言报》1946年8月30日,青岛市档案馆藏档D000035-00058-0001。。

在惩奸问题上,相较于国民政府的迟缓,共产党在抗战胜利伊始就不断发出“严惩汉奸、快惩汉奸”的呼声。据不完全统计,仅在战后两个半月中,《新华日报》中要求严惩汉奸、诘问国民政府惩奸政策的报道就达96篇之多[4]孟国详、程堂发:《抗战期间中国惩治汉奸纪实》,〔沈阳〕《史海钩沉》1999年第2期,第27页。。与此同时,中共在根据地设立人民法庭,公开审判汉奸,深得民心。而在国统区,由接收引发的派系倾轧不仅加剧了各地经济危机,也引发激烈的社会矛盾,民生鼎沸。随着国民党势力的逐步深入,汉奸已失去利用价值,国民政府改变了对汉奸暧昧不明的态度,也希望通过惩奸拢络人心,强化统治地位。由于军统组织的秘密性与极高的效率,能够秘密批捕抓人,受到蒋介石的充分信任,戴笠也在军统内部设立了肃奸委员会。军统在上海成立本部,在北平、武汉、青岛等地设立办事处,梁若节任青岛办事处主任[5]沈醉、康泽:《亲历者讲述:军统内幕》,〔济南〕中国文史出版社2009年版,第38页。。经济汉奸由于丰厚的资产而成为首先惩治的目标,戴笠特别指出汉奸的财产要交由“敌伪财产管理局”处理,国民党内各派势力对经济汉奸的财产同样百般觊觎。特权机构肃奸委员会因掌握着汉奸的生杀大权与地方政府有利益上的冲突,军统无法独揽接收、肃奸工作。加之青岛的国民党“中央派”与“地方派”本来就有较深的矛盾,这使得青岛在“劫收”中一片混乱。当各地陆续完成接收后,青岛却仍“在冬眠状态中”,鲁豫晋区接收清查团团长郭仲隗甚至认为青岛的接收舞弊为全国之冠[6]《青岛在冬眠状态中》,《申报》1946年12月15日,第9版。。

早在1945年10月,国民政府派重庆方面的葛覃与孔福民[7]孔福民(生卒年不详),1946年初,宋子文抵青岛组织成立敌伪产业审议委员会,孔福民等7人为委员。后任青岛市财政局局长,当选第一届国民大会代表。http://baike.baidu.com/view/3866981.htm等赴青岛就任。葛覃到任比李先良晚一个多月,接收中的各种好处早已被李先良捞尽,加之之前市长一职被李夺取,导致葛心生不满。孔福民原打算在接收伪财政局长一职时得到可观利益,不料李先良早已安排丁敬臣就任,葛孔二人由此先后与“地方派”的李先良交恶。孔福民怂恿葛覃以市党部的名义制造抓汉奸的舆论,扬言要抓的第一个大汉奸便是丁敬臣[8]芮麟:《李先良与葛覃劫掠青岛及其互相角逐的见闻》,见《山东省文史资料选辑》第2辑,〔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41页。。战庆辉因在接收中的利益纷争与李先良闹翻,投靠葛覃成为市党部喉舌——《民言报》的编辑,便与葛覃利用报刊对李先良接收青岛之事发起攻击。在国民党肃奸的大背景下,与李先良有利益冲突的国民党势力利用舆情恰当地煽动了青岛市民的肃奸热潮。

丁敬臣汉奸案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发生的,此案曾轰动青岛、济南,成为街头巷议的热点和各大报刊追踪的头条。在当时错综复杂的时代背景下,汉奸案背后政治权力的较量是左右案情的重要因素。透过此案,可以一窥国民党内部权力倾轧并探讨司法能否保持公正。

二、政治角力与舆论诉求:“丁敬臣汉奸案”的初步审理

丁敬臣,1880年出生于江苏江都,光绪年间捐为监生,授知县,官至候补知府,后弃官经商。德占青岛后,任胶澳悦来公司经理,并被德国禅臣洋行高薪聘为买办。1916年日本侵占期间任青岛总商会会长,后创办淄博民族资本最雄厚的悦升煤矿公司。曾任当时中国大型盐业公司——永裕盐业公司经理。在日本第二次占领期间,丁敬臣创立了大阜银行并任董事长,还曾担任兴发公司监察、敌宪兵嘱托、内外输出入组合长、东文书院董事长、物产取引人组合长等伪职[1]青岛百科全书编纂委员会编:《青岛百科全书》,〔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9年版,第163页。。抗战胜利初期,丁敬臣又成为“青岛市接收委员会”委员[2]陆安:《青岛近现代史》,青岛出版社2001年版,第219页。,并曾一度担任财政局长要职。

自市党部提出了“肃奸”的口号后,沉默已久的惩奸呼声日益高涨。1946年8月29日,青岛抗战同志肃奸团组织请愿游行,强烈要求肃奸。五千余名抗战失业者早上八时在第三公园集合,每一团员手持小旗出发,延街张贴标语,呼喊口号,“不甘奸逆办公厅中赫然南面,应怜忠贞饥饿乡里疾呼青天”[3]《抗战同志肃奸团,昨谒各首长请愿》,《公言报》1946年8月30日,青岛市档案馆藏档D000035-00058-0001。,场面极其壮观。游行队伍至太平路市党部门口时,派代表谒见主任葛覃,葛表示“同情”和“钦佩”请愿团之要求,必将尽最大力量协助。随后向游行队伍发表讲话:“为了民族气节,我们应该严格肃奸,不肃清就不是中华民族的子孙。希望扩大游行,以慰先烈在天之灵,在三民主义领导之下来努力肃清汉奸。”葛覃的演说引发阵阵掌声,当游行队伍到市政府门前时,迫于声势,李先良也不得不出面做出回应:“决接中央命令,从速彻查肃清。”[4]《抗战同志五千余,请愿要求肃奸,裁伪员捕汉奸伸民族正气,各机关首长答复均甚满意》,《青岛晚报》,1946年8月29日,青岛市档案馆藏档D000386-00041-0013。

随着肃奸工作的开展,曾经担任重要伪职并显赫一时的商界大亨丁敬臣由战争犯罪办查委员会接得匿名告密文件揭发[5]《罪嫌不足、查无实据,丁敬臣宣判不起诉,密告人匿隐姓名这是何苦》,《公言报》1946年9月16日,青岛市档案馆藏档D000036-00028-0004。,经军统局肃奸机关逮捕,送由高二分院检察处侦讯[6]《汉奸嫌疑丁敬臣证据不足不起诉》,《平民报》1946年9月12日,青岛市档案馆藏档D00136-00022-0021。。丁敬臣落网不仅是当时舆论呼声的要求,更是国民党内部权力斗争的结果。国民政府有与行政体系并行的党务组织系统,在双轨运行的机制下,地方党部试图干预行政以此谋求更大的利益诉求,因而青岛市政府与市党部之间冲突也异常激烈。葛覃到任后得知青岛大汉奸为求自保曾向李先良赠送大量珍宝,便背着李先良与孔福民策划不经市政府而由市党部出面肃奸,既可以对汉奸进行勒索,又可揭发李先良的受贿罪行,达到一箭双雕的目的[7]青岛市档案馆编:《青岛旧事》,青岛出版社1991年版,第36页。。这也是葛覃对肃奸游行表现出极大热情的重要缘由。丁敬臣之所以被葛覃列为扳倒李先良的重大砝码还有如下原因:其一是丁在青岛无人不知,日据后与日本政府关系暧昧并身兼多项伪职,揭发此事可引起轰动效果;其二是丁为李先良打点金银最多,是李包庇汉奸、收取贿赂的典型代表。丁被逮捕后,李先良急忙亲自出面为之求情,强调丁在抗战期间曾捐献粮食、服装,“有功”于抗战,不能以汉奸论处;而葛覃则坚持应将丁交付军事法庭审判[8]芮麟:《李先良与葛覃劫掠青岛及其互相角逐的见闻》,见《山东省文史资料选辑》第2辑,〔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42页。,围绕丁案李葛二人正式决裂。

在李先良的庇护下,丁敬臣虽然被捕,但在看守所被押期间颇受优待,承办此案的检察官刁复墀始终未将丁提票到院,而是每次都亲至看守所侦讯,并不过堂[1]《刁复墀案内幕,读者来函报告四点》,《民言报晚刊》1947年9月28日,青岛市档案馆藏档D000098-00054-0022。,最后以证据不足为由免予起诉。丁敬臣不日开释的消息犹如一石激起千层浪,迫于舆论的压力,刁复墀在多家报刊上发表对丁敬臣的不起诉书文[2]《罪嫌不足、查无实据,丁敬臣宣判不起诉,密告人匿隐姓名这是何苦》,《公言报》1946年9月16日,青岛市档案馆藏档D000036-00028-0004;《汉奸罪嫌证据不足,丁敬臣不起诉书文》,《平民报》1946年9月16日,青岛市档案馆藏档D000136-00030-0011;《伪大阜银行董事长侦查终结不予起诉,高检处发表处分书说明理由》,《青岛公报》1946年9月16日,青岛市档案馆藏档D000169-00030-0005。,主要依据丁的供词对相关指控作出解释。声称经查证丁所称大阜银行及兴发公司各节,“复核与该被告知供述尚属一致”;对于任职悦升煤矿和永裕盐场一事,因被告曾提交被敌军接管的证件,票传证人与被告辩解完全相符,断定“其非通牒敌国、以金钱物资资助敌人,颇无可疑”。另外,丁敬臣虽曾充伪东文书院董事、物资取引入组合长等伪职,送案原卷也注“有据”字样,但“卷内则无丝毫证据可资证明”,系“空言传闻之词”。对于告密者所称丁敬臣垄断煤炭监务烟草等罪行,经票传证人李幼云、李少臣等到案,只说“丁敬臣在青岛等行为我不甚熟悉,仅知其为大阜银行董事长”,故无法判定丁有罪。因原告人隐匿姓名住址无从传讯,“依职权再三详查,未发现被告有勾结敌伪、祸国害民之依据”,只能对丁敬臣给予不起诉处分。

此报道一出,再次引发舆论哗然。由葛覃担任社长的《民言报晚刊》随即发表社论猛烈抨击高检处的处理结果:“丁敬臣这个人在青岛市一般人的观念里边,认为他是一个不折不扣的经济汉奸,他是帮着敌伪吸取中国物资的一个人,因此当着高检处对丁敬臣不起诉处分发表的时候,市人颇为愕然不置。”同时还言辞激烈地指出:“像丁敬臣那种人不算汉奸怎样才算汉奸呢?”“丁敬臣都予以不起诉处分,什么人才予以起诉处分呢?”[3]《关于丁敬臣案》,《民言报晚刊》1946年9月27日,青岛市档案馆藏档D000086-00052-0008。受其引导,此时舆论主流也由谴责丁敬臣转向攻击司法部门的徇私枉法。

丁敬臣无罪释放后,抗战同志肃奸团于1946年9月24日公开在《军民日报》上刊载宣言,对高检处处理丁敬臣案表示不满,并对首席检察官朱巍然办案的公正性提出质疑[4]《丁敬臣案余波,高院检察处发表书面谈话》,《军民日报》1946年9月27日,青岛市档案馆藏档D000201-00072-0003。。同时,肃奸团于次日还向高二分院递交请愿书,认为丁敬臣所任伪职既然属实,尽管其罪状缺乏具体证据,但同样缺乏未曾害国的证据,且无中央证明,难以无罪论处。信中还列举了丁敬臣在德占时期加入德籍、附敌为奸的行为,证明其为一个“老牌汉奸”。作为一个“著名的经济汉奸”,“其所刮之财产在中国已成为有数之富豪”。丁敬臣在家产被查封时还曾变卖财产,于被捕期间变卖房产三处,价值十余亿,加上仓库所存大量布匹、豆饼与药等共二十余亿,“未经判决,而其家产仍有主权,此已令人对当局怀疑万分”。之所以如此,是由于大小官员受丁重贿者十余人,“或为之掩饰罪状,或为之说情营救”,故“罪嫌不足”实为“侦查之不足”。肃奸团不仅谴责此种黑暗行为,并要求有关部门秉公处置,尤其使法院能够公正惩处[5]《抗战同志肃奸团文牍》,1946年9月25日,《侦查处理日本战犯等代电人员薪俸事项》第59页,青岛市档案馆藏档B43-01-59。。面对抗战同志肃奸团的多方施压,朱巍然不得不同时在四家报刊上发表书面谈话:“丁敬臣案如有新事实、新证据仍可提起公诉。”[6]《关于丁敬臣案高检处发表书面谈话,如能提供罪证即重行侦查》,《青岛公报》1946年9月27日,青岛市档案馆藏档D000169-00052-0009。

与此同时,抗战同志肃奸团还向山东省临时参议会检举丁敬臣案。省参议会对青岛分院处以丁敬臣不起诉处分“深为惊异”,特电青岛市参议会[1]青岛市参议会是国民政府的地方最高咨询机构,由行政院委派指定人员任秘书长,可向南京国民政府直接提议,不仅是代表民意的机关,同时对政府决策有重要影响。对丁案重新“侦讯法办”[2]《丁敬臣案法院处理不公,鲁临时参会电市参会主持正义,应该重视舆论再行侦讯法办》,《军民日报》1946年10月24日,青岛市档案馆藏档D00202-00092-0001。。需要指出的是,自从青市决议肃奸以来,抗战同志肃奸团多次组织请愿游行,为推进丁敬臣案的审理而奔走于各相关部门,并引导舆论施加压力,要求重判丁敬臣。而这一团体名义上是抗日战士与流青同志组成的民间团体,实际负责人则是市党部秘书姜黎川等人,与葛覃有着极深渊源。陈氏兄弟在组建CC系以来,在地方渐趋凝聚了一批以党务干部为基础的强大政治势力,除等级分明的上层秘密组织外,还在社会上成立公开的外围团体[3]王奇生:《党员、党权与党争:1924-1949年中国国民党的组织形态》,上海书店出版社2003年版,第227页。,以此达到对民众监督、引导的目的,抗战同志肃奸团就是这样一个在CC系触角控制之内的基层组织。其在胜利后沉寂许久才“发声”,也是为及时响应市党部肃奸的号召,可见具有政治背景和倾向性的舆论是此案的重要推动力。

压力之下,山东省最高法院“为重视舆论,维护法纪起见”,于1946年10月18日函照青岛高二分检处“将所有审讯丁敬臣案件卷宗,调往济南另行审理”[4]《丁敬臣济南打官司》,《军民日报》1946年11月19日,青岛市档案馆藏档D000203-00069-0004。,得到消息后丁敬臣急忙向李先良求救。李为防贪污败露,暗嘱丁敬臣以就医的名义逃往上海[5]芮麟:《李先良与葛覃劫掠青岛及其互相角逐的见闻》,见《山东省文史资料选辑》第2辑,〔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41页。。1946年11月29日,葛覃控制的《民言报》及岛城其余四家报社大篇幅刊登了丁敬臣拒不投案的情形。高二分检处在接受省高院函电后,即派警员赴丁宅,从丁敬臣寄给家属的函件中得知丁已赴沪就医。因丁敬臣迟不归案,青岛高二分检处四次票传丁的保人,均以病态严重、事出不得已、飞机无法搭乘、船期已改等理由推脱,并由丁敬臣屡次向青、沪法院交付巨额铺保金得以拖延。因恐生变,青岛高二分检处最终电请上海高院将丁羁押[6]《丁敬臣在沪被逮,经过情形极为曲折》,《民言报》1946年11月29日,青岛市档案馆藏档D000060-00103-0012。。丁敬臣拒不归案的消息一出,司法部门受到更为强大的舆论声讨。朱首席不得不二度发表声明:“上海高检处已将丁敬臣送济,在青被侦查之汉奸案,如能提出有力证据时,本处仍予以受理。”[7]《丁敬臣在沪被羁,系济南另有新案——朱首席对记者如是说明》,《民言报》1946年12月5日,青岛市档案馆藏档D000061-00019-0002。

丁敬臣从拘捕到羁押足有一个多月,案情极为“曲折繁复”。南京国民政府法律松弛、丁案的经手者——山东高等法院、青岛高二分检处、上海高等法院的因循拖沓也使其有机可乘。后据丁敬臣在济南供述,他在青岛市高二分院分检处各处都有打点,总计达八亿元之巨[8]《青市审奸贪污案刁复墀嫌疑重大,丁敬臣纳贿八亿买自由重陷缧绁》,《申报》1947年10月3日,第2版。。若没有高层的默示,检查官刁复墀又岂能有如此之大的权力,可见案后盘根错节的政治牵连。对于普通民众来说,汉奸得不到惩处必然会对现实社会产生极大不满,联系到自身的悲凉境遇又极感不公,丁敬臣事件是极好的一个发泄口;对于司法人员而言,在混乱的年代处处须仰政府鼻息,不可能真正做到秉公处理,舆论的压力又可能导致其失去饭碗。而政治力量一旦获知民众心理需求,也可操控舆论向对方施压,以此达到预期的政治目标。

丁敬臣案舆论攻击鼎沸,引起了南京方面注意。1947年3月31日,司法院对青岛市参议会就丁案询问大阜银行性质的函作出回复,认定大阜银行是伪组织所属金融机关[9]《院解字第三四一一号(三十六年三月三十一日)》,全勤、左健主编:《国民政府司法公报》,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629页。,丁敬臣正式被定为经济汉奸。一个多月后,司法行政部长谢冠生亲自对丁敬臣案作出批示:根据丁曾担任敌伪大阜银行董事长及实施奴化教育的东文书院董事长,符合《处理汉奸案件条例》第二条及第五条[1]《处理汉奸条例》,第二条:曾任伪组织特务工作;第五条:曾任伪组织所属专科以上学校之校长或重要职务。两款,认为“通牒敌国已无疑义”并且“应在历行检举之列”[2]《司法行政部指令》,刑(二)字第一零九八八号,1947年5月7日,山东省档案馆藏档J036-01-285(分别为全宗号、目录号和案卷号)。。8月19日,谢冠生再次对丁案作出补充,因丁担任煤炭产销股份公司董事、兴发公司监察两伪职,还涉及处奸条例第六条[3]《处理汉奸条例》,第六条:曾任伪组织所属金融或实业机关首长或重要职务。之罪行,因此原不起诉处分是“违法率断”,决议将刁复墀停职侦查并对丁案彻底纠察,并要求高院斟酌将未侦查明之案在济南合并处理[4]《司法行政部指令》,刑(二)字第二零二七三号,1947年8月19日,山东省档案馆藏档J036-01-285。。至此,丁敬臣汉奸案正式走向了司法审判。

三、行政干涉下的司法审判:“丁敬臣汉奸案”的发展

1940年之后,司法行政部脱离司法院划归行政院,判决权成为国家行政权力的一部分。法院财政、司法人员的任免大权长期归属于行政院司法行政部掌握,人事与财政的依赖为行政干预司法提供了方便,法院很难摆脱行政机关的束缚。虽然战后国民党一直强调司法独立,但司法党化的现象却越来越严重。从1935年开始,大量党务人员通过考试进入司法领域,使得法院重要职位基本都由党员担任。司法党化成为国民党派系角逐、利益争夺在司法领域的延伸与体现[5]李在全:《法治与党治:国民党政权的司法党化(1923-1948)》,〔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年版,第160页。。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以后实行审检配置制度,将检查机构归于法院,只作为法院的部分独立机构。经费还要由法院统一办理,这使得检察机关行政权大大缩小。检察官身份无法独立,权力狭小导致在检举时有所顾忌,不能充分利用职权。法检的推诿扯皮,使得办案效率极低,“推事主义”严重[6]王庆林:《战后国民政府对汉奸的审判(1945-1949)》,暨南大学硕士论文,2006年,第19页。。在战后萧条的经济条件下,公务员工资很低、法院财政不独立,导致检查官在办案时处处仰人鼻息,汉奸贿赂的诱惑又使得检察官利用司法的缺口轻纵罪行。丁敬臣被起诉到高等法院后,多次拖延归案,每次向法院提供殷实铺保便可以暂缓到庭,制度的不规范也给腐败提供了可乘之机。

1947年9月13日下午2时,丁敬臣等人的汉奸案在山东高等法院刑事法庭审判[7]《山东高等法院开庭日期通知书》,民国沂字第106号,1947年9月8日,山东省档案馆藏档J036-01-285。,现存的一份珍贵的判决书[8]《山东高等法院特种刑事判决正本》,民国三十六年度诉字第259号,1947年9月17日,山东省档案馆藏档J036-01-285。可大体还原当时的历史现实。谢冠生提出的同丁敬臣在青岛案件共同审判的提议并没有落实,而是同华东煤矿经理朱谦之、振业煤矿经理程少鲁、利和煤矿经理李星阶等案共同审判,丁敬臣的职务介绍只有“山东煤炭产销公司常务理事,大汶口煤矿董事长”。其余三位的陪衬使丁敬臣汉奸案变为众多汉奸案中极为普通和轻微的一例,办理此案的检察官为李焕庚,书记官为巫法泉,辩护律师为颜承瀚和李殿甲。在汉奸案审判中,汉奸意图反抗本国、通牒敌国的性质决定了原告为国家,法院检察官代表国家提起公诉。而书记官作为出席审判的国家公务员,负责记录现场笔录。因当时司法存在极大腐败,法院不能独立于行政体系之外,故书记官多是贪污和受贿的中介。

这份判决书主要由被告简介、判决主文、事实、判决理由构成,其中理由分三部分说明,第一部分是丁敬臣罪刑部分。丁敬臣曾充任山东煤炭分销公司常务理事、大汶口煤矿董事长,本人虽以“仅挂虚名、并未到差”相辩,但实际上曾任常务理事常驻青岛办公,并由共同被告朱谦之、程少鲁供明,公司均由董事长及常务理事负实际责任,所以罪行不可推卸。山东煤炭产销公司是日本国策公司吞并华体华实两矿后合并而成,被告秉承敌人意旨,为敌人攫取资源,应负《惩治汉奸条例》第二条第一项第一款之罪[1]《惩治汉奸条例》,第二条第一项第一款:图谋反抗本国者。。但判决书随后说明,“查被告犯罪情节究非重大”,并在青岛光复前曾协助掩护地下工作人员及营救被敌宪兵逮捕的抗战人员,有青岛市政府迭函军委会调查统计局青岛调统室的证明书为证,根据《处理汉奸案件条例》第三条[2]《处理汉奸案件条例》第三条:前条汉奸,曾为协助抗战工作,或有利于人民之行为,证据确凿者得减轻其刑。得以减刑。

第二部分是丁敬臣其他部分的案情,主要列举了三件事。第一件事是有关丁敬臣在1938年率领敌军围击翟如鉴部并在河西矿上组织谍报队搜集国民党政军抗战消息、逮捕抗战人员及家属。丁敬臣对此坚决否认,并且以淄博沦陷后即赴青岛为辩解,判决书认为“虽未足予置信”,但根据被害人“均无非以被告系悦升煤矿公司总理,应由其负责为论”,因此“殊难采取”。第二件事是丁敬臣在1940年纠同日人宫川等率矿警逮捕宝兴煤矿经理路建亭并将矿据为己有。丁敬臣供称宝兴煤矿原业主黄华早已死亡,1937年其子将采矿权让渡给自己,并有原呈和山东政府实业厅矿区批示图为证,法院认定被告的抗辩并非“空言无据”。路建亭虽有证词:“二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几日丁敬臣派悦升煤矿的矿长张孝文和我说俺东家在青将矿让给悦升了,这事是在二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由日人宫川及石侠二人带着矿警将我抓起来,说我不将矿交给他并灌了我两壶凉水”,律师辩称即使有被捕之事,但丁敬臣并没在场且不能证明出于被告授意,因此“难令其负责”。第三件事是强占司傅德、张诸浦地亩作为矿场,用该矿所产煤炭向民众榨取食粮生油用以资敌,后延误支付以至民众受损。根据另案被告赵鸿三证明无强占的情形,因司傅德已故,张诸浦经传唤未到庭指正,法院仅以“如果地亩被占权利所在何肯缄然”,认定无从证实。因煤矿被共产党占据后由政府接收,导致该矿未能将煤炭照付民众,“以粮食换取煤炭是否由被告所主办已有疑义”。法院认为悦升煤矿是被告自有创业,以业主关系仍继续担任总理名义与通牒敌国相矛盾,故上述犯罪行为的证据均应予不论。

从丁敬臣罪刑的判决上,可见主导方完全为丁敬臣及其辩护律师,而作为受害方国家的代表人检察官,几乎没有做出有力辩驳。国民政府实行证据自白原则,保障了诉讼的公平及当事人合法权利;同时实行自由心证原则,依靠法官的业务水平和良知来认定证据。当法官的自身素质不高而又处于主导地位时,证据的认定带有极大的主观性,给取证带来困难[3]王庆林:《战后国民政府对汉奸的审判》,暨南大学硕士论文,2006年,第27页。。判决书中第二部分的案情重大且关系此案性质,却因证据不足、证人未到等理由搪塞,带有极大的主观性,可见是出于检察官有意偏袒。对于先前刁复墀所判的不起诉处分,判决书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6条,犯罪事实的诉讼效力指未经侦查的事实,被告充任兴发公司监察、大阜银行董事长部分“既经山东高等法院第二分院检察官不起诉处分确定,又无新证据发现,依法既不能就此部分予以审究”。由上可知,丁敬臣汉奸案上诉到济南审理之后,实则暂时避开了青岛的舆论压力,且在青岛所起诉的所有案情又“不予审究”,以此避重就轻,使此案性质发生扭转。

据统计,从1945年11月至1947年10月,山东省审判案件数量高达599件[4]司法行政部统计汉奸案件年表,1947年12月,《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三编,“政治”(一),〔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9年版,第362页。。当时汉奸案件集中且数量众多,高等法院的公设辩护律师一人代理多件汉奸诉讼,往往是流于形式,难有精力发挥应有作用。对于朱谦之、程少鲁及李星阶的罪行,判决书仅用了极短的文字说明。因三人的经理身份只是“虚领名义”,经调查又无积极证据,故应以无罪论处。丁敬臣最后因通牒敌国、图谋反抗本国,“处于有期徒刑五年,褫夺公权五年,全部财产除酌留家属必须生活费外没收”。丁敬臣对于判决结果“殊难甘服”,且《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再审不加刑”,丁在判决结果下达后申请复判。

随后谢冠生令山东高院将丁案判决及复判理由书呈最高法院,此案的司法漏洞从李焕庚复呈的判决书[1]《山东高等法院检察官声请复判理由书》,1947年10月14日,《伪政人员丁敬臣》第123页,山东省档案馆藏档J036-01-285。中也可得见端倪,其与一个多月前所下结论大相径庭。理由书说明检察官在接受判决正本后,认为判决轻进而申请复判。但根据相关档案,实际上是丁敬臣主动提出的复判要求而与李焕庚无关。李焕庚在此书上也没有为丁敬臣辩护的文字,而是着重说明高院审判丁敬臣案件的疏漏之处及情有可原,可见法院事先早已知晓丁敬臣所涉罪行,在审理过程中并没有慎重判决。原判决认为丁敬臣“犯罪情节究非重大”,在此处被李焕庚写为“犯罪情节并非轻微(其中‘轻微’二字为涂抹原内容后添加)”,并在一侧添加“似嫌轻纵”几个字。对先前认定无罪的“丁敬臣其他部分”做出说明并新增若干罪行,李焕庚指出河西矿上谍报队的所有枪支薪饷都由悦升供给,因此破坏抗战部队及谍报队的一切行为均应由丁敬臣负责。宝兴煤矿一案,李焕庚认为丁敬臣保存转移矿权的实业部原件值得怀疑,黄华之子没有到案质证是本案“似嫌疏漏”之处。关于丁敬臣强占张诸浦、司傅德地亩的事件,因没有传唤被害人及其家属到场,不能仅凭赵鸿三的证言就“使被告卸却罪责”。李焕庚认为被告既然为悦升煤矿公司经理,“对外一切法律行为自应由被告负之”,因此和榨取民间物资资敌不无关系,原判中没有论究是“有所失出”。李焕庚还补充道:丁敬臣任伪金融机关首长并且推行伪钞、开发煤矿供敌军使用,虽然先后任职不同,但就其执行的职务性质,“究属一个汉奸行为”。他驳斥了原判决书中不予审究刁复墀判决的部分,认为根据“公诉不可分之原则”,审理本案应不受不起诉处分的拘束,仍应对全部犯罪事实加以审核,并谎称高等法院起诉在先而第二分院检察官处分在后,故不起诉处分“不能认为有效”。原判决书所列丁敬臣有利于抗战并帮助地下工作者等减罪行为,在此也没有说明。

李焕庚为何在丁敬臣申请复判时做出与之前截然不同的判决呢?其一是缘于刁复墀贪污案的余波。正值丁敬臣在济南审讯期间,司法行政部训令山东高等法院彻查此前经办丁案的青岛检察官刁复墀[2]《经办汉奸案之检察官刁复墀有贪污嫌疑,朱首席谓早有风闻》,《青岛时报》1947年9月19日,青岛市档案馆藏档D000265-00034-0010。。不久刁被停止交保,到济南地检处投案并开始审讯,因此案是战后山东司法界中首次涉嫌贪污的案件,故各界情绪激昂,密切注视刁复墀贪污案的进展[3]《刁复墀案济各界重视》,《民言报晚刊》1947年10月17日,青岛市档案馆藏档D000099-00032-0027。。济南的《山东新报》等多家报刊进行报道,认为此案“尚有其他牵连”,且是“两年来审奸工作中的第一等大事”[4]《刁复墀贪污案、苗兰亭汉奸案,众目睽睽观其发展,咸望严惩以儆奸贪》,《山东新报》1947年10月8日,第2版。。在此敏感时期丁敬臣又申请复判,李焕庚恐步刁复墀之后被查出轻纵的嫌疑,故转而对其汉奸行为严加指责。其二是丁案打破了地方与国家的司法平衡。山东高等法院作为山东司法最权威的机构,在所辖范围内并没有认真执行司法部门的相关法律,检察官在青岛和济南的法院中可以参照各方厉害关系给汉奸酌情量罪,保护了对所辖案件的解释权。丁敬臣申请复判打破了山东高等法院的内部默契,与司法院在统一法令下建设合理司法秩序的初衷相悖。地方司法权的扩张使司法院的权威受到威胁,势必会追究相关办案人员,这也是李焕庚急于掩盖之前从轻判决的重要原因。前后两种不同的判决都可在法文中找到合理印证,可见司法的疏漏给检察官洗清嫌疑也提供了便利。

四、“正义”表演的落幕:“丁敬臣汉奸案”的尾声

对比“丁敬臣汉奸案”之前轰轰烈烈的报道,此案的后续报道零星难觅。1947年10月23日,《民报》报道丁敬臣第二次被捕赴济南后,将行贿事实全盘托出,原承办丁案之检察官刁复墀赴济南投案。此事揭发后,虽然青岛济南各报记者曾各方奔走,但“终以有关各方封锁严密,不知底蕴”。《民报》记者接近自济南归青的丁敬臣家属,才以巧妙方法得知“丁敬臣已于上月十七日经山东高等法院判处徒刑五年”[1]《经济军事多角汉奸丁敬臣处刑五年,高检官认为轻纵声请覆判,济南法院数度侦讯刁复墀》,《民报》1947年10月23日,青岛市档案馆藏档D000371-00043-0027。。

丁敬臣在申请复判后并没有长受牢狱之苦,不久便“经商等保外候审,兼医疾病”。在省高院检察处传讯期未到,根据保人鲁严庭在1948年4月15日供述:“被保人因妻病,故精神徒受刺激,以致旧病翻重,在此诊治始终罔效,近始赴沪就医。”[2]《山东高等法院检察处刑事案件侦讯单》,1948年4月17日,《伪证人员丁敬臣》第69页,山东省档案馆藏档J036-01-285。4月19日,李焕庚再次传讯鲁严庭询问丁敬臣所在,鲁带领法警至丁同乡吴建飞处,获知住所为上海林森中路一二三号公寓[3]《山东高等法院检察官传票》,1948年4月19日,《伪证人员丁敬臣》第70页,山东省档案馆藏档J036-01-285。。丁敬臣在省高院判决后仍得以故技重施,以病重为由远避上海逃脱刑罚,司法程序流于表面,汉奸的“自由”也由此可见一斑。

根据现有资料,丁敬臣最后一次出现在法院是1948年4月29日上午十时,案由为“嘱讯丁敬臣财产”,地点是其当时居住地上海的高等法院检察处。检察官林票祺询问了丁在新浦中正路二号的房产,对房子归属及房契所持人等问题,丁敬臣均用“不晓得”、“我也不大清楚”等语模糊回答。询问的十个问题中有八个涉及房产,有关济南案情的问答只有两个[4]《嘱讯丁敬臣财产》,协字第二三九号,1948年4月29日,山东省档案馆藏档J036-01-285。。这份讯问笔录或许更清晰地说明了国民党审判汉奸的真实意图,旨在对经济汉奸财产的再分配而不是追求司法审判的公正。汉奸案还未最终定刑就对其财产封存,以罪论处走在了罪行认定之前,法律成为一纸空文,为派系渗入及司法人员暗箱操作提供了可能,丁案的判决也难令其慑服。

从现有可查的相关资料中,丁敬臣上诉到最高法院的判决结果无从得知,迟至1948年9月,丁敬臣案仍“在复判中”[5]《为丁敬臣汉奸案候复判决确定》,青逆字第七四八零号,1948年9月10日,山东省档案馆藏档J036-01-285。,距其申请复判已有近一年之久。根据1946-1947年最高法院收结案统计表[6]刘霨凌编纂:《司法院解释要旨分类汇编》(下册),大东书局1946年版,第183页。,1947年旧收及新收案件高达54428件,已结案件仅占56%。在战后初期的艰苦条件下,汉奸案件繁杂且牵扯面较广,加之司法体系的缺漏、公职人员的亵渎、财力人力的不足,办案效率和质量可想而知。1948年正值国共两党交战的胶着期,汉奸问题已不再是社会的主要矛盾,在这样的背景之下丁敬臣案极有可能不了了之。

不仅如此,刁复墀于1948年初由济南飞返青岛,深居简出,鲜与外界接触,而丁在济南狱中的生活所需也由刁复墀供应[7]《刁复墀已由济回青》,《民言报晚刊》1948年2月14日,青岛市档案馆藏档D000103-00017-0021。。在山东高院宣判半年后,丁敬臣在济南狱中的这段时间显然也受到相关方面的照顾。据青岛记者曾亲往看守所报道,相较于普通犯人在狱中的凄惨,汉奸们的生活极其优渥。不仅被安排在特殊房间,甚至“有的在放肆的下棋与打扑克”,当时头号汉奸姚作宾每日“奉佛叹息”,伪政府秘书夏志娴则用“肃花枕头”[8]《汉奸们的狱中生活—看守所巡礼记》,《民言报》1946年7月9日,青岛市档案馆藏档D000056-00014-0003。。法庭上“公正”审判背后是政治保护下的特权,审奸成为国民党为挽救危机而不得不进行的正义表演。

1948年9月4日,刁复墀由济南刑庭宣告判处徒刑三年半,剥夺公权五年,刁复墀当庭声请复判[9]《刁复墀判了,徒刑三年半》,《民报》1948年9月8日,青岛市档案馆藏档D000382-00011-0025。。因此案牵扯到权势人物,始终是秘密调查审理,刁也成为权势人物的替罪羊。至解放前夕,曾经的青岛商界大亨丁敬臣跟随国民党去了台湾[10]《丁氏——青岛德租界的华人大亨》,《扬州晚报》2010年6月19日,第B1版。,一场有关重建民族正义感的肃奸行动随着国民政府统治的飘零而草草收场。

不难看出,相较于王春英一文探讨的李泽案,丁敬臣案中的派系之争则以党政冲突的形式表现出来。抗战胜利后,国民党各派系视接收为势力重新洗牌、利益再分配的绝佳时机,为率先争抢胜利果实纷纷挣脱脆弱的制度束缚,上演“五子登科”与“三洋开泰”[1]“五子登科”指抢车子、房子、金子、衣服料子和婊子;“三洋开泰”指捧西洋、爱东洋、要现洋。参见虞宝棠、林炯如:《中国现代史纲(下册)》,〔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1987年版,第178页。的接收闹剧。在抗战胜利后青岛的“劫收”中亦是如此,因接收利益分配不公而与市长李先良闹翻的葛覃,视惩治汉奸为再次榨取利益、揭发李先良贪污以达其政治抱负的契机,遂以市党部为平台,和李先良为首的地方派展开政治博弈,市党部与市政府的冲突、“中央派”与“地方派”的抗衡在此案得到充分显现。值得注意的是,国民党各派系在争抢基层地方资源的同时,也将舆论宣传作为打击对方的利器。以CC系葛覃为首的市党部将《民言报》及其外围组织抗战同志肃奸团收入麾下,引导舆情,在丁敬臣案走上司法审判的过程中起到重要推动力量。而此案的关键人物丁敬臣除利用李先良的政治势力自保外,还大额贿赂青岛地院的检察官刁复墀等人,以求司法与政治的双保险。在葛覃与李先良斗法的第一阶段,葛覃希冀借丁敬臣等大汉奸给李先良扣上贪污的帽子,但李先良随后也将葛覃及其亲信在接收后期营私舞弊的情形向中央和盘托出[2]芮麟:《李先良与葛覃劫掠青岛及其互相角逐的见闻》,见《山东省文史资料选辑》第2辑,〔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46页。,二人打成平手,丁案遂失去利用价值。刁复墀贪污案被揭发后,青岛法院的名誉受到极大影响。高二分院首席检察官朱巍然因接受记者采访刁案时发表“早有风闻”的言论被多家报刊攻击,朱登报解释此为记者断章取义[3]《来函照登—关于刁复墀案的解释》,《民言报晚刊》1947年9月21日,青岛市档案馆藏档D000098-00040-0027。;“检察官不能自专、此案尚有其他牵连”的报道一出,矛头又指向刁复墀的前上司——地检处首席检察官丁书恪,丁亦登报澄清“纯系刁复墀个人之事”[4]《刁复墀案,丁首席绝对无关》,《大中报》1947年11月19日,青岛市档案馆藏档D000357-00031-0006。。当丁案的余波累及法院及政府等部门的高官之时,又遭到相关政治势力的全力反扑,堵塞了舆论通道。此案背后错综复杂的政治关系才是大众传媒望而却步的真正原因。

审奸工作中的派系之争只是表象,司法制度的不健全才是根本原因。国民党司法党化为各派系渗入司法领域提供了便利,象征国家正义的司法机关亦不能脱离行政而保持独立。鱼龙混杂的司法审判人员在审判过程中,面对诱惑往往将个人的现实利益置于国家正义之上,有功于抗战似乎成为所有汉奸减轻刑罚的理由。司法制度的缺失、腐败之风气又使得受贿成为可能,检察官、政府人员成为为汉奸洗白的说客。当时报刊曾感叹:“丁自监狱释出抵家,所耗之金钱,以一步一小元宝计亦不为多”[5]《经济军事多角汉奸丁敬臣处刑五年,高检官认为轻纵声请覆判,济南法院数度侦讯刁复墀》,《民报》1947年10月23日,青岛市档案馆藏档D000371-00043-0027。。所谓“金钱固有魔力,情面尤为重要”,经济汉奸凭借其雄厚财力和宽广人脉所编织的关系网也使得原本公正的审判被政治权势高度侵蚀,惩治汉奸成为不同政治势力的角力场。身为中央政治学校教授的阮毅成曾恰当地描述了法院在当时的尴尬地位:政府不信任法院,是法院无法调和法律与人民情感的致命伤;法院不敢与政府相抗以顾全人民利益,是法院得不到人民信任的致命伤[6]阮毅成:《怎样调节法律与国民感情》,〔南京〕《时代公论》第52号,1933年3月。。国民党政权的稳定性被内部的派系争斗、贪污腐败高度侵蚀,制度亦无法起到良好的约束功效,在统治后期不仅丧失了民心,且使政权从内部率先瓦解。

〔责任编辑:肖波〕

朱英,华中师范大学中国近代史研究所教授 430079

郝昭荔,华中师范大学中国近代史研究所硕士研究生 430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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