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院校经侦专业复合型人才培养模式构建研究

2014-04-16 17:26史晓全
江西警察学院学报 2014年3期
关键词:学科知识公安院校人才

史晓全

(江西警察学院,江西 南昌 330103)

公安院校经侦专业复合型人才培养模式构建研究

史晓全

(江西警察学院,江西 南昌 330103)

经侦复合型人才需要掌握两个以上学科的系统知识,具有超前性、创新性的工作能力,具有较强的继续学习能力,能够适应当前经济犯罪高度复合化的挑战。我国公安院校应进一步明确培养经侦专业复合型人才的目标,并细化培养标准,建立协同创新的复合型人才培养模式,科学设置课程体系,建立与经侦实战部门在人才培养上的战略合作关系,并拓宽经侦复合型人才培养的海外资源。

公安院校;经侦人才;复合型人才;培养模式

一、前言

随着我国计划经济体制的转变和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严重扰乱、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经济行为日益增多,为此,我国1997年修订刑法时将诸多严重破坏市场秩序的经济行为纳入刑事制裁的规制范围。为了适应打击经济犯罪、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需要,我国于1998年成立了经济犯罪侦查局,专司经济犯罪打击与预防工作。与此同时,公安队伍对经侦人才的大量需求促进了公安院校对专门经侦人才培养的重视,全国多所公安院校开设了经济犯罪侦查专业,或者在侦查专业下设置了经济犯罪侦查方向,为经侦实战培养了大量的经侦专门人才,经侦人才培养呈现出欣欣向荣的景象。

然而,随着经济体制的深化改革以及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经济犯罪行为呈现出专业性强、技术手段丰富和犯罪主体集团化的新特征,所涉经济领域高度复合化。通常,一个经济犯罪行为由团伙中的多人配合完成,这些犯罪成员通常具有丰富的行业知识背景或者从业经验,其所实施的经济犯罪行为通常涉及公司、金融、商贸等多个经济领域。经济犯罪行为涉及经济领域的高度复合化给经侦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公安院校是为公安经侦一线输送合格人才的重要阵地,在当前新的经济形势下,如何培养适应当前经济犯罪打击要求的经侦专业复合型人才,应是各大公安院校共同研究的重要课题。

二、经侦专业复合型人才概述

(一)经侦复合型人才的内涵

经侦专业复合型人才是指以经侦专业为主要学科背景,同时具有其他与经侦工作相关联学科知识储备的复合型人才。

经侦专业复合型人才通常要求是跨二级学科的复合型人才,主专业是经侦专业,另外需要进修的其他专业是更好从事经侦工作所需的其他专业,一般为财政、经济类专业。如,税收学,金融学,保险学,国际经济与贸易,工商管理、会计学、审计学等。

经侦专业复合型人才要求具有多重学科知识背景,除经侦专业知识外,只掌握一个经侦相关学科知识已经不能适应目前经侦工作的需求。公安院校经侦专业学生入警后,多从事基层经侦执法工作,侦办的案件类型多样化,涉及众多经济领域,按照目前基层经侦工作的现状,一个经侦民警固定侦办涉及某一特定经济领域的某一类型案件的情况比较少,这就要求经侦民警必须掌握多重学科的知识。

经侦专业复合型人才是能力复合型人才,既能很好地适应经侦工作,又具备从事其他行业工作的能力。经侦复合型人才特别注重其掌握的其他学科知识与经侦专业知识的关联性,特别强调具备综合运用各学科知识的能力,从形式上来看,不必要求一定是双学士或取得多个学位。

(二)经侦专业复合型人才的特征

1.经侦复合型人才必须掌握两个以上学科的系统知识

经侦工作是多学科交叉和高度复合的工作。从事经侦工作的经侦民警除要掌握侦查专业的技能外,还要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功底,涉及刑法、刑事诉讼法、民商法、经济法等多个法律部门;同时,经侦民警还要具备丰富的经济、财政知识,懂得公司、金融、税收、工商管理、市场贸易、会计、审计等基本业务知识。另外,由于经济犯罪案件的经济犯罪主体往往学历高、行业经验、社会经验丰富,还要求侦查人员具有较强的心理素质、表达能力和交际能力。要能够担负相关责任,经侦民警必须成为其中某个乃至多个领域的专家。[1]

经侦复合型人才的培养顺应了多学科交叉、高度复合化的经侦工作的需要,通过科学系统的教育培养,经侦复合型人才应在掌握经济犯罪侦查学基础学科知识的前提下,掌握法学、社会学、财政、经济类学科等多学科的知识。

2.经侦复合型人才必须具有超前性、创新性的工作能力

经侦复合型人才所掌握的经济犯罪侦查、社会学、法学、财政经济类学科知识不是互相割裂的个体,具备多学科知识背景的效果不是知识的简单相加,而应是多学科高度融合、相互促进状态下产生的应用性更强的复合知识。法学知识、财政经济学科知识要服务于培养学生的经济犯罪侦查能力,应精心选择经侦执法办案所需的知识点展开教学活动,避免大而全的教学模式。

我国经济建设处于改革转型时期,许多经济领域属摸着石头过河的状态,呈现出经济体制变革先于法律制度变革的特点。在经侦工作中,常遇到某些新型经济行为定性困难的情况,这要求经侦民警对于经济行为、法律条文、侦查模式不能只做形式化和表面化理解,应具有超前性的判断能力和创新性的思维模式,灵活运用各学科知识,综合分析判断。因此,经侦复合型人才不是简单的掌握多学科知识的人才,而是具有超前性、创新性工作能力的人才。

3.经侦复合型人才应具有较强的继续学习的能力

通过科学的教育体系和培养模式,经侦专业人才掌握了法学、财政经济类学科和本专业知识,并初步掌握了综合运用多学科知识侦办经济犯罪案件的能力,公安院校对经侦复合型人才的培养目标基本完成。但是,从公安经侦实践来看,经侦工作所涉经济领域不断变化,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变化,经济犯罪主体也在不断变化,经侦人才面对这些变化,要具有主动学习的意识和自我学习的能力,这些学习不可能靠公安院校的系统教育完成,而实际上公安院校的系统教育也不可能涵盖所有经侦工作所需的经济业务知识和法律知识,这就要求经侦复合型人才具备继续深入学习的能力。公安院校在培养教育的知识内容上不可能做到面面俱到,但应重点培养经侦人才的自学意识和能力。

三、目前我国公安院校经侦人才培养的现状

(一)未明确培养经侦复合型人才的目标和理念

目前,多数公安院校认识到经侦人才不能只懂侦查,应该掌握至少三类知识:法律知识、经济知识和侦查知识,认识到经侦人才是一种在知识结构方面要求较高、政治素质要强的复合型侦查人才,[2]但多数公安院校没有将培养复合型人才明确列为经侦人才培养的目标。目前,多数公安院校经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基本确定为:能在公安、检察、海关等部门从事经济犯罪案件侦查、刑事执法、预防和控制犯罪工作。这样的人才培养目标定位虽然表面上看针对性较强,但是实质上口径过窄,不能很好地指导经侦教育内容和方法的科学设置,往往不能很好地适应经侦实战的需要。

(二)课程设置趋于多元,但是课程之间缺乏充分的融合

目前,多数公安院校经侦专业的课程体系逐步摆脱了局限于单一学科(专业)课程的局面,认识到搞好经侦专业课程设置,对公安高等院校培养复合型侦查人才具有重要意义,[3]并逐步在经侦专业开设了相关经济基础课程,如金融学相关课程、税收学相关课程、会计学相关课程、国际商贸相关课程等。但从整体来看,课程之间缺乏充分的融合,所开设的法律课程,如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大多还是由一般法学专业的教师授课,在讲授的过程中,讲授内容过于系统和笼统,没有体现经侦特色;所开设的经济类课程,如经济基础知识、金融业务知识,虽然在内容上有所选择,但是大多与经济犯罪活动中的业务流程没有完全契合,学生在学完课程后,只掌握了该领域的一定经济业务知识,不能满足下一步经侦教学的需要,很多时候在开设专门类型的经济犯罪案件侦查课程时,还要再次讲授相关经济业务流程。

(三)未充分发挥经侦实战部门在经侦人才培养中的作用

目前,多数公安院校认识到教学练战一体化的教学方式在经侦人才培养中的重要性,强调要加强与经侦实战部门在人才培养方面的合作。但从目前情况来看,经侦实战部门在经侦人才培养方面起到的作用较为局限,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为经侦专业的学生提供实习机会。鉴于经侦部门对于实习学生的容纳量有限,实际能够接受并充分完成实习环节的情况并不理想;第二,派出经侦实战经验丰富的民警为经侦专业学生开设讲座或者进行授课。由于实战部门派出的授课人员不能完全脱离原工作岗位,因此授课系统性不足,再加上实战部门的人员通常不掌握大学教育的规律和熟练授课的能力,实际授课效果并不理想。

(四)人才考核形式趋于多样,但仍以传统考试、考查方式为主

人才的培养过程包括人才培养目标的确立、课程设置、教学实施、考核检验等环节。对于人才的考核是人才培养的最后阶段,也是检验是否达到人才培养标准的主要途径。对经侦人才的考核形式应该多样化,但在实际操作中仍以传统的考试和考查为主要方式。传统的考试和考查方式虽然具有操作简单、相对客观、容易规范的特点,但是其不能检验学生的真实水平和能力的缺陷也较为明显。

四、公安院校经侦专业复合型人才的培养路径

(一)多学位式培养模式

可通过设置辅修专业学分的方式,要求学生通过自学考试等途径学习一门或几门财政经济类专业或者其他相关专业。此种途径的优势在于操作简单,只要设置好学生需要另外学习的专业即可。

此种途径的劣势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因学生学习精力有限,而自学考试等途径学习周期和考试周期较长,一般只能指定一个专业,限制了学生的学习范围;二是以单纯是否取得相关专业文凭为考评标准并不科学,不排除有些学生通过不当途径取得文凭,实际并未学好相关专业知识;三是学校指定学生辅修某一专业,学生要想顺利完成此专业学习,必须系统地学习这一专业领域的知识,其中很多是经侦工作所用不到的知识,虽然专业与经侦工作相关,但是学习的目的性和针对性并不强。

(二)公安院校内部培养模式

此种模式要求将其他相关专业的学习纳入学校的培养目标、课程设置和考评体系。在经侦人才培养目标中明确规定学生必须学习和掌握从事经侦工作所需的其他专业的知识,以必修课、选修课相结合的方式,科学设置课程体系,最终通过多样化的考核方式综合评估学生的学习效果。此种途径虽然要求在课程设置上精心设计,在考核环节的操作也比较繁琐,但是能够有效克服第一种途径的弊端。

对于学习能力较强、对获取多个学科学位具有自我要求的学生,也应鼓励他们利用业余时间积极考取其他专业学历。

五、构建公安院校经侦专业复合型人才的综合培养模式

(一)明确经侦专业复合型人才的培养目标,并细化培养标准

公安院校应革新培养专门化、应用型经侦人才的传统培养思路,将培养经侦专业复合型人才明确写入培养目标,既要达到知识复合型的培养目标,而且要达到能力复合型的培养目标,尤其是要强调超前性和创新性经侦工作能力培养的重要性。同时,应进一步细化人才培养标准,强调经侦人才经济业务操作能力的培养和综合运用跨学科知识的能力。

(二)搭建培养平台,建立协同创新的复合型人才培养模式

改变以课堂为单一平台的人才培养模式,建立多平台互相融合的经侦人才培养模式。除加强课堂实训比例和质量外,要充分发挥学生会和社团的作用,开展多样化的经侦专项竞赛活动,培养学生实践操作能力,开拓学生的知识面;应在本科经侦学生中广泛开展应用性经侦课题的科研活动,鼓励学生走出教室,走出学校,到经济行业一线去,到经侦实战部门去,掌握最新的经济犯罪动态,学习最新的经侦技战法,培养学生自我学习、主动研究的意识和能力;应在经侦学生中开展导师制,聘请实战部门专家及具有丰富实战经验的优秀教师担任导师,克服公安院校学生警务化管理偏重于专业钻研的弊端,导师不仅在学习上给予全面指导,随时答疑解惑,而且应重视经侦德育教育工作,加强对学生警察意识、思想道德素质、职业道德素质的培养。

同时,还应重视协同创新在复合型经侦人才培养中的重要作用。公安院校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应设立经济犯罪侦查协同创新中心,广泛吸收经侦专业的学生加入中心展开学习和工作,一是打破学科的藩篱,给经侦学生提供到经济业务、公安信息情报、技术侦查、舆情、群众工作等领域学习的机会,促进校内和校间的跨学科交流;二是打破学校和企业及行政执法部门的藩篱,促进学生走进市场经济主体和行政执法主体,了解行业最新动态;三是打破学校与学校之间的藩篱,促进不同公安院校之间经侦培养模式和经侦人才培养经验的交流。

(三)科学设置课程体系,建立“三段制”经侦人才培养模式

明确通识课程(加强思想素质、文化素质等方面的课程)和经济基础课程为经侦专业核心课程服务的课程设置指导思想,科学确定课程体系和开设安排。以本科层次为例,第一学年应开设有助于培养警察意识、加强思想政治素质、心理素质、文化素质(语言类、写作类、阅读类、计算机操作等课程)、提升人际交往能力的通识课程;开设与经侦业务相关的经济类课程,如金融理论与实务、税收理论与实务等;同时适当开设一定比例的法律、公安基础课程,让学生对公安基础业务和所需基础法律知识有个基础掌握,为下一步广泛开设法律课程和经侦专业核心课程奠定基础。第二学年应以法律类课程、侦查类课程为主,同时开设经侦政策、基础业务相关课程,让学生在形成完善的法律知识体系和掌握较为扎实的侦查学相关知识的基础上,接触经侦基础知识。第三学年全面开设经侦专业核心课程,可以尝试打破现有以刑法章节为分类标准的课程设置方式,尝试以经济行业或者犯罪手段为分类标准开设精细化课程,如开设伪造类经济犯罪案件侦查课程、诈骗类经济犯罪案件侦查课程、生产销售类经济犯罪案件侦查课程。同时,打破原有的灌输式的授课方式,配合精细化课程尝试小班化教学。第四学年,安排学生到经侦实战部门实习,完成毕业论文。在四年的学习时间里,学校应引导学生辅修经侦工作所需的其他专业,鼓励学生攻读第二学位。

在课程质量考核、评估方面,应以针对性、融合性为通识课程、经济基础课程的课程质量衡量的重要标准,丰富课程质量评价主体,邀请实战部门专家作为课程开设质量的评价主体,改变单纯以学生和教务部门为主体的课程质量评价主体构成状况。

应重视对于通识课程、经济基础课程的师资培养,摈弃选择不具有经侦教育背景、不接触经侦实战的纯专业教师讲授此类课程。应确立集体备课制度,组织具有经侦实战经验的老师和缺乏经侦实战经验的老师集体备课,组织经侦专业老师和经济、法律专业老师集体备课,促进学科融合,提升经济、法律专业课程对经侦课程的支撑,同时促进经侦专业教师掌握更多的经济、法律专业知识。

(四)建立与经侦实战部门在人才培养上的战略合作关系

应打破原有经侦实战部门成为公安院校单纯实习基地的状态,全面开展与经侦实战部门在共同培养复合型经侦人才方面的各项工作。

1.在经侦教材编著方面,在听取经侦实战部门人才培养需求的基础上,科学确定教材编写原则和思路,使经侦教材更贴近经侦实战;吸收具有丰富经侦实战经验,又具有一定理论素养的经侦民警参加教材编写和审定工作,保证教材与经侦实战相契合。

2.在经侦教学方面,应吸收具有丰富实战经验同时又具备一定的授课能力的经侦民警走上大学讲台。为避免实战单位派员授课的临时性和短期性问题,应建立经侦民警驻校教官制度,选派具有一定资质的经侦民警常驻学校,担任自己所擅长专业领域的经侦专业课程,并同时担任学生的导师;同时,经侦实战部门在公安院校开设的经侦专业讲座要突出省情,增强讲座的系统性和常态化,避免随意性。

3.在考核方面,应吸收实战部门的优秀经侦民警担任学生期末考试以及毕业实习环节的考官,在面试、案例考核、实训考核等环节承担考核职责。

(五)拓宽经侦复合型人才培养的海外资源

随着世界经济的一体化进程的加剧,经济犯罪领域涉外案件(广义)逐步增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经济犯罪的主体为外国人的越来越多;第二,经济犯罪的赃款赃物等涉及境外因素的越来越多;第三,犯罪手段效仿国外做法的案件逐步增多。从经侦实践来看,经侦队伍中具备办理涉外经济犯罪案件能力的人才较为缺乏,成为制约公安经侦工作效能提升的一个因素。经侦教育也应树立“面向未来、面向世界”的意识,充分挖掘和利用海外资源培养经侦复合型人才。通过与海外警察院校建立战略合作关系的方式,加强师资交流和学术交流,给学生创造到国外警察院校学习和交流的机会。这对拓宽经侦学生的国际视野,掌握经济犯罪的全球动态,以及培养办理涉外经济犯罪案件的基本能力,具有重要的意义。

[1]马东江.经侦理念的创新突破[J].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4).

[2]高春兴.公安高校侦查专业设置经侦专门化培养方向的意义[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1,(4).

[3]高爽.经济犯罪侦查专业课程体系的建设[J].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1).

责任编辑:钟 琳

D631.15

A

2095-2031(2014)03-0022-04

2014-04-05

史晓全(1982-),男,山东淄博人,江西警察学院经济犯罪侦查系讲师,从事经济犯罪侦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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