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 刚
(上海同济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上海 200092)
房建工程中监理单位的见证风险及对策研究
陈 刚
(上海同济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上海 200092)
摘 要:见证是监理单位质量控制的重要措施之一,见证工作不到位将引起监理单位的见证风险。列举了房建工程中监理单位的见证风险,分析了各风险的成因和危害,给出了防范监理单位见证风险的对策与建议。
关键词:监理;见证风险;对策
见证取样是指在建设单位或监理人员见证下, 由施工技术人员在现场取样, 送至有相应资质的试验室进行试验。见证人由施工现场监理人员担任, 或由建设单位委托具备一定试验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见证人设定后须向质量监督机构试验室备案。更换见证人须办理变更备案手续。见证人和送检单位对送检试验的真实性和代表性负法定责任。
见证工作对于工程质量控制有积极的作用。首先,可以控制检测中的虚假行为,保证检测数据反映实际质量状况。其次,可以提高质量控制人员的责任心和素质,有利于参建队伍素质的提高。再次,可以提高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透明度,消除腐败现象。最后,见证制度可以杜绝不合格材料进入现场,使现场施工质量处于受控状态。
房建工程见证过程中,能引发监理单位法律责任的因素均可视为监理单位的见证风险。常见的见证风险有以下几种。
2.1 见证人员素质和数量不满足见证取样的需要
自我国实行强制监理制度以来,工程监理行业的入行门槛相对较低,监理公司数量增长相当迅速,而与之相应的淘汰制度并没有建立起来。建设单位的压价、监理企业低水平的运作和竞争,使得监理企业缺乏在市场中的主体地位和活力,造成监理人员的收入相对较低,对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很难有吸引力和凝聚力,也带来诸如监理人员流动频繁、年龄结构不合理、专业水平不高、工作责任心不强、廉洁自律不够等一系列问题。由于监理人员存在的上述问题,使得见证工作呈现“走过场”现象。按照有关规定,每项工程的见证人员至少配备 1~2 名,对于规模较大的建筑小区或复杂的建筑物,还应根据建筑物的数量或不同的工种适当增加见证人员。目前,有些建筑工程现场见证人员数量远远不够,一个较大的小区只有 1~2 名见证人员,且其中一名见证人员还是现场负责人或是监理总监。特别是近一两年,建设工程规模越来越大,有些监理单位由于见证人员的数量不够,将某一见证人员的证书复印多份在其监理的各个工地使用。这根本不能满足检测见证的有关规定。
2.2 见证人员不到位
按照规定, 施工单位从事现场材料试验取样人员和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 的见证人员, 须经培训考核, 取得试验取样人员上岗证书和见证人员上岗证书, 方可履行其职责。没有经过见证取样培训, 没有取得上岗资格, 是不能从事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的。但在实际工作中, 一些单位的取样见证人员往往是不到位的, 甚至无证上岗, 这样抽取的试样, 其代表性和真实性就难以保证。
2.3 见证取样的试样不满足真实性和代表性要求
试样真实性是对见证取样最基本的要求,部分监理单位见证人员未做到现场取样见证,甚至与施工单位恶意串通,弄虚作假等来损害建设单位的利益。见证取样的试样不满足代表性要求主要是由未按规范要求取样、制样造成的,典型的现象为取样制样的方式、部位不正确以及取样不满足随机性要求。
2.4 见证及送检滞后于现场检测的需要
目前送检不及时的主要问题是混凝土、砂浆试块超龄期送检,以及材料先使用后送检。监理单位尤其要防范材料先使用后送检的风险,施工单位在使用不合格材料时,往往采取先使用后送检的拖延战术,尤其是用量大、造价高的材料,待施工基本完成时再进行送检,检测结果不合格,返工成本和难度极大,如发生这种情形,监理单位将承担连带责任,工作极其被动。
2.5 抽样组数不足、见证取样样品检测项目漏检或指标偏低
由于监理单位见证人员业务不熟悉或者施工单位为节省检测费用,原材料和中间产品的取样往往没有按规范规定的取样频率(批、组) 进行取样, 存在少取、漏取现象,或者施工质量检验数量没有达到评定标准的要求。见证取样样品检测项目漏检或指标偏低是监理单位见证工作中常见的问题之一,比较容易被发觉的是检测项目不满足规范或图纸的要求,实际工作中见证取样样品检测项目或检测指标不满足合同要求的问题往往比较隐蔽,这一现象突出表现在工程招标时,拟中标的施工单位已内定的情况,建设单位将招标文件交由拟中标单位编写,为达到排除竞争对手的目的,拟中标单位编写招标文件时将性能指标不合理提高,或者要求满足国外标准,实际检测时却遵守常规性能指标,当监理单位不注意合同要求时,因见证导致监理单位合同管理失责的风险就由此产生。
2.6 标准规范要求的见证项目不具有实际操作性
标准规范中一般都会涉及需见证取样的项目,见证取样项目对加强施工质量控制有积极的作用,但有些见证项目不具有实际操作性或按标准规范要求执行会导致监理单位人力投入过大。例如,中空玻璃的节能检测,除了需要现场尺寸的玻璃 3 块外,还需要尺寸为 100 mm×100 mm 的试样 3 块,这么小尺寸的试样现场几乎不存在,基本都是另行制作样品,这样的样品随机性和代表性明显不足,类似的情形还存在于电缆的节能检测等环节。
2.7 检测单位导致的见证风险
检测单位收样流程不规范也是导致监理单位见证风险的原因之一,正规的收样流程对确保检测单位检测结果的科学与公正性至关重要。部分检测单位对收样流程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在未对监理单位见证人员资质进行复核的情况下就收样,甚至见证人员不到场也接收样品,这种情况下见证取样的样品真实性根本无法得到保证。还有部分检测单位对送检的样品进行内部编号后,让送样的施工单位人员直接把样品送到检测人员处,或者检测人员可以看到原始的委托单,这就造成了施工单位和检测人员直接接触的机会,为弄虚作假提供了可能。检测报告上都有“只对来样负责”的字样,一旦发生上述造假的行为,监理单位百口莫辩。
防范和减小房建工程中监理单位的见证风险,不能仅仅要求监理单位加强自身建设,还需要采取措施对检测单位、建设单位的行为进行约束,政府主管部门也应发挥作用,强化制度管理,推进见证取样工作。基于上述观点,笔者提出以下对策和建议。
3.1 合理选择见证人员,所选人员培训上岗
在监理项目组质量控制过程中,见证员的作用不容小觑,监理单位应对该岗位予以足够的重视,在人员选择上应综合考虑项目组人员的数量、岗位、业务水平和人员素质。拟任命的见证人员应具有较高的责任心,对监理业务应比较熟悉,拟担任见证的人员最好是项目组中负责现场监理的人员,这样可以保证见证与现场进度同步。见证员的数量也应与现场见证的工作量相匹配,至少应配备 2 名见证人员,以免出现仅有的见证人员休息时,现场无人见证的尴尬局面。现场见证人员均应接受正式的培训,学习系统的见证理论和实践知识,持证上岗,唯有如此才能保证见证工作的质量。
3.2 制定详实的见证监理细则和见证计划,建立见证台账
监理项目组的监理工作应有详细的细则指导,见证工作可以单独制定见证监理细则,也可以和旁站工作合并编制细则,细则应起到明确见证的程序、方法和见证员的职责,避免见证员间责任推诿不清的作用。编制书面的见证计划,可以督促监理项目组熟悉图纸、规范,明确见证取样的项目和测试指标。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见证取样的测试指标,不仅体现在规范和图纸中,监理项目组尚应注意招投标文件中对见证取样指标的特殊要求。对见证工作建立台账,可便于监理项目组及时了解监理见证工作的进展,见证台账对比见证计划,监理项目组可发现未及时完成需立即进行的见证工作,以及近期将开展的见证工作。
3.3 加强对见证员的资质管理
一张见证员证书在多个项目使用是造成监理单位见证工作不到位的重要原因,加强对见证员的资质管理是杜绝“一证多用”的必然要求。首先,监理单位应保证所监理项目的见证人员持证上岗,且见证人员见证的项目唯一,不得兼任其他项目的见证员。其次,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应采取见证人员与项目挂钩的制度,方法与形式可以结合实际情况来确定,如上海市规定样品录入检测系统的工作由见证员完成,见证员必须与项目绑定才有录入的权限,见证员不能同时绑定两个或更多的项目,这一措施有效地控制了“一证多用”的现象,也促使监理单位正视见证员持证上岗的问题。
3.4 唯一性标识和网络化管理
为确保见证取样样品的真实性,见证取样工作的理想状态是见证取样后就立即完成委托送检。实际工作中,混凝土和砂浆试块都要经过养护后,才能完成送检,房建项目的监理项目组往往都没有养护室,试块的养护工作都是施工单位进行的,监理单位很难保证试块在养护过程中不发生掉包现象,见证过程中使用唯一性标识是解决上述问题的途径之一。所谓“唯一性标识”是指编号唯一,植入或贴在试件上无法取出或撕下的电子标识,常见的有芯片和防撕标签两种。见证取样后使用唯一性标识,即使样品不能立即送检,也能保证所送样品就是当时见证取样时的样品。样品送检过程中,经常有施工单位事先准备好样品,瞒着监理单位送检,如果检测单位对见证人员到场把关不严,施工单位偷送的样品就会被检测,容易造成扯皮现象。如果对见证取样实行网络化管理,见证样品必须由见证人员通过网络登记进检测系统才能进入检测流程,这使得见证人员能有效控制样品的见证送检,使所有见证行为都在见证人员的掌控中,杜绝施工单位冒充监理见证、偷偷送检的行为。
3.5 监理单位注重见证工作的影像资料留置
与监理工作的其他环节一样,见证工作也需要进行影像资料的留置。对见证工作进行影像资料留置不仅可以督促监理单位见证人员按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要求进行见证,确保见证工作的质量,还可以规避检测报告“只对来样负责”对监理单位造成的风险。见证工作留置的影像资料应保证质量,留置的影像资料像素或清晰度应满足归档要求,如影像资料是照片形式,照片中应反映出取样的样品,尤其是样品的细节部位,还要能反映出取样时见证人员在场,如果照片不能完全反映见证情况,应考虑采用录像的形式。
3.6 加强对检测单位的管理
为减少因见证导致的检测结果纠纷,检测单位自身应规范检测收样程序,见证人员不到场,检测单位坚决不收样,样品被收样台接收后,内部流转由检测单位自行完成,避免送样人员与检测人员接触。对检测单位的运作过程实施网络监控管理,也是避免因检测单位导致见证纠纷的有效措施之一,检测的结果应实时上传,有条件的地区可考虑对检测的全过程进行视频监控。
3.7 采用合适的检测合同形式
检测单位应为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无隶属或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机构,所以签订检测合同时,应确保检测单位的第三方独立性。有些地方的检测合同形式为三方合同,即签订方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检测单位,在这种合同形式下,在检测单位的选择上施工单位有一定的决定权,检测单位在当前项目的检测活动是否听施工单位的话,将影响其能否顺利接到施工单位在其他项目的检测业务,这种情形不利于检测单位公平、公正地进行检测活动。因此,检测合同形式应为建设单位和检测单位签订两方合同的形式。
3.8 坚持平行检测
平行检测是监理质量控制的重要方法之一,在有关法规、规章和规范中均明确地规定了下来。平行检测是控制检测过程(尤其是检测合同形式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检测单位三方合同时)质量的重要措施。通过监理的平行检测,可以对检测结果进行核验,可以验证质量检测系统是否正常运行,发现检测系统所存在的问题,进而纠正检测系统的偏差和工程质量检测的结论。在实施平行检测后,由于对被验对象抽检容量的增加,再加上监理人所进行的平行检测的独立性,在判别被验对象质量的合格性时,总体上讲,误判率将减少,对监理单位的见证工作是一种补充和保障。
由于参建主体及各种客观因素的影响,房建工程中监理单位的见证工作存在见证风险。见证风险的消除需要监理单位、检测单位、建设单位、政府主管部门的共同参与,通过对监理单位、检测单位、建设单位进行行为约束,完善见证过程的制度建设,强化见证过程的监管手段,可以有效减少监理单位的见证风险。
参考文献:
[1]肖世昌.“见证取样”与工程质量[J].建筑工人, 2000(6).
[2]陈明珠.见证取样制度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与改进对策[J].山西建筑,2011(29).
[3]赵积玲.对建筑工程质量见证取样送检工作的思考[J].黑龙江科技信息, 2010(26).
[4]张彦峰.工程材料检测见证取样及送检的探讨[J].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08(4).
[5]梁念忠.浅谈规范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J].广西水利水电, 2005(1).
中图分类号:F407.9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4104(2014)11-0061-03
收稿日期:2014-09-10
作者简介:陈刚(1983—),研究生,工程师,任职于上海同济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通信地址:上海市杨浦区赤峰路73号 上海同济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E-mail:50232589@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