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婷婷
【摘 要】本文从法治和伦理两个层面对车祸报道中的媒介失范现象进行分析,探析车祸报道中媒介失范现象的表现和原因,并力图通过论述报道中三个原则的平衡关系,协助媒介从业者规范地报道车祸。
【关键词】车祸报道 媒介失范 新闻伦理
车祸报道,又称交通事故报道,属于灾难性新闻报道。报道者为专业的新闻机构和新闻从业人员。长期以来,新闻媒体对车祸的报道,因为充满低俗、暴力、血腥内容而广受诟病。
学界对该问题的研究,从宏观上来看,呈现出总量大、种类少的特点:囿于车祸事件本身的性质,研究基本上没有本体研究、主体研究、载体研究和效果研究,而集中于失范与规制研究;从微观上来看,学界对其的研究呈现出伦理层面多、法治层面少的特点,即侧重于车祸报道中“人文关怀缺失”的研究。
一、我国车祸报道中的媒介失范现象
1、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
(1)侵犯隐私权。隐私权又称“宁居权”,是公民个人依照法律规定保护自己的隐私不受侵害的权力,根据规定,公民的私人信息(如身高、家庭住址、身份证号、手机电话号码、肖像等)不得随意披露。
在大量的车祸报道中,不乏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如《工程车侧翻压住小轿车》的电视新闻报道中(东部沿海某省级卫视),电视画面竟然出现了工程车司机的驾照、身份证,观众可以在画面中获取很多司机的个人信息,侵犯了司机个人的隐私权。
(2)侵犯肖像权。传统观点认为,肖像权的侵犯一定要以盈利为目的,而实际上,未经本人同意,使用他人肖像,即可构成侵权。在车祸报道中,很多媒体在警方还未查清交通事故原因前就公布犯罪嫌疑人的照片,尤其是采用一些带有丑化色彩的照片,严重侵犯了公民的肖像权。
(3)侵犯名誉权。名誉权指公民享有应该受到社会公正评价的权力和要求他人不得非法损害这种公正评价的权力。侵害名誉权的方式主要有侮辱和诽谤,侮辱是贬损他人的人格和人格尊严,新闻报道中以言辞侮辱为主。车祸报道中侵犯名誉权的现象较少,但也值得注意。
如2008年10月10日,各大门户网站出现《深圳官员车祸现场刨土救人被指作秀》,质疑这种刨土救人的行为。新闻媒体不应粉饰车祸的残酷,更不应有意视车祸救援行动中人性的光辉而不见,这種无来由的指控,侵犯了救援人员的名誉权。
(4)媒介审判。媒介审判指新闻媒介超越正常的司法程序对被报道对象所作的一种先在性的“审判预设”。“张金柱案”就是媒介在车祸报道中进行媒介审判的典型案例。张金柱是原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局长,驾车撞了苏姓父子二人,其逃跑时拖着父亲苏东海狂驰几百米。这件事被《大河报》《南方周末》和《焦点访谈》相继报道后,在全国急剧扩大影响。群情激愤,一致声讨张金柱,张金柱最后被判处死刑。
暂且不讨论舆论力量和案件审判结果是否有关联,但媒体在那一时间段内进行议程设置,大量报道该事件,把张金柱的个人行为夸大为公安队伍中反面形象的化身,就能看出舆论的力量所在和缺失之处。
2、有悖新闻伦理
(1)图片和视频血腥、暴力。在全媒体时代,利用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多种方式报道车祸无可厚非,但是在图片和视频的选取上,记者和编辑必须起到“把关人”的作用,过滤掉惊悚、骇人的照片。血腥画面会给公众、尤其是未成年人造成不良的心理影响。
(2)标题故意制作噱头,用词轻薄、低俗,缺乏人文关怀,对家属造成二次伤害。媒体在车祸报道中常用的“噱头”是当事人身份的显著性,尤其是对明星、名人、高官的车祸的报道,如对许玮伦、何洁、super junior等明星的车祸的报道。
对于一般性的车祸报道,平面媒体通常以收纳新闻的形式呈现出来;如果遇上一些“富二代”“官二代”“明星”等噱头,就会被轻而易举地编排在头版头条的位置。《富家子弟把马路当F1赛车道 无辜路人被撞起5米高》,显然,从标题到内容,该报道关注的并非车祸本身,而是富家子弟这个群体,其中隐含了对富家子弟这个群体的否定性推断,激发了社会情绪。
(3)内容编排侧重对现场细节的描写,缺少对车祸原因的反思。车祸报道中存在的另一个问题就是内容编排不合理:大多数车祸报道侧重于对现场细节的描写,而缺少对车祸发生原因的反思。对车祸现场细节的过分描述,对任何人来说都没有益处,因此应该点到即止。车祸报道需要传达的是车祸的严重性和危害性,从而警示人们注意交通安全。因此,在车祸的报道中,不仅要报道“怎么样”,更应该通过翔实的采访告诉人们“怎么办”。比如可以采访运管部门,让专业人士提出改善建议;多关注车祸报道中的人为因素,如管理失控,道路设计缺陷等等,揭露弊端,引起社会关注。
二、车祸报道失范原因探析
1、经济层面
媒介经营压力驱动下记者出发点错误,把吸引眼球当做终极追求。我国人民大学教授喻国明老师提出过报刊的“街头定律”,就是说读者会不会购买一份街头报纸,取决于他能否在三步之中、五秒之内注意到这份报纸。因此,报纸想要在极短的时间内吸引读者,就会试图通过选取具有视觉冲击力的图片、耸人听闻的新闻标题,达到抓住读者眼球的目的。同样,这个定律其实也适用于电视甚至互联网。在所有媒体都在强调“吸引注意力”和“增加点击量”时,车祸现场本身的血腥、惊悚,恰好可以迎合受众的猎奇心理,也因此成为了媒体夸张处理以吸引受众的内容。
2、法制层面
记者编辑等媒体从业人员法律意识淡薄,及相关法律条文对媒体侵权的细节的规定不明晰,导致了车祸报道中的大量失范现象。2009年出台的《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规定,新闻工作者要“维护采访报道对象的合法权益,尊重采访报道对象的正当要求,不揭个人隐私,不诽谤他人”,即新闻工作者要保护被访者的隐私权、名誉权;针对媒介审判,《准则》规定,“维护司法尊严,依法做好案件报道,不干预依法进行的司法审判活动,在法庭判决前不做定性、定罪的报道和评论”。但是,法律和相关条文的可操作性不强,并不能明确指引从业者应该如何处理类似新闻。
3、意识层面
和其他新闻报道一样,车祸的报道也包括事实性陈述和推测性陈述。优秀的报道要求记者做到在这两者之间精准拿捏和灵活转换,因此也就对记者的专业性和自律意识提出了较高要求。
在车祸报道中,事实性陈述和推测性陈述的界限很容易模糊。事实性陈述主要体现在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上,如司机违规驾驶、遇害者过失、交通设施不完善、阴谋或气候恶劣等,而与之对应的则为推测性陈述,即要加强对司机的教育、要加强大众出行安全教育、要增加交通投入并加强管理、要将肇事者绳之以法、要限制极端气候出行。
三、如何规范地报道车祸
1、掌握好新闻专业主义和运用写作技巧的平衡
新闻专业主义要求记者立场独立、描写客观、不加评论地陈述事实,但采访与写作的相关技巧又要求我们在写作时“新闻故事化、故事人物化、人物情节化、情节命运化”,最大限度地吸引受众。前者要求不带感情色彩,但后者的每一个过程都是篩选的过程,都不可避免沾染记者的个人情绪,在两者冲突时,记者应该认识到,人的安危、情感和权力,比采集新闻要重要得多。
新华网作为国家级媒体,在“7·23”甬温交通事故的新闻报道,实现了新闻报道的动态平衡:在第一阶段凭借成熟的报道网络,快速全面地报道伤亡情况和抢救措施,引导舆论;第二阶段关注焦点,报道政府有关部门和人员的发言和行动,着重报道了尚未被披露的相关信息,强调边缘信息,突出了报道的广度;第三阶段阐明并分析了事件的发生原因和影响,满足了受众的深层次需求。
2、处理好文字和图片的关系
关于文字与图片的关系,历来就说法多多,如“图是文的辅助”“图文并重”“图多伤文”等等。一般情况下,较为重要的新闻的最佳报道方式是图文并茂。但如果车祸现象过于血腥,可以考虑舍弃新闻的“视觉冲击效果”,即拍摄读者可以承受的画面,甚至只采用文字报道。
2013年11月4日,《齐鲁晚报》在进行车祸报道《京台高速德州段雾天酿惨祸 客车撞上货车致1死7伤》时,没有使用车祸当事人的正面图片和特写图片,而是采用了在车祸现场,消防员从客车内救出伤者的现场图片,既提供了车祸情况,满足了受众了解事情的需要,又体现出消防员及时救助的信息。
3、“充分采访”和“人文关怀”的关系
车祸报道的“充分采访”原则,让它从简单的数据罗列上升到了关注个体命运层面,是一个很大的进步;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在关注人间悲喜时,不能以眼泪为卖点,把苦难当噱头,对报道做煽情化处理,奉行“最小伤害”原则。
车祸报道中的人文关怀,体现在对受害者和当事人隐私的保护和对受众的阅读感受的关照上。在具体操作上,应隐去车祸当事人的姓名、住址等具有明显辨识性的因素,在不影响基本事实的同时,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利益;在刊登车祸照片时,对当事人可识别的部位加以处理;在照片的选用上,要注意照片的构图、角度和处理:尽量选择黑白照片,用柔和的色彩淡化血腥;采用全景镜头,而非血肉模糊的特写镜头;用血腥照片做背景而非前景。
结语
从2013年1月1日起,我国实行了驾考新规,被称为“史上最严驾考新规”。新规出台后,增加了驾考难度,学员掌握了更多知识、方法和技巧,在一定程度上预防和减少了道路交通事故。与此同时,我们期待,媒体在车祸报道中的失范行为,能够引起业界和学界更深层的反思和探索,让媒体对车祸的报道更加规范与完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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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陈芊芊,《微博对重大突发事件报道的影响研究——以“7.23”甬温线特大铁路交通事故报道为例》[J].《东南传播》,2011(12):92-93
(作者:中国传媒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部新闻学院硕士)
责编:周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