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术心理战在警察处置突发性治安事件中的作用

2014-04-16 19:22胡建伟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 2014年2期
关键词:突发性治安群体

胡建伟

突发性治安事件指群体或个人为满足某种需要,在特定的时空环境下,用扩大事态、加剧冲突、滥施暴力等手段,危害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影响的事件。其无论规模有多大,持续时间有多长,都会不同程度地破坏社会稳定和社会秩序,对社会具有危害性。突发性治安事件属于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现象。其属性是以刑事犯罪、违法乱纪、违反道德范畴等形式表现出来的,具有主观和客观两方面特性。

一、对突发性治安事件主要特性的分析

(一)主体的群体性和多元性

治安事件的主体,是为某种目的而聚集起来的群体,或特定环境下的集结人群,通常单个人的行为不能构成治安事件,但在特殊情况下,单个人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影响了诸多人参与,并扰乱和破坏了局部区域的社会秩序,也可以构成治安事件。从治安事件的主体构成来看,有工人、农民、学生、教师、个体户、干部、无业游民等等,一种群体性的治安事件也有多种不同社会身份的人参加。治安事件主体所涉及的层面,有政治诉求、实体经济、科学文化、民族事务、社会保障、民族宗教、百姓纠纷、城市管理、外交事务、生态环境等等方面,几乎涉及到社会的各个领域,许多社会领域都潜伏着引发突发性治安事件的隐患。

(二)主观方面具有明确的目的性

治安事件的人员总是为了实现一定的目的,事件主体的某种需求得不到满足,是引发突发性治安事件和常发性治安事件的内在原因,其目的性是十分明显的,这种内在需求会在与特定社会环境交互作用下得到强化,而导致引发治安事件。治安事件的主体因采取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暴力手段、或不正当手段、或偏激手段,才导致治安事件发生。近些年来治安事件出现了暴力性、破坏性倾向,严重暴力犯罪、暴乱、骚乱性事件呈上升趋势。甚至有的群体性事件在酝酿初期就成立了组织,计划性、预谋性、需要的目的性更明显,这与以往自发的、无组织的治安事件形式是截然不同的,加重了处理治安事件的难度。现在群体性治安事件大都经过精心策划和周密安排,有的还通过网络进行指挥和控制,对社会造成的影响和危害更为严重。

(三)客观方面的环境特定性

治安事件要在特定环境下才能引发,共性的群体性热点问题,以及不明真相的人群受到制造事件者的鼓动、蛊惑或威胁,均能导致事件发生。时空环境与事件的发生存在某些直接关系,与某些类型事件的升降有着一定的关系,环境因素的被利用更容易达到预期目的。发生治安事件时空环境特点,一是选择一定的时间和场合,利用群众共同关心或敏感性很强的事情,煽动群体不满情绪,使群情激昂、行为偏激;二是在有特殊意义的日期、节假日或重要公共场所煽动事件发生,制造和扩大影响;三是利用经济组织社会团体的失控、失误,制造煽动治安事件,趁火打劫,破坏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国家和集体利益。

(四)侵害客体的多样性

治安事件所侵害的客体是复杂的多样的,其破坏社会秩序、工作生产秩序、交通秩序、教学科研秩序、生活秩序,危害人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有的甚至指向国家政权和国家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私财产权利,影响社会稳定,是治安事件造成的直接物质性危害后果。而治安事件造成的精神危害后果更为严重,制造事件行为人通过一定行为得到了需要满足,以后每到同样需要出现时,行为主体还会以同样方式满足需要,也可能引发同类同质人进行行为效仿,这样的行为复制其严重后果是无法估量的,势必造成广泛的大众心理危害和恐惧。

治安事件的形态特征具有规模性、爆发性和互动性,治安事件一旦发生就具有一定规模,参与人数较多,影响面较宽,如果得不到及时妥善的处置,情节轻的会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可能影响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的稳定,所以治安事件发生后相关部门必须认真对待妥善解决,把事态控制和消灭在萌芽状态,最大限度地避免政治经济影响和社会动荡。治安事件是多种社会矛盾交织冲突的结果,突然爆发是事件的重要特征之一,在治安事件从量变到质变的转化过程中,有些矛盾因素容易被掩盖或忽视,当矛盾逐步激化达到难以控制时,便暴发为严重的治安事件,给人突如其来的感觉。治安事件多因共性的原因而引发,所以群体成员之间心理上互动性较强,互动对事件发生和发展具有催化作用,互动对无关人员还具有暗示和吸引作用,把大量不明真相的人卷入事件中来,群体事件中人员互动程度越高,对控制事态发展越不利,甚至起到恶化加剧的作用。

二、突发性治安事件的心理分析

根据事件主体所实施行为在事件中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以及事件主体的心理表现不同,可以将突发性治安事件的主体分为以下几个群体。

(一)核心群体

指在事件发生和发展过程中起核心作用的人所构成的群体,该群体通常人数较少,但行动动机和目的很明确,在心理上对其他群体的人具有影响、煽动和暗示作用,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在整个事件中是最大的。核心群体在事件中起组织、引导和控制作用,左右群体意识的内容、质量和发展方向,具有一定的威信和号召力。治安事件的核心群体一般多在事件现场,临场进行指挥和控制。大规模的事件,核心群体往往不在现场,而是退居幕后施控,由其他骨干成员实施具体的现场指挥。治安事件的核心群体在事件前一般有预谋,对其行为和要达到的目的具有自觉的意识,有的还经过周密策划,其言行的目的就是要直接挑起危害社会治安的事件,一旦事件爆发,他们往往积极参与行动,继续出谋划策。治安事件的核心群体其个人利益一般与事件有直接关系,他们希望治安事件规模越大越好,造成的社会影响越广越好,不计后果,直至治安事件蔓延、扩大和升级。

(二)骨干群体

在事件发展过程中起积极参与和助威的作用,构成人员多出于某种个人目的及从众心理,为核心群体摇旗呐喊,企图通过搭便车方式来满足自己一定的需求,这部分人员性格具有懦弱倾向,不敢也不愿意出风头标新立异,但在有其他人组织或带头的活动中可以充当骨干分子,也可能因为形势不利而转变态度,该群体人员数量较多,成分复杂,他们对治安事件起推波助澜的作用,会助长事件的规模扩大和产生危害影响。

(三)盲从群体

这些人从众性较强,没有自己明确的目的和需求,不明真相完全在盲目从众心理的驱使下,扮演普通群众角色,充当事件的分母,该群体在治安事件中占有一定比重,有可能对事件的发展起到起哄或推波助澜的作用,会干扰政府对事件人员的定性和处置工作。

(四)围观群体

这是典型的好奇心理引起的本能反应。好奇心是指喜好新奇性信息的可能性,是增强新奇性信息在大脑中显示的可能性的度量。因为好奇心理而成为事件的参与者,当了解一些信息之后,有的会主动离开,有的会围拢在事件现场观望,这部分人随聚随散,随散随聚,是极不稳定的偶然集合体,但是围观群体是事件策划者要争取利用的对象,参与事件的人数越多,核心群体获得其他群体的心理帮助和支持就越多,越有利于他们达到个人目的,所以在平息治安事件中首先要疏散围观群体。

三、处置突发性治安事件中实施心理战的时机

心理战,是一种特殊作战方法,亦即攻心战。是对抗双方通过各种有效的途径、渠道,运用不同的方式、方法及手段,为实现抗争企图,达到对抗目的,而积极地影响、作用或利用对方的心理状态、品格及其心理弱点的活动过程。警察战术心理战,是指导和进行警察执法活动中运用有效的攻心方法和指挥艺术,以达到积极影响执法对象产生心理效应的活动过程。突发性治安事件发生是社会矛盾在一定条件和环境下激化的结果,如果处理不当,在一定条件下,就可能成为引发治安事件的因素。处置突发性治安事件总的原则是科学干预,益疏不益堵。我国现阶段大部分治安事件是由人民内部矛盾激化而引发的,由治安事件本身性质和特点决定,处理这类事件要以理服人循循善诱,讲究实效,把握时机,果断处置,防止事件事态扩大化。要分析和了解事件发生的宏观背景以及具体诱因,了解人员构成情况、成员心理需求和心理状态,只有掌握事件的基本情况,摸清治安事件形成发展规律,才能有针对性地进行科学干预,把突发性治安事件妥善解决好,以免矛盾进一步加剧。通常治安事件发生发展过程中有三个有利处置时机。

其一,事件发生初级阶段,事态还没有扩大蔓延的初期是处置的最佳时机。事件初期处置是否得当,是整个工作的关键和重点。事件发生初期,群体成员结构尚不稳定,组织形式和权利结构较松散,群体意识还未形成,动机目的各不相同,这时公安机关要做到信息来源准确,信息感觉敏锐,信息分析判断正确,要依靠政府其他职能部门,做有针对性的疏导和教育工作,公安机关应尽量避免与群众直接接触,以免引起误会和激化矛盾。

其二,事件发展到一定阶段,这时群体人员生理心理能量持续消耗需要调整和补充,群体内部可能出现分歧和矛盾,也是处理治安事件的有利时机。随着治安事件的发展,事件群体逐渐形成了具有某种稳定的社会关系,群体意识较强,有一定的内聚力,成员的行为和态度比较一致,但这种相对稳定的社会关系会发生变化,群体内部分歧矛盾出现是打破稳定群体关系的最佳时机。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应注意区分群体成员在事件中所处的不同地位和所起的不同作用,掌握重点讲究策略,采取多种方法和手段调查取证,掌握确凿的证据,为后期处置工作做结论准备。

其三,借助外界压力(缺水、缺食品)或自然环境(如炎热、刮风、下雨等)条件,导致群体成员情绪发生变化,产生烦躁焦虑情绪,意志发生动摇,心理受到冲击,是处置突发性治安事件的有利时机。心理学研究表明,人的心理状态受各种客观刺激物的影响和作用,恶劣的自然环境会导致人产生焦虑情绪,影响人的心态。但此时更要谨慎行事,要竭力稳定人心、晓以事理、以善解人意的工作态度和方式处置问题,因为这时是矛盾容易激化的时候,是不法分子欲利用制造更大事端的时候,也是相关部门处置这类事件的良好时机。

四、处置突发性治安事件实施心理战的方法

治安事件具体情况十分复杂,事件性质、事件情节,表现形式也是多种多样,具体处置方法有所不同,根据治安事件引发扩展恶化的变化规律和特点,处置这类事件应采取不同的方法。

(一)心理攻势

谈话、劝导、劝解以及利用各种宣传媒体等形式,通过不同途径有针对性地展开心理影响,是心理攻势立竿见影的主要手段。全面掌握情况,分析事件发展的程度,发生原因特点和规律,针对不同群体的不同心理需求,采取不同的策略,做深入细致的心理宣传工作,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争取群众对政府工作的理解信任和支持,提高群众对政府解决问题能力的信心,使事件得到圆满解决。

(二)速战法

突发性治安事件发现早、处置快,是避免事态扩大发展,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有利战法。公安机关应抓住有利时机(事态尚未形成规模,群体内部存在薄弱环节),在相关领导部门的统一领导下,主动出击迅速控制事态规模,把事态规模控制在较小范围之内,再具体情况具体协调,这样以较小的代价可以取得较好的效果。

(三)缓兵法

治安事件规模已发展到一定程度,事态发展方向尚不明朗,群众情绪不稳定矛盾比较激化时,处理事件的相关部门应首先观察动态环境,准确掌握情况,立足缓解矛盾,在拖延中寻找解决问题的有利时机。参与事件的人员内部出现分歧矛盾时,心理生理能量消耗需要补充调整时,疲劳困倦时,生活必须品缺乏时,等等,都是处置治安事件可以利用的时机。

(四)武力处置

在各种处置方法均不见效的情况下,且事态不断扩大和蔓延,可能引发打、砸、抢、烧、杀等严重暴力犯罪活动时,方可考虑调动防暴部队,强行制止和平息事件,必要时可以依法使用武力和警械。

总之,运用警察战术心理战处置突发性治安事件,关键是对环境的管控,现场人员生理心理变化程度的掌握。事件发现早,处置快,才能最大限度地避免政治经济影响和社会动荡,对遏制事件的恶化加剧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应用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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