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地方官与民众
——以真德秀为中心

2014-04-16 19:55小林义广何志文
江海学刊 2014年3期
关键词:泉州民众

[日]小林义广 何志文 译

本文拟从宋代地方官如何引导民众这一角度,探讨宋代民众真实的生活状况。所使用的材料,主要是北宋后期地方官为劝导治下民众向善而发布的布告文,其中,“谕俗文”将是本文着重分析的对象。如后所述,现仅存二十余篇“谕俗文”,但从中不仅能够认识地方官如何劝导民众向善,而且能够了解当时地方上存在的问题。虽然相当多的“谕俗文”使用了套语,但也说明宋代不同地方的问题具有共通性。

之所以主要分析真德秀(1178~1235),有以下三点理由:第一,《西山先生真文忠公文集》卷四○集中收录了真德秀发布的布告文,含“谕俗文”,共3篇,对个人而言,其数较多。更为重要的是,这几篇“谕俗文”的内容十分丰富。第二,真德秀在任地方官时期,向同僚发布的公文和为振兴农业而发布的“劝农文”等其他布告文,与其“谕俗文”关系密切。通过这些文章,我们可以了解当时的地方官是如何面对治下民众的。也就是说,可以从一个侧面把握宋代地方官的整体形象①。第三,真德秀在“福州谕俗文”中流露出了对家乡福建路的特殊感情②,正因如此,他对当地民众生活的关切之情流露较多,可以将之对比北宋中期在福建任职的蔡襄(1012~1067)的经验与认知。

“谕俗文”的定义

关于“谕俗文”的定义,笔者的相关论文曾有提及,在此仅作大致叙述③。

“谕俗文”是太守、县令等地方官为教化民众所发布的公文。历代王朝都将教化民众视为统治的重要一环。尤其是县之长官有较多机会直接接触民众,作为“亲民官”肩负着教化民众的责任。例如唐代,“县令掌导风化,察冤滞,听狱讼”,即作为一县之长官的县令除处理诉讼外,还承担教化这一重要职责④。然而,守令等地方官在实施教化时以公文的形式发布教化内容,乃从宋代始盛。

“谕俗文”又称“劝谕文”或“示俗文”。宋代,除此外,地方官还向民众发布其他各种形式的布告文,如“劝学文”、“劝孝文”、“晓谕词讼文”、“劝谕救荒文”等。此类公文南宋盛行,其中与“谕俗文”关系密切的是以振兴农业为主要目标的“劝农文”。这是因为“劝农文”不仅记录了农业所必需的技术以及农业经营等具有实际意义的内容,还包含了积极介入民众生活方式,指导人们“劝善”的一面,而这些对于消除诸多农业生产活动中的不利因素极为有利。无论“谕俗文”还是“劝农文”,大部分都见于宋人的文集之中,尤其是在收录公用文书的“公移”或“文”的条目下。两者几乎同时出现,只是相对于现存的近一百篇“劝农文”,“谕俗文”仅存二十余篇,数量极少。⑤

那么,“谕俗文”一般在何时发布呢?这似乎并不固定,因为从文章的性质来看,有的是刚到任时作为施政方针提出,有的是到任一段时间之后,针对就任地所存在的问题发布。至于“劝农文”,则一般固定在每年春天劝农诏敕颁布之时,即农耕开始的二月公布⑥。

关于布告下发的对象,有学者认为针对的是佃农⑦,不过从“谕俗文”的内容来看,似可推测为面向居住于乡村的一般民众。首先,从“谕俗文”中多见“尔百姓”、“尔民”等显示发文对象的语句来看,更应该是包含佃户在内的乡村的一般民众,而非特指佃户。其次,有的“谕俗文”援引《孝经》庶人章,这也可以作为上述推测的一个旁证⑧。众所周知,《孝经》对天子、诸侯、卿大夫、士、庶民都作了符合各自身份的孝规,其中《庶人章》讲述了庶民的应尽之孝⑨。要言之,“谕俗文”的对象应是不具官僚身份的地主、佃户和自耕农。

“谕俗文”是如何让全体民众都知晓的呢?一般而言,如果要让治下所有民众都知晓布告文的内容,则不论公示还是宣告,都必须选择人群集中或吸引人注目之地。因此,司前、市曹、通衢等处自然是最佳选择。负责“谕俗文”宣读者的情况大体相同,所不同的是,有的人会换个地方,例如到乡村内的寺观或店铺张贴,有的人觉得仅有告示还不够,于是将榜示的内容印刷后四处传阅⑩。

那么,宋代地方官公布“谕俗文”肇始何时呢?从对后世产生的影响来看,其开端应是北宋陈襄(1017~1080)于皇祐年间(1049~1054)任台州仙居县(今浙江省仙居县)知县时发布“劝谕文”。入南宋后,陈襄的“劝谕文”受到朱熹的推崇。绍熙元年(1190),朱熹任漳州(今福建省漳州市)知州,对此文加以注释并发布给治下的民众。这无疑为陈襄的“劝谕文”成为经典发挥了决定性作用。敬仰朱熹并吸收其道学思想的真德秀认为发布谕告文对民众的教化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他说:

昔密学陈公襄为仙居宰,教民以父义母慈兄友弟恭,而人化服焉。

因此到真德秀时期,陈襄的“劝谕文”理所当然地被视为“谕俗文”之经典。

值得注意的是,陈襄发布“劝谕文”之后的嘉祐年间(1056~1063),著名书法家蔡襄上任福州知州,为改善当地风俗,发布“福州五戒文”(《端明集》卷二五),从五个方面作了总结。到政和七年(1117),李元弼撰附有《自序》的《作邑自箴》,其中卷六与卷九所载文章,已经具备了“谕俗文”的雏形。众所周知,《作邑自箴》是记录宋代官僚心得体会亦即官箴书的代表作。这样看来,虽然现存大部分“谕俗文”属于南宋时期,但其应起源于北宋中期,到北宋末,已经成为地方官必须进行的一项重要工作。入南宋后,如前所述,“劝谕文”是朱熹、真德秀等道学家教化民众的重要手段之一,并且逐渐向社会渗透。其中,首推郑至道的“谕俗篇”以及可视为后续之作的彭仲刚“谕俗续编”的内容最为周详。两篇均见《嘉定赤城志》卷三七“风土门”,为郑、彭二人任职台州辖下县官时所发布。郑至道在元祐二、三年(1087、1088)任天台县(今浙江省天台县)知县,彭仲刚在淳熙四年至七年(1177~1180)任临海县(今浙江省临海县)知县。景定二年(1261),台州临海县人应俊对这两篇文章作了增补,添加更多的史实,最后以《琴堂谕俗编》(四库全书珍本初集本)为名出版,共上下二卷。不过,在现行本下卷的末尾处,包含了元人左祥增加的“交友”条。

本文所论真德秀的谕俗文,虽然不似上述郑至道、彭仲刚、应俊的著述,但与其他谕俗文相比较,不但内容丰富,也与真德秀在当地发布的劝农文、劝学文、劝孝文、针对僚属的布告文等密切相关。综合这些文章,有助于了解真德秀地方治理的理念和方法。

谕俗文的内容与构成

为什么要发布谕俗文?其理由何在?对此,郑至道“谕俗篇”之序有明确的阐述:

予自至官,观尔百姓,日以争讼来至于庭。其间多违理逆德,不孝不悌,凌犯宗族,结怨邻里。以至婚姻之际,多事苟合,殊无恩义;五服之亲,问以服纪,全然不知。浮浪盗贩之人,日益加众。

据此可知,居住于乡村的百姓,在各种社会关系中不断发生纠纷摩擦,导致诉讼多发,如草率的婚姻、对服丧规定的无知等引发的各种问题,再加上一些无赖、盗贼浑水摸鱼,也加剧了社会的混乱。面对这些状况,谕俗也就有了必要。此外,谕俗文还劝告人们在生病时,不要依靠巫师的祈祷,而应该服药,进行疗养等等。

郑至道在这篇“谕俗篇”序文中所做的阐述和其他一些谕俗文相比,除了文字上有些出入以外,内容上可以说大同小异,而且与劝农文也大致相同。在各种问题中,尤其令地方官头疼的就是上述引文中提到的“争讼”、“词讼”、“健讼”等风盛行。彭仲刚“谕俗续编”的“戒忿争”条以及后来应俊的续编都指出,轻易发怒与邻里产生争端,最终导致诉讼,结果是消耗了大量的精力和财产,甚至成为官府胥吏的牺牲品,生计尽废,财产尽失,有的还祸及近亲(应俊的告诫并非只是抽象论述,还列举了因诉讼而两手空空的例子),因此极力劝导人们不要轻易去诉讼。在《作邑自箴》、《州县提纲》、《昼帘绪论》等宋代官箴书中,经常会有这类涉及地方诉讼多发、希望人们给予关注的记载。而民众当中,存在因诉讼而获利的职业诉讼师,这无疑也加剧了诉讼的频繁发生。正因为如此,大部分的官箴书都花大量篇幅叙述诉讼的处理方法,反复说明处理诉讼对地方官而言是如何重要。

诉讼为什么会频繁发生呢?郑至道“谕俗篇”中“睦宗族”条末尾处对此有一个论述:

我富而族贫,则耕田佃地,荷车负担之役,皆其族人,岂择尊长也,财足以养之,斯役之矣。

在同一个家族内,出现贫富差距扩大,而财产超越年龄长幼之序,成为控制整个家族的关键,这一现实正是诉讼产生的社会因素。而这种状况不仅出现在一个家族之内,从郑至道“谕俗篇”的“爱兄弟”条“兄弟叔侄之不和,皆因争财之不平”之语可以看到,即便在至亲的兄弟或伯叔、侄之间也并不罕见。

但是我们也应看到,这种近亲兄弟或家族内的贫富差距扩大,围绕财产骨肉相争,甚者引发诉讼的状况,有着深刻的时代背景,这便是进入宋代以后发生的巨大的社会变化。郑至道等地方官依据他们自己的传统价值观,当然会对这类骨肉相争的诉讼发出感叹。但是,入宋以后,这些源于自身利益的赤裸裸的骨肉纷争,从另一个角度说明,民众一方也拥有了某种维护自身的发言权,或者说反映了民众自主性的提高。与此相关联,我们看到官箴书记载的守令确实是想减少诉讼的频繁发生,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完全忽视民众的诉讼。针对民众的违法行为,官箴书主张严肃处罚,但是为了不致为诉讼内容所蒙蔽,也强调应仔细询问犯罪者与诉讼者双方的主张。值得注意的是,在《州县提纲》中,认为居住在远离县城、都市的“山野”之中的“良善之民”,很有可能在面对官府的权威及胥吏的威胁时,无法充分表达自己的诉讼主张,因此提醒守令要“和颜”听取“愚民”的主张。这也反映出面对开始具有自主性的民众,地方官显示出了认真听取其意见的姿态。

“谕俗文”希望在这种利害对立的乡村社会之中建立一套秩序。例如,陈襄任台州仙居县知县时,公布了与“谕俗文”密切相关的“劝学文”,其中一段记载值得注意:

故一子为学,则父母有养,一弟为学,则兄姐有爱,一家为学,则宗族和睦,一乡为学,则闾里康宁,一邑为学,则风俗美厚。

由此可知,存在着以个人为起点,向家族、宗族、乡党、县呈同心圆般扩大的秩序意识。再看郑至道“谕俗篇”,特意用“孝父母”、“友(爱)兄弟”、“睦宗族”、“恤邻里”这几个条项列出训谕内容,也充分说明了存在的秩序意识。此点也是“劝农文”的主旨,与《大学》八条目所谓“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秩序意识极为相似,即以个人修养为起点,最终达到天下安宁。

真德秀的谕俗文

上述几方面,在真德秀处又如何呢?《西山先生真文忠公文集》卷四○“文”中收录了“潭州谕俗文”、“再守泉州劝谕文”、“福州谕俗文”3篇谕俗文。此外,还收录了与之相关的劝农文、劝孝文、劝学文以及对僚属或士人发布的公文,将这些联系起来,大致可以推测真德秀治理地方的有关思路。还有一点值得注意,这些文章还被收入《学界类编》中专门记载地方官心得的部分,与元代无名氏所撰《居家必用事类》(丙集卷五“仕宦”)收王迈(1184~1248)、刘宣(1233~1288)的言辞一起,共同被视为政治箴言。明人彭韶也将其归纳成《真西山政训》,作为宋代的官箴。这些事实说明,真德秀治理地方的政策和态度被后世视为典范。

依文集中所载顺序,以下简单介绍各篇“谕俗文”的内容。首先看“潭州谕俗文”。嘉定十五年(1222),45岁的真德秀在服母亲吴氏丧期满后,赴任潭州(今湖南省长沙市)。到任不久,即撰写此文,从三方面向民众宣扬人伦道德的重要性。

第一,父子、兄弟和睦。其时社会中广泛存在着父母健在就异籍分财,父母生病放任不管,父母死亡不应时安葬等情况。即便是兄弟,也常因小事争吵、因小利相争,甚至发展为诉讼。真德秀一方面对此感叹,一方面举出重新善待父母、兄弟重归于好的具体例子,告诫人们“孝悌”是人伦之本。第二,通过史实强调与宗族、近邻友好的必要性。第三,教导地方的官民双方应同甘共苦,官员不能渎职枉法,给百姓生活造成困扰,民众也不能违反法律,或者强词夺理,引发诉讼。可见真德秀对民众的违法行为及诉讼争端相当重视,还在夹注之中专门列举“非法之事”与“无理之讼”的具体实例。

“再守泉州劝谕文”是在绍定五年(1232)、赴任泉州不久后公布的谕俗文。之所以在赴任不久即发布此文,大概是因为真德秀第二次在当地任职,而对泉州的状况比较了解,上次为嘉定九年至嘉定十二年(1216~1219),其时在市舶司的征税改革及讨伐海贼等方面政绩不俗。不过,与“潭州谕俗文”及“福州谕俗文”相比,此篇内容较短,缺乏具体实例,所以容易被误认为是一篇程式化的文章。但是,文集中紧接着这篇“劝谕文”的是“泉州劝孝文”,是将“劝谕文”中“孝敬”的部分抽出来后加工而成的,也就是说劝谕孝敬父母的思想充满其中。“劝孝文”篇幅较长,如果将这两篇文章合而观之的话,可以说“再守泉州劝谕文”正是一篇内容详尽的谕俗文。

回头再看“再守泉州劝谕文”。首先叙述孝敬父母、兄弟和睦以及宗族(“族属”)、近邻(“乡邻”)友好的重要性。紧接着强调,应尽量避免轻易诉诸诉讼,与邻为敌,而最后陷入破产。为此,买卖要讲求公平,借债也要量力而行,不要酗酒、赌博,应以诚实的态度面对生活。

真德秀在绍定六年(1233)被任命为福州知州,但实际赴任似在第二年即端平元年(1234)正月。尽管“福州谕俗文”发布的时间并不明确,但是从文中“自到福州,一意讲求。赋输太重者,首议蠲减”之语可以推测,应是到任一段时间之后公布的。该文强调人们应“宜知爱身寡过,务本著业”,不凭一时之气引发诉讼(“健讼”)。为此,特意引用《论语》颜渊篇“一朝之忿,忘其身以及其亲,非惑与”之语,并在夹注中作更为详细的解释,反复指出如果因一时冲动而引发诉讼,只会导致悲惨的结局。劝谕民众不要无端争执,引发诉讼。

研读真德秀的三篇“谕俗文”,可以发现与前述其他谕俗文一样,它们真实描绘了居住于乡村的人因小利或感情失和而发生冲突对立,最终导致诉讼的情况。真德秀竭力劝说百姓维持亲子、兄弟、宗族、近邻间的良好关系,反映了他本人以个人为起点,然后如同心圆般扩大的秩序意识。真德秀对此极为重视,如“再守泉州劝谕文”在强调亲子、兄弟、宗族、近邻之间的重要关系时,特别提到“以上四事,人道大端,凡尔良民,首当加冕”,充分反映了其思想意识。

与其他同类文章相比,真德秀的“谕俗文”有一个特点,即强调“诚”。如“潭州谕俗文”,在叙述谕俗的内容之后,特意写道:“故于到任之初,以诚心、实意,谆谆告谕。”与“再守泉州劝谕文”密切相连的《泉州劝孝文》还提到割股疗亲,一方面认为这有悖人伦,加以否定,一方面又说“其孝心诚切,实有可嘉”。在下节中,我们还要讨论真德秀对“诚”的强调。总之,在有关地方官心得的布告文以及官箴书中,都可以看到这一同样特点。

尽管如此,强调“诚”的特点并不仅限于真德秀等地方官,似乎可以说代表了南宋时期士人、士大夫的一股思潮。比如,针对上述割股疗亲的风气,从唐代中期至北宋中期,士大夫一般都是依据《孝经》“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之始也”的教导,指斥其为悖行,予以批判。然而北宋中期以后,尤其是南宋时期,随着道学逐渐渗透到社会,开始出现从“诚”的角度予以肯定的倾向。

福建社会与真德秀

真德秀的“谕俗文”,不仅与上述思潮有共通之处,而且还涉及其就任地区所特有的问题。尤其是对福建,真德秀“当职以本路之人为本路之帅,其视八州,皆如乡党,其待百姓,一如子弟”,即带着深厚的本土意识进行治理。本节拟将他的“谕俗文”与他在福建发布的其他布告文相结合,分析真德秀究竟是怎样看待当地社会的。

如上所述,真德秀于嘉定九年(1216)39岁、绍定五年(1232)55岁,前后两次任职泉州。在第二次知泉州之后,于端平元年(1234)正月转任福州。如所周知,正是这一年开始了所谓“端平更化”。真德秀身负众望,于四月授职户部尚书,第二年三月八日以参知政事立于朝堂,但此时他已身染沉疴,五月二日,即致仕当晚病逝,享年58岁。真德秀本来身体健康,但晚年却因忙于政务与著述,以致健康受损。

在他第二次赴任泉州后发布的“泉州劝孝文”中,他谈到了福建的特点。如前所述,这是与同时期发布的“劝谕文”密切联系的文章,主要从“劝谕文”中抽出“孝敬”的部分,再以此为基础撰成的一篇谕告文。“劝孝文”的内容分为前后两部分,前半部分例举了孝子与不孝子的具体事例,以此强调孝养的重要。其中大部分内容都涉及子女割股疗亲行为的正确与否。真德秀的观点是“其孝心诚切,实有可嘉”,也就是能够理解子女的心情,但这样一来,不免伤害了自己的身体,反而让父母更加担心,因此并不完全赞成此举。在他看来,更应该使用医药手段治疗父母的疾病。此文的后半部分,主要谈到佛式葬礼及供奉祖先,即“葬祭二事”中存在的问题。一方面认为富者使用过多的钱财举行葬礼或追荐供养的行为有悖仪礼,对之进行批判;另一方面,针对贫者因为过于贫穷而不择葬地,便将父母遗体火化的行为,表明了自己的反对之意,认为这违背父母与子女间的恩爱之情。

真德秀接着阐述了无需追荐供养的理由。如古代贤人有言,“天堂无则已,有则君子生,地狱无则已,有则小人入”,由此来看,想要亡故的父母入天堂而布施僧尼或追荐供养,均是徒劳。此外,准备酒宴款待参加葬礼的人,这种行为使本该悲叹的氛围变成了设宴娱乐的场所,为“非礼”之尤。还有火烧肉体,本是自古以来惩罚罪人的行为,现在却用在余温尚存的父母遗体上,难道不感到心痛吗?

李元弼《作邑自箴》卷六“劝谕民庶榜”及其简略版的“劝谕榜”(卷九)都谈到一些为追求幸福、避免灾害而在佛事上花费巨资,结果却陷入破产的事例,希望能够以此警醒世人。而针对火葬的批判,可以说是吸收了道学流派的儒家一贯的批佛主张。这也说明,对佛事与火葬的批判警告似为“谕俗文”布告的常见内容。然而,真德秀“泉州劝孝文”却有所不同,在文末部分他写有“此州素称佛国”之句,可见,撰写此文时,他对泉州的佛教昌盛有充分的认识,并能够针对泉州的地方特点展开自己的陈述。

实际上,这类批判与北宋时期蔡襄的批判实出一辙。后者曾两任福州知州,接连发布题为“福州五戒文”、“教民十事”、“戒山头斋会”等谕告文,批判僧尼布施及葬礼酒宴。不难想象,正是因为福州、泉州等地的佛教兴盛,才引发了上述批判。

真德秀等地方官的统治心得

在发布谕告文、劝导民众的同时,真德秀还向地方行政官以及僚属发布谕告文,传授地方统治的心得体会,其任潭州知州时发布的“潭州谕同官咨目”及第二次任泉州知州时发布的“谕州县官僚”即为此例。两篇文章与“泉州劝孝文”一起刊于明刻本《名公书判清明集》之卷首(“泉州劝孝文”题为“劝谕事件于后”,“潭州谕同官咨目”题为“咨目呈两通判及职曹官”)。可见,真德秀的谕告文真正体现了视做楷模的“名公”的地方统治理念。

“潭州谕同官咨目”与“谕州县官僚”发布之地虽然不同,但真德秀将这两篇文章视为一个系列,在文中强调了地方官所应具有的姿态。如“谕州县官僚”开首便说,“某,昨者,叨帅长沙,当以四事谕勉同僚”,目的十分明确;“潭州谕同官咨目”也是首先谈到“盖闻为政之本,风化是先”,对为政者而言,“若民间有孝行纯至,友爱著闻,与夫协和亲族,周济乡闾,为众所推者,请采访其实,以上于州,当与优加褒劝,至于听讼之际,尤当以正名分,厚风俗为主”。而且,我们从“今,欲因本俗,迪之于善,已为文谕”之语句可以看出,真德秀明确指出这篇针对僚属的文章是一篇与“谕俗文”紧密联系的布告文。在此前提下,又列举了应该为百姓办理的“四事”以及应除去的“十害”。所谓“四事”:廉洁、抚民、公心、勤勉,“十害”则是:断狱不公、听讼不审、淹延囚系、惨酷用刑、泛滥追呼、招引告讦、重叠催税、科罚取财、纵吏下乡、低价买物。

“潭州谕同官咨目”中“四事”的内容及含义,通过夹注基本上能够把握。而在“谕州县官僚”中,对此“四事”又有更为细致具体的阐述。结合真德秀的其他文章,可以发现其基本观点,即豪民巨室贪图利益,为害乡里。文中,真德秀特提到:“盖泉之为州,蛮舶萃焉,犀珠宝货,见者与羡,而豪民巨室,有所讼诉,志在求胜,不吝挥金,苟非好修自爱之士,未有不为所污染者。”即面对那些为追求私利而不惜一切代价的豪民巨室,官员如果自己把持不定,名声就会被玷污。真德秀直面泉州的地域特色,对对僚属谆谆告诫。

上述廉洁、抚民、公心、勤勉等心得,在北宋李元弼《作邑自箴》、南宋无名氏《州县提纲》、南宋胡太初《昼帘绪论》等官箴书中都可以看到,对地方官而言,这些是极重要的从政态度,是地方官心得的典范。然而真德秀的独特之处在于,从第一节到第三节末尾始终都在强调“心”的态度,从重修泉州倪思(1147~1220)祠庙的记述中即可略窥一二。据真德秀所言,倪思任泉州知州不过一年多,但其政绩却深印民众心中,“公之政留于泉者,其迹有几,而心之在人,则愈久而常存”,故其祠庙虽遭火灾焚毁,但不到三年又得以重建。通过回顾倪思祠庙的重修经过,真德秀对地方官应持心态作如下阐述:“故于为政之善者,爱之若亲,于其不善者,疾之若雠,此天理之公,而非人情之私也。”相同的思想,也可见诸他的其他文章。绍定三年(1230),抚州乐安县(今江西省乐安县)县衙被盗贼烧毁,不久在当地有关人士的帮助下重修,针对此事,真德秀就守令应持有的理政态度做了概括:“先儒有言,无妄者诚,而不欺其次也。盖无妄,天之道,不欺者,人之道,悠久不息则人而天矣,侯其免乎哉?不欺于己,斯不欺于民,不忍欺其民,民亦不忍欺其上矣,此余之所望也。”刘克庄真德秀行状中写到,真德秀将学问的根本置于“诚敬”之上,主张地方官面对治下民众,内心不得虚伪敷衍,而要以“诚”相待,并付诸实践。在真德秀看来,若地方守令示民众以“诚”,那么民众也会以“诚”回应。这一认识体现了他的理念,即以“诚”的心态作为媒介,就能使官民双方在相互间的关系中找到自己的主体性。也就是说,在真德秀的政治理念之中,民众并非只是一种被统治的存在,他们有自己的主体性,可对地方治理采取监督的态度。这样一种信念与姿态,与上述《州县提纲》之旨相同,即强调守令面对居住于山野的“良善之民”,也要认真听取他们的主张。

地方官与民众的接点

以勤勉和公正对待民众,再加真德秀所强调的“诚”,这些治民意识具体又如何向民众传达呢?毫无疑问,守令不可能通过一家一户的走访来劝谕民众,自然只有通过布告文的形式来宣扬自己的思想。

不过,因为民众毕竟识字有限,所以地方官往往会邀请一些有教养和学识的士人和父老,请他们将榜文中的内容以及自己的意图讲解给无学识的民众听。在“劝农文”中,可以清楚看到这种对士人、父老所起作用的期待。试举一例,朱熹在绍熙三年(1192)发布的“潭州劝农文”末尾说道:

右今出榜散行晓谕外,更请父老各以此意劝率乡闾,教戒子弟,务令通晓,毋致违犯。

真德秀“福州劝农文”也有类似的话语:“咨,汝父老为我开论,兴民善心,还俗淳古。”希望父老向民众转达守令的思想。“再守泉州劝农文”也云:“此章凡二十一字,今镂小本,烦尔父老,散与乡民,劝其朝朝诵念,字字奉行。”即希望父老散发鼓励勤劳的《孝经》庶人章的小册子,而且最好天天诵读,让民众充分了解此文内容。

“谕俗文”与“劝农文”都谈到了“士人”、“父老”在乡村社会的指导性作用。如淳熙二年(1175)三月,张栻就任静江府(今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知府,发布“谕俗文”,结尾处说:

右上件事理,并仰乡民,反复思念,递相告谕,父老长上,教劝子弟,共行遵依,以善风俗,或致犯法后悔难追,各仰知悉。

这里虽然没有提到士人,但却委托父老、长上等乡村中的长辈们指导民众。真德秀“谕俗文”中的一段话可以清楚看出相同特点,如“福州谕俗文”云:

此榜到日,所在耆老仁贤宜为开说,使之通晓,宜为劝勉,使之兴起。自今以往,家家礼义,人人忠孝,变七闽之俗,为邹鲁之乡。

也就是希望通过“士人”或“父老”宣传榜文中的内容,对地域社会的民众起到道德上的教化作用。

“潭州谕俗文”也呼吁“乡里父老”体会太守的意图,劝谕不孝不悌之人,宗族、乡里之人相互帮助。为此,需要“老成显德之士”出面带领大家,“父老”也应劝说大家不要违法也不要引发诉讼争端。同时,为了让无学识的普通百姓理解这些饱含太守期待的“谕俗文”,希望“乡曲善士”用通俗易懂的话语向大家解释谕告的内容。“再守泉州劝谕文”也表示,为了向民众传达太守的劝善意图,希望“耆艾老成,宜推此意,诲尔子弟,及其乡人”。真德秀出任潭州知州时,曾规定今后不再征收酒税,并就此写成歌谣,同“父老”一起唱咏。可见,“父老”实际上承担了一部分地方治理之责。

这种将士人、父老置于乡村社会领导层的现象,不仅存在于“谕俗文”、“劝农文”中,在“劝学文”中也可以看到。如前述陈襄“仙居劝学文”之末尾,“今汝父老归告,而子弟速令来学……汝父老亟其听予言”,即知县陈襄并非直接向民众劝学,而是通过“父老”间接劝导。值得注意的是,这篇“劝学文”本就以“咨,汝邑父老”开头。据南宋李兼为此文所撰跋文,谕告是皇祐二年(1050)正月“父老”来访府衙之际,陈襄向其门人宣读的。由此可见,不仅仅因为士人、父老具有教养与学识,同时还包含了地方官期待他们作为乡村社会的领导阶层发挥指引民众的作用。

关于宋代社会中父老的作用,柳田节子先生曾作过详细论述,指出宋朝的国家权力并没有忽视从秦汉至明清一直存在的“父老”的作用,揭示了其实际状况及各个侧面。我们以上探讨的“谕俗文”可以说正是反映父老实际姿态的具体史料。

结 语

本文试图从宋代地方官向治下民众发布的“谕俗文”入手,捕捉民众的生活姿态,其中尤以真德秀的“谕俗文”为分析的重点。之所以围绕真德秀的“谕俗文”进行探讨,是因为其内容丰富,不仅个人数量上较多,而且还存留了许多与这类“谕俗文”密切相关的布告文。总之,通过对他的“谕俗文”及其相关的布告文作综合分析,可以更加具体了解宋代士大夫作为地方官是如何面对民众的。

“谕俗文”是地方官为引导治下民众向善而发的布告文。从中可见,居住于乡村社会的人们围绕财产而引发了众多诉讼事件,由此也反映出民众之中普遍存在着严重对立与抗争。宋代以后出现的这种巨大的社会变化,使地方官自然产生一种危机感,而“谕俗文”就是这种危机意识的反映。另外,我们也可以推论,尽管乡村社会在对立与抗争之中呈现出了混乱的局面,骨肉之间的纷争日益凸显,民众赤裸裸地坦言自己的利害得失,但这都显示出民众的发言权在逐渐增强。

那么,怎样平抚这种混乱状态呢?“谕俗文”展示了解决问题的方向。毋庸置疑,守令作为地方官当然有着较多接触民众的机会,但实际上除了处理诉讼以外,通常也不会与普通民众直接打交道。如此一来,成功管辖治下州县的关键,就在于如何巧妙地笼络介于民众与守令之间的士人、僧道以及父老。在地方官看来,通过笼络这些人,就可以形成原本应该具有的秩序(以个人为起点,呈家族、宗族、乡党、县这一同心圆般扩大的秩序结构)。以士人、僧道及父老为媒介对民众加以掌握,也就意味着能够在一定的秩序之下掌控民众。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可以通过这些媒介来控制民众,但从真德秀强调“诚”字可见,宋代地方官的统治是建立在体会民“心”这一基础之上的。强调“诚”,反映了这一时代宋学逐渐渗透下的百姓观,也就是地方官希望掌握民心的意识;另一方面,也显示了试图让民众的意见在地方统治中得到反映的思想。由此可见如下事实,即地方官心中的民众形象是建立在民众作为拥有“诚”的主体而存在这一前提之上的。要言之,可以看出作为统治客体的民众具备了一定的自主性,而地方官必须在面对这样一种民众的状况下实施统治的时代特性也得以确认。

②“福州谕俗文”中载云:“当职以本路之人,为本路之帅,其视八州,皆如乡党,其待百姓,一如子弟。”

③请参考拙文《宋代的〈谕俗文〉》,载宋代史研究会编《宋代的政治与社会》,(日本)汲古书院1988年版;拙译注书《宋代地方官的民众善导论》中的《琴堂谕俗编·解说》,(日本)知泉书馆2009年版。

④《旧唐书》卷四四“县令”条载:“京畿及天下诸县令之职,皆掌导扬风化,抚字黎甿,敦四人之业,崇五土之利,养鳏寡,恤孤穷,审察冤屈,躬亲狱讼,务知百姓之疾苦”,详细记载了县令的职掌,值得注意的是首次出现了“风化”一词。另,《大唐六典》卷三○“京县畿县天下诸县官吏”所记与《旧唐书》同。

⑤关于劝农文,可参考宫泽知之《南宋劝农论》,载中国史研究会编《中国历史镜像的再构成——国家与农民》,(日本)文理阁1983年版;关于“谕俗文”,可参考前述拙稿《宋代的〈谕俗文〉》。

⑥如《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七九“绍兴二十八年正月戊子”条载云:“殿中侍御史叶义问言,州县每岁出郊劝农,置酒宴会,其实扰人,乞罢置酒之礼,户部请自今止许守令出郊,仍以仲春某日,不得因而饮酒,从之。”再者,据《宋史》卷一六七《职官志》“府州军监”条:“诸府置知府事一人,州、军、监亦如之,掌总理郡制,宣布条教,导民以善而纠其奸慝,岁时劝课农桑,旌别孝悌”;及同书同卷一六七《职官志》“县令”条:“掌总治民政、劝课农桑,平决狱讼,有德译禁令,则宣布于治境。”等等。可知太守、县令职掌劝农之事。

⑦福田立子:《宋代义庄小稿——以明州楼氏为中心》,(日本)《史艸》13,1972年。

⑧如真德秀《西山先生真文忠公文集》卷四○“福州谕俗文”载:“圣经有言,用天之道,因地之利,谨身节用,以养父母”;李元弼《作邑自箴》卷九“劝谕编”也云:“先圣有言,谨身节用,以养父母,庶人之孝也。”

⑨宇都宫清吉:《〈孝经〉庶人章考察》,载其著《中国古代中世史研究》,(日本)创文社1977年版。

⑩如《作邑自箴》卷六“劝谕民庶榜”标题夹注载:“镇市中并外镇步逐、乡村店舍多处,各张一本,更作小字刊板,遇有耆宿到县,给与令广也。”关于王朝意志传达给地方的方法与途径的问题,可以参考久保田和男《关于宋朝地方赦书的传达》,(日本)《史摘》33,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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