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文子名学再论

2014-04-16 20:09蔡先金赵海丽
江汉学术 2014年4期
关键词:名实所指名家

蔡先金,赵海丽

(1.济南大学 出土文献与文学研究中心, 济南 250022;2.山东交通学院 图书馆, 济南 250357)

春秋战国大变革之际,“名实相怨”(《管子·宙合》),名辩之潮遂起,于是乎名学、名家生焉。名辩乃是与名家、名学不同之术语。名辩,顾名思义是讨论名的相关问题。由于名辨而产生了名学与名家。名家当然是以研究“名”而著称,当时又被称为“刑名家”、“辩士”、“察士”,如《庄子·天下篇》中称惠施、桓团、公孙龙等为“辩者之徒”,“以善辩为名”。名学是以“名”为研究对象的学问。当谈到东、西方名学比较时,王国维谓:“然希腊之名学自芝诺(按,约公元前490年至前430年,希腊哲学家)以后,经诡辩学者之手,至雅里大德勒,而遂成一完全之科学。而墨子之后,如惠施、公孙龙等,徒驰骋诡辩,而不能发挥其推理论,遂使名学上殆无我中国人可占之位置,是则可惜者也。”[1]388王国维此言过矣。名学为中国先秦学术史上十分重要之学派,且产生广泛而深远之影响,可谓渊源有自,延流有支,其纵向发展脉络清晰,其横向传播接受有余。中国名学有其固有之特点,岂能用西学相比对!在世界学术面前,我们既不可趾高气扬,也不能妄自菲薄。中国名学不仅止于理论层面,而且指导着社会的实践,讲究的是理论与实践的统一。理论层面的思辨与推理可谓玄而又玄,以至于“妙门”。《老子》云“名可名,非常名”,公孙龙“白马非马”之论,可谓其典型。实践上,名学与名分统一。《论语》云“名不正,则言不顺”,以至于申不害的刑名之学,可谓将名学用之于实践。王国维在《周秦诸子之名学》中还是说了些稍为公允的话:“学问之发达其必自争论始矣,况学术之为争论之武器者乎?……我国名学之祖是为墨子。墨子之所以研究名学,亦因欲持其兼爱、节葬、非乐之说,以反对儒家故也(《大取》),荀子疾邓、惠之诡辩,淑孔子之遗言,而作《正名》一篇,中国之名学于斯为盛。”[1]389尹文子是当时名学之士,曾有人将其列为先秦名家四子之一①,在名辨过程中以服务现实为旨归,充分体现了名学理论与实践的价值意义。

一、尹文子的名家归属问题

在先秦诸子文献中未见有称名家者,汉代司马谈在《论六家要旨》中首次使用“名家”之称谓。从《汉书·艺文志》的记载来看,流传于世的名家文献甚少,“盖治其学者本少也”[2],是故今本《尹文子》弥足珍贵,而研究尹文子的名学思想亦甚为必要。

由古至今,尹文子的学术流派归属问题约有六说:一曰名家或刑名家,二曰道家,三曰法家,四曰杂家,五曰黄老学派,六曰墨家。至于各家的形成与划分,全为后世所为,如汉班固《汉书·艺文志》云“诸子十家,其可观者,九家而已”,实际上诸子在战国时期并没有以“家”自称或相称。尹文子处战国纵横纷争之时,后人从不同的观测角度将其划归某家也是情理中事。最早将尹文子划归某家是汉代班固,《汉书·艺文志》将《尹文子》归入“名家类”,且评曰:“名家者流,盖出于礼官。古者名位不同,礼亦异数。孔子曰,必也正名乎,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此其所长也。及譥者为之,则苟钩钅瓜析乱而已。”依此而论,名家长处在于控名责实,使社会上名实不乱。后人多认为尹文子具有“名家”身份,如宋晁公武撰《郡斋读书志:卷三·上》列其入名家类。明方孝孺《逊志斋集卷四·读尹文子》云:“《尹文子》……然向谓为刑名家者,诚是也。” 明王世贞撰《读书后卷一·读〈尹文子〉》云:“《尹文子》,非伪书,其言刑名者,真能言刑名家者也。”《四库全书总目提要》云:“其书本名家者流,大旨指陈治道,欲自处于虚静,而万事万物,则一一综核其实,故其言出于黄老申韩之间。《周氏涉笔》谓其‘自道以至名,自名以至法’盖得其真。”梁启超《汉书艺文志诸子略考释》云:“今本《尹文子》名以检形,形以定名……等语,皆名家精髓。”蒙文通云:“考稷下先生之可见者约十数人,以司马谈所列六家分隶之,……曰尹文,名家也。”[3]

在名家形成过程中,人们过多地关注了惠施的“合同异”与公孙龙的“离坚白”之论,故多遭古今学人所诟病。司马谈《论六家要旨》云:名家“苛察缴绕,使人不得反其意;专决于名,而失人情。故曰:使人俭而善失真。”刘宋裴马因《史记集解》引服虔曰:“缴音近叫呼,谓烦也。”如淳曰:“缴绕犹缠绕,不通大体也。”至此“苛察缴绕”似乎贬义居多。因此,吕思勉曾深致感叹道:对名家 “二千年以来,莫或措意,而皆诋为诡辩。其实细绎其旨,皆哲学通常之理,初无所谓诡辩也。然其受他家之诋斥颇甚”[2]。《尹文子》中“名”字出现了90次,为出现频率最高之词,但尹文并没有将“名”的论辩陷入难以名状之境地。尹文在其思想体系构筑的过程中,立足名家,兼综百家,批判吸收道家无为而治、法家之法术权势、儒家之仁义礼乐以及墨家之兼爱非攻等观念,尽显“稷下风流”。所谓“稷下风流”即指稷下学术自由的风气。荀子将该风气总结为“有兼听之明,而无奋矜之容;有兼覆之厚,而无伐德之色”(《荀子·正名》)。邹衍评稷下争辩云:“胜者不失其所守,不胜者得其所求。若是则辩可为也。”②“稷下风流”在汉代已广为人所称道,如《史记·叔孙通列传》徐广之注曰“其德业足以继稷下之风流”。

尹文学术路线大抵为“自道以至名,由名而至法”,其上继承和改造了老子,其下启发了荀子、韩非子,内容涉及政治学、哲学、逻辑学、语言学等许多领域。陈仲荄云:“尹文子之学说,以物形名分为主,道法术权势为辅;以物形名分正世,道法权术势为治世;物形名分有时或移,故道法权术势亦随之而变;此其大要也。”[4]因此,尹文对名家理论体系的构成、内涵的丰富起到不可或缺的作用,这是毋庸置疑的,同时尹文也在战国时期“名辩”思潮中形成自身独立而有特色的景致。

二、尹文子名学内容

名学之作用不容小觑。司马谈《论六家要旨》亦公允地认为 “若夫控名责实,参伍不失,此不可不察也”。又,《隋书·经籍志》云:“名者,所以正百物,叙尊卑,列贵贱,各控名而责实,无相僭滥者也。《春秋传》曰 ‘古者名位不同,节文异数’;孔子曰‘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周官·宗伯》‘以九仪之命,正帮国之位,辩其名物之类’;是也。拘者为之,则苛察缴绕,滞于析辞而失大体。”由以上评论可知,名家“专决于名”又与伦理、政治始终相联系,亦即探讨“名理”的目的是为现实社会服务。名家与儒、道、墨、法各学派由于所处礼崩乐坏、诸侯纷争的时代大背景相同,因此名家所反省的问题与其他各家也有相通之处,皆在寻求平争治乱、安定社会之道,寻求改变“天下无道”、“名实散乱”现象的路径。因此,随着名实关系问题讨论的深入,尹文已开始从抽象的层面指向社会现实,并以正名之论直指“周文疲敝”的现象,力图达到重建社会秩序的目的。

1.形名有别

《尹文子》称:“形非名也,名非形也。形之于名,居然别矣。不可相乱。”这强调了形名二者之间的区别,即形与名分属不同,名属语言符号系统,而形则属于物质世界。伍非百概括尹文的形名之别为:“形名之别在于形实名虚,名在我而形在物。形不因名之有无而有无,不因名之分合而分合,名可以易而形不可以易。形而无名,无害其为形。名而离形,则失其所以为名矣。”[5]形名之间又具有相互依赖的关系,“形”又因“名”有别,“形”要有“名”,人们才能去认识和分辨;万物无“名”,事物则不可言状。“形”、“名”不可分离,无“形”,“名”无所依托;无“名”,物不可分辨;如此肯定了形名相应的关系,尹文认为:“名者,名形者也;形者,应名者也”。

2.形以定名

从认识论层面来看,名学的基本问题是名与实的关系问题,即何者为第一性、何者为第二性的问题。尹文承认“实”为第一位,而“名”为第二位,其言“大道不称,众有必名。生于不称,则群形自得其方圆,”“形而不名,未必失其方圆白黑之实”,其所涵盖之义即事物之实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也并不因为它有名才存在。尹文不仅指出“名”从“形”来,同时也肯定了“形”是名的依据,“形以定名”,“形”决定“名”;“名”依“形”而定,有“形”则应有“名”。“名”因“形”生,没有可称呼之“形”,那么“名”就缺乏可生成的依据,名也将不存在了。《尹文子》云“名生于方圆,则众名得其所称也”,即名是由实派生的,如果能按照事物不同的性状来命名,万事万物就得到了与他们的性状相当的称谓。由此可见,尹文子关于实是第一性、名是第二性、实决定名的唯物主义名实论,比起墨子“取实予名”的观点来,表达得更加明确和深刻。

3.以名定事

物之有“形”,可以“名”命之。但并非所有的事物都是有“形”的,都有外在的表征,所以对此类事物命“名”,并不是指称具体的有形事物。故尹文认为,“有形者必有名,有名者未必有形”,如善恶贵贱等名,它们所指称的并不是具体的有形事物,所以无法以“形”定之。此类“名”虽然没有具体的物形相对应,但是仍旧指向一种客观存在。由于“名”可代表一定事物,所以人们又可以“按图索骥”,即通过规定“名”,进而确定“名”之所指。此乃所谓“以名定事”,如善之名指向“圣贤仁智”,恶之名指向“顽嚣凶愚”,即尹文所谓“圣贤仁智,命善者也;顽嚣凶愚,命恶者也”。这种名所指称的不是具体的有形的事物,而是人的一种价值评判。尹文子“提出的‘有名未必有形’则体现了对‘历物’的继承,也就是惠施的‘至大’、‘至小’、‘无内’、‘无外’等抽象的名。”[6]

4.名实相符

“以名检形”和“以名定事”都在遵循约定俗成的原则。名一旦制定出来,就具有确定的含义和指称,一名指称一实,一实对应一名,名实必须相称相应。这种确定的关系具有一定的规范性和约束力,是不能随意更改的。否则,就会导致名不符其实,实不应其名,而名实散乱。尹文用了一系列寓言小故事来证明违反“名”的社会规定性而造成的混乱现象。

宣王好射,悦人之谓己能用强也,其实所用不过三石。以示左右;左右皆引试之,中关而止,皆曰:“不下九石,非大王孰能用是?”宣王悦之。然则宣王用不过三石,而终身自以为九石。三石,实也;九石,名也。宣王悦其名而丧其实。(《尹文子·大道上》)

“宣王好射”,“悦其名而丧其实”,人所共知。而宣王徒有九石之名而无九石之实,为取悦宣王,而强说之。“三石”是实,“九石”是名,“三石”代表三石之力,“九石”代表九石之力,“三石”之力自然与“九石”之名不相应,重名而乱实。

齐有黄公者,好谦卑;有二女,皆国色,以其美也,常谦辞毁之以为丑恶。丑恶之名远布,年过而一国无聘者。卫有鳏夫时,冒娶之,果国色。然后曰:“黄公好谦,故毁其子不姝美。”于是争礼之,亦国色也。国色,实也;丑恶,名也。此违名而得实矣。(《尹文子·大道上》)

“黄公有美女”,却谦称以“丑恶”,故迟迟嫁不出去,是因为“丑恶”之名在社会约定中指“丑恶”之实,黄公谦虚,却违背了名实相应的原则,违反了名称的社会约定性。

庄里丈人,字长子曰盗,少子曰殴。盗出行,其父在后追呼之曰:“盗盗。”吏闻,因缚之。其父呼殴喻吏,遽而声不转,但言“殴殴”。吏因殴之,几殪。

康衢长者,字僮曰善搏,字犬曰善噬,宾客不过其门者三年。长者怪而问之,乃实对。于是改之,宾客往复。(《尹文子·大道下》)

“庄里丈人”和“康衢长者”更是如此,不顾“盗”“殴”“善搏”“善噬”这些名在社会规范中所对应之实,闹出啼笑皆非的事情。社会上普遍认可的“盗”名指称的是从事偷窃抢劫的强盗、盗贼,“殴”名指称的是一种惩罚人的行为。庄里丈人用其为儿子命名,导致了庄里丈人和吏理解的差异。“善搏”意指好斗、善于打斗,“善噬”意指善于咬人、喜欢咬人。康衢长者用其称呼其仆人和家犬,脱离了它们约定俗成的指称,造成了人们理解的错误。名称约定俗成的特点,决定了它的社会性,这种社会性就是社会对名称的含义和所指认可的普遍性。

5.名实互检

在名实相符原则的基础上,尹文又提出了名实互检原理。《尹文子》云:“名以检形,形以定名,名以定事,事以检名。”“名称者,别彼此而检虚实者也。”名实之间可以相互检验其是否名实相符。对此,谭家健认为:“尹文在这里是用了‘定’、‘检’二字,精辟地揭示了名称、对象、行为之间的辩证关系。特别是对于如何测定某些抽象的名称概念是否正确反映客观实际的问题,已经有了比较清醒的认识。后来,《吕氏春秋》主张‘按其实而审其名……’正是《尹文子》的发展。”[7]在此,尹文亦强调了“名”对“形”的反作用,“大道无形,称器有名。名也者,正形者也”。在“名”之前,事物虽然已存在,但是人们要称呼事物,必须依据“名”;要表达或传递思想,也必须借用“名”;要正确认识事物,还必须做到“正名”。名不可不正,若不正,事物则会杂乱无章。所以尹文进一步强调,“今万物俱存,不以名正之则乱;万名具列,不以形应之则乖。故形名者不可不正也。”

6.名正则分定

《尹文子·大道上》云:“名也者,正形者也;形正由名,则名不可差。故仲尼云:‘必也正名乎?名不正,则言不顺也。’”“名”的作用在于正形、定事,一旦“名”定,不但实已定,而且“分”已定。正形、定分是为了建立社会秩序,是为求治而不仅是求知,来达到为现实政治服务的目的。名家之论大都是由孔子的“正名”说起,孔子的“正名”说是针对周文疲敝而发。西周时期,在礼乐制度框架下,任何一个等级在社会组织中都有一定的身份,即“名”;与“名”相适应的,就有一套礼;与礼相适应的就有一套“器”。各个等级所用的服饰、器皿都有一定的规定,不能僭越,即“名器相符”。到春秋战国时,名器、名实乖乱而无法维持原有的秩序,即《论语》所说的“君不君,臣不臣,父不父,子不子”。居君之位而无君之德,有君之名而无君之实。孔子主张的“正名”,强调“名之必可言也”(《论语·子路》),正像单穆公讲的“名以成政”、“言以信名”(《国语·周语:下》)一样,强调的是“复礼”,“复礼”则需“定分”。尹文所说的“毁誉之名”、“况味之名”,充分体现了名学在伦理方面的价值。尹文受正名思想影响较大,虽然和先秦其他诸子的着眼点不同,但尹文定名、分的目的与诸子是一致的,服务于社会现实的需要,可谓是殊途同归。

《尹文子·大道上》云:“庆赏刑罚,君事也;守职效能,臣业也。君科功黜陟,故有庆赏刑罚;臣各慎所任,故有守职效能。”“君”、“臣”之名有别,“君”之名规定了君之事,“臣”之名规定了臣所务。“君不可与臣业,臣不可侵君事”,君君臣臣,“上下不相侵与,谓之名正”。君臣各有其本分,各尽其职,各守其分,君享其名,臣有臣名,则为正名。故云“大要在乎先正名分,使不相侵杂”;又云“失者,由名分混;得者,由名分察”;可见正名的重要。在尹文看来,按名定分是“君之事”,君主根据名分依法治理天下,君臣各务其业,才能做到“上下不相侵与”、“名正而法顺”进而“依法定治乱”。

正名可定分,确立评判事物的标准,使人们的私心得到限制,避免相互竞争残害无休。尹文强调:“名定则物不竞,分明则私不行。物不竞,非无心;由名定,故无所措其心。私不行,非无欲;由分明,故无所措其欲。然则心欲人人有之,而得同于心无欲者,制之有道也。”正如彭蒙云:“雉兔在野,众人逐之,分未定也。鸡豕满市,莫有志者,分定故也。”尹文针对现实中私欲人人皆有的情况,力陈“名”的作用,正名可使情欲寡浅,使人不作非分之想。《庄子·天下篇》论宋钘与尹文把解决世间一切的根源归于“白心”,然后“定于分而不争”。

综上看来,尹文子名学援引孔子正名思想,经过对名之扩展及其颇具逻辑意义的阐述,最终将正名思想运用于现实需要;通过“正名”、“定分”以建立一个理想的社会秩序,达到正政。尹文认为“仁、义、礼、乐、名、法、刑、赏,凡此八者,五帝三王治世之术也。……名者,所以正尊卑”,“名”被列为五帝三王治世之术之一。论及名理时,尹文子始终着眼于社会,着眼于政治实际,渗透于王道之术,以极强的逻辑思辩色彩实现了对道的现实追求。难怪伍非百说,《尹文子》之所谓道,乃指正名定分而言。[5]

三、尹文子名辩的语言学分析

从先秦名学发展来看,《尹文子》的“名”学所关注的问题,不仅涉及到“名”,而且涉及到“辞”、“辩”。名实关系是尹文“名辩”的重要内容,“圣贤仁智之名,以求圣贤仁智之实”,“审其名实,慎其所谓”,名实间这种对应关系又与使用者的具体的语言环境有着密切的关系。

1.“称”与“实”

语言是人类最重要的交际工具,是一种表达观念的符号系统。“能指”、“所指”是西方语言学上的术语,是理解西方语言学的基础。《尹文子》中没有这种术语,却利用了这种思维,具备了这种思想。在其看似驳杂的名理辨析中,我们会发现尹文笔下之“名学”理论模式,恰好与瑞士著名语言学家索绪尔现代语言学中“所指”与“能指”理论相契合。索绪尔认为,任何语言符号是由“能指”和“所指”构成的,“能指”是指语言的声音形象,“所指”是指语言所反映的事物的概念。[8]“能指”和“所指”是不可分割的,就像一个硬币的两面。但是,某个特定的能指和某个特定的所指的联系不是必然的,而是约定俗成的。尹文竟然于公元前三世纪就已经使用这种理论思维方法去分析语言中“名”与“称”、“名”与“形”以及“名”与“实”的关系了,真是令人钦佩与感叹不已。

尹文认为“道”是无形无名的,“名”是用来“称器”的,而“称”也就是索绪尔所谓的“能指”,即语言的声响效果。“器”、“形”则是代表了所指。索绪尔认为“所指与能指的联系是任意的”[8],这就是符号的任意性原理。符号具有任意性特征,即某个特定的能指和某个特定的所指的联系不是必然的,而是约定俗成的。在尹文看来,称与实(即能指与所指)之间同样未必存在一个决定性的关系,而仅仅只是一种彼此对应的、约定俗成的人为关系而已。《尹文子·大道下》中讲了这样一个寓言故事:

郑人谓玉未理者为璞,周人谓鼠未腊者为璞。周人怀璞,谓郑贾曰:“欲买璞乎?”郑贾曰:“欲之。”出其璞视之,乃鼠也,因谢不取。

不同社会群体对于“称”之约定不同,也同样会造成笑话。“郑人谓玉未理者为璞,周人谓鼠未腊者为璞”,同为一个声音形象的能指——“璞”,却被不同的人群定义为所反映不同事物的概念——“未理玉”与“未腊鼠”,如此同一声音形象却带来了人们理解上的歧异。郑贾买玉得鼠,肯定就不能达成交易。由此看来,称与形或能指与所指之间应该达成一致,即其社会约定性要统一,人们方可正确地适用。

尹文认为有“形”则有“称”,有“称”则有“形”,“形”与“称”不可分也,即“能指”和“所指”之间具有不可分割性,而且还强调“形”与“称”之间不能混淆,即“名称者,不可不察也”。一旦“能指”和“所指”之间出现变异现象,结果是不堪设想,如尹文运用一个“庄里丈人字子”的寓言故事,说明在“能指”和“所指”分离的状况下,结果会闹出出人意料的事情。

2.名之分类

从名形关系的角度,尹文将名分为“有形之名”和“无形之名”。《尹文子》云:“有形者必有名,有名者未必有形。”从主体与客体关系角度,尹文将名分为“我之名”和“彼之名”。《尹文子》云“名宜属我,分宜属我”。“分”涉及到主体对客观事物的主观态度,体现符号的评价性,《尹文子》云:“名有三科,法有四呈:一曰命物之名,方圆黑白是也;二曰毁誉之名,善恶贵贱是也;三曰况谓之名,贤愚爱憎是也。”这三种分类看似独立,实则相通。“有形之名”是根据事物本身的特性对实体事物的命名,“无形之名”是根据主体的爱好、情趣、情绪等对非实体事物的命名,表达的是一种主观的感受。“我之分”显然是主体的态度,“彼之名”自然是客观事物的名。“名物之名”中“物”是客观事物,“方、圆、黑、白”自然是事物的特征,“毁誉之名”和“况谓之名”难以将其具体分开,我们认为它们是主体对事物的评介之名。莫里斯在《指号、语言和行为》中认为,指号可以分为定位指号、指谓指号、评价指号、规定指号和形式指号。评价指号是“一个有某些需要的机体,较喜爱某些对象胜过其他的对象。这样的较喜爱行为,是有生命的机体的一个广泛和也许普通的特性”。[9]尹文子中的“有形之名”、“彼之名”、“名物之名”也就相当于指谓指号,而“无形之名”、“我之名”、“毁誉之名”、“况谓之名”也就相当于评价指号。而这种指号之间除可单一使用外,还可以组合使用,如“好马、好牛、善者、圣人、明主”等是评价指号和指谓指号的合用,很自然这种较喜爱的行为反映在了指号行为上面。《尹文子》云:“语曰:‘好牛,不可不察也。’好则物之通称,牛则物之定形,以通称随定形,不可穷极者也。设复言‘好马’,则复连于马矣,则好所通无方也。设复言‘好人’,则彼属于人矣。则好非人,人非好也;则好牛、好马、好人之名自离矣。”

最终尹文强调的是“名”要到达“所指”与“能指”的统一,若不统一则会造成许多混乱现象,如“黄公好谦辞”的故事。是故尹文认为:“世有因违名以得实,亦有因名以失实者。”随着现代语言学研究的深入,我们从语言的角度对《尹文子》名学研究的前景必将更加广阔。

总之,尹文及其《尹文子》名辩包涵的内容颇多,可研究的角度亦很多。从认识论角度,《尹文子》含有名与实、一般与个别、主体与客体的辩证关系等;从逻辑学角度,《尹文子》体现了概念、判断、推理等逻辑问题;从思想史角度,尹文名学与法家、黄老道家、墨家、儒家思想等又有千丝万缕的联系。而今,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尹文及其《尹文子》在中国名学史上的地位与价值,要避免其遭受西方逻辑学的遮蔽,从而令其光芒不灭。

注释:

① 朱前鸿认为:“名家是先秦专门研究名理(逻辑)问题的学派,其代表人物为邓析、尹文、惠施、公孙龙等。”见朱前鸿:《名家四子研究》,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5年版,第1页。

② 《史记·平原君列传》集解引刘向《别录》。

参考文献:

[1] 王国维.墨子之学说[M]//王国维文集:第一册.周锡山,编校.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

[2] 吕思勉.先秦学术概论[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5:116.

[3] 蒙文通.经学抉原[M]//刘梦溪.中国现代学术经典·廖平 蒙文通卷.石家庄:河北教育出版社,1996:496-497.

[4] 陈仲荄.尹文子直解·序[M]//尹文子直解.上海:商务印书馆, 1938.

[5] 伍非百.中国古名家言:下[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3:485.

[6] 朱前鸿.名家四子研究[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5:204.

[7] 谭家健.先秦散文艺术新探[M].北京: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1995:96.

[8] 索绪尔.普通语言学教程[M].上海:商务印书馆,1980:102.

[9] 莫里斯.指号、语言和行为[M].罗兰,周易,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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