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少彬
(江苏理工学院 商学院, 江苏 常州 213001)
【法学·社会学】
我国中小企业境外参展中的专利风险及应对措施
黄少彬
(江苏理工学院 商学院, 江苏 常州 213001)
我国中小企业境外参展存在较多的专利风险,主要是参展展品本身涉嫌侵权、参展品外观设计涉嫌侵权、参展商品的外包装、卡具涉嫌侵权以及参展图片、样本涉嫌侵权等问题。原因是我国法律中有关专利的保护内容不尽完善、我国中小企业专利保护意识不强、我国涉外参展组织过程不够有力和政府有关部门的规范管理工作不到位等原因所致。通过健全我国专利保护的法律法规、建立专利预警机制和维权机制、努力提高中小企业的专利法律意识、加强政府涉外参展的规范管理职能等措施,可以有效防范中小企业境外参展中的专利风险。
中小企业境外参展;专利风险;应对措施
近些年来,随着我国中小企业经济的崛起,众多的中小企业开始走出国门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其中通过参与境外举办的相关产品会展活动是我国中小企业进入国际市场的重要途径。境外参展不仅提高了我国企业的知名度、开阔了企业视野,而且了解了国际市场行情,为企业开展国际间的交流奠定了基础。但从近几年来我国中小企业参与境外会展的情况来看,参展中遇到了不少问题,特别是到欧洲参展,参展风险更为突出[1],而参展中的专利风险首当其冲,一些我国的参展商侵犯他人或被他人侵犯专利权的情形屡见不鲜,不仅影响了我国企业参展的效果,还损害了我国企业的形象和国家的形象,应引起高度重视。对此我们应认真查找原因,制定周密应对策略,充分利用好境外参展这一形式,积极宣传我国的中小企业,拓展我国中小企业的海外市场,进一步推动我国对外开放的深入发展。
专利纠纷是近几年我国中小企业参加境外参展中遭遇最多的问题之一,据有关部门统计,几乎所有国际大型的商品展会上都有我国参展中小企业遭遇过类似的情况经历,占参展纠纷的70-80%[2]。从近几年中小企业参展中发生的专利纠纷来看,其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情况较为复杂。但主要是以下几种为主:
(一)中小企业参展展品本身涉嫌侵权。在近些年我国中小企业参加的境外展销会上,我国中小企业参展展品本身涉嫌专利侵权是比较多的一种情况。一些中小企业在到境外参展前并未考虑到自己的产品是否涉及到知识产权的问题,其首先考虑的是参展可能带来的积极效应,而实际自己申请参展的展品本身就存在知识产权问题。这种情况又可具体分为两类情形:一是将别人专利产品拿来展示。由于我国中小企业目前本身创新能力较弱,企业自己没有完全自主的知识产权产品,多年来企业一直标榜的所谓自己的产品其实也都不是自己独创的产品,而是对别人产品的仿造。而这个被拿来参展的产品可能是别人已经申请并获得专利权的产品,因此一但拿这样的展品参展,便构成专利侵权。当然在实践中,一些参展者为了掩人耳目,在参展时会对产品进行一些改头换面的伪装,借以达到混淆视听、蒙混过关的效果。但这种伪装一般逃不过权利所有人的眼睛,往往不是被当场识破,也被事后的技术鉴定所认别。二是剽窃抄袭他人成果参展。参展企业以隐蔽的手段,将他人产品部分或全部当作自己产品参展。这种情况参展企业一般都是明知这样做是违法的,但在利益的驱动下也愿甘冒风险。在具体操作中,为了不被识破往往在参展展品中采用隐蔽的手段植入他人产品部分或全部内容,已达到提高自己产品性能的目的。或者参展企业不适当采用他人产品以自己的名义参展,这里所谓的不适当一般是指中小企业将模仿程度较高的产品拿来参展。当前我国中小企业拥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不多,其中相当一部分中小企业的参展展品都是模仿别人的,根据有关规定,产品模仿成度超过80%以上的,即可认定是抄袭他人产品,如果该产品是专利产品就可以被确认侵犯了别人的专利权。近些年来,涉外参展的展品中,无论是国内的外国来华展还是在国外的我国企业参加的各类展会上都有我国参展商或外国参展商侵权、损害外国人企业专利权或我国企业专利权的行为。
(二)中小企业参展品外观设计涉嫌侵权[3]。产品的外观设计一般可以通过申请专利获得专利权。由于其技术上的要求低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因此就数量来说,外观设计专利是专利中最多的一种,因此在涉外的产品展销中,这些外观设计也经常成为涉外参展展品中发生专利侵权纠纷较多的一种。外观设计不是展品的全部,一般是指产品的外形、结构、原理等。因此常见的外观设计专利侵权也主要有以下几个类型:一是展品抄袭他人产品外型。产品外型是指产品的大小、外在结构、颜色、图案,造型等方面的综合表现,它是产品质量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生产商往往通过这些要素的不同变化,来展现产品的与众不同,因此也成为同行之间进行市场竞争的一种有效手段,同时也成为一部分企业外观设计中侵权的形式。一般来说参展产品只要采用了其中的一种形式,就构成外观设计侵权。由于这些外观设计模仿的难度较低,几乎没有什么技术成本,因此近些年来成为外观设计侵权的重灾区。二是展品抄袭他人产品结构。这种情况是指参展产品对他人产品各零件之间的性能、部位协调性的抄袭。例如一台机床,它有车身、车头、刀架和尾座等部件构成,为了充分发挥产品的效能,要对产品各部件之间的构成比例做出最佳的选择,使之产生最佳的效果。如果这台机床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参展商的参展展品对这台机床的车身、车头、刀架、尾座、齿轮箱等零部件在整个机床中的结构关系的模仿就是抄袭,构成专利侵权。三是参展展品抄袭他人产品原理。所谓产品原理是指产品基本功能得以发挥的工作原理,如人工耳蜗工作原理是把声音信号变成电信号,然后传入内耳产生听觉,这就是该产品的工作原理。如果参展商参展的产品是使用了他人工作原理并取得外观设计专利的产品,即构成产品原理侵权。在近些年的涉外参展会中也不时发现这种外观设计侵权情况。
(三)中小企业参展商品的外包装、卡具涉嫌侵权。在近些年的涉外会展中,随着围绕参展展品本身的专利侵权与反侵权的争斗愈演愈烈,参展企业还不断扩大参展展品的维权范围,专利维权不仅涉及传统的展品本身,还涉及到一些非传统的专利保护领域。过去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我们对此没有足够的重视,但严酷的现实告诫我们对此应引起高度的注意。我国近几年在涉外参展中遇到多起这类专利纠纷,不仅严重影响了我国企业参展活动的顺利进行,也给我国企业形象造成不小的负面影响,我国参展企业对此应引起高度重视。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这类纠纷产生的原因,一个是参展商品的外包装涉嫌专利侵权。[4]按照国标《包装通用术语》的解释,商品包装是指在流通过程中保护商品,方便运输,促进销售,按一定的技术方法而采用的容器、材料及辅助等的总体名称。显而易见,参展商品具有特色的外包装对于促进销售有着积极的作用。因此如果参展中采用了别人的商品包装样式就直接损害他人的利益,是一种侵权行为。二是参展中使用的各种卡具涉嫌侵权。参展中为了固定展品,需要使用各种卡具。因此卡具是参展商品的一种附件,显而易见其主要起固定展品的作用,以便使展品以合适的位置和角度展示在人们的视野中,给人以最佳的视觉效果,更好地发挥展品的宣传效能。但无论如何卡具本身并不是展品组成部分,也就是说卡具不是展品,是不是使用了与别人相同或近似的卡具人们一般不太注意,也很少引起人们关于涉嫌侵权的方面的联想。但在近些年来的涉外参展中,我国参展商却遭遇多起卡具涉嫌侵权的指控,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重视。因为在展销会上,任何产品当然也包括卡具都具有商业价值,都是一种商业行为,因此对于刚走出国门不久、对国际会展活动规则还不是十分了解的我国中小企业参展商来说,不注意使用了与别人相同或近似的卡具也会构成侵权就不奇怪了。
(四)中小企业参展图片、样本涉嫌侵权。图片、样本与外包装和卡具一样,本身都不是参展商品,但在近些年来的涉外参展中,却屡次发生图片、样本涉嫌侵权事件。这对于走出国门不久的我国参展商来说,是始料不及的,我方参展商普遍缺乏思想准备,一般都表现的比较被动,大多以展品被没收和撤展而告终。因此这类涉嫌侵权的情况也应引起我国参展中小企业的高度重视,并应采取确实有效的措施,避免类似情况在以后的参展活动中出现,以保护我国中小企业参与境外展览活动的实际利益。这里所说的图片一般是指参展商展位上张贴的图片,主要对展位起辅助宣传的作用。这些图片的合理利用,可以美化展位,提高知名度,吸引与会者的目光,进而提高参展商品被注意的机会。正因为如此,参展商都非常重视展位的装饰,其中图片的使用是比较常见的一种形式,收到了比较明显的效果。但这些图片的使用不能损害他人的利益,参展商在对展位进行装饰时,要注意使用的图片不能与他人使用的图片相同或相类此,或者图片的内容是借用别人产品,否则即构成侵权。各国相关法律虽然目前差异较大,但事先许可并有偿使用这一点确是相同的。因此我国参展企业在使用图片时一定不要使用这些图片,即或因参展的需要确实需要使用这些图片,我们也应当取得权利人的同意并支付了相应的报酬后再使用,否则便会因此而引起不必要的纠纷。再一个是参展样本的使用问题。展会样本是指参展商展会活动举行的全过程,样本对于人们了解参展商举办的展会内容有着非常重的作用。因此参展商也都很重视展会样本的制作,并且花费不少费用来印制这些样本说明书。但样本的制作要有新意和特色,要与众不同,这样才能吸引人们的注意力,因此抄袭或模仿是不被允许的。从近些年来我国企业参加一些涉外展会来看,不时有这类纠纷的发生,占涉外参展纠纷的20%,因此这类纠纷也应引起我们的重视,相关参展企业在涉外参展中应注意避免该类纠纷的发生,切实发挥展会的积极作用。
我国中小企业在境外参展中遇到的专利纠纷是我国企业走出国门必然要翻过的一座山,也是我国商品走向世界必然要经历的一次检验,对此我们必须有正确的认识。目前出现的这些问题,既有主观方面的原因,也有客观方面的因素。我们只有对此有深刻、全面的认识,才可能找出问题的症结所在,进而采取有效的措施加以解决。
(一)我国法律中有关专利的保护内容不尽完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便开始了专利的立法活动,经过30多年的发展,我国的基本的专利立法也趋于健全。如以《专利法》为主的专利法律都已制定并颁布,可以说我国已经建立起了基本能够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专利法律体系,并在专利保护活动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尽管我国在专利立法和保护方面取得长足的进步,但与发达国家专利水准相比还有不小的距离。境外参展是接受国际客户的挑选,因此我国专利立法的不足便显现出来。首先,立法保护的范围比较狭窄。[3]我国《专利法》中规定的专利种类,主要是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虽然还有《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条例》以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但实际上并没有拓宽知识产权特别是专利的保护范围。而国外特别是发达国家的专利保护范围要比我国宽的多,规定了许多新种类的专利,而这些新型专利是国内法不曾规定过的。这就是很多参展商在出国参展前依照我国专利法的规定检查参展活动时并未发现有涉嫌专利侵权的隐患,而到国外却被人指控有专利侵权嫌疑的主要原因。第二专门立法层级较低。为了适应近些年来我国企业境外参展预防知识产权纠纷的需要,2006年商务部、工商总局、国家版权局和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制定了《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这是迄今为止在我国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中保护境外展会知识产权问题针对性最强的一部法规,也在近些年的境外参展活动中预防专利等知识产权纠纷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不能否认,由于该办法是行政法规,立法层级较低,因而缺乏法律的权威性。再者由于我国专利立法的相对滞后,这部主要依据我国现行知识产权保护法起草的法规也必然无法突破专利法保护范围过于狭窄的窠臼,对国外出现的一些新型的专利侵权形式仍感到力不从心,无法应对,参展商出国参展依据该法规并不能解决所有的涉嫌专利侵权问题。
(二)我国中小企业专利保护意识不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过几次全国范围内的普法活动,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普遍增强,遵纪守法的自觉性普遍提高。但不可否认的是,这个时间还不够长,过程还不够完善。学法、懂法、守法的意识的培养是一个长期的过程,这个过程显然对只有30多年改革开放历史的中国人来说还是很不够的。而法律意识特别是专利法律意识的培养更是一个长期而漫长的过程。从近些年境外参展中我国中小企业参展商遇到的一些专利纠纷来看,我国企业的法律意识还远远没有达到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应有水平,发生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也就不难理解。[5]一是我国中小企业走出国门参加境外展览活动时间的比较短。尽管我国对外开放已有几十年的时间了,但到境外参展过去一直是国有大中型企业的专利,作为中小企业具备规模到境外参展还是近些年的事。参展企业不熟悉、不了解境外参展的一些规则,大多数中小企业一般缺乏参与境外活动的经验,对境外的专利规定更是知之甚少,没有处理知识产权特别是专利纠纷方面的相关经历。大多企业也都是抱着极其朴素的愿望来参加展会的,实际上很少有人明知自己涉嫌专利侵权还有意为之的。在这种情况下参展活动中发生一些专利纠纷也就不是很奇怪的事情了。二是我国中小企业人员素质不够高。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中小企业从业人员文化程度偏低,具有本专科学历的不多,大部分是初高中学历。由于从业人员文化结构偏低,从而导致中小企业从业人员大都缺乏企业管理的专业技能,对知识产权特别是专利权的有关知识缺乏起码的常识,更是缺少专利权的保护意识。大部分企业对自己参加境外参展活动是否会涉及专利侵权问题没有概念,更不知道自己在参展活动中会不会涉嫌专利侵权问题。很多中小企业就是在这样一种情况下参加参展活动的,因此参展中发生专利纠纷也就是预料中的事情。
(三)我国涉外参展组织过程不够有力。境外参展目前对我国绝大数中小企业来说还是新生事物,很多企业没有到境外实地参展的会展的经历,客观上需要相关的组织协助办理。但由于总体上我国中小企业境外参展处于初始阶段,各方面管理还很不成熟,有关的组织活动的程序也处于探索、逐渐完善过程中。这就使得我国中小企业境外参展活动组织过程质量不够高、存在的问题较多,不能将一些可能发生的专利纠纷在出国之前就解决掉,从而导致一些中小企业到国外展会上后发生纠纷。具体来说,主要是以下几种情况:一是会展组织者的原因。一些会展组织者完全从功利的角度来策划境外参展活动。他们法律意识淡漠不计后果,冒用一些知名展会的名义举行会展,以知名会展名义招揽参展企业;对参加境外参展活动的参展商的参展条件审查不够严格,致使一些不具备参展资格的企业获得参展机会。这些都直接给后来的参展活动发生专利纠纷埋下了伏笔。二是参展商的原因。个别参展商为了给自己的产品打开销路、寻求更多的市场,有意或无意盗用、剽窃、篡改他人专利权到境外参展。以这种这种方式参展的会展,极易给专利权人留下口实,成为专利侵权纠纷的把柄。从近些年来发生的专利纠纷来看,时常能看到这类纠纷。虽然从数量上来看这种情况不多,但影响极坏,给企业和国家的名誉都带来了损坏。三是行业协会的原因。从目前来看,我国仅有一些地方性的会展协会,全国性的会展行业协会还没有建立,这对于协调、规范全国的会展业极为不利。会展特别是境外会展在我国是一项方兴未艾的产业,急需得到国家层面的指导、规范,从而避免和减少包括专利纠纷在内的会展纠纷提供支持。虽然近些年来,我国的有关部门相继出台了一些有关境外会展的规定,但这仍不能取代行业协会的地位。因此我国应尽快建立统一的会展行业协会,这也是解决境外会展诸多问题的当务之急。
(四)政府有关部门的规范管理工作不到位。境外会展对我国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来说是一项新生事物,必须加以正确的引导、规范才能健康发展。由于我国中小企业境外会展时间短,缺少必要的管理经验,各项管理工作明显滞后。其中的政府规范管理工作对于境外参展业的发展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只是近几年我国有关部门才出台了一些有关境外会展的规定,而且这些规定缺少权威性不说,在内容上也不够完善。因此尽管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境外会展中的诸多问题包括专利纠纷等问题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出国参展和办展审批不严。由于我国近些年中小企业出国参展发展迅速,参展企业行业广、数量多,给政府的审批工作带来不小的压力,审批工作客观上存在着把关不严、条件降低的问题,这就给了一些本不具备出境参展或办展条件的企业堂而皇之的出境参展的理由,而这些企业由于不具备出境参展的条件,包括专利方面可能存在问题,就给参展期间发生专利纠纷埋下了隐患。二是政府的引导工作不力。我国中小企业普遍缺乏境外参展的经验,需要政府相关部门进行有效的引导,培育企业自身的应对专利纠纷的能力。但纵观近些年来的这项工作,应该说不够有力,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虽然近些年来政府有关部分已开始重视该项工作,相继出台了一些境外会展的规定,但要做深做细这项工作,还有许多工作要做。三是纠纷应对机制和维权机制尚待建立和完善。预防纠纷的发生固然重要,但即使以后我们建立完善的制度,类此的纠纷也会或多或少发生。因此纠纷应对机制和维权机制的建立就显得非常重要。显然我国的该项机制还未建立起来,因此大部分企业一旦发生了纠纷,就感到手忙脚乱,不知如何处理,丧失了维权的大好时机,使参展企业经济上遭受重大损失。尽管政府有关部门已注意到了这个问题,也着手尝试建立这样的机制,但至少目前成效不大。由于缺少相应的救济机制,发生纠纷后企业一般都很被动,大部分企业都已展品被没收或撤展告终。
通过境外参展的形式,是我国中小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的重要形式。历史经验证明,当一个国家经济高速发展之时,其企业“走出去”是其必由之路。我国正在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实现中国梦而不懈努力奋斗着,而在这个宏大的工程中我国中小企业正在承担着重要的历史使命,国家应该为中小企业走出国门创造各种必要的条件。而办好境外会展、预防各种专利纠纷是其重要内容之一。针对目前我国中小企业境外参展中出现的各种专利纠纷,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避免或减少纠纷的发生,为中小企业顺畅参与国外的经贸活动提供方便,切实保护我国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
(一)健全我国专利保护的法律法规。专利法律制度是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非常重视专利制度的立法工作,改革开放初期国家立法机关就颁布实施了《专利法》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配套条例《专利法实施细则》,这些法律法规为引进外资和先进技术,激励优秀人才投入到技术创新活动中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同时为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激励发明创造,促进对外开放和共享人类文明成果,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科技的进步,30年前制定的尽管后来进行过多次的修订的《专利法》,仍已不能完全适应当今科技发展的需要,急需不断完善和更新。从境外参展中遇到的专利里纠纷来看,我国专利制度至少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加以完善:一是扩大专利保护的范围。[6]我国专利法中规定的专利形式比较单一,目前仍然是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目前世界专利立法已经有了很大的进步,国际上规定的专利形式多种多样,受专利法保护的专利范围要比我国宽泛的多。因此我国现行专利法要加快与国际专利保护范围接轨的步伐,将我国专利法中没有规定,但在境外会展中遇到的大量新型专利形式纳入专利法调整的范围,从而让我国参展中小企业清楚哪些是专利法律允许的,哪些是被禁止的,就可以事先预防一些境外参展时可能发生的专利纠纷。这是解决我国中小企业境外会展屡遭专利纠纷困扰的根本举措。二是加大专利保护力度。借鉴国际上保护专利的先进经验,完善我国专利保护制度。我国现行专利法中处理专利纠纷方式有限,力度不够,致使一些案件查处不力,不能及时、有效制止和查处参展中遇到的专利纠纷。现在国外非常重视专利的保护问题,保护专利的法律也相对完善。我们可以将国外的“临时禁令”、“刑事调查”等查处专利纠纷案件的做法引入国内,完善我国的保护措施,为及时有效处理专利纠纷案件提供法律依据。
(二)建立专利预警机制和维权机制。近些年来发生在境外参展中的专利纠纷,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有些是因我国中小企业主客观方面的原因引起的,也有些是国外一些人借专利维权的名义故意刁难我方引发的。无论那种情况,一旦发生专利纠纷对我方来说都是比较麻烦的事情。因此我方企业遭遇专利纠纷,很多人感到很棘手,不知如何处理。有相当多的一些企业采取撤展、一走了之的做法。虽然这个做法解决了眼前的问题,但长远来看,我方丢掉的是宝贵的市场资源。但究竟应该怎样才能预防纠纷的发生和处置已发生的纠纷,大多数人实际上并不是很清楚。主要原因就是我国还未建立起来行之有效的专利纠纷预警处理和维权机制。为此在商务部、工商总局和知识产权局《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出台之后,多部委联合举行了“蓝天会展行动”,商务部编写了《展会知识产权投诉指南》,广交会制定了《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投诉及处理办法》。目前在预防纠纷上,主要是现场设立服务站,为参展商提供咨询和调解;与境外展会执法部门沟通,为我参展企业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与境外展会主办方将强合作,为我企业参展构建平台;加强对境外参展企业和展品的事先管理,堵塞可能出现的问题;通过培训,提高我国参展企业专利法律意识等,收到了比较明显的效果,目前与过去相比,展会期间我方与外方发生的专利纠纷总体呈下降的趋势。在纠纷处理上,根据上述文件精神也逐渐建立起了应对机制。纠纷发生之后,我方中小企业应沉着应对,切忌采取逃避的态度。一般来讲,如果是外方原因引起的,应及时向国内企业总部反映情况,以便得到总部的指示,同时立即责成懂知识产权法和当地语言的人员专人负责纠纷的处理,抓紧时间搜集纠纷证据和诉讼证据,及时聘请专业律师,了解当地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法律程序,然后采取相应的对策。如果是我方原因引起的,首先要运用专利侵权的抗辩策略,看有无宣布专利无效的可能。然后再认真分析和解的可能性,积极创造和解的各种条件,努力寻求纠纷和解的办法,设法降低赔偿额度,维护企业的切身利益。
(三)努力提高中小企业的专利法律意识。近些年发生的境外参展专利纠纷,固然由多种原因促成。但根本的原因应该与我国中小企业的专利法律意识不强有直接关系。因此提高中小企业的专利法律意识是解决专利侵权问题的根本途径。[7]国家应该采取各种措施大力宣传专利法,结合创新型国家的战略的实施,进一步提高包括中小企业在内的全民的专利法律意识。这是一项长期的战略型工程,不能一蹴而就。只有中小企业的专利意识提高了,才不会有企业去侵犯别人的专利,企业也才会积极保护自己的专利权不被别人侵犯。首先,我国应该在以后的若干年中,以建立创新型国家的活动为契机,有计划、有步骤开展专利权宣传活动,使人们懂得、尊重别人的专利权,就是鼓励创新,鼓励创新才能建设创新型国家,两者之间是不可分离的;第二,加大对中小企业人专利人才培训工作的力度。要经常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各级知识产权职能部门举办的专利行政执法培训班,通过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提升整个中小企业的专利法律意识;要经常对中小企业专利保护、专利申请、专利项目转化情况进行了调研,掌握企业专利权的具体情况。采用多种形式详细了解企业的专利权保护工作开展情况,引用一些典型的专利权纠纷案例,详细了解中小企业在专利维权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使中小企业负责人真正认识到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重要性;邀请专利事务所的专家,就企业维权、专利申请、专利文献检索等企业比较关心的事务,现场进行详细的解答和咨询服务活动。第三,要切实加强专利制度的实施工作,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特别是要重点解决好目前企业界反映比较强烈的侵权行为得不到有效制止、侵权赔偿数额偏低和对侵权行为的惩罚力度不够等突出问题,避免因保护不到位而挫伤企业运用专利制度的积极性,并动摇其加强企业专利工作的信心和决心。这些举措对于提高企业专利保护意识起到了很好的宣传引导作用。
(四)加强政府对涉外参展的规范管理。政府在社会经济的发展中始终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近些年来,我国中小企业境外参展之所以遭遇那么多的专利纠纷,还与目前的政府对境外会展的规范管理工作滞后、不能适应现实社会经济的发展需要有直接的关系。因此加强政府对境外参展活动的规范管理也是做好境外参展活动、防止专利纠纷发生的重要环节。要充分发挥好政府在规范管理会展中的作用,引导境外会展活动朝着正确的方向发展。为我国的经济走向世界、向着又快又好的方向发展做出贡献。目前政府相关部门一是要严格审批,把好审批关。目前到境外参展和办展,相关企业需要到政府部门履行审批手续。只有通过审批的企业,才可以到境外开展活动。政府因此应严格履行自己的审批职责,对涉嫌专利侵权的企业、或者有过境外专利侵权经历的企业则不与批准。认真把好审批关,就可以使境外参展中专利侵权事件降到最低,维护国家和企业的声誉。二是做好参展企业的引导工作。尽管目前我国中小企业境外参展遭遇的专利纠纷总体呈下降的趋势,但也不能保证以后就没有类似事件的发生,实际上类似的事情以后还会发生。政府应加大对企业的引导力度,逐步引导企业建立自我救助机制,提高中小企业应对纠纷的能力。这些自我救助机制应该包括中小企业自身的和行业的预防机制和维权机制。通过这些自我救助机制来保护自己,应该是企业最根本的救助方式,而引导企业建立上述机制正是政府的职能所在。三是推动相关立法活动的开展,建立专利纠纷处理的长效机制。境外参展中的专利纠纷预防和处理应该是一个系统工程,除了企业、行业的努力之外,法律环境的构建应该是根本性的问题,有了相应的法律环境,相应的专利纠纷预防和处置机制也就建立起来了。而相应法律环境的建立,需要政府去推动相关立法工作的开展。在我国,政府的立法推动工作是非常重要的,如果没有政府的推动,相关的立法工作的开展是非常困难的。因此发挥好政府的立法推动工作,对于建立境外参展专利纠纷预防和处置的长效机制是不可缺少的。
中小企业境外参展是我国企业走出国门的一种尝试,遭遇的专利纠纷,尽管给众多我国企业带来困扰,也使企业蒙受经济、名誉上的损失,但这是一条必须走下去并且一定要走通的道路。我国经济的发展寄希望于中小企业经济的发展,从长远的角度来看,我国中小企业经济的发展也必然要参与国际市场的竞争。从这个意义上来讲,中小企业的境外参展意义重大。我国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因此所遇到的专利纠纷问题,是现阶段我国企业进入国际市场必然要遭遇的问题,伴随着我国中小企业日益走向成熟及其创新能力的提高,相信经过若干时间,我国中小企业境外参展中遭遇的专利纠纷问题一定会被化解,我国中小企业境外参展也必然迎来美好的明天。
[1] 李顺德.企业“走出去”的专利风险[J].知识产权,2013,(1):66-67.
[2] 刘 凯.小议新专利法对我国会展专利权保护的影响[J].现代经济信息,2010,(7):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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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曹义胜.企业境外参展如何翻越那座“山”[J].进出口经理人,2006,(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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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李顺德:企业“走出去”如何应对专利风险[J].中国对外贸易,2013,(7):69.
(责任编辑:闫卫平)
Patent Risks and Response Measures of Small and Medium-sized Enterprises in Overseas Exhibition
HUANG Shao-bin
( School of Business,Jiangsu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Changzhou 213001, China)
Many patent risks,mainly including the alleged infringements of exhibit itself , its exterior design ,its outer packing ,clamps ,exhibiting pictures and samples, exist in the overseas exhibition of domestic small and medium-sized enterprises.It is imperfection of relevant patent protection laws, weak awareness of patent protection of SME ,inadequate organizing process of the foreign exhibition and lacking of standardized management in the relevant departments of government that result in these risks.By taking measures, such as perfecting the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of patent protection, establishing patent warning system and right protection mechanism, making effort to raise the patent law consciousness of SME and strengthening management functions of government in foreign exhibition,patent risks in overseas exhibition can be effectively prevented.
Overseas Exhibition of Small and Medium-sized Enterprises(SME), Patent Risk, Response Measures
2014-09-03
黄少彬(1959-)男,黑龙江齐齐哈尔人,江苏理工学院商学院教授,江苏常武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 研究方向:经济民商法。
D913.4
A
1671-6973(2014)06-0033-07