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部地区产权交易市场建设的对策研究
——写在《国务院关于支持河南省加快建设中原经济区的指导意见》发布之际

2014-04-16 17:17唐有良
金融服务法评论 2014年0期
关键词:产权交易产权交易

唐有良

中部地区产权交易市场建设的对策研究
——写在《国务院关于支持河南省加快建设中原经济区的指导意见》发布之际

唐有良*

产权交易市场是中国的一大创新,也是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补充,河南省产权股权交易体系建设是中部地区的一次伟大尝试,但是道路坎坷。在产权交易市场建设中,政策存在一些误区,包括政府强制托管、交易机构贪大求全和挂牌公司的功利主义。面对市场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应当从两个方面予以完善:第一,在产权交易市场建设方面,应当加大创新力度:(1)为企业提供全方位服务,提升交易标的价值;(2)加强与中介机构的深度合作,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作用;(3)采用多元化、个性化的交易方式;(4)严格信息披露,维护投资人权益;(5)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加强自身建设。第二,在市场监管方面,应当完善监管体系,提高产权交易市场的规范化和法制化水平,实行以行业自律监管为主,行政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

多层次资本市场 产权交易 证券交易 投融资

一、产权交易市场与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关系

(一)多层次资本市场概念的澄清

关于“多层次资本市场”,实务中存在一些认识误区,如认为“资本市场”就是股票市场,股票之外无“资本”,甚至国家一些正式文件中也出现类似的表述,如2004年1月31日《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建立多层次股票市场体系。在统筹考虑资本市场合理布局和功能定位的基础上,逐步建立满足不同类型企业融资需求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研究提出相应的证券发行上市条件并建立配套的公司选择机制。”显然,《意见》将多层次资本市场明确界定为股票市场的多层次发展方面*阙紫康:《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的理论与经验》,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8页。,如沪深主板市场,二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市场,三板交易市场,笔者认为,至少在表述方面,上述论断是不严谨的。

在语源的意义上,“多层次资本市场”是中国的土特产。在西方国家,与此近似的概念是“证券市场结构”,*阙紫康:《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的理论与经验》,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8页。包括OTC、粉单市场等,均局限于“证券”的范围,而中国的多层次资本市场,除了“股票”等证券资本市场以外,还有大量的非标准化的股权交易和产权交易即非证券资本市场。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有产权交易机构200多家,其中省级近20个,地市级以下170余个。*徐洪才:《中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与监管研究》,经济管理出版社2009年版,第182页。大量存在的产权交易市场同证券交易市场水乳交融,“中国的场外交易市场先是孕育了沪深证券交易所,此后同证券交易所市场相伴而行多年,对交易所市场起前着重要的补充作用”,*高恋主编:《中国场外交易市场发展报告(2009—2010)》,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年版,第2页。上述论断显然没有涵盖大量存在的地方性产权交易市场,即非证券资本市场。在理论上,非证券资本市场作为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根据资产的存在形式,资本市场可以划分为证券资本市场和非证券资本市场。证券资本市场是指证券化的交易场所,按照上市标准的高低,可以依法分为主板市场、创业板市场、场外交易市场。非证券资本市场指资产尚未实现单元化、证券化的企业进行整体性产权交易的场所。它与证券资本市场最大的区别在于,它不仅有标准化合约的股权交易,还有非标准化的交易方式,如协议转让、竞争交易、招标转让、合作开发等”。*吴弘、刘迎霜:“《证券法》修订与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制度建设”,载顾功耘主编:《中国商法评论》(2006年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总之,在中国,资本市场并不等于证券市场,多层次资本市场也不能局限于多层次股票市场,只有大力发展和完善非证券资本市场,中国的多层次资本市场才能持续健康发展。我们没有必要用美国的“证券市场结构”来套中国的“资本市场”,研究中国的资本市场,就必须研究产权交易,这是中国的一大创新。本文将以“国家中小企业产权交易市场试点”在河南的实施情况为主要参考,谈一下中部地区如何建设多次层资本市场。

在此,需要说明的是,虽然本文旨在研究产权交易市场,但并未否定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等对中部地区的重要性;相反,这些仍然是多层次资本市场最主要的载体。尽管如此,我们依然不能以偏概全,不能以之取代多层次资本市场。此外,笔者也未否定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重要性,目前大家所谓的“场外交易”概念和制度仅用于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而本文即将研究的产权交易市场中的两大部分,无论是其中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问题,还是其中非单元化、非标准化、整体性的权益性资产的交易问题,均很难包含在当前的“场外交易”概念与制度之中。因为场外交易是相对于“场内交易”而言的,而当前所说的“场内交易”显然是指证券交易,那么,场外交易也只能指“证券”的场外交易。因此,当前的“场外交易”制度很难涵盖产权交易,中部地区要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不但要高度关注新三板扩容等证券场外交易问题,还要关注非证券类的基础性资本市场,这不仅是中国资本市场体系的一大特色,也将是广大中部地区资本市场创新乃至金融创新的重点,同时也是当前最需要着力建设的空白区。

(二)产权交易市场在中部地区多层次资本市场中的地位

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离不开产权交易市场等非证券资本市场,这是由中国特定的金融制度与政策决定的。金融市场作为资金融通的市场,包括资金市场和资本市场。资金市场是以银行或者各种非银行金融机构为中介形成的市场系统,履行间接融资功能。资本市场是资金需求双方直接进行融资的市场。实际上,大家论及多层次资本市场时,也往往是围绕“中小企业融资难”的中心议题。“面对不同质的金融服务需求,资本市场以金融工具创新作出反应,并力求覆盖住不同质的金融服务需求。新金融工具的设计、发行和交易,构成了资本市场横向多元化发展的基本内容。”*阙紫康:《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的理论与经验》,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4页。中国的居民储蓄率长期居高不下,在现行金融结构布局下,国有经济部门、大型企业是储蓄流分配重点考虑的对象,非国有经济部门和中小企业获得的储蓄流十分有限,出现了突出的民营经济融资难和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所获得的金融支持力度与其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不相符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问题早已引起了高度重视,早在2003年10月14日《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就提出“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完善资本市场结构,丰富资本市场产品。”这是政策层面第一次正式对“多层次资本市场”做出的表述。如前文所述,虽然2004年1月31日的《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对资本市场作了过于狭隘的界定,仅限于“股票市场”,但是2009年9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对此问题的表述已经发生明显改变,提出“积极培育和规范发展产权交易市场,为中小企业产权和股权交易提供服务。”此后,《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银发[2010]193号)提出“完善中小企业股权融资机制,发挥资本市场支持中小企业融资发展的积极作用。”2011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正式提出“加快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显著提高直接融资比重。积极发展债券市场,稳步发展场外交易市场和期货市场。”从相关具体内容来看,这里的“场外交易”既包括股票场外交易,如新三板,也包括产权交易、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交易,即包含了本文所研究的“非证券资本市场”。*高恋主编:《中国场外交易市场发展报告(2009—2010)》,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年版,第2页。

就广大中部地区而言,因金融结构和中小企业融资难而凸显出来的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问题尤其紧迫。可以说,建设以产权交易、非上市公司股权交易为载体的中国特色的“区域性的、非公开的、权益性初级资本市场”,*吴弘、刘迎霜:“《证券法》修订与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制度建设”,载顾功耘主编:《中国商法评论》(2006年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重要举措,是广大中部地区建设与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必由之路。中部地区尤其是省级政府应当高度重视场外交易体系建设,以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和多元化要素市场为中心,以服务中小企业融资为目的,明晰政策界限,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规范交易行为,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维护投资人利益,防范风险,充分发挥产权股权交易机构在信息聚合、价格发现、投融资中介、资源配置、规范国有产权转让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二、中部地区产权交易体系建设的一次有益尝试

中部地区的许多省份都在产权交易市场建设方面做出了大胆的的尝试,而2010年下半年发生在河南的“中部纳斯达克”事件,则将这些尝试推向了高潮。河南地处中原,是传统的农业大省、人口大省,工业基础薄弱,现代商业与服务业不发达,由于资源丰富、人口众多,第一和第二产业部门等实体经济最近几年发展较快,而金融、资本市场建设却极其薄弱。全省虽然有90余家上市企业,包括境内的50余家和境外30余家,相对于1亿人口、中部地区GDP总量第二、增速第一的河南省来讲,仍属杯水车薪。河南省为此采取了许多创新措施,全省各地设立了数十家产权交易机构,但是产权交易的规模、档次、品种、模式均亟待改进和提升,不同行业领域的产权交易机构也缺乏整合和统一监管。2010年7月,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河南省开展区域性中小企业产权交易市场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复函》(工信厅企业[2010]134号)授予河南省技术产权交易所“区域性中小企业产权交易市场试点单位”,并要求“试点初期可先以现有技术产权平台为基础,围绕中小企业产权、股权交易、知识产权流转、培育等设计试点交易产品,重点推荐非上市企业股权流转相关交易,稳步推进标准化和连续交易。”“交易品种方面,开展未上市高成长性中小企业股权流通,股权交易不能仅限于股份公司股权,可以区域交易市场需求,增加中小企业中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合伙企业股权。债权交易类,逐步推进有利于中小企业产(股)权流转、中小企业投融资等各种需求的交易创新产品。”由此,河南省技术产权交易和北京产权交易所、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等共同成为全国首批5家区域性中小企业产权、债权、股权交易试点。

2010年11月12日由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李毅中和河南省省长郭庚茂共同按动电钮,“国家区域性(河南)中小企业产权交易市场试点”正式启动。与北京产权交易所、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及广东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4家试点单位不同的是,河南省技术产权交易所股权构成更为多元化,除了政府占30%左右股权外,其他均为私人股本,是5家试点单位中私人股本占比例最高者。“开盘”后,41家企业的41只股权经过综合席位会员保荐、会计师审计、评估师事务所评估、律师事务所尽职调查、省政府指导委员会批准后上市挂牌交易,十天内除了双休日闭市,共六天,一周内开户量超过2万,交易额7亿多元,成交额2亿多元,被称为“中部纳斯达克”。*“‘中部纳斯达克’初战遇险”,载《中国经营报》2010年11月7日。但是由于证券监管部门的异议,该市场于11月22日公告停牌。这一事件在全国范围内引起了巨大反响,再次使大家意识到了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的必要性。该试点虽被叫停,但是并未被认定为违法或者予以取缔,相反得到了国务院的原则肯定,“国家区域性中小企业产权交易市场试点”的牌子得以保留,下一步如何开展工作,需要认真研究。

令人欣喜的是,2011年9月28日,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关于支持河南省加快建设中原经济区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32号),明确提出“支持完善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和金融产品,形成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加快发展完善资本、产权、技术、土地和劳动力等要素市场,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提高资源税税率。”《意见》虽然不是具体的方案,在贯彻与落实方面,还将有漫长的道路,但无疑是个利好的消息。因为,如果离开场外交易和“非证券资本市场”,在河南这样的地区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就是空谈。

三、中部地区产权交易市场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产权交易等非证券资本市场虽然在范围、规模、交易制度的复杂性等方面不能与场内交易相提并论,但是其应当以维护投资人利益为最重要的原则当无疑问,这是任何一个资本市场的首要原则。在此基础上,还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维护交易安全等资本市场的基本原则,并按照防范风险与创新并重的原则,通过规范化建设,提高交易效率。以上原则,在实务中不存在大的分歧,但是在具体操作中,仍然存在相当多的误区和错误做法,尤其体现在定位方面,存在以下三个问题:

第一,政府强制托管。《证券法》第37条、第39条将“依法发行的证券”与“依法公开发行的证券”作了明确的区分。据此,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不是公开发行,也不能根据《证券法》第39条在证券交易所进行“公开的集中交易”。只要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并按照《公司法》、《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履行一般性的买卖和转让程序,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即可,此乃公司及股东的固有权利。但是一些地方政府发文公然要求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将公司股份托管,进行交易鉴证,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事宜增加许多不必要的门槛和交易成本。此种规定缺乏法律依据,并且容易造成“部门利益垄断”的不当后果。

第二,交易机构贪大求全,盲目追捧证券交易模式。引起地方性产权交易市场的业务,除了整体性的、非单元化的企业产权交易业务以外,就中小企业股权交易业务而言,其交易标的应当以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为主,但是有些交易机构定位不准确。如有的挂牌企业采用集合竞价和“T+1”连续竞价的“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所有的法人和自然人投资者都可以入市交易,股权拆细为每股面值1元,每手最少100股,对挂牌企业的持股人数也无限制,一些挂牌公司的股东人数超出200人,这些都将为社会稳定留下不小的隐患。所以,广大产权交易机构应当从本地区的实际和广大中小企业融资的现状出发,严格地在《公司法》和《证券法》的框架内进行创新和运作,立足于把资本市场与要素市场结合起来,着眼于为广大中小企业直接投融资提供中介服务,不要盲目地和主板、企业板证券交易市场攀比。

第三,挂牌公司的功利主义。产权股权交易的功能众多,如价格发现、资源配置,促进股份多元化和企业治理规范,并且能够充实社会长期的信用资源,丰富资本市场,拓宽民间投资、丰富公民理财方式,满足机构和公民投资理财的需求等。所以公司必须把精力放在如何股改、如何接受中介结构的辅导、督导和监管机构的监督上,从而使自己的资本品得以进行收入流评估。但是,实务中的产权交易机构,把收费作为第一位,千方百计地引诱企业和投资人入市,还有的片面追求成交率,为此不惜牺牲产权交易机构的“三公”原则,亲自参与对企业进行过度“包装”,还有的串通关系人,从事“内幕交易”,而一些地方政府把产权交易市场单纯作为帮助企业“融资”的工具,对产权交易机构和挂牌企业的违规行为采取放任态度,甚至直接进行行政干预,忽视了挂牌企业的公司治理水平和交易标的质量,在实务中已经出现了不少的恶果。所以,产权交易市场的“融资”功能固然很重要,但如果把它上升到中心位置,将会背离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的初衷,走向一条不归路。

四、完善中部地区产权交易市场的建议

(一)加大中部地区产权交易市场的创新力度

产权交易市场应当在管理水平上实现标准化、制度化、专业化、规范化,在技术手段上实现以信息化推动市场建设,着力依托交易平台,为广大中小企业提供增值服务。

1.提供全方位服务,提升交易标的的价值

产权股权交易市场的竞争优势在于积聚和整合各方资源,因此其不能仅满足于为参与人提供交易场所,还要为交易双方提供全方位服务和整套的交易操作规则,从而降低交易费用,提高交易效率,并有利于对市场的监督。产权交易机构要利用产权市场的整体网络优势,最大限度地发现投资人,在此基础上,通过对项目的包装设计,制定受让规则,最大限度地提高价格,最大限度地保证产权受让后的企业稳定运行。它并非直接出售实物商品,而是提供交易规则、制度和标准,能够产生交易指数效应,提供金融资讯产品和服务产品。同时,所服务的客户不再是一般意义上的供应商、采购商、经销商或用户,而是围绕交易规则、制度和标准为上述参与者提供各类投融资服务、金融资讯服务以及专业化服务的经纪商、代理商和中间商。

2.加强深度合作,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作用

中介机构是交易所业务做大,保证质量的生命力和核心竞争力所在。要使更多国内外一流的投资咨询公司、技术服务机构、审计、评估机构等参加进来,共同提升交易市场的服务质量。在国外资本市场的发达国家,除证券交易所外,并不存在有形的产权交易市场,而往往是借助于投资银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撮合交易。按照历史与逻辑相一致的原则,正是由于中国的中介机构不发达,才需要建设有形的产权交易市场,二者之间本来就存在这样的渊源关系。那么,中国有形产权交易市场的建设,也必须借助于中介机构,必须发挥中介机构的作用。*顾功耘:《国有资产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99页。尤其需要强调的是产权经纪商和律师事务所。“产权经纪商是具有一定资质,和经特殊培训的从业人员,专攻产权交易业务,熟悉产权市场,可以为市场交易主体提供有效信息,大大缩短交易周期。从目前看,修改法律及其规范性文件是当务之急,培育产权经纪商是长远之计”。*顾功耘:《国有资产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09页。目前各地的产权交易市场的经纪商规模和水平普遍不高,证券公司不能参与,否则将面临证券监管部门的严厉处罚,所以,相当一部分经纪商是各地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和各种变相的“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其内部股东成分复杂、没有长期发展战略和品牌意识、管理混乱,运行不规范,这在根本上影响了产权交易市场的发展,应当迅速改变。推行混合型做市商制度,通过其竞价交易机制抑制传统做市商制度对投资者的侵害,又通过竞争性做市商制度弥补了竞价交易制度下可能发生的流动性不足,特别是大宗交易困难的缺陷。

鉴于目前国家并无统一的产权交易管理法,各地和各个行业的做法也不尽统一,中介机构参与产权(股权)交易业务,应当实行注册制(或者会员制),事先由产权交易机构对拟参与交易业务的中介机构的管理水平、财务实力、业务能力和业绩等进行审查,通过后予以注册,中介机构要经常性参加各种业务交流和培训,从而保证其服务质量和政策把关的统一性,但是具体业务操作时,中介机构的选择由挂牌企业从名单中自主选择,避免“内定”,增强中介机构之间的竞争性。

同时,产权股权交易机构的监管部门或者自律组织应当与中介组织的主管部门或行业管理机构共同制定发布相关业务指引和文书格式,对中介组织的执业行为进行规范。

3.完善交易制度,使之多元化、个性化

(1)交易方式以谈判机制为主,拍卖、竞投、招标等多种手段并用。交易客体是公有产权(包括国有和集体所有)的,应当强制适用以下程序:当公开征集产生两个以上受让方,且转让价格是产权转让重要因素的,采用拍卖方式;当转让价格不是唯一决定因素,或涉及特殊行业、公共事业时,可以采用招投标方式。如果交易客体不是公有产权的,遵循出让人的意愿,如其经提示后,仍然未指定交易方式,应当按照以上规定选择交易方式。

(2)公开与不公开相结合。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要求公开交易,但是由于股权的特殊性,往往会设置一些准入条件,完全公开只能做到相对而言,对于非国有性质的产权更是如此,不应以国有产权交易的公开交易要求涵盖产权交易市场的整个属性,更多非国有企业的价值并非通过公开挂牌多少天就够到发现。

(3)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相结合。一般情况下,产权交易平台是形式审查,而不是责任审查,产权交易机构不会去质疑审计结果、评估价格,但是会审查产权是不是清晰、有没有财务审计、有没有清产核资、有没有评估报告、是否存在债权债务没有处理、是否存在越权决策、是否对职工进行了妥善安置。

(4)协议交易、集合竞价交易、做市商双向报价等各种交易制度混合使用。但是应当在挂牌时即应当明确,并予以披露,并根据不同的交易制度,设定标准不同的信息披露门槛。目前各地的地方产权交易中心实行的是协议交易制度;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原STAQ、NET系统挂牌公司的退市公司采用的是集合竞价交易制度,中关村科技园区高科技公司采取的协议交易制度;天津股权交易所实行的是做市商双向报价为主、集合竞价与协商定价为辅的混合型交易制度。*李响玲、周庆丰:“我国场外交易市场的发展及其法律制度的完善”,载顾功耘主编:《公司法律评论》(2010年卷总第10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

(5)推行“合格投资人”制度。鉴于挂牌企业多为中小企业,投资风险高,市场规模小,股票市值较低,流动性差,建议实行“合格投资人”制度,允许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入市交易,但是必须符合交易所的入市条件要求,并注册。

4.严格信息披露,维护投资人的权益

严格上柜公司和做市商两个方面的信息披露要求。挂牌公司应当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报告中应当包括影响或可能影响公司股价的所有重大事件的信息,做市商除了对其所推荐和做市的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监督、指导、督导外,还应当对报价和投资者买卖成交的实时情形及时予以披露。为了充分发挥企业所在地政府的监督积极性,强化其监管的责任心,拟挂牌企业应当将挂牌申请材料全面、准确地呈报所属县区级人民政府和市级人民政府层层把关,并报请省人民政府监督指导机构予以核准。

5.完善交易机构建设,加强规范化运作

产权和股权交易市场作为资本市场的一部分,其本质是一个地方企业如何融入国家统一的资本市场体系,利用社会信用资源。因此,产权交易市场本身必须规范运作,目前各地的产权交易市场多由财政部门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者科技部门等出资和主管,相当一部分还按照一定行政级别的事业单位进行管理,行政色彩过于浓厚,缺乏社会公信力,下一步应当按照《公司法》规定,逐步走向现代公司治理。产权交易市场应当在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下,按照“明晰政策界限、细化交易规则”的要求,淡化营利性,强化公益性。提高内部管理的民主化、规范化程度,完善内部决策体系、风险防控体系、信息披露制度、业务流程、财务管理、战略管理制度,高度重视专业人才的培养与聘用工作。严格会员的资格、条件、权利与义务、责任。试点应实行会员大会领导下的理事会制,重大业务规则和管理制度应由会员大会或理事会通过。

(二)提高中部地区产权交易市场监管的规范化和法制化

鉴于产权交易机构主要针对合格投资人,且挂牌企业以中小企业为主,并实行做市商制度,为了增强交易的社会公信力和中立性,按照创新行政管理机制的要求,产权交易市场应当以行业自律监管为主,行政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

1.以自律管理为主,成立行业协会省级产权交易协会

美国的场外交易由全美证券交易高协会(NASD)负责,由其下属两个公司NASDAQ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和NASDAQ股票市场股份有限公司具体负责场外交易市场的监管,同时NASD制定全局战略方向和政策方针,并对这两个子公司的运作进行监督,以确保集团内部规定和自律管理制度的完善。*晋入勤:“论天津股权交易所的制度构建”,载顾功耘主编:《公司法律评论》(2009年卷总第9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我国台湾地区的兴柜市场监管主要由一个独立的、以公益为目的的财团法人柜台买卖中心负责。我国的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从一开始就强调中国证券业协会为主导的自律监管的体制。但是地方性产权交易市场主要针对合格投资人,且挂牌企业以中小企业为主,并实行做市商制度,完全应当以行业自律监管为主,政府积极推动或者支持成立产权股权交易协会,各级各类产权股权交易机构和各行业要素市场交易机构都是“协会”的会员单位。协会通过制定章程和行业规则,选举理事会,完善治理机构,对各类产权交易市场进行行业自律管理,确立其自律机构的法律地位,使之充分发挥我省产权交易市场的自我监督、自我发展、自我约束功能。在监管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下,协会建立适合于产权市场发展的会员制度,形成一套对会员的自律和约束有效的管理规则,对产权市场从业人员的进入资格和职业操守进行认证和监管,并对交易全过程进行监管和控制,由产权交易机构理事会、监事会和相关部门组成统一的监管、控制网络,重点针对产权交易的合法、合规和公开性、公正性、公平性,从对象、责任和内容三个不同方面进行全过程监控。*赵曾海主编:《企业产权交易法律实务》,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0页。尤其在当前国家尚无统一的监管立法的情况下,行业自律可以通过“自愿”、“多数决”的方式,逐步统一市场标准、操作流程、文书格式、管理细则,变政府直接监管众多的交易机构而为监管协会,再通过协会把监管效果“放大”到交易机构。

2.完善政府监管,省级政府设立监督管理委员会

应该说,作为多层次资本市场的一部分和基础性市场,主要应当以国务院证券监管部门及其各地分支机构作为统一的监管主体,但是鉴于目前各地产权交易机构的出资主体的复杂性和地域性,且国家尚无统一立法作出规定,当前的对策应当是省级政府设立监督管理委员会,将财政部门、发改委、工信厅、国资委等关于产权交易的职能予以整合,统一行使。委员会负责制定产权交易市场体系的规划与协调,部署监督管理工作、制定重大规章制度、监督管理办法和行业协会重要规章制度和业务规则的审核,统一协同各行业各领域的交易机构的业务对接。委员会下设“监管办公室”和“专家委员会”,监管办公室为常设性机构,专家委员会由监管委员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其他副主任召集,日常事务性工作由监管办负责。

综上,本文旨在强调产权交易市场是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补充,其重要性不容忽视,对于中部地区产权交易市场建设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应当从市场和监管两方面着力促进产权市场的完善和发展,为缓解中部地区中小企业的融资难、提高企业治理水平、打造企业诚信基础创造条件。

*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河南省律师协会公司证券业务委员会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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