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韶阳 朱茵
我国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机制存在问题分析
□华韶阳 朱茵
交通事故;快速处理;交通拥堵;保险行业;建议
一直以来,交通事故处理在全社会的认知中都是交通管理部门的职责。而轻微交通事故的快速处理,是我国交通事故处理不断发展过程中一场深刻的变革,意义深远。它改变了以往人们对事故处理的传统观念,以法律的形式规范了轻微事故处理的新机制。近10年来,中国机动车保有量快速发展,2012年全年增加1 511万辆。其中,山东、广东等省机动车保有量超过2 000万辆。
城市交通伴随着私人小汽车的飞速增长,逐渐趋向饱和,直接的表现就是逐年增长的各类交通事故和与日益剧烈的交通拥堵。在各类交通事故中,70%~80%为仅造成车物损失或人员受轻微伤的事故。如果这些轻微事故得不到高效、快速地处理,就会直接加剧城市的拥堵,增加城市交通负荷,不利于城市的交通乃至经济的发展。因此,必须予以重视,缩短对这些交通事故的处理时间,简化处理的程序,处理好每一起交通事故。
1.国内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现状
我国很多城市已经开始试运行轻微交通事故的快速处理制度。以北京和成都等城市为例,北京市已于2007年7月正式开始试运行事故快速处理,并在2011年推出改进举措。自此项规定实施6年来,成效显著。大部分轻微交通事故能够得到快速处理而不影响交通状况,但有部分驾驶者仍对快速处理抱有不正确的认识,发生事故后只是报警等候处理,从而造成道路的拥堵。笔者认为,北京市的这种方式为快速处理交通事故奠定了制度上的基础,也为我国其他的城市提供了一个示范的典型。如何让所有交通参与者,尤其是机动车驾驶者真正认识和接受它还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成都市于2010年推出了适用于自身的快撤、快处、快赔暂行办法。交通管理部门联合法院、保险公司等与事故处理相关的各部门,设立道路交通事故快速理赔服务中心,为驾驶者提供一站式服务。成都市这种模式能够得以正常运行,主要归功于事故处理相关部门的高度协调与统一,而较为完善的法律制度也为这一模式的正常运行奠定了基础。当然,这种模式目前也存在着一些问题。首先,驾驶者主观接受这种处置方式就是首要的难题;其次,事故双方当事人对于事故的成因、责任等也经常存在争执不下的情况。责任的不明确,也会导致即使保险公司在场也无法顺利理赔。虽然现阶段这一制度尚不完善,但也为我国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机制的推广探究出一条新路。
2.发达国家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现状
发达国家的机动化程度比我国高,同时,就发生的交通事故数量而言,也极为庞大。以美国为例,如果没有高效便捷的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机制,美国的警力是很难处理每天发生的海量交通事故。在美国,如果发生事故,但并未涉及人员伤亡和严重的财产损失,肇事司机只需要将车移到路侧,保证车辆不妨碍后续交通,互相告知联系方式和保险信息即可。因为美国的法律明文规定,所有上路的机动车都必须有保险,这就为这种处理方式提供了可能。至于理赔,自然有保险公司来处理。与此同时,美国社会对这一制度有着极高的认可度,驾驶者自行解决事故的自觉性和主动性都很高,全社会形成了这样一种良好的风气。保障这一制度能够有效实施的另一重要前提是美国的保险公司极其负责,只要客户涉及交通事故,它都会在调查后进行合理赔偿,毫不推诿责任,各公司之间也遵循彼此之间的准则。但是,这些都仅限于那些损害微小的事故,如果发生有人员伤亡或其他重大影响的事故,即使双方达成和解也是不允许的,警察会在几分钟之内赶到现场。当较为严重的事故发生时,多数目击者会在第一时间用手机拨通报警电话。
显而易见,“诚信”是美国交通事故快速处理顺利实施的基本前提。这种“诚信”促进了事故当事人之间的信任,保险公司真诚对待被保险人。而当出现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时,社会又不会一味纵容。而良好完善的保险制度和法律体系也为交通事故的快速处理奠定了基础。
1.现行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
与交通事故处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虽然对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做出了相关规定,但在实践中也
LGX04-1)存在着一定的问题。以《中华人民共和
2.驾驶者方面存在的问题
据北京市交管局的调查显示,大约八成的机动车驾驶者习惯依赖交警现场执法。长期以来,只有交警才拥有处理交通事故权力的思想根深蒂固,驾驶者发生交通事故后的第一反应就是打电话找交警处理,而忽视了群众参与的积极性。目前,我国交管部门均鼓励轻微事故的快速处理,但是轻微车损事故快速处理运行中机动车驾驶者存在着以下问题:一是事故发生后,很多当事人实施快速处理的意识不强。相反,很多交通参与者发生事故后“报警”和“保护现场”的意识十分强烈,即使是轻微车损事故,驾驶者对快速处理仍没有一个正确的认识。二是一些事故车辆证件不齐全。根据有关法律规定,驾驶者在驾驶车辆时应当携带相关证件。而现有的机动车轻微事故当事人快速处理办法规定,当事人进行快速理赔时,需提供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以及交强险等有效证件。一旦发生事故,如果证件不齐全就有可能导致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无法正常进行。三是驾驶者固定证据、收集证据能力差。根据2009年施行的《道路交通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发生轻微事故时可以移动车辆,但必须固定相关证据。然而,很多驾驶者并不知道或者不熟悉如何固定证据,这就大大降低了快速撤离的效率。
3.保险理赔方面的问题
人们对事故处理过程最关心的话题无疑是事故损失的赔偿问题。笔者认为,事故保险理赔在影响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的诸多因素中是最为重要的。正因为如此,才使得保险方面的赔偿问题成为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的一个焦点问题。以保险公司为例,以前的车险条款和理赔业务流程规定,只有交通管理部门盖章的事故处理意见才能作为理赔依据,而现在,双方当事人自行解决交通事故的协议书也成了索赔的依据,这就导致保险公司原先的理赔规定落后于当前交管部门所倡导的实践模式。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有关人士指出,快速处理机制的建立使得骗保的可能性增大,从而导致保险行业将承受很大的风险。很多地方的保险公司不得不因为自身利益而“抵制”快速处理工作的普及。如果交管部门与保险公司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和配合,在快速处理政策出台同时,相应地导致骗保案件高发,直接使保险业受到冲击,也间接损害了群众的正当利益。
保险行业对于人们日常生活、工作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在我国社会服务体系中也有着很重要的地位。然而,由于我国社会相关法律法规、诚信体系建设尚未完善,保险行业自身也存在种种问题,导致诈保、骗保现象时有发生。这些问题的出现,笔者认为不仅是投保人单方面的问题,保险公司也同样有一定的责任。
1.完善与快速处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已经为交通事故的快速处理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但由于各地情况具有相当大的差异,现有法律体系的局限性便体现出来。制定更符合实际交通状况特点的规定,无疑是加快全国交通事故快速处理进程的有效方法。与此同时,仅仅有法规保障是不够的,当事人权益保障的司法途径畅通也是必要的。交管部门与司法部门应有充分的协调与合作,保障司法畅通,使快速处理后出现的问题能得到及时解决。
2.保险行业应自我改善,积极应对快速处理
保险行业作为推动整个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机制进行的核心,应积极响应政府号召,适应新的经营环境,解除驾驶者的后顾之忧。首先,全国保险行业要统一信息收集与交流制度;其次,应着重打击骗保案件。交管部门应为保监局提供便利,共同打击骗保行为。
3.交管部门也应同步转变工作思路
各地交管部门应加强关于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的相关规定的学习。要相应调整事故处理警务工作机制,建立快速处理事故考核机制,加大对交警快速处理事故的考核力度,让执法者首先接受并认识这个机制。在交管部门内部,必须统一认识,以宣讲等方式确保每名事故处理交警深刻理解快速处理规定,及时转变陈旧的“事故处理靠警察”观念,积极指导群众使用快速处理办法。
除了加强执法者对快速处理的专业技能外,笔者认为交管部门也应对事故车辆提供保障,给予民众足够的安全感,使得轻微事故发生以后有责可追。现在驾驶者不愿意或从心理上抵触快速处理,从根本上说就是对这一制度的不信任。一些驾驶者拒不认账,甚至还有一些驾驶者逃之夭夭,使受害人束手无策。出现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交管部门对快速处理的支持力度不够,没有很好地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对于那些以快速处理之名而试图逃避责任的驾驶者,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应予以严厉的打击,以确保法律的严肃性和公平性。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交通管理工程系)
10.3963/j.issn.1006-8864.2014.1.028
本论文得到相关项目资助(编号2013LG04-1;NECT-12-0634;2013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为例,如第七十条第二款所规定,如果当事人在发生事故时过分的保护现场,延误了时间,则有可能造成交通的不必要拥堵;又如《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虽然保护了现场的完好,但是这意味着要放弃正常的通行秩序,而这也将在很大程度上加剧交通的拥堵。如果在高峰时段采取保护现场措施,后果将更为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