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丽娜,相丽玲
(山西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山西太原 030006)
论信息支援法的法律价值
孙丽娜,相丽玲
(山西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山西太原 030006)
信息支援法律制度包括信息透明度保障、信息安全保障及信息援助制度。该法律制度的构建是信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信息支援法律制度能否体现其法的正义、自由、秩序、效率等法律价值,表征着信息支援法能否满足人类信息生存和信息需要的基本性能与效用及其存在的意义。
信息支援;法律价值;基本原则;权利
信息支援是指面向信息需求者提供信息资源及其信息服务的行为。信息支援需要一定的实现途径,而法是实现信息支援目的的必要手段和方式。信息支援法律制度包括信息透明度保障、信息安全保障及信息援助制度,该法律制度的构建是信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因此信息支援法律制度的价值既是信息社会中人们对信息资源的普遍的、基本的需求,也是信息支援法的性能决定的。信息支援法律制度在维护信息社会的基本秩序、捍卫信息自由公平正义、提高信息使用效率方面具有巨大的价值。笔者认为,信息支援法的法律价值,可以从正义价值、秩序价值及效率价值方面加以说明。
(一)正义价值
美国当代著名哲学家约翰·罗尔斯在其1971年出版的《正义论》中指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1]60-61罗尔斯提出法的正义价值包括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平等原则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差别原则,要求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该为使处于最不利地位的人得到最大可能的利益。同时还要求机会平等,即社会分配要向不利群体倾斜。
信息支援法律制度中的正义价值也体现了这两个原则,具体表现在信息透明度制度的自由平等原则和信息援助制度的差别原则。
1.信息透明度制度的信息自由平等原则
(1)信息自由是信息社会的根基。信息自由原则是信息支援法律制度正义价值的内在要求。作为信息社会中的表达自由,即信息自由是一项基本人权,正如联合国《人权宣言》第19条所述,人人都有自由发表意见和自由言论的权利;这种权利包括持有意见而不受干预的自由,以及无论疆界为何均可以通过任何媒体寻求、接收和分享信息和思想的自由。信息自由权在联合国第一次成员大会的第59号决议、《世界人权宣言》《欧洲人权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德黑兰宣言》《图书馆和信息服务机构及信息自由的格拉斯哥宣言》,以及美国《信息自由法》等国际公约和各国的立法中予以确立。信息支援法律制度如违反信息自由原则,则有悖于正义的法律价值。
(2)信息自由权属于信息需求者应得的权利。从实体正义的角度来看,实体正义主要强调应得、需要和平等。以政府信息公开为例,世界各国的政府信息公开法都规定,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即除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当公民需要时,可以依申请向政府索取信息,政府在对公民的信息需求进行审查后,在不危害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的前提下,有义务向公众提供他们依申请而需要的信息。也就是说,合理限度内的信息自由即具有正义性,该合理限度意味着排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的所有关于社会及个人的信息应当透明。因此“信息透明”是善治,即运行良好的社会秩序的基本要素之一。政府信息的透明度意味着每一个公民都有权获得与自己的利益相关的政府政策信息,包括立法活动、政策制定、政策实施、行政预算、公共开支以及其他有关的信息。只有在政府信息公开的前提下,才能充分保障公民的知情权,才能更好地对政治权力进行限制和监督,防止其被滥用,从而有效保障人民的各种利益诉求,在权力与权利博弈中谋求一种完美的平衡,维护良好社会政治秩序的运行。
(3)信息自由权可以通过法的程序实现。程序正义是一种形式上的正义,是一种监督和高于他所达到的结果正义的价值,包括平等、准确、公开、尊严四个方面。因此程序正义可以解决由于某些客观环境和条件而产生的事实上的不平等和非正义。法的程序正义的理论基础是保障个人的人格尊严,其直接表现就是广泛的参与性,要求法的形成和实行的方式与过程是公正、合理甚至人道的。[2]8-10从程序正义的角度来看,信息自由权可以通过法的程序实现。
信息支援法律制度理应具有程序正义的属性,才能赋予信息需求主体的直接参与性。信息支援法律制度的程序正义的实质在于,通过一种公开和开放的程序,满足信息需求主体获取信息的需求,而不管最终能否获取信息以及获取什么样的信息。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法规定的依申请公开和主动公开是实现公民信息知情权的法定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也从程序上为保护公民的知情权,推动透明政府的建设提供了较为完善的救济制度。
2.信息援助法律制度的差别原则
任何法律都应当是一种普遍的规范,信息支援法律制度也不例外。其立法在考虑到全体社会成员普遍能够享有信息自由权的同时,还必须承认信息社会存在着巨大的信息鸿沟,社会成员之间在信息寻求、获取与认知能力方面,不仅存在着阶层差别,也存在着个体差异。
信息支援法律制度的正义价值,必须体现其差别原则,即对信息贫困者实施信息援助。通过法律规范信息被援助者的资格、范围、资助形式、标准等。信息援助的法律制度必须成为信息社会保障信息贫困者及不幸者组成的社会弱势群体实现信息公平权益及信息扶助的一种社会机制,成为政府的当然责任或义务,可以采用推行特殊的信息扶持政策(如信息无障碍运动,或无偿救助方式等)帮助信息弱势群体摆脱信息生存危机,维护信息社会秩序的稳定。
(二)秩序价值
秩序始终是法的一项基本价值追求。信息支援法律制度的秩序价值集中体现在信息安全保障制度中的信息安全原则,即信息安全原则是信息支援法律制度秩序价值的集中体现。
1.信息安全是信息社会人类生活秩序保障的前提
信息作为具有价值的客体,在整个信息社会中是重要的生产要素,其出现在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关系到社会成员的切身利益,包括物质的和精神的层面。保障信息自身的安全、防止信息泛滥和违法利用成为了维持和保障社会生活秩序的重要内容之一。信息安全要求在贯彻信息自由原则的前提下不得损害国家、企业及个人的秘密与隐私,国家、企业、个人具有保护自身合法利益不被泄露、破坏和篡改的权利,唯有如此,信息社会的秩序方能得以维护。
2.信息安全是信息社会安定及阶级统治稳定的基础
在信息立法的进程中,目前世界各国制定的互联网政策法规都将互联网的安全使用作为立法的基本出发点。从20世纪90年代初至今,我国政府已经相继制定了如《计算机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和办法,通过建立信息安全保障体系,不断规范和保障信息及信息系统的安全,严厉惩治和打击删除、修改、增加、干扰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以及公用电信设施的犯罪活动,并特别具体地针对非法入侵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及尖端科学技术领域,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和传输的数据,或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的行为作出明确的量刑规定。同时增进信息技术的保护方法,包括专利保护、专有技术保护、信息隔离等,为保障和提高信息安全预警和防御能力奠定了基础。
3.信息安全是信息经济协调稳定的保障
信息经济的协调稳定离不开信息安全的保驾护航。信息经济运行往往伴随着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利用(即未经信息权利人同意泄露、篡改、破坏信息)个人信息、企业信息等行为,造成了信息泛滥、虚假信息充斥、信息不充分、信息侵权、信息犯罪等诸多问题,均对经济发展带来消极影响。[3]83-84为达到信息经济协调稳定发展,应当处理好信息不足与信息泛滥的关系,信息个体拥有与社会共享的关系,这些矛盾的协调和解决涉及到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基本人权。信息安全以维护社会秩序为根本目的,充分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基本人权,为有效解决信息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矛盾问题提供了重要的保障。
(三)效率价值
法律作为一种制度安排也应当满足效率的要求,以科斯为代表的经济分析法学派的核心思想就是法律必须增进效率价值。即以价值得以最大化的方式分配和使用资源,所有的法律活动和法律制度都是以有效地利用自然资源,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财富为目的。[4]207-211
信息社会同样要求信息资源配置达到最大化,同时这也是信息社会的核心目标。从人类的信息活动(包括信息获取、信息认知、信息表达)来看,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最大化的基本前提就是信息自由与信息共享。在遵循交易成本最低化原则的前提下,使信息在社会成员间自由交换并实现共享,方能实现信息资源配置的最大化。
1.效率原则为消除信息垄断提供价值支撑
效率的核心是市场,只有通过市场自愿交换,资源才能从低效益利用向高效益利用流动,从而使资源得到最大价值的利用。作为信息社会基础构成的计算机及网络,打破了信息资源共享与传播的时间和空间局限,但由于信息垄断的大量存在,如信息团体垄断、信息价格垄断、信息生产垄断、信息技术垄断、信息来源垄断等,还会在一定范围内影响合法竞争,使发明创造和技术革新停滞。从效益的角度考量,作为信息社会生产要素的信息,只有在遵循效率原则的前提下,禁止信息垄断,通过维护市场竞争机制和自愿交换,才能确保信息社会的经济效益和公平竞争。
2.效率原则要求信息准确并及时流通
效率原则要求资源的利用实现最大化价值,信息作为一种特殊的资源,其自身所蕴含的时效性,与效率原则的本质是一致的,也就是说,信息资源配置的效益要达到最大化,信息的及时流通则是必要条件。但是信息社会往往伴随信息泛滥的尴尬局面,由于虚假信息的充斥,导致信息资源的配置效率大大降低,无法实现效益的最大化,因此效率原则所要求的信息的及时性要以准确性为基础。
(四)信息支援法律制度的正义与自由、秩序、效率的关系
正义是法的根本价值追求,是法之诸价值的统率和灵魂。正义是法的优先价值,自由是正义必不可少的原则。而秩序依赖于正义,秩序的真正生命力来源于其正义性。[5]318-320正义亦需要在秩序中体现和建立。效率是衡量正义是否实现的具体标准之一,效率是正义所内含的价值内容之一,也就是说,以效率作为正义的实现标准,无疑将会使正义的目标变得明确而具体,正义也将会通过人们追求效率的行为得以实现。
随着世界信息化、全球化、多极化发展的大趋势,信息泛滥、信息垄断、信息犯罪、信息侵权、信息鸿沟等负面影响带给人类社会新的挑战,信息支援法律制度则作为应对这些挑战的武器应运而生。如前所述,信息支援法律制度将信息自由正义原则作为根本的价值追求,在保障信息自由的基础上,维护信息安全。秩序在信息社会中主要表现为信息安全,信息安全是信息社会人类生活秩序、政治稳定和经济协调发展的前提和保障。效率价值则消除信息垄断,保持信息的准确、及时流通,以实现基于信息自由与共享的信息资源配置的最大化。因此在信息支援法律制度中,正义、自由是根本的、永恒的价值追求,秩序、效率围绕这一核心,从安全和效率两个不同的角度为最大程度地实现信息自由与正义提供了不可或缺的保障和具体标准。
信息支援是国家或组织等信息控制主体有目的地为信息需求主体提供信息透明保障、信息安全保障及其信息援助的一系列活动,信息支援的目标是面向社会全体成员,实现信息自由公开与信息安全的保障功能。
实现信息支援法法律价值的主要途径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社会全体成员应弘扬信息自由思想,树立信息自由权意识
信息自由权是信息社会全体成员的一项基本的、普遍的权利,目前世界各国在宪法层面上已普遍确立了这项权利,并通过制定信息公开法、数据法、传播法等专门的法律来保障。弘扬信息自由思想,还需要通过进行相关的宣传与教育。完善的知情权保护体系,将信息透明与共享以效率作为评判标准之一,即是否消除信息垄断与封锁,是否实现信息及时、准确传递。基于信息自由作为信息社会赖以维系的根基,[6]38-39信息支援法律制度要在弘扬信息自由思想的基础上,实现符合效率的信息公开与共享,方可体现正义价值的本质。
(二)健全信息透明、安全保障制度
1.健全信息透明保障制度
1998年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理事会通过了《财政透明度手册》,该手册明确规定政府要定期向社会公众提供全面而真实的财政信息。近十年来,信息透明度保障制度已由社会公共机构领域的防治腐败扩展到公司治理、市场监管、保护环境与防范金融危机等方面。而我国相关信息透明制度尚不健全,以预算透明度为例,2009年2月1日国际预算合作组织发布的关于《预算公开性指数2008》的调查报告显示,在被调查的85个国家中,中国的预算透明度指数排在最后一档,中国信息透明制度亟待建立健全。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在2007年由国务院制定和颁布的行政法规,预算法是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根据立法法的法律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即相对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预算法是上位法,预算法的法律位阶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之上,也就是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无法约束政府预算是否公开的行为,因此在预算这一范围内,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形同虚设,至今财政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对社会公众仍然是一个谜,公民及其他组织对此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因为缺乏法律的保护而无从谈起。而2012年《预算法修正案》迟迟无法出台,其背后的部门利益争斗,从反面证明了必须健全信息透明保障制度,真正实现信息的透明公开。健全信息透明保障制度应符合WTO原则,最大限度地公开所有信息(除非这一信息在法律规定的公开例外的范围),确立信息自由的优先地位,强化信息拥有者的信息公布义务与责任,简化程序便利公开,并提供明确具体和具备可操作性的公平和开放的申请及救济程序,唯有如此,信息自由的实现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
2.完善信息安全保障制度
现代信息安全涉及个人利益、企业生存、金融风险防范、社会稳定与国家安全。它是物理安全、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信息内容安全、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与公共信息安全的总和。国际上对信息安全普遍采用“适度防范”的原则,立法体系的构建经历了逐步完善的过程。
目前我国的立法集中在信息系统安全方面,包括《计算机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电子签名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但就信息自身保护而言,我国目前实施的《保密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侵权责任法》《刑法》等相关法律对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加以保护,但部分法律规范的内容已滞后于飞速发展的信息通讯技术和网络的要求,因此亟待修改并完善立法,以协调信息安全、保密与信息公开、共享的关系。
从宏观的架构来看,构建我国完善的信息安全体系应包括综合安全观念下的《国家信息安全法》、共同安全观念下的《国家安全法》、普遍安全观念下的《区域信息安全法》《国际信息安全法》,以及信息安全观念下的《信息技术系统安全法》和《特定信息体系安全法》。[7]197-201从微观的保护对象来看,关于个人信息的保护显得尤为薄弱,制定专门的法律加以保护尤为迫切。但无论法律规范如何变化,基于信息安全的原则,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始终是信息支援行为所限制的范围。
(三)信息援助制度化
信息援助制度是由政府和社会力量免费或以较低的费用为弱势群体提供信息产品或服务,它应与现已存在的社会保险、医疗救助、法律援助体系等互为补充,最终形成一个有效的社会保障体系。[8]但我国目前经济发展尚处在发展中国家的水平,社会保障体系仅仅涉及到就业、医疗、养老等领域,主要表现为物质援助,并未涵盖到给予处于信息弱势的群体信息援助。随着信息社会化程度的不断提高,信息援助制度应逐步建立并实现制度化,包括援助对象、援助方式、管理体制、援助资金的筹措及相关服务等内容。
[1]John.Rawls.A Theory of Justice[M].Boston: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71.
[2]周文化.法的价值及其实现[D].北京:中国社会科学院,2003.
[3]王志荣.信息法概论[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
[4]张文显.二十一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5]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6]齐爱民.信息法原论——信息法的产生与体系化[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0.
[7]相丽玲.信息法制建设研究[M].太原:山西人民出版社,2006.
[8]相丽玲,张建秀.论信息支援行为及其法定性要件[J].情报理论与实践,2014(4):16-17.
On Legal Values of Information Support Act
SUN Li-na,XIANG Li-ling
(College of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Shanxi University,Taiyuan Shanxi 030006,China)
The construction of legal system of information support is necessary for the development of information society, including information transparency,information security and information aid.Whether the legal system of information support can reflect legal values,such as justice,freedom,efficiency,order,etc.,means whether it can meet the needs of basic performance, utility and significance of existence of human’s information survival and information requirements.On the basis of discussing legal values of the legal system of information support,this article will further put forward the implementation approaches.
information support;legal value;basic principle;right
D922.8
A
1673-1808(2014)05-0056-04
(编辑申嫣平)
2014-05-20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信息支援的法律制度研究》(批准号:12BTQ035)中期成果。
孙丽娜(1976-),女,河北唐山人,山西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讲师,硕士,研究方向:信息政策与法律;相丽玲(1962-),女,山东沂源人,山西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研究方向:信息政策与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