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碧铭,倪 明,邱 斌
(三明市公安局,福建 三明 365000)
重性精神病人肇事肇祸管控工作初探
戴碧铭,倪 明,邱 斌
(三明市公安局,福建 三明 365000)
肇事肇祸重性精神病人具有犯罪行为突发性、暴力性,侵害目标随意性、犯罪后果严重性和对社会稳定破坏性等特征。由于对重性精神病人的社会潜在危害性认识不足,目前肇事肇祸重性精神病人的管控措施基本不落实,缺乏必要的基础治疗和监管约束,对社会治安带来潜在和现实威胁。加强易肇事肇祸重性精神病人的管控,应加强组织领导,摸清真实底数,扩充医疗资源,列入管控治疗,拓宽救助渠道,建立协作机制,强化责任落实,切实预防和减少重性精神病人肇事肇祸、危害社会。
重性精神病人;肇事肇祸;犯罪失控;管控措施
重性精神病肇事肇祸是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不可忽视环节。2012年以来,福建省三明市发生重性精神病肇事肇祸案件14起,造成11人死亡、18人受伤,对社会构成了严重威胁,成为当前影响社会治安稳定的突出问题。
(一)犯罪行为具有突发性
据精神病专科医生介绍,精神障碍本身可以引发肇事肇祸及一些违法犯罪行为。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精神状况的不确定性及突发性,给社会治安带来严重安全隐患,也给公安机关对这类重点人员的管控工作增加了难度。2013年10月6日晚,永安市青水乡发生4死2伤的精神病肇事肇祸命案。经走访了解,肇祸精神病患者郑某某自2003年2月份因精神病发故意伤害1人后,十年间都有进行治疗和服用药物,平时生活能够自理,与当地群众交流正常,并未发现不正常情况,但其因噪声与邻里争吵而引发的暴力砍人命案发生,具有突发性。
(二)犯罪行为具有暴力性
精神病人在发病期间,容易狂躁不安,情绪激烈,产生冲动行为,对其行为不能控制,往往违背常理。在实施违法犯罪过程中,通过器械、武器、爆炸物等,或自身体力,实施极其恶劣的行为,以毁物、杀人最多,手段残忍。2013年6月30日,三明市三元区一居民小区附近发生一起重性精神病人肇事肇祸事件,该嫌疑人精神病突发,手持菜刀挥舞乱窜并大喊大叫,三元公安分局出动6名警力才将该精神病人制伏。在制伏过程中,造成1名民警负伤。
(三)侵害目标具有随意性
精神病人不能辨别和控制自己的行为,一旦发病就会失去自控能力,作案无动机,侵害对象随意,往往见凶器就拿,见物就打,见人就杀,受害人猝不及防。2012年7月21日将乐县古镛镇街面突发精神病人张某手持西瓜刀砍伤5人案件。2013年6月18日,重性精神病人练某某突然发病手持利器在三明市三元区步行街上对过往行人挥砍,致1人重伤、4人轻微伤。上述两例精神病人作案侵害目标具有随意性。
(四)犯罪后果具有严重性
精神病患者通常具有正常人的体力和攻击能力,能实施殴打伤害、杀人、损毁公私财物等违法犯罪作为。在发病期间实施的犯罪行为,往往手段残忍,杀人时乱砍,反复的砍,杀人现场惨不忍睹,案发后给被害人家属及周边群众带来冲击,形成恐惧,造成极大的心理伤害。2012年10月1日建宁县黄埠乡发生故意杀人案,嫌疑人伊某某精神病发作,产生精神幻想,用木棍多次击打受害人谢某某头部致死,犯罪现场脑颅四溅、血腥恐怖。
(五)对社会稳定具有破坏性
精神病人犯罪时处于无自制力和病态状态,具备突发性和极强的攻击性。一旦发生恶性案件,会引起周边群众的恐慌,周围的群众就生活在被攻击和伤害的恐惧之中,严重干扰了人民群众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影响当地的社会安宁。2013年5月6日泰宁县城区发生2名流浪“武疯子”手持三把大刀和一把菜刀吓唬路上行人的事件,给周边群众带来了恶劣的影响,所幸派出所民警及时出警制伏二人,没有造成恶性事件。
(一)基层政府没有认识到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各级各部门领导对精神病人排查管控救治救助工作的重要性、长期性、复杂性认识不足,没有把这项工作提高到维护社会安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高度来抓,重视不够,力度不足。有的地方消极应对,大多以经费紧张为由,工作时紧时松,不推不动,甚至推也不动。有的地方片面强调精神病人肇事肇祸的突发性、偶然性以及救治管控工作的艰巨性,畏难情绪严重。特别是乡镇街道和村居基层组织对上级的文件学习不认真、领会不深入,很多地方对有关重性精神病人管理的相关文件均未认真传达贯彻,对自身应该承担的职责也不明确,特别是对精神病人的实际底数摸排不准。
以三明市为例,三明市卫生系统在库登记的重性精神病人有8,856人,而全市公安机关实际列管的重性精神病人只有3,661名,两者数据相差甚远。据三明市第四医院、永安市第六医院、永安市同济医院多名工作经验丰富具有精神病治疗资格的专科医生介绍,精神病属于流行性疾病,福建省精神病人比率为15周岁以上人口的1.3%,按此比例推算,三明市患有精神疾病的人应达到30,355人。这一数据离卫生部门统计的数据相差很大。公安机关多次部署摸排重性精神病工作,因工作专业度偏高且复杂,需要多个部门配合,摸排工作进展缓慢。与此同时,重性精神病人肇事肇祸案事件多发,给管控工作增加了维稳压力和舆论压力。
(二)有关部门对肇事肇祸重性精神病人管理履职能力有待加强
1.基层政府没有发挥组织牵头作用
各地基本没有按照上级文件要求牵头组织卫生、公安、民政部门排查管控和救治救助重性精神病人,在精神病监护人亲属不愿接收的情况下,没有负起责任落实监护工作。大部分基层政府没有按期召开联席会议,也没有部署排查管控工作,基本处于空转状态。部分乡镇街道处置精神病人肇事肇祸案事件工作迟滞,有的拖了多年后才协调解决。有的地方显见性重性精神病人经常手持刀具棍棒等器具在路上游荡,基层公安派出所出警处置后向有关党委政府部门反映,往往没有得到回应,造成重性精神病人回流社会,住院人数不断积淀,病人随时肇事肇祸的隐患无法根除。
2.精神病医院投入偏少、医生人数太少,基层卫生诊所随访工作得不到落实
三明市有5家精神病人收治医院,床位数不超过500张。在市政府的支持下和市卫生局的争取下,三明市第四医院迁建工程2014年能增加病床至300张,永安第六医院扩建能增加病床150张,但有相当部分的精神病人住院治疗时间长达10年以上,因精神病人治疗的长期性,增加的病床数根本无法满足现有精神病人治病需求。同时,三明市目前精神病专科医生严重不足,仅有的精神专科医生基本上集中在精神病院,主要医疗精力在就诊治疗和入院就诊的精神病人。这导致两个方面问题,一方面部分精神病院或医院精神科不能及时将病人信息传导给卫生管理部门,数据迟滞;另一方面基层卫生医疗机构由于缺乏足够专业的随访医务人员,入户随访重性精神病人工作落实不下去。由于日常随访不到位,对精神病人的危险性不能如实和实时评估,也不能就精神病人用药的基本常识和规范对家属进行有效指导,造成病人家属在督促病人用药方面认识不到位、操作不当。此外,为应付上级卫生部门的考核,部分卫生院委托乡村医生或街道诊所负责随访,或者就系统考核而系统操作应付。
3.治疗费用保障不到位
因为需要营利维持运行,医院均不能按照规定先行垫支医疗费用。省政府转发省卫生厅、公安厅、民政厅、财政厅、残联《关于加强肇事肇祸重性精神病人强制治疗管理的意见》(闽政办 〔2010〕156号文件)规定,需强制治疗人员的医疗经费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与医疗机构治疗费用差距较大。根据规定,病人处方一般不超过7日常用量,由于大部分精神病人居住地离精神病医院路途较远,取药不方便,经常导致取药不及时而耽误服药。医保中心在精神病治疗医保控费上没有考虑到精神病人治疗实际,采取以次数控费计算的方法不科学,市级精神病医院按每次8,800元、县级精神医院按每次4,400元标准核报,一年不得超过3次,每次间隔不得低于15天的精神病医保控费制度无法满足精神病人长期医治的需要,按次数控费引发的治疗空档期,救治的精神病患者往往被迫办理出院,重性精神病人肇事肇祸突发性事件在此空档期的隐患较大。
(三)肇事肇祸重性精神病人家属履行监护职责不到位
1.病人家属对精神病人监护护理大多听之任之
病人出院后,不少监护人及家属不愿意接受病人,履行监护责任。这有多重因素考量:一是受封建传统观念影响,对精神病有偏见和认识误区,对送医就诊的医学知识缺乏,对病人患病具有监护排他性,不能做到时时监督服药,甚至觉得病人没有异常表现时没有必要坚持服药;二是大部分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家境贫困,根本无法负担住院医疗费用,一个精神病人一般一个月住院治疗所花费在3,000-5,000元(首次入院治疗的费用要远高出该费用),医保报销比例80%,以一年计算,家庭需要自己承担最少花费一两万元,由于精神病治疗康复周期时间长,需要一二十年,综合费用至少需要几十万元;三是个别病人家属根本不管,有的将病人送至住院治疗后就没有再交费用,调查组走访的3家精神病专科医院碰到该问题均束手无策,被拖欠治疗费用数十万元,不但占用医疗资源,也使医院收治此类病人的抵触情绪很大,有时甚至出现了医院不予收治的情况。
2.病人家属对政府有关部门对其督促监护的抵触很大
社区民警普遍反映,在入户走访重性精神病人家了解情况大部分受到抵制,究其原因有三:一是家属顾及面子,不愿让有关部门和更多的群众知晓家中有精神病人的情况;二是有的民警在入户访查上方式方法不当,引起了当事人的误会;三是有的群众不理解在处置精神病人肇事肇祸事件过程中,为约束肇事肇祸重性精神病人,民警使用的强制性约束措施。这使基层派出所被迫从侧面了解该病人的情况,但所掌握的情况与病人日常生活实际有一定的出入。
(四)有关部门在肇事肇祸重性精神病人管理配合上有待进一步沟通
精神病人的管控工作涉及多个部门,需要综治、卫生、公安、民政、残联、精神病院等相关单位的密切协作配合,但实际上各部门配合不理想,未能形成合力。一是精神病院没有及时将病人的相关信息通报给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造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难以掌握病人的基本就诊信息和取药等情况。二是公安机关在现场处置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强制送医诊治上,精神病医院受医疗资源等条件制约存在接收困难,甚至拒收的情况时有发生。在强制送医没有得到妥善解决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不得不让家属落实监护,导致肇事肇祸重性精神病人重新回流社会,隐患依然无法排除。三是基层派出所和医疗卫生机构未能建立正常的沟通、研判和提示等机制,相关的管控和随访信息基本上在各自系统内封闭流转。公安机关在列管高等级(3、4、5级)重性精神病人上缺少医生对重性精神病人危险等级评估(评估等级共6级,0-5级,3-5为高等级)的依据。四是基层政府未能有效定期组织公安、卫生等部门对辖区的疑似精神病人开展排查,督促送医就诊及危险等级评估。五是村居基层组织以及精神病人所在单位作用发挥不明显,盲目依赖监护人,不能按照规定进行有效监测和管理,发现异常情况也不能及时报告乡镇街道并通知公安、卫生等部门。六是精神病人户籍地与暂住地之间的相关部门信息沟通不及时,造成户籍地与暂住地之间相关工作不能有效衔接。七是民政部门定期与卫生部门结算协调机制未能及时建立,上级文件规定公安机关在处置肇事肇祸重性精神病人送医就诊由民政部门负责出资的5,000元医疗费用不能及时到位,在实际工作中出现扯皮现象。
(五)肇事肇祸重性精神病人管理责任倒查问责机制尚未建立
省、市政府对精神病人救治管控工作比较重视,出台了相应的规范性文件,但是缺少相应的督促责任落实的配套措施。精神病人肇事肇祸事关社会安定稳定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但尚未纳入对地方政府的政绩考评和综治考评,相关工作责任得不到效落实。由于缺少具体配套措施,实际操作中责任较难落实。对于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况,尚无比较成熟的追究法律责任的经验。对于法定监护人没有能力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况下,如何确定监护人并落实监护职责,尚无有效的办法。相关部门问责机制和有关人员法律追究的缺失,极大地影响了精神病人求助管控工作措施的落实。
(一)摸清真实底数
依据流行病学原理,成立由政府领导牵头,卫生、公安、民政、基层党政组织等参加的摸排工作领导小组,全面开展摸排,确实将真实数据收集汇总,并对精神病人进行危险等级评估,对评估属于3、4、5等级的精神病人按照防范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方式,成立工作专班,督促家属履行监护职责,落实有关部门随访管控责任。
(二)扩充医疗资源
根据精神病人救治的实际需求,加大投入,新建或扩建现有精神病医疗机构,增加床位,增加医护人员编制,解决精神病人收治难问题。为能妥善解决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就医的问题,建议设立精神病人康复救助中心或申请建设安康医院,对曾经肇事肇祸造成重大案事件、无监护人或监护人确实无监护能力等符合一定条件的精神病人,在其治疗出院后予以集中看护及监督日常服药,解决无人监护和难监护问题。
(三)拓宽救助渠道
由各地人民政府尽快推动精神病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全面覆盖。由民政部门落实设立精神病人救助专项基金,对“三无”精神病人和家属确实无法负担医疗费用的精神病人予以全额救助;为丧失工作能力的精神病人全部办理低保,享受低保政策。由残联为精神病人办理残疾证,每月予以服药补助。提高精神病人医疗费用报销补助标准,不设定单病种每人每年5,000元的最高补助上限。改变精神病人医保控费方法,使精神病人治疗能够持续不间断。
(四)建立协作机制
建议县、乡两级政府定期召开由卫生、综治、公安、民政、财政、残联、人社、医疗机构等部门的联席会议,通报相关信息。收治医院要将精神病人住院治疗、日常取药等情况信息推送给乡镇政府街道和乡镇、社区、村居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特别是要由系统及时提示未按时取药信息,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村居委会等部门进行入户走访,宣传日常服药常识,督促监护人落实及时取药、按时服药等监护措施,也可采取由随访医生代为取药、送药上门等办法解决不及时服药的问题。卫生、民政部门要及时收集和掌握跨县市住院的精神病人信息,并反馈给居住地卫生医疗机构。
(五)强化责任落实
建议将重性精神病人救治管控工作列入综治年度考评,推动各地工作的落实。县乡两级人民政府要定期组织相关单位对辖区精神病人进行排查走访,要研究解决病人收治和救治救助经费问题;卫生医疗机构要做好精神病人的收治,及时通报医疗救治信息,加快扩大基层卫生院精神病专科医生队伍,逐级组织专业业务培训,提升社区随访医生的业务能力,加强入户随访、精神卫生知识宣传和开展危险性评估;民政部门要切实解决困难精神病人的救治和经费补助;残联部门要及时为精神病人办理残疾证,落实经费补助;公安机关要主动配合卫生部门、乡镇街道、村居开展排查,落实登记管控,及时处置精神病人肇事肇祸案事件。市、县两级综治部门要牵头卫生、公安、民政等部门开展精神病人肇事肇祸重大案事件责任倒查,对责任不落实的相关单位、责任人和监护人,要坚决问责追究。
责任编辑:张 艳
D631.4
A
2095-2031(2014)03-0049-04
2014-01-13
戴碧铭(1962-),男,福建三明人,福建省三明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支队长,从事治安管理研究;倪明(1971-),男,山东泰安人,福建省三明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副支队长;邱斌(1980-),男,福建江乐人,福建省三明市公安局治安支队科员,从事治安管理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